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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6:47: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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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4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有财产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责任追究对象为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企业生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核销等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融资、赊帐经营、进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的;
(四)违反规定出售国有资产的、折股或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隐瞒、截留、转移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滥发钱物,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
(六)因其他违规情况或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第五条对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引咎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二)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三)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由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赔偿金额;同时追回原给予的奖励(包括股权、奖金、实物等)。以上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资产损失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部分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挽回全部损失的,可以减轻、免予处理。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故意瞒报资产损失,弄虚作假,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调查,包庇相关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条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离任以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条国资监管机构发现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时,应立即开展对该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调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避免进一步损失,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或通报。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应及时提请国资监管机构展开调查。
第十二条市纪委、监察、组织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受理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报告,并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纠错程序不能缺位

    杨涛


   闹得沸沸扬扬的宁夏银川出租车风波,终于以市政府停止执行“两个文件”的决定,得到平息,从8月3日早晨开始,银川市部分出租车已开始运营。人民网8月5日报道,在银川第五届国际摩托车旅游节招待酒会上,记者与银川市市长刘学军相遇。刘学军坦承:银川市的工作没做好,这几天他的压力非常大,晚上时常睡不好觉。
   银川市的工作的确没有做好,市政府出台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两个政府规定,都涉及公民的重大权益。而按照国务院规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银川市却从未向社会公示,也没有召开听证会。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时必须有30天的准备期,而银川市从公布到实施只有四五天的时间。至于国务院规定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等等对于依法行政的要求,银川市统统都没有兑现。刘学军说:“银川市出台出租车管理办法之前,曾进行过半年时间的调研,并派专门的工作组到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取经。后来又征求社会上的意见,遗憾的是他们找的全是出租车公司的老板,没有听取身处第一线的出租车司机的意见,导致出台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不符合实际,引起广大出租车司机强烈不满。”如果这也算是调研或听证,那只能说明要实现国务院依法行政的要求,单纯依靠地方政府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一些地方政府完全可以用“打擦边球”和做样子的方式来规避国务院的规定。
    对于这么一个程序上不合法的地方政府规定,我们遗憾地看到,法律并没有给予相对人一个有效地启动对其纠错的程序。银川出租车风波虽然平息了,但它仍是遵循的是:受规定不利影响的相对人集体上访??媒体的连续报道??引起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地方政府主动终止规定的效力的非正常法律程序,这一带有强烈人治的程序使这一问题的解决带有偶然性、不确定性和非理性,也很难保证一些地方政府从中汲取什么教训,从而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我国的《宪法》和《立法法》虽然都规定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但并没有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不服是否有权提起合法性审查,受理机关、受理时限、如何审查与对审查不服如何救济等等程序规定。而我们知道,地方人大会常委会对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从备案中发现,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具有滞后性;而且地方人大会常委会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规定利益无关缺乏审查的强烈动机很难主动去审查,况且不是当事人也难以自行发现问题,这一切都让地方人大会常委会的审查有效性打上一个大大的折扣。实践中,几乎未有过地方人大会常委会主动撤销地方政府的规章这一事实正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在司法救济层面上,地方政府的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这让受规章、规定不利影响的相对人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在行政救济层面上,《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是,这只是一种事后救济,带有滞后性,这是一;其二是依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是较低层次的政府部门,其无权审查,要提交制定的政府机关自行审查,时间就拖得相当长;其三是由制定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来自行审查也缺乏公正性,很难做到自身纠错;最后,这一规定还特别说明“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从而排除了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
     受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不利影响的相对人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不能得以有效救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违法没有有效纠错程序,相对人在体制内不能理性地表达其利益诉求,就只好采取非理性的体制外的表达??集体上访等方式,以求得到上级政府和公众的重视,从而引发社会的动荡与不稳定。
     宁夏银川出租车风波的解决不应成为我们处理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违法的范例,寻求制度上的突破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重点。从法律角度思考,出路有二条:一是法律应该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有权对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合法性审查,并制定出比较可行的细则,让审查有公开、公正的程序,并且对审查结果不服还能再次提交上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否则即使《立法法》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在前不久成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但仍收效甚微;二是将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列入可诉性范围,受规章、规定不利影响的相对人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可以对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得到司法救济。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所(局、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





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是卫生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精神,落实《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要求,规范和指导全国各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进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化技术在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促进政务公开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遵循“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出发,制定阶段性建设规划,统一数据定义与编码,统一数据交换标准,统一功能规范,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卫生监督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二、建设目标

“十一五”期间,要建成覆盖全国的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完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建立卫生监督数据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卫生监督工作实时、动态和科学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

三、建设内容

(一)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

依托互联网,建立安全、稳定、通畅的国家、省、市(地)、县(区)四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信息数据中心。

各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参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配置参考标准》(见附件1)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二)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

统一管理、规范卫生监督信息标准制定工作,编写卫生监督数据字典和基础数据集,并逐步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保证卫生监督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

(三)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

建立各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之间、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之间信息共享的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卫生部负责国家级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四)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

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规范各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功能,提高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软件开发应用的效率与质量。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应实现以下业务功能:

1.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等管理相对人基本信息,进行动态管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工作程序,并实现与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衔接。

2.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各类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监测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措施信息,出具现场执法文书,对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进行动态管理,规范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并实现与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卫生监督员管理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衔接。

3.卫生检测与评价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各类卫生抽检和卫生评价信息,规范卫生抽检和卫生评价工作,并实现与其他相关业务应用软件的衔接。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信息管理。收集、处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实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和辅助决策,对调查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各类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过程进行数字化管理。

5.投诉举报信息管理。对各类投诉举报的基本信息及处理过程进行动态管理。

6.卫生监督员信息管理。收集、处理、查询、发布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考试发证、执法稽查等相关信息,完成对卫生监督员的绩效评估考核管理,建立卫生监督员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并实现与其他相关业务应用软件的衔接。

7.卫生监督数据信息综合利用。对卫生监督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处理、统计分析,辅助行政决策,提供公众服务。

“十一五”期间,计划开发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参见附件2。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卫生监督信息标准和各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功能规范;建设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开发和推广全国统一使用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建设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推广和应用国家统一使用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

(三)市(地)和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本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推广和应用国家或省级统一使用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

(四)有条件的地区在符合卫生监督信息标准和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功能规范等要求下,可以开发相关业务应用软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将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

2.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化管理部门;市(地)和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信息化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

(二)经费保障

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是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及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理顺卫生监督信息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长效的卫生监督信息管理运行机制。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卫生监督信息人才的培养,通过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对卫生监督员进行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既掌握信息技术、又熟悉卫生监督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五)加强交流与合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交流合作机制,切实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技术、信息资源和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指导意见附件.doc
http://www.moh.gov.cn/open/web_edit_file/2007011212484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