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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经济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1:33: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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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经济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经济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17日,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经济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经济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维护建设银行的社会信誉,保证我行各级分支机构之间业务往来的顺利进行,依照《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所指的经济纠纷,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在业务往来活动中以合同形式或以其它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后,因一方违约或其它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分支机构之间就此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实。
三、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一律实行内部调解方式解决。调解部门为总行法律顾问室及各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法律顾问室或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调解实行一次性完结。
四、凡发生经济纠纷的建行系统双方当事人,应首先本着维护建设银行整体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同一省级分行管辖的经济纠纷当事人(行、处)应将纠纷事由及各自掌握的有关凭证、材料报省级分行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二)跨省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纠纷,由总行法律顾问室调解。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应将纠纷原因书面报告本省级分行经济纠纷调解部门,由省级分行出具书面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总行法律顾问室。总行法律顾问室受理后视纠纷具体情节进行调解。
(三)经济纠纷当事人在申请和接受调解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向调解部门反映纠纷情况,并应按调解部门要求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
(四)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调解部门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各省级分行经济纠纷调解部门进行调解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或总行有关规章制度为准则,在查实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从大局出发进行调解。在制作调解意见书时应征求本行该项业务主管处(室)的意见。如对有关法律或政策把握不准时,应请示总行法律顾问室。
六、建设银行各级经济纠纷调解部门在调解结束时,应制作正式的调解书。调解书由纠纷双方的代表签字同意,调解机构盖章后生效。
七、建设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因与本行客户发生经济纠纷,并涉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其诉讼活动均不受本办法的限制。但应按规定在诉讼活动前书面向总行及省级分行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26号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受理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废物与有毒化学品管理处(以下简称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

  3、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应填写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提交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交试运行计划,试运行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文本及审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样式分别见附件3、附件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见附件5)。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并抄送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告。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2701.doc
   2.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2702.doc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2703.doc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样本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2704.doc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2705.doc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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