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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时间:2024-05-14 01:4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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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通知

卫医发〔2004〕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口腔医学的不断发展,新的诊疗技术、设备、材料广泛应用于临床。在口腔诊疗工作过程中,被病人的血液、牙体切割组织污染的口腔诊疗器械是造成血源性疾病感染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因此,加强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是有效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保证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针对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我部2000年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卫医发〔2000〕431号)和《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提出了明确规定。近期,媒体相继报道了部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令人堪忧的问题。特别是有的医疗机构为了降低成本,简化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或者根本不消毒,严重威胁着医疗安全。为加强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开展口腔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有关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规定,确保消毒效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在近期内,对开展口腔诊疗工作的综合医院、口腔医院、口腔诊所等医疗机构以及开展美容牙科的美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依照相关规范和标准,重点检查其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三、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必须严格遵照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的基本要求,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手机、车针、扩大针、拔牙针、拔牙钳、手术刀、根管器械、牙周刮治器、洁牙器等)必须达到灭菌合格,灭菌方法首选物理灭菌法;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吸唾器、印模等)必须达到消毒合格;选用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时应当选择经卫生部批准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按照“去污染-清洗-消毒灭菌”的程序进行。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将检查结果于2004年11月30日前上报我部医政司。我部将在各地开展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复核性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法[2003]2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法制办:

  为提高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现就加强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中从事建设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件,应当经过公共(综合)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

  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基本内容和总体要求,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督促落实。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处室按照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本地区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新颁布的与建设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培训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建设部编写的建设系统普法教材内容为主,辅以地方性法规的内容,考试试题从建设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库中抽取,不收取费用。

  四、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在核发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时,对未通过建设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不予核发执法证件。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执法证件,但未通过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补充培训。对换发新证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参加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换发新证。

  各地每年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颁发的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暂停其执法活动;补考不合格的,由地方政府法制部门收回执法证件或者公告作废。

  五、各地政府法制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