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1]29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在试行《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办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江苏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油气采矿权人除外)。
第三条 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的年度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年检机关)按年度对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行具体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 全省实行分级年检,由省级年检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省级年检机关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实施年检;检查指导市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
市级年检机关负责对省国土资源厅和市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实施年检;检查指导县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
县级年检机关负责对本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实施年检。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年检机关负责年检。
第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申报年检,向年检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采矿权人年度报告书(以下简称年度报告书);
(二)采矿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厂(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以下简称统计报表);
(六)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报告;
(八)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
(九)年检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报送的年度报告书、统计报表及其他年检资料;
(二)上一年度年检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执行情况;
(四)采矿权是否转让;
(五)有无破坏、浪费资源情形,“三率”指标执行及综合利用情况;
(六)矿产储量动态变化情况;
(七)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法定规费缴交情况;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
(九)其他情况。
第七条 全省年检工作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至5月。
市级年检机关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年检工作并对县级年检工作进行检查;市级年检机关应于5月15日前向省级年检机关提交年检工作总结报告。
省级年检机关每年应对全省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八条 年检基本程序:
(一)采矿权人于1月15日前向年检机关申领年度报告书;
(二)采矿权人按年检机关要求的时间,携带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到年检机关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三)年检机关受理审查年检资料。资料不完善或有疑问的,年检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人补充、修改或者进行实地核查;
(四)年检机关应于收到年检资料之日起30日内,在年度报告书上签署意见;
(五)对年检合格的,在年度报告书和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九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
(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损失的;
(三)擅自转让采矿权的;
(四)未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的;
(五)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
(六)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
(七)不按“三率”指标考核的(地热、矿泉水、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除外);
(八)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
(九)拒不接受年检机关监督检查的;
(十)不按年检机关规定的时限报送年度报告书、统计报表或提供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年检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书格式、年检专用章样式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重要文书表式由省级年检机关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试行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