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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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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管理使用办法

教育部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以下简称“培养费”)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有关问题的函》(财综字〔1998〕15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主要是大专以上在校公费学习提前退学的学生和毕业后工作时间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服务期的在职人员,在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时,所偿还的公费学习期间的部分高等教育培养费。
第三条 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公费学习期间退学的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偿还的培养费由其最后就读的高等学校收取;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偿还的培养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高教厅)收取。收费标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高教厅)所收取的培养费的70%须于当年12月10日前上交教育部,由教育部集中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其余30%的培养费由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各高等学校收取的培养费,上缴其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集中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五条 各单位使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的培养费时,应向财政部门申办核拨手续,并按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益。
第六条 上交教育部的培养费,由教育部统筹安排使用;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留用的培养费,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使用;各高等学校收取的培养费,由各高等学校安排使用。
收取的培养费,主要用于弥补高等教育事业费和回国留学人员科学研究以及支持回国留学人员开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为及时了解培养费的收费、使用等情况,加强财务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教育部报告上年度培养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各高等学校应向其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接受财务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责解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和设施完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畅通,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交通、公安、城建、土地、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邮电、电力、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搞好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履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职责,依法及时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公路路政管理,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对举报有功人员,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
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和其他设施;
(二)设置棚屋、经商摊点、维修场所和洗车、停车场点等设施;
(三)倾倒和堆放垃圾、杂物、建筑材料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矿、取土、挖砂、挖沟、制坯、烧窑、沤肥、燃烧物品、排放污水和采取损害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引水灌溉措施;
(五)打场、晒粮;
(六)擅自设置路障;
(七)填塞、损坏排水沟,改变排水走向,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八)在公路桥梁及公路隧道内辅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
(九)擅自移动、毁坏或涂改公路设施、标志、标线;
(十)其他侵占、毁坏公路的行为。
第九条 下列需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行为,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的具体情况给予修复或补偿:
(一)修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利等工程设施;
(二)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三)设置管线;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涵洞、渡槽、隧道、牌楼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在公路上试车。
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交通安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在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小型桥(涵)上下游各八十米范围内不得进行危及桥(涵)安全的采石、挖砂、取土及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等。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石、伐木等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的,从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作业前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经危及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听候处理。
第十二条 因交通肇事、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当事人应主动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肇事时,涉及损坏路产的,应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勘验现场。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路产损失程度向当事人追索赔偿费。
第十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对损坏路产的车辆,可暂扣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照或责令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
第十四条 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训练、开设考试场所时,承办单位应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指定路段实施。
第十五条 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桥梁、隧道扩建、改建后收取过路、过桥费的,原路产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纳入投资;工程竣工后,仍实行统一的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绿化工作、毁坏行道树和绿化带。
需要更新树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林业部门确定的采伐限额核发采伐许可证。
因架设线路、修建管道、开设道口等,需要对行道树进行修剪时,须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确需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手续。
第十七条 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禁止通行。运输不可解体的物资、设备超载、超宽、超高、超长,确需通过公路、桥梁、隧道的,应事先到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时,路产产权单位为此所采取的技术保护
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由超限运输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主要国道、省道进出口路段设置车辆轴载质量和总质量监测装置。超过限载标准的可解体货物必须卸下。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单位养护、维修公路和公路设施,不得中断交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正常通行。
公路改建、扩建应当边修路、边通行。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设专职人员维持交通秩序,保证昼夜通行。确需中断交通的,按《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维修、改建、扩建施工的监督检查,对施工中出现的妨碍通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保障施工路段通行。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利用、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等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处以罚款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定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不出示执法证件或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和缴纳罚款。

第三章 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控制区是指公路用地以外建筑控制线内的区域。在控制区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 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公路长远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及时查处违章建筑。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沿线审批新建开发区、工业区、集市贸易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编制公路沿线的城镇总体规划时,规划部门应听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总体规划评审时,应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八条 在控制区内确需设置构筑物或临时建筑物,兴建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的,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有关部门方能批准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控制区边缘进行开发和建设,不得堵塞公路排水系统,禁止向公路排水。与公路直接连接的相对地平标高应低于公路路肩十厘米。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在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暂时不需拆除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确需改建、扩建的,必须移址在公路控制区以外。
(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无偿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路用地和公路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折除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行驶、补办有关手续,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因标志不全、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个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二)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滥施处罚的;
(四)违反规定,不使用合法的罚款、没收财物票据、单据的;
(五)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取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财物的;
(六)违法拦截、扣押车辆和扣押证件的;
(七)对公路上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不力,致使发生严重交通阻塞的。
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政,给管理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防公路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乡道、专用公路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3日

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



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建设沿海经济特区、开发浦东新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后又一重大决策,为搞好东北地区中央企业提供了重要历史性机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精神,我委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快推进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做强做大一批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机制灵活、核心竞争力强的中央企业,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提高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现将《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
调整改造的指导意见

  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建设沿海经济特区、开发浦东新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后又一重大战略举措,是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坚定信心,深化改革,加大改组、改造的力度,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为实现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作出新的历史性贡献。

  一、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东北地区是新中国的工业摇篮,工业基础雄厚,综合配套能力强,规模经济优势显著,区位比较优势明显。半个多世纪以来,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实力的提高作出了历史性重大贡献,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打下了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截止到2002年底,分布在东北三省的中央企业及三级以上子企业共900多户,资产合计7239亿元,实现销售收入5778亿元,利润总额443亿元。其中工业企业400多户,资产总额6096亿元,实现销售收入5092亿元,利润总额470亿元。虽然企业户数只占东北三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户数的9.5%,但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占46.0%、72.1%和81.5%,中央企业在东北地区居举足轻重的地位。

  东北地区集中了大庆油田、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钢)、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等一批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在全国同行业中有较强竞争力、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以能源、原材料、装备制造为主的大型国有企业。集中了相当规模的优良资产,积累了大工业生产的丰富经验,培育了一支政治思想觉悟高、技术素质过硬、乐于奉献、勇于拼搏的产业大军,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巨大优势和希望所在。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改革脱困,大力推进“三改一加强”,一批国有企业再现生机和活力,坚定了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东北地区中央企业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突出表现在企业产权结构单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机制尚不健全,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思想薄弱;历史包袱沉重,企业办中小学校、公检法、医疗卫生等社会机构多,每年约需支付80亿元补助经费;企业厂办大集体多,困难企业多,资产负债率高,2002年,900多户中央企业及三级以上子企业中亏损企业371户,亏损面约为40.0%,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76.4%,远高于全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64.8%的平均水平;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大而全、小而全”状况普遍,专业化协作水平低,缺乏一批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科技开发能力薄弱,产品结构不合理,技术改造欠账较多,发展后劲不足,市场竞争力下降。

  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做强做大一批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机制灵活、核心竞争力强的中央企业,对于提高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整体竞争力,提高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政治、经济和国防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开拓进取,着力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消除经济发展和调整改造的体制性障碍,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立足现有基础,发挥比较优势,坚持传统产业改造和新兴产业发展并举;注重整合现有资源,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在发展中解决历史遗留和前进中的问题;着力培养优势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指导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运行机制,企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资源开发利用等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把满足市场需求与发挥比较优势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要。坚持以开放促调整、促发展,建设改造资金的筹措要面向市场,通过国家政策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利用外资、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集建设改造所需资金。

  2.坚持有限目标,重点突破,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着力推进石油石化、重大装备、钢铁、汽车、造船、航空产品和军工等重点行业的调整改造。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竞争力和基础管理好、领导班子强的优势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技术改造,进一步确立其在国内同行业中的优势或领先地位。

  3.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新体制、新机制。继续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着力培育新的增长点,坚持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调整相结合,推进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深化改革,发展经济,也要扩大就业,保持社会稳定。

  4.坚持人才兴企,科技先行,为搞好国有企业提供必要保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着力培养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责任心、有事业心、有管理经验、创新意识强的优秀企业家,创造有利于优秀企业家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和机制。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合理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加大科技开发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作用,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

  5.坚持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任务。近期要切实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包袱,为企业创造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抓紧实施一批市场前景好、对区域经济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中远期主要结合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推进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长期困扰企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

  (二)发展目标。

  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任务分为近期目标和中远期目标。近期以“十五”后两年为目标,主要是减轻历史包袱,转机建制,夯实基础;中远期以“十一五”五年为目标,主要是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强化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一批企业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明显增强,并具有国际竞争力。

  近期目标:争取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到“十五”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基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业更加突出,效益进一步提高,资金状况显著改善;企业股份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产权结构明显优化,初步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经济运行机制基本确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大庆油田继续保持国内领先地位;鞍钢、一汽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东北地区企业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主导产品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电)、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重)及中石油、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空一集团)、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空二集团)、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车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器工业集团)、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器装备集团)等一批在东北地区的所属企业的竞争优势进一步突出,基本确立行业排头兵的位置。

  中远期目标:在前两年发展的基础上,再经过五年的努力,到“十一五”末,股份制成为中央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一批企业进入国际先进行列,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显著增强。

  中石油大庆油田通过老区挖潜增效,外围加快上产,不断提高油气田勘探开发水平,原油产量继续保持国内领先地位。

  鞍钢主导产品汽车板、家电板、造船板、冷轧硅钢片等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30%以上,生产成本居于行业领先位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环境保护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具备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研开发能力,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钢铁企业。

  一汽汽车产量达到年产200万辆,销售额超过2000亿元,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25%以上,保持国内第一的位置;轿车具备整体开发能力并拥有自主品牌;主要产品生产成本和劳动生产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为国际知名汽车企业集团。

  哈电、一重及中船重工、中石油、航空一集团、航空二集团、北车集团、兵器工业集团和兵器装备集团等在东北地区的一批企业主导产品更加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能力。

  三、继续深化企业改革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要求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推进子公司依法改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管理层次要科学、合理,进一步缩短管理链条,减少管理层次,除极少数特大型企业集团外,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结构控制在三个层次以内。

  (三)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

  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东北地区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其他国有企业应依照《公司法》逐步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各类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职数,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形成人员能进能出的机制。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应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并实行任期制,不称职的必须及时从管理岗位上调整下来,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形成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四、推进企业调整重组

  (一)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

  要以行业排头兵企业为发展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培育、发展一批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通过与国际同行业先进企业的比较分析,找出差距,明确发展目标,研究提出企业做强做大的途径和措施。推进企业内部资源的重组、融合,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加强研究开发设计和总装营销服务能力建设,着力培育核心竞争力。

  (二)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继续放开搞活东北地区中央企业所属的协作配套和辅助性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的具体形式,要根据企业资产和经营状况,立足于盘活资产、安置职工、扭亏脱困,加快发展。

  (三)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造。

  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拓展国有企业发展空间。加大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的力度,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利用存量国有资产合资等形式,吸引境内外各类投资者尤其是具有技术、管理和资金优势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造、重组,引进先进技术、管理和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四)盘活存量资产。

  加大企业存量资产调整的力度,通过必要的增量投入促进存量资产的优化。要促进中央企业内部、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和其他企业、上下游企业之间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组建股份制企业或采用其他合作形式,更好地发挥中央企业的整体优势,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

  中石油、一汽、中船重工、北车集团等企业要搞好统一规划,促进内部存量资产的重组优化。航空一集团要发挥其在燃气轮机研究设计方面的技术优势,联合哈电,共同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燃气轮机;创造条件促进“鞍本联合”;鞍钢与一汽、中船重工等企业要以资产为纽带,形成产业链,组建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经济联合体。一汽、哈电、一重、中船重工、航空一集团、航空二集团、兵器工业集团和兵器装备集团等企业要发挥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与其他企业搞好协作配套,开展专业化协作,优化企业组织结构。

  (五)推进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

  主辅分离要与加快企业发展紧密结合,集中有限资源做强主业,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要与优化企业组织结构紧密结合,改变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促进企业按经济规模组织生产;要与促进再就业工作相结合,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作为今后安置富余人员的主要形式;要与主体企业深化改革紧密结合,促进主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为辅业改制创造良好的条件。

  1.做强做大主业。企业要根据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切实解决企业摊子过大、经营范围过宽、主业不突出、缺乏核心竞争力的问题,进一步精干、壮大主业。

  2.放开搞活辅业。要抓住辅业实现产权多元化、职工转变身份、转换经营机制等重要环节,有针对性地重点解决分离改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隶属关系,使辅业改制后真正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用改制企业的发展带动再就业,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

  3.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的问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大力推进厂办集体企业的重组改制。

  (六)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从易到难、量力而行、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分离的原则,选择部分城市进行试点,有步骤地剥离重点大企业办社会职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1.以中小学校、公检法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幼教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社保机构、供水供电供暖机构等为主要分离对象。中小学校和公检法机构等政府行政职能机构一次性成建制移交政府管理;符合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条件的医疗卫生、后勤服务、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益性机构,可探索多种途径分离。

  2.移交政府管理的机构,其资产划转、人员移交和富余人员安置等事项按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3.通过改制分离的机构,资产处置、富余人员安置、税收减免等事项按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4.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办中小学校、公检法等行政性机构分离所需费用给予补贴,其他机构分离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与企业协商解决。

  (七)实施政策性破产。

  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优先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银行呆账核销额度应适度向东北地区中央企业倾斜。

  五、培育优势产业基地

  根据东北地区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培育优势产业基地。企业建设改造拟分以下四个层次进行:

  1.集中力量建设油气、钢铁、汽车和造船生产基地,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发挥企业在国民经济、区域经济和行业中的主导作用。

  中石油东北地区企业。通过加大油气勘探力度,加快外围和深层难采储量的开发,大力发展提高采收率的开发技术,实施老区加密调整、三次采油等增储保产措施,进一步增加可采储量,有效控制油田产量递减,进一步发展接续产业。

  鞍钢。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公辅设施及装备优势,通过改造建设,新增500万吨精品板材生产能力,发展以轿车板、家电板、管线钢、高速铁路钢轨为主攻方向的高端产品;进一步加大节能、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完善的清洁生产体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汽。“十五”后期重点对中重型车、轿车、公辅设施等进行技术改造,对微型车、汽车零部件进行技术改造,并积极带动东北地区汽车零部件发展;“十一五”期间重点对轿车、重型车形成整车开发能力进行建设,努力发展自主品牌轿车产品。

  中船重工东北地区企业。加大大船重工、新船重工、渤船重工等造船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加强大型基础及配套设施能力建设,增强大型、高附加值船舶、大型海洋工程及海军装备等新船型开发建造;加大技术进步投入,加强管理,缩短造船周期;发挥造船工业带动性强的优势,带动系统内和地方的船舶动力、零部件等船舶配套企业上规模、上水平,提高设备装船率。

  2.加快石油石化、重大技术装备、微型汽车、民用飞机和直升机、汽车发动机、航空发动机等生产企业的建设改造步伐;吸引国际一流跨国公司投资、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化产品结构,进一步确立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

  中石油东北地区炼化企业。根据国家石化工业统一规划,加大东北炼厂的改造力度,重点建设大连、抚顺、锦州(含锦西)三个千万吨级炼油基地,同时根据现有装置能力和成品油目标市场分布,对大庆、辽阳、吉林等炼厂进行技术改造;搞好大庆石化、吉林石化和抚顺石化等石化基地的改造,加快技术升级,实现差别化战略,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增加聚烯烃产品产量;通过对中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现有装置进行改造,建设东北化纤原料基地。

  哈电、一重。要发挥现有发电成套设备和冶金、化工、军工等关键设备的制造优势,开发、引进核心技术,发展超临界机组、大型燃气轮机、大型循环流化床、大容量水电机组、大型抽水蓄能机组、核电设备、新能源发电、大型变频电机、先进轧机及优质轧辊、大型锻压设备、化工关键设备及大型锻件等升级换代产品,提高自主设计和制造能力;加快建设大件出海口基地。

  北车集团东北地区企业。大连机车车辆厂重点兴建大连开发区机车车辆工业园,发展出口机车和城市轨道车辆,形成产业链,带动大连地区相关产业发展。长春客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对外合资合作,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重点发展高速铁路客车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齐齐哈尔铁路车辆集团公司重点对货车制造系统进行技术改造,适应铁路货运提速、高速重载发展的要求。

  航空一集团东北地区企业。黎明公司要充分利用航空发动机的“高、精、尖”技术特点,发展燃气轮机产业。沈飞公司要发挥飞机制造技术优势,重点发展通用飞机制造、汽车模具制造、大型客车制造,进一步增加品种,提高产品附加值。

  航空二集团东北地区企业。哈飞公司加大研发能力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开发新一代支线飞机和新一代直升机,带动地区高科技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大微型车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加强国际合作,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扩大经济型轿车的市场份额;东安公司要增加汽车发动机新品种,搞好关键零部件生产线的技术改造。

  3.进一步加大军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军工企业的技术、装备现代化水平,加快结构调整,培育、发展一批主导民用产品,提高市场适应能力。

  要继续深化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创新机制,加强民品的开发和生产,实现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提高军工行业的整体实力和技术水平。

  充分发挥军工企业的技术、产业基础优势与当地资源优势,围绕地区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培育、发展主导民用产品,近期重点支持高压气瓶系列产品、火箭防雹增雨弹、自动扶梯、汽车制动器和汽车防抱死(ABS)系统等一批民用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4.其他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围绕主导产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减少能源、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围绕大企业配套开展专业化协作,发展成为“专、精、特、新”、有规模经济优势的专业化企业;在具备发展条件的技术、人才密集区,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

  六、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东北地区国有企业的调整改造,提高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是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关键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神圣历史使命。中央企业负责人和广大职工群众,要牢固树立主要靠改革开放、靠市场机制、靠企业自主发展实现搞好国有企业的思想。要在广大企业和干部群众中开展一场坚定信心、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再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机建制,推进调整改造的良好氛围。

  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和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要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探索和完善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径。保证企业党的工作与经营管理相结合,保证企业党组织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保证企业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最根本的是人才的竞争。必须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重点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经营管理者、科技带头人、高技能人才和复合型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在制度、标准、使用、和考核上充分考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大胆起用政治上可靠、业务有专长的人;建立出资人对经营者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机制;加强职工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为搞好中央企业提供人才保证。

  在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把贯彻“三个代表”的精神落到实处,关心广大职工的疾苦,为他们排忧解难,尤其是要重视解决特困群体的生活问题,切实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种矛盾和隐患,防止突发性群体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以及重要子公司、生产企业在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有关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专题研究、分析企业面临的国内外市场环境,提出“三改一加强”的具体措施;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主线,把握机遇,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并将企业调整改造的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