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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5:20: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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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文政发〔2009〕4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一日



文山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州属企业是指州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州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制度;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征求债权人意见。
第六条 建立处置协调机制。由文山州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协商,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州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方案预审和咨询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七条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一)将州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州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另一州属企业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州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州属企业决定并报州国资委备案。
州属企业重要子企业(下同)是指: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州人民政府或州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等。
第八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一)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向省有关部门报批。
(二)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子企业(控股上市公司除外)国有产权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底价,并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五)除经批准的协议转让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通过州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交易。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报州国资委按照权限处理。
(六)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全额解缴州级财政。
国有产权转让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属违规转让的,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九条 国有资产折价入股:
(一)州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 利润上缴:
州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及州属国有控股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上缴的比例,按《文山州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文政发〔2008〕55号)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等有资产处置行为中涉及资产损失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州国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州属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纠正资产处置中的不规范行为;州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公示和职代会等制度,发挥职工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旅游管理若干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旅游管理若干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以及实施旅游管理,应当遵守《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旅游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特点,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饭店和旅游索道,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按有关建设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在审批上述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

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开发本市旅游资源。

旅游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开发本市旅游资源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珍惜、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

第八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编制、开设适合市民节假日旅游的线路。

第九条 鼓励生产、经营有地方特色、景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景区、景点管理。

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旅游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景区、景点管理制度,服从景区、景点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机构,应当从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保护管理区域内的旅游资源。

第十二条 旅行社的设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兴办旅行社以外的旅游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服务标准,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性服务,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强买强卖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有权拒绝无合法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维护旅游经营秩序。

旅游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 物价、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治安、市场交易以及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旅游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因履行旅游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的事先约定申请仲裁;双方事先未约定仲裁,事后又未达到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认真搞好城乡各类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 国家教委 卫生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认真搞好城乡各类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国家教委、卫生部



今年8月13日我们就加强学生肠道传染病预防工作联合发出紧急通知(明传电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预防肠道传染病在学校内暴发流行。鉴于今年夏季我国一些省、市洪涝成灾,造成不少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不同程度损坏;其他省、市的各类学校,特别是广大农村中、小学
校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厕所简陋破旧、蝇蛆孳生和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要求等现象,增加了肠道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可能,引起社会关注。为加强学校预防工作,搞好城乡各类学校,特别是广大农村中、小学校的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务委员、全国爱卫会、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同志指出:不管城市,还是农村,所有各类学校都要普及卫生厕所。广大学校的饮水卫生也要搞好。保护青少年健康。因此,各级政府和爱卫会、教委、卫生部门领导要贯彻铁映同志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
卫生工作的决定》,切实把学校改厕与饮水卫生做为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各部门和学校的工作日程,并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任务要求和措施,认真检查督促和落实。
二、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要根据实际,抓紧制订学校改厕改水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厕改水要与校舍危房改造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工作统筹规划、安排落实。所需资金、物资,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保证,同时动员全社会给与关心、支持,多渠道筹集部分
建设资金。当前,洪涝灾区学校的厕所(包括临时厕所)与供水设施改建工作要列为救灾防病、重建家园的内容。力争在几年时间内,所有各类学校都要普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用上安全卫生水。
三、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建设卫生厕所,厕所除有顶、有墙外,还要有防蝇和通风设施,储粪池要有盖,且不渗漏,厕内无蝇蛆,无臭味,粪便达到无害化处理后排放。校内厕所与教室、食堂、水源要有一定卫生防护距离。学校改水,凡有自来水厂的地区要优先给学校供水,没有自
来水供应条件的学校要根据当地条件建设自备水井、手压机井和其他供水设施。供水设施应配有排水暗沟,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各种形式的供水都要注意水质卫生。卫生部门要定期对学校饮水进行卫生监测,使饮用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各地爱卫办和卫生部门要加强改厕改水的技术指
导,做到因地制宜,保证施工质量,并传授有关知识,健全专人负责保洁制度等。
四、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各地要坚持抓好学校的健康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卫生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学生树立讲卫生、讲文明的新风尚,并组织学生开展热爱校园、爱护校园设施(包括卫生设施)、自力更生净化美化校园活动,增强广大学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五、及时总结经验。各地开展学校改厕改水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199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