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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无道的加名税/张生贵

时间:2024-07-23 00:2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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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无道的加名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夫妻争房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添名的风潮,未能料到此举连锁泛起拔毛艺术赛,近日南京征收“房产加名税”的消息不绝报端,掀起轩然大波。南京税务部门表示,国税总局正就婚前房产加名收税研究具体意见。目前除南京外包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对婚前房加名征收高达3%左右的契税。身在美国的任志强也在微博对此留言说:“生财无道。”。不少网友纷纷“不淡定”起来,在他们眼中,此举无疑是国税总局在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一次“趁火打劫”。
十七世纪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财政大臣柯尔贝有一句经典的名言:“征税的艺术就像从鹅身上拔毛,既要多拔鹅毛,又要少让鹅叫。”这句名言至今还是中国税收的指导思想。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没有不赞同这句话的。根据柯尔贝的看法在征税者的眼里,纳税人不过是提供鹅毛的鹅,征税者要拔毛没有必要去征求鹅的同意,鹅是不能拒绝的。根据柯尔贝的算术,如果一次拔毛太多,鹅会因疼痛而大声抗议甚至试图逃跑,如果为得到全部鹅毛把鹅杀死,就难以持续得到鹅毛。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在鹅的容忍范围之内每次少拔一些毛,这样可以取之不尽。经济学家奥尔森发现政府的起源是由流寇向驻寇演化过来的,征税也是掠夺的艺术,首先要对掠夺对象加以适当的保护,也能源源不断地有利可图,作为拔毛者的征税者总是有越拔越多的倾向,当征税者急需鹅毛的时候,他们就顾不上鹅的不满和抗议。否则的话路易十六也不会被送上断头台。换句话说,若是没有道德与制度的约束,征税者终将竭泽而渔、杀鹅取毛。

如此苛税是与民争利

税收要适当适量,征收新税要严格论证并经审批,地方政府总是这么仓促和无序。现行房产之上的各种税费已经超重,如果加个名也要征税只会使房产税费更加沉重。南京率先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征税,表明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冲动已难遏制。
价值一百万的房子,加个名字从几百块上涨到1万5,对政府确实是一大笔收入,但是对于家庭而言,简直就是凭空被打劫了几万块钱,这项政策真很伤人,加名并非导致房价上涨,也没有发生房屋增值后果,加名税难道以行为为征税对象不成,再说了,以前也有加名的,却没有听到收税,偏在新婚姻法出台之后征缴契税,为了多收点钱不顾法律和秩序。针对南京征收加名税,市民意见很大,不仅增加市民负担,导致生活水平下降,既便征税符合法律,但也的确难合情理,让市民感到说不出的别扭,不合理不合情的征税要不得。

促婚姻和谐是根基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分割规定的过于苛克,少有人情,解释以保护个人财产的名义推出,在征税视野中将夫妻看成陌路人之间的交易,才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催成加名热,税务局赶在这个节骨眼上征税,直接后果则是告试人们不准加名,用税额阻挡加名潮,有人会因为高额税金放弃加名,由此也会埋下家庭矛盾。在这方面,北京规定房产证夫妻加名不加税,只需缴纳40元工本费。北京地税部门表示,北京没有出台新规定。北京已婚有房族房产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若是全款购房或者贷款已经还完可以直接进行更名。

减税减负才是真

根据有关规定,夫妻关系的房产加名行为是不需要缴纳任何契税的,一般情况下只需交些工本费即可。契税是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房产证上加一个名字有可能被识为相当与份额的产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转移发生在夫妻之间,没有发生实际现金交易,在没有房屋买卖的情况下,多交那么多钱,民众当然不服气。不管传言是否属实,希望税务局尽快出面解释清楚。如果是添加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就必须通过交易或者赠与、继承的方式,需要交纳税费。加名税并非火线出炉的新税种,而是老醋装了新瓶。也就是说房屋产权原来只有一个人,产权比例是100%,要增加一个人,就只有采取买卖关系或赠送等方式出让产权比例,减少自己的产权比例。可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特有财产制,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共有关系,不以是否加名而发生物权性质的变化,加名只是就夫妻财产对外公示化的一种形式。 加名税的征收导致法律规定立间发生冲突,尤其是征收比例之高,导致居住成本过高,实际上是对个体财产权利的一种无形剥夺。事实上在保护公民财权的法律框架下,认定夫妻是独立财权关系才是问题的关键。中国税负之重日益引起世人的焦虑,加名税再次诠释了这样的现状。财政部的官网发表文章表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诸如加名税之类的重复性叠加税目没有存在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的通知

法〔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今年第二季度,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以下简称教育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教育活动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将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到党和国家全局的战略高度进行部署。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今年下半年,中央将部署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都对加强作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审议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普遍认为,人民法院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有一些法官素质不高、作风不佳、司法不廉,应当继续狠抓作风建设。


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从形势任务要求和队伍建设实际出发作出的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改进人民法院司法作风、树立良好司法形象、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实际需要,是近年来全国法院持续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延伸,同时也是为下半年即将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思想动员和准备。全国各级法院要深刻理解党的十八大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抓好教育活动、改进司法作风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正确把握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以改进司法作风、提升队伍素质,建设理念、素质、作风都过硬的法院队伍为目标,坚持正面教育、全员参与、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引导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刻理解改进司法作风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以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审判执行工作,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


通过教育活动,要努力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一)强化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理念。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制度措施,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环节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注重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杜绝对当事人“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二)强化依法办案、规范司法的意识。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理念,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审限规定,自觉遵守法官行为规范,依法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防止审判执行中不依法办事的不作为、乱作为,避免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


(三)强化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作风。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增强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以对司法事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谨、高效地做好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防止和克服精神懈怠、办案拖沓、工作马虎等问题,杜绝庭审中的随意行为和裁判文书的低级错误,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严格自律、廉洁司法的操守。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防线,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廉洁司法的制度规定,确保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防止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和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司法不廉行为。


三、认真落实教育活动各项具体任务


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实施,集中安排在第二季度进行,各级法院全体干警参加,以领导干部和审判一线干警为重点。活动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一)深入学习文件,提高对司法作风建设的认识。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党组中心组学习、支部集体学习、个人自学、讨论交流等形式,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全国“两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等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学习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作风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学习文件要紧密联系各自法院实际,深入领会中央关于狠抓改进作风的决策部署和坚强决心,深刻认识司法作风建设在人民法院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地位,深刻认识司法作风问题对司法公信建设的严重影响,深刻认识人民群众对改进司法作风的高度期待和迫切要求,进一步增强改进司法作风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重温制度规定,打牢规范司法行为的基础。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学习文件,组织全体干警重新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五个严禁”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法官任职回避等制度规定。要采取专题培训、考核测试、知识竞赛、随机抽查等形式,促使广大干警熟知牢记制度规定具体内容,切实在心中架起“高压线”、筑牢“防火墙”。加强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依靠执行制度改进司法作风的长效机制。


(三)分析研究现状,准确把握司法作风建设的形势。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围绕司法作风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专题召开一次党组会议,对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有关要求,对本地法院司法作风建设形势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和坚持好的做法,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部署改进司法作风的具体举措。法院各级基层党组织要普遍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认真分析本部门作风建设形势,查找发现问题,开展党性党风教育、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运用正反典型,强化改进司法作风的导向。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发现和树立司法作风优良、模范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注重用“身边人”的先进事迹教育干警,在各级法院形成以优良作风保障公正司法的鲜明导向。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司法作风问题典型案例,认真梳理本地法院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查、案件评查发现的司法作风问题,从中选择无视群众诉求、工作不负责任、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促使广大干警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改进作风。


(五)开展专项治理,解决司法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司法作风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要对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使用公务车、违规经商营利、公款吃喝、公款送礼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要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纠在少数干警中存在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衙门作风,及时发现和查纠个别法院庸懒散奢等官僚作风。要认真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现象要责令整改,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四、加强对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教育活动是今年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结合各地法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要求和活动载体,细化活动内容和方法步骤,认真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要会同监察部门,共同抓好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


(二)紧贴实际,务求实效。开展教育活动要紧密联系干警工作和作风实际,结合执法办案的具体实践,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有的放矢、注重实效。要注重创新教育方法和载体,把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中,要防止简单抄转上级文件、“上下一般粗”,防止重过程、轻效果的形式主义。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教育活动的督促指导。


(三)统筹兼顾,搞好结合。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教育活动与法院文化建设、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本地法院已经部署开展的主题活动结合起来,与审判管理、司法巡查、审务督查等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科学统筹,有序推进。要把开展教育活动与研究谋划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好准备。


各地法院开展教育活动相关情况和经验,望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监察局。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8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0]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七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苦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有效地拉动消费和投资需求,继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在我市买卖、租赁商品房和存量房。其中,购买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外省、市个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达到一定标准的,可按市政府关于外省市公民来我市购房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申办落户手续。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和港、澳、台同胞,均可购买我市新建外销商品房;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买卖、租赁其他商品房和存量房。



  二、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按下列规定上市出售、出租:

  1、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时,实行准入审批制度。发现超面积拥有二套以上公房(含房改房)的,一津不得上市,并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2、房改房和个人购买的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买方按售房总价款的1%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然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3、房改房上市出售时,售房款应存入指定银行的专户。本着鼓励居民通过售小购大、售旧购新改善住房条件和严格控制变现的原则,房改房上市出售后售房人一年内新购住房的,暂不征收所得收益,售房款由售房人用于购置住房。房改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没有新购住房的,属于住房货币化购房补贴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其售价低于或等于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部分,归售房人所有,不缴纳所得收益;高于部分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售房人所有;超过1000元-2000元/平方米部分,40%缴纳所得收益,60%归售房人所有;超过2000元/平方米以上部分,60%缴纳所得收益,40%归售房人所有。属于超标面积部分,其售房款扣除原房改购房时支付的购买超标面积的房价款后,余额全部缴纳所得收益。

  4、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安居(解困)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除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外,售房收入全部归售房人所有,不征收所得收益。



  三、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和所得收益,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其中,土地出让金和市财政统一进行货币化购房补贴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和所得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其它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和所得收益,房改房原所有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缴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缴财政,50%返给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给企业。

  上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和所得收益,纳入住房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四、按指令性租金标准承租房改不可售范围内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为筹集资金购买住房的,经房屋所有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上市有偿转让给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居民。房改可售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须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后再上市转让。

  转让房改不可售范围内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额的95%归转让人,5%归房屋所有权单位,房屋所有权单位应将所得的转让金额纳入住房维修资金管理。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交易双方应各自接转让金额的0.5%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手续费。



  五、按照房改有关政策规定,属于限制出售的一层临门头公有住房,经房屋所有权单位同意,允许采取调迁方式异地安置承租人后,腾出房屋用以经营。安置标准由调迁人和承租人协商议定。



  六、住房货币化购房补贴和住房拆迁货币化安置款,可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上市转让的其他住房。



  七、个人购买商品房可以使用本人的转帐支票支付购房款。



  八、调整房地产交易税费

  房地产交易税收,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由租金额的1%暂调整为按件征收,租赁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收费50元;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的,一次性收费100元。

  个人拥有的住房上市转让后,一年内新购住房的,可视为住房交换。



  九、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成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牵线搭桥,居间代理,实行有偿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按市房地产局、工商局、物价局《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开展房屋置换服务业务,有偿收购和出售住房。



  十、市各商业银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扩大现有的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积极开展居民购买二手房贷款以及政策性抵押贷款业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购房贷款者提供担保。



  十一、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领导工作,并对本规定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组织和指导房地产交易市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管理模式,为交易当事人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房地产、土地、房地产开发、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贵密切协作,认真研究管理措施,制定管理办法,保证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对借房改之机或房改之前多占住房的,其多占的住房必须上缴;不上缴而出售或出租的,一经发现没收全部售房款或租金收入,并由纪检和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