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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王瑜

时间:2024-07-22 13:37: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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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展会是展示新产品、加强新技术交流与贸易洽谈的平台。我国会展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各种展会已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引导支柱产业做大做强的助力器,已成为展示贸易投资环境的窗口,展会作为树立形象、推广品牌、展示实力的舞台,促进经贸合作与交流,对经济的发展有着较大的辐射和拉动作用。我国会展业尚处于粗放型经营阶段,一些企业的新颖产品展出后不久,其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立刻受到了侵犯。发生在展会上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展会上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开始凸显。一份权威资料上表明,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国际司法协助义务、代外国法院送达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文书的35起案件中,有11起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均来源于在其本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比例高达31.43%。如何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展会的良好形象?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商务部、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对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的行政规章,为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增强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国际贸促会五部门在2006年联手开展了“蓝天会展行动”,旨在有效遏制展会期间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展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展会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中国会展业高级培训班(第三期)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韦之博士指出:会展业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展览过程中产生和涉及到大量的精神成果,包括展台设计、广告手册、宣传标语、图片、产品外观设计等等,其中大部分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在展览过程中还可能会使用到他人的一些产品,如产品说明书、现场演示用软件或背景音乐等,若处理不当容易侵犯当事人的著作权。展览会中的一些标记可能已经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如若不当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商标权。参加展览的产品一般都是最先进的成果,所以其中很大一部分具备专利性。 展会一般面临以下知识产权问题:
(一)展品被仿制
对展品的拷贝是展会知识产权发生问题的另一个重灾区。很多参展商担心自己辛辛苦苦研究出来的成果在展会上被他人偷拍之后拿去模仿。2005年在中东迪拜举办的国际电力灯具新能源博览会上,我国福建某生产开关、插座类产品的参展企业将某国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摆上了自己的展台,作为样品,结果被对方发现,并将侵权的现场拍了照并向展览组委会投诉,最后该样品被扣押,展台被组委等等。中国人的模仿能力太强,想办法在展会现场拍照,然后回去画图、制作模具,这个过程往往只要几天的时间。2004年的一次展会还没有结束,国内模仿的产品已经出来了。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向《中国经济周刊》算了一笔帐,参加一个国际展会的成本是100美金左右,如果仿冒一个鞋的版型,至少能带来50万美金的利润,这无异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世界上最大的会展公司??励展博览集团亚太地区总裁兰德龙向《中国经济周刊》直言:“很多国外的厂商不敢到国内来参展,是因为他们担心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国外企业在展会上关注的不仅仅是参展的产品,还有透过展会显示出来的贸易环境,以及中国市场潜在的贸易机会。展品被模仿,不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导致了在后来一段时间内国外参展商数量一度减少,使展会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
(二)展位设计被模仿
北京一家展览展示公司就把参展商,一家来自吉林的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在起诉状中称,他们应吉林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为其展台进行装饰设计及施工,但汽车销售公司却擅自将建筑装饰设计图交给第三方,由其按图纸进行展台装饰,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知识产权,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有一些参展商的展台设计是拷贝别人的设计后,略加修改而成,难免要受到起诉。
(三)展会被克隆
中国展览馆协会专家称,每年全国要举行的各类展览多达3000多个,很多有名气、效果好的展会经常会遭到模仿,很多都只是把地区名字改换一下就盗用过去。对于大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很难通过展览名称进行辨别,因为这些展览会的中外文名称几乎相同。定位、内容、市场、题目完全一致的展会在全国泛滥。展览业本身具有创意、多样化、体现个性化、立意新颖,属于智力成果,相关内容也是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二、主办方注意
展会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参展商展出的产品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展会结束后,受害方难以找到这个参展商,于是就将主办方告上法庭,主办方备感冤枉,认为受害方告错了对象。对此,韦之博士指出:如果参加展出的商品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仅参展商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组织展览的经营者也必须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即便展会经营者并非故意侵权,只是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你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现实中,许多展会经营者忙于追求效益,没有起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没有对参展商品进行专利审查,没有对侵权的参展商发出警告,如果存在这样一些证据,法官就比较容易认为展会经营者根本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这就是过失,必须对此付出代价。那么主办方如何避免自己成为被告呢?
(一)制定保护规则
作为负责任的展会知识组织者,应当从严把关从始至终都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招展通知书中就要对参展商提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并与参展商签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仅仅与参展商签定保护知识产权协议并不能使主办方当然免责,在法律上看来,合同只是必要的证据,但很难说是充分的证据,光有合同是不够的,还要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章程,在展会经营者的主动宣讲,对侵权行为的调查,慎重处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对敏感产品,参展者应提供相关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证明文件,对于可能侵权的产品严加封杀。为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要制定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二)签署保证书
每年的广告四新展,主办方在通知书上都印有一份醒目的“保证书”,让参展商保证所有参展展品、产品样本和说明书及现场演示所使用的软、硬件不存在侵犯他人产品专利权和涉嫌侵权的问题,如有违反,将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这份保证书须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在规定日期寄回。此做法表明主办方的严肃立场,可以加强参展商的法律意识,如果展会发生侵权可以减轻主办方的侵权责任,这个方法值得提倡。
(三)严格控制
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第100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按照商务部统一部署,继续从5个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据悉,这5个方面的措施是:继续推行“知识产权问责制”,要求交易团、商协会及参展企业,均要落实知识产权责任人;加强学习教育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首次参展企业的宣传;落实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商品、重点企业的检查;加强对被侵权较多的商标、专利的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坚决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制度。广交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高交会)都要求参展商承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旦发生侵权投诉,按照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行处置,被认为侵权的产品,主办机构有权要求参展商撤走任何被指控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这种作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营造了展览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序环境。
(四)设立法律咨询办公室
自1997年起,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在其主办的家纺面料展上设立法律咨询办公室,在展览会现场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调解各种产权纠纷,并向企业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一工作从启动至今,工作的覆盖面也从最早的家纺面料展,扩展到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产业用纺织品展、服装服饰博览会和纱线展等全部贸促会纺织分会主办的年度专业大展。法律办公室的设立,使展会健全了关于知识产权的防范机制,使各种投诉和纠纷有了相应的机构进行受理和调解。2006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也设有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准备了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和处理机制。
  (五)联合政府部门现场执法
高交会期间,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中介机构组成展会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时处理侵权投诉,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据统计,贸促会纺织分会在展览会期间,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机构调解、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达到上百起,当事人涉及十余个国家及地区,给那些非法侵占他人现有的技术、设计及品牌的参展商以警示,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展会的市场秩序,营造出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参展商注意
(一)严密保护,防止被仿冒
有些展商专门为仿冒一些名牌公司的产品设计而来,为了参加展会,在原公司之外又专门注册了一个新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席展会,印制了假名片,还在展会上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专门处理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对此国内的专业展会上,很多参展商采取了封闭式的办法。在入口处,参展商会仔细盘问来者的身份。更有甚者在入口处挂牌,上书“不欢迎同行”,尽力保护自己的展品不被仿冒。
(二)积极主张权利
从2003年秋季广交会开始,西方七大机电技术开发商结成专利保护联盟进驻广交会,专事进行侵权调查,在当届(94届)广交会上,他们发现10家涉嫌侵权企业,在2004年春季(95届)广交会上又新发现10家。外商在投诉时基本是带着律师和各种相关的版权著作权证书“有备而来”。佛山市柏杰油墨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有关部门投诉四家企业在“2006年广东国际广告展”中展销涉嫌侵犯其“油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其中一家还涉嫌假冒其注册商标。为此,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经检分局联合行动,分别前往展场和被投诉方的生产经营现场,暂扣涉嫌侵权产品,并在会展举办方协助下将涉嫌侵权产品撤离展台,对被投诉方展销现场进行证据固定,作为专利权人会后提起诉讼的依据。此案作为国家四部委联合颁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于3月1日正式实施后的一个典型案例而备受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派专人跟踪此案并组织媒体报道。
参展商在会展期间如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时,应如何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站投诉呢?专家介绍说,参展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类别提交相关材料: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或与该专利权利害关系人的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同时要注意提供的对方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应尽可能充分、准确。
四、国外参展请注意
近些年,随着大量中国产品涌入国际市场,中国企业也积极走出去,参加国际展会。在国际展会上中国参展商屡遭知识产权投诉,甚至在国内展会上也遭到国际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官员的调查。宁波贸促会国际展览部有关人士称,前几年每届法兰克福文具礼品展,都有十几家企业因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组委会警告,严重的还被查封摊位。在某次国际展会上,宁波一家企业被展会组委会认定侵权后,不仅当场被查封了展位,还被列入了黑名单,成为不受欢迎的对象。我国参展企业因为侵犯知识产权在国外被展会清退的报道并不少见,其实还有更为严重的后果。《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10月23日讯:10月3-5日世界医药原料领域最大,最具有影响力的展会在法国巴黎召开,中国医药行业各自组团参加,因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我国三个企业的六名代表被法国警方扣留,该六人已经被移送当地法院,并被正式起诉。
产品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的首要问题之一,国内企业去国外参展时应从以下个方面积极应对。
(一)咨询先行
为了避免在国际展会上遇到知识产权纠纷,中国企业非常有必要了解和熟悉参展国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参展前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展览公司应当有义务提供必要咨询服务,参展商还可以向参展国的法律咨询机构咨询,展商还可以利用利用互联网进行检索,了解参展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法的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尽可能降低知识产权纠纷,减少损失。
(二)证件齐备
赴国外参展时,一定要带好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的有关书面材料、产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文件。如果展品在以前发生过产权纠纷而被法院或权威机构证实没有产生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明,务必携带,如果再次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这些文件就可以帮上很大的忙。
(三)积极应当侵权指控
在大型的国际展会上,国外企业如果发现知识产权侵权,一般有两种做法:由律师出具警告信或者由法院发出临时禁令。律师出具的警告信内容包括对具体侵权行为的描述,要求对方限期停止侵权的声明,惩罚条款等。同时,常常附律师费用帐单。中国展商如果接到此类警告信,首先要做两点判断,第一,是否存在展品侵权;第二,标的值定得是否过高,如果认为警告有理,标的值合适,可以签署警告信。签署的好处有两点,避免进入冗长的法律诉讼程序,最有利的是避免发出警告信的企业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从而可以保证其他非侵权展品继续参展,尽可能减少损失,为慎重起见,应及时向律师咨询。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当积极应对,在某届展会开展第一天,圣戈班(德国)公司就我国参展商安泰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压花玻璃侵权纠纷,拍照取证,并向安泰公司提出(1)立即撤下侵权展品,中止参展;(2)收取3000欧元补偿金等诉求。面对此突发事件,我国参展企业在协会的帮助下积极、果断应对,较好地解决了纠纷,使该公司顺利全程参展。
海关或法院发出临时禁令,禁令具有强制执行力,法警可以立刻在展会执行禁令。这种情况发生时,尽量避免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避免人员被拘留,对没收的侵权展品要开具收据,并查看是否与被侵权展品吻合,以便作为今后提出诉讼的依据。被执行临时禁令的企业可以立刻委托律师前往法院,提出异议。
(四)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国际展会上,我国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同样面临被其他国家的企业侵权的情形。洛阳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在一次国际展会上发现奥地利一家公司完全照抄自己的钢化炉生产线宣传材料,在展会上招摇撞骗,名特公司立即在律师的陪同下对其提出警告,并勒令其纠正错误,经我方据理力争和强烈要求下,外方改正其作法,并承认错误。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商业部粮食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部


商业部粮食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1987年4月5日,商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粮食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基本建设要把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做为指导方针。要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粮食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明确投资方向,科学地进行建设项目的决策,以适应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的需要。
第三条 粮食基本建设必须贯彻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为发展粮油商品经济,搞活商品流通,方便人民生活,有利粮食经营管理,促进粮食企业改革的需要服务。
第四条 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和健全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建设项目必须加强建设前期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从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列入计划、工程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部过程,都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实行上报审批责任制,投资包干责任制,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承包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责任制等,努力做到工期短,质量优,投资省、效益好,保证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章 部直属直供项目的范围
第五条 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部管建设项目的范围:
(一)部直属项目。包括粮食学院、粮食科学研究设计院(所),部行政机关等建设项目。
(二)部直供项目。是指地方所属的企业,列入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
包括:
1.为国家粮油中转储备和进出口服务的各种仓储设施;
2.为出口创汇,经济效益好的粮油精加工、深加工和饲料加工的重点建设项目;
3.国家或部确定重点扶植的专项建设项目;
4.支持贫困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规定,新建七万五千吨容量以上的粮食仓库,三千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其他新建项目,均为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达不到以上标准的为小型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提出项目建议书,报商业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三)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五)建设项目的进度安排;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南行政区(以下简称省、区、市)粮食局提报(直属单位可直接报部)。经商业部批准后,据以编制设计任务书,大中型项目必须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部经过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证明没有建设条件的项目,可以决定取消。

第四章 设计任务书
第九条 设计任务书(包括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应按第十条规定的深度提报,并做到内容基本准确。
第十条 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和深度
(一)建设的目的、经营任务和建设规模
1.建设项目提出的背景(扩、改建设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
2.前三年经营任务实绩,后三年发展计划、资源、货源、原料情况购、销、调、存情况以及商品合理流向。
3.经营地区内现有生产设备和能力,以及与该项目所承担任务的关系。
4.产品方案、品种、质量、数量以及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情况。
5.建设规模的确定和技术经济指标的比较分析。
(二)建库(厂)条件和库(厂)址方案
1.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2.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3.库(厂)址方案的比较与选择意见。
(三)建设项目的主要协作条件和证明文件
1.城建、规划等部门同意选定库(厂)地址及同意征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2.环保消防和卫生防疫部门同意选定库(厂)地址及污水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
3.交通部门同意与选定地址连接公路走向的证明文件。
4.需要修建铁路专用线的,应取得铁路管理部门同意接轨和接轨方案的证明文件(如果在临近企业专用线上接轨,还应取得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5.需要修建码头的,应取得航运、航政或港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6.需要自来水或地下水的,应取得水厂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7.电业部门同意供电和供电方案的证明文件。
8.其他协作条件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
1.建设项目的构成范围(指包括的主要单项工程)的确定。
2.主要生产车间或库房的组成和方案比较,采用技术和工艺的方案比较和论述,技术来源;主要设备选用型号、规格、数量、设备来源;钢材、木材、水泥需要量估算。


3.扩、改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4.公用、辅助设施和库(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和初步选择。
5.库(厂)总体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土石方工程量的估算。
(五)预测建设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的初步方案。
(六)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计划。
(七)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和全部工程建设年限。
(八)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工程投资估算。要考虑实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国家统配物资的可供量和利用市场调节等因素。
2.建设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偿付方式。
3.生产流动资金或经营费用的估算。
(九)合资建设项目的地方投资部分,应取得省、区、市计委签署纳入计划的意见。
(十)建设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要有当地建设银行的项目评估书。
(十一)经济效益评价
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估算,以及投资偿还能力,投资回收年限的计算。新开工项目,由于产品价格不合理,投产后盈利太低或无利,归还贷款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详细核算资料,提出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建议。
(十二)附库(厂)址的位置图、地形图和总平面布置图。有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应附铁路专用线接轨方案图。
第十一条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参照第十条有关规定,结合要求建设的具体内容进行编报。
第十二条 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建设项目,要提出可行术研究报告,其内容和要求与设计任务书基本相同,但要说明合同期限、费用支付方式、费率和外汇来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对报告的评价(或予审意见),应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 设计任务书的报批程序
(一)部直属单位大中型项目,由建设单位报部,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部直供的大中型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粮食局征得省、区、市计委和建行意见后报商业部,由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部直属单位小型项目,报部审批;部直供小型项目,由省、区、市会同计委、建设银行提出审查意见,报部审批。

第五章 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认真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设计工作一般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小型项目有的也可指定只作施工图设计。要求做到:
(一)初步设计文件要齐全,内容要完整,必须达到应有的深度。设计图纸和文字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设计分工。
2.设计指导思想。
3.建设规模、产品方案、生产能力。
4.建设项目的远、近期业务发展规划方案。
5.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
6.库址(厂址)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地质、水文、区域环境及城市建设发展概况。
7.占地面积,土地利用情况,搬迁房屋等数量。
8.交通运输条件,铁路、公路、水运码头的设计方案。
9.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建筑物各层平、立、剖面图,基础处理及结构方案。
10.单项工程项目名称、数量表,工程总概算和分项概算。扩建项目,应说明企业原有设备、房屋的现状和生产概况,以及挖潜利用的意见。
11.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及技术经济效果。
12.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建筑物单位造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耗用指标。
13.主要材料、设备清单。
14.供电、供热、通风、给排水、通讯、消防等辅助设施。
15.行政管理及生活福利建筑。
16.综合利用和“三废”处理方案。
17.抗震和人防措施。
18.外部协作条件。
19.生产组织和职工人员编制。
20.建设顺序和期限。
21.贷款包括“拨改贷”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要根据投产后的技术经济指标,提出还款期限。
(二)施工图设计是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基础上制定的,是进行建筑安装所需要的图纸,是现场施工的依据。同时应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十六条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照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从简编制建设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 设计文件的报批程序
(一)部直属单位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部审批;施工图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会审报部审批。部直供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区、市粮食局征得省、区、市计委意见后报商业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省、区、市粮食局组织有关单位会审,报部备查。
(二)部直属直供小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一般由主管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部审批,有的项目由部决定委托省、区、市粮食局审批,报部备案。
第十八条 审批的初步设计总概算(包括修正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设计任务书核定投资数的10%,超过10%的应重新报批设计任务书。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应按大中型项目的报批程序办理。
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没有施工图,不能施工。批准的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做到预算不超过概算或修正概算。

第六章 投资包干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
第二十条 部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对部包干。直供项目由省、区、市粮食局对部包干。在不改变原批设计规模、标准的前提下,单项工程之间投资余缺,由建设单位自行调剂。包干的具体内容:
(一)包投资。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投资为准或经商定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总投资为准。实行投资包干,一次包定,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分成。
(二)包规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生产能力(或效益)为准。
(三)包工期。以批准的建设工期为准。
(四)包质量:以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准。
第二十一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下列特殊情况时,经过审查核实,由当地经办建设银行签证并经部批准后,可以调整包干指标:
(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有重大变更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较大变化的;
(四)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影响设计工作有重大修改的。
第二十二条 国家预算内“拨改贷”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还款的,包干结余的投资,百分之五十留给建设单位,百分之五十归还贷款;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包干结余的投资上交财政百分之二十,上交省、区、市粮食局百分之三十,建设单位留成百分之五十。结余不大的,经与开户建设银行协商后报省、区、市粮食局批准,可以提高留成比例或全额留成。建设单位留成部分一般应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

第七章 招标承包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承包制,是现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工程建设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大力推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主持;邀请基建综合部门经办建设银行,设计部门和公证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组成招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预算,均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
(二)建设项目业已列入商业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购。
(四)协作配套条件均已分别落实,并已取得建设证明。
(五)工程标底已确定。招标工程的标底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由招标单位确定。标底在开标以前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六)编制好招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
第二十七条 慎重选择中标企业。确定中标企业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报基建综合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并送经办建设银行监督拨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与中标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增减工程量影响原来中标内容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有争议时,报基建综合部门和公证部门裁定。

第八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粮食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要按计划进行控制。列入基建计划的投资分: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国家信贷计划的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补偿贸易;自筹投资等。
第三十条 计划编报,实行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年度投资计划,经国家(计委)核定后,部直属、直供项目(部负担投资部分)由商业部下达。直供项目地方负担的投资,应与部投资同步安排,在下达计划时要抄报商业部。
第三十一条 根据程序的要求,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分为:
(一)预备项目——具有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正在编报初步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可以进行征地和三通一平等开工前的准备。
(二)新开工项目——具有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投资、材料、施工力量落实的项目。
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预备项目,经批准,可以转为新开工项目。
(三)续建项目——已开工跨到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部直属直供项目投资计划指标的分类:
(一)部直属项目,以预算内拨款为主。
(二)部直供项目分为:拨改贷指标、银行信贷和自筹投资指标等。并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比例由部与地方集资安排。同时按集资比例分别列入部与地方的基建计划,建设规模统一列入部直供项目,在地方计划中加以说明。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基本建设工作量。年度基本建设资额包括用当年国家预算拨款、“拨改贷”、银行贷款、自筹资金以及用上年基建结余资金进行的工作量。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为了有偿使用国家建设资金,除各级各类学校、医院、科研单位、行政机关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预算内拨款外,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不论有无偿还能力,全部实行拨款改贷款或银行贷款安排。
第三十五条 部直属直供项目的基建拨款和“拨改贷”投资,由商业部统一掌握,按照工程进度分季下达拨款和贷款指标。各省、区、市粮食局可以根据各建设单位的还款能力,实行统贷统还或由建设单位自贷自还。
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贷款指标由建设银行实行计划管理,按工程进度进行贷款。
第三十六条 凡申请豁免“拨改贷”投资本息的建设项目,必须提出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的核算资料,并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经当地计委、财税部门和经办建设银行签署审核意见,报商业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审批。地方安排的项目,由当地计委、财政部门、建设银行审批。
第三十七条 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先存后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并按规定缴纳建筑税。
部拨自筹资金,已在建设银行总行存足半年,下拨后即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要掌握订货合同,按合同支付款项,要经常深入仓库,核对设备、材料库存帐,对积压物资和债权债务要经常进行清理。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要督促生产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 基建财会人员要正确、及时、完整地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资金管理,遵守执行借款合同,合理安排好贷款资金的使用,促进工程降低造价,缩短工期,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章 工程管理
第四十条 新建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建设单位要成立精干的筹建班子,选配技术、施工、财务、统计、物资等专职管理人员,这些人员要保持稳定,工程没有竣工不要调动。
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准备工作,一般可由原企业组织专管人员兼办。
第四十一条 筹建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积极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密切与有关协作单位的联系,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办理征地、动员搬迁,根据工程招标承包制,办理招标事宜。
(二)与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包干协议。贷款的要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三)组织设计会审和技术交底。
(四)对建设项目逐项进行计划、设计、材料设备、施工力量的互相衔接和落实。
(五)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进度,编报投资、财务、物资等各项计划和统计报表,总结交流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七)收集、整理、积累技术经济资料,组织工程验收。
(八)招收和培训生产人员。
第四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均要及时组织验收。
大中型项目,按国家规定由国家计委主持验收。
直供项目的竣工验收分初验、复验、正式验收三个阶段。初验是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建设银行等单位进行的初步验收,系统整理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编制竣工决算,计算各单项工程的实际成本,材料消耗等数据,对各单项工程的质量做技术鉴定,写出初验报告。复验由省区、市粮食局根据初验报告进行复验,及时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提出复验报告。正式验收由商业部组织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文件后交付使用。
部直属单位小型项目由商业部或委托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部直供小型项目由商业部或委托省、区、市粮食局主持验收。
第四十四条 竣工验收时,个别单项工程未能按设计要求建成,如对投产使用影响不大,可以先做竣工决算,办理验收手续,把未完工程款项予留下来,限期完成。
第四十五条 中央与地方合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直供项目的程序进行验收。在编制竣工决算时,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和基建材料消耗表,可以不分资金来源,合并编报。

第十二章 统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基本建设统计,是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研究政策指导工作,检查计划的依据。要加强统计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执行。要切实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允许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允许伪造、篡改。
第四十七条 基建项目统计报表有月报(主要检查每月的工程进度)、工程简报(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进展、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年报(全面反映本年度的基建全貌)。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按时认真填报,并认真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中央与地方合资建设项目的地方投资完成部分,应按统计制度规定,定期向商业部上报月报、工程简报和年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直属直供粮食基本建设项目,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以商品形式进入广州地区流通领域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项目,都属于本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音像制品的发行、销售、出租和播放;
(二)图书、报刊、图片、年历等有思想艺术内容的印刷出版物的批发、销售和出租,以及不属文物管理范畴的字画的销售;
(三)音乐茶座、歌舞厅、舞厅(会)、桌球室、保龄球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等营业性的单项或综合性的文化娱乐场所;
(四)轻音乐队、茶座乐队、伴舞乐队,健美、时装艺术、民间艺术表演,人体艺术展览以及其他集体、个体的营业性演出和游艺活动;
(五)营业性艺术教育和招徒授艺;
(六)需要纳入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的其他营业性精神文化产品、文化娱乐项目。
第三条 社会文化市场的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扶持有益的,允许无害的,抵制有害的,打击犯罪的。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代表市政府对广州地区(含中央、省、地方和部队驻穗机构)的社会文化经营项目实行综合管理。
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是执行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对广州地区社会文化市场的管理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服务,从宏观上做好调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开办社会文化项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社会文化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同意发给营业许可证(有的经营项目,还需公安部门发安全合格证)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从事艺术表演、艺术教育活动培训的从业人员,还须持有专业考核合格证明。
第六条 营业者如要改变经营项目、营业范围,改变名称、地点和负责人,以及合并、停业、歇业等,均须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核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营业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各级管理人员要做到清廉、秉公办事。
第八条 营业者经营的精神产品及文化娱乐活动,必须内容健康,不得传播反动和封建迷信思想,不得经营淫秽出版物。
第九条 营业收费价格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条 社会文化市场的日常管理实行分类归口的办法。营业性歌舞厅、舞会、音乐茶座、乐队、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游乐场、游艺活动、健美和时装表演、字画销售、业余和民间职业剧团以及民间艺人的演出、业余文化艺术培训等文化娱乐业的经营活动,由文化部门负责管理;音
像制品的销售、出租和播放,以及营业性摄像服务,由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印刷出版、租售书报刊,由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管理。上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审批、检查和执罚工作,并接受同级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文化经营单位的安全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负责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海关负责对社会文化市场的走私和进口物品进行检查处理。
第十一条 市区内有乐队的音乐茶座,在广州地区的中央、省、部队所属单位经营的社会文化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和市属有影响的宾馆、酒店的文化娱乐业,大型游乐场,集体和个体经营的书报刊的批发,录像放映和录像带的发行、出租,全市性的艺术表演,业余和民间职业剧团以
及民间艺人的演出,业余文化艺术培训等活动,分别由市各个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其他由区(县)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可按《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并经物价部门批准,向经营者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用于管理业务、改善管理设施和奖励有功单位或个人。
各级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可从同级各归口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总额中提取10%作为管理费用。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暂行办法,加强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当事人、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音像制品、印刷出版物和演出活动,报社、电台、电视台及其他经营广告业务单位不得为其刑登、播放广告。违者,应承担法律负责。
第十六条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有关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的具体运用,由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起试行。解释权属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
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的规定,如与本暂行办法不相符,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198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