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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2024-06-29 02:4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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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水利工程的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中型水闸、堤防、大型泵站、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渡槽和沟渠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涉及项目选址、土地(水域)使用、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等管理活动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水域)、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涉及防洪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上盖章和签字。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工程的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监理人员不得签署监理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施工业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以及施工期间的工程度汛安全。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缩短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所必需的合理建设工期。对违法干涉建设工期的行为,建设、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水利工程验收的要求和程序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三十日内,工程所有权人或者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该工程的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规模、功能等情况报具有相应监督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例生效前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水利工程,应当在本条例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运行安全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要求,落实相应的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操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的水利工程由一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集中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水利工程技术(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安全保卫等工作,完善水利工程技术档案,规范操作规程,保障水利工程完好和运行安全。

  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对水利工程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逐步推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养护相分离。

  国有水利工程可以通过招标、承包等方式委托专业化养护企业,承担维修养护工作。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规模、受益范围,确定或者督促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水利工程管理组织。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组织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有经营收入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工程大修、折旧和维护管理费用,专款专用。

  海岛或者农村的饮用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收入尚不能满足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支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对为农业服务的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修和养护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水库大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鉴定制度。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对危险坝、病坝,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水库管理单位未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下达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应急指令:

  (一)大型和重要的中型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应急指令并会同水库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二)其他中型水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应急指令并会同水库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三)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应急指令并监督实施。

  水闸的定期安全鉴定和病险水闸的限制运行指令,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水库、水电站、水闸和堤防等水利工程需要降低等级或者报废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技术论证,制定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相关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水库、水电站、水闸和堤防等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对公共安全或者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应当降低等级或者报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管理权限,提出强制降低等级或者报废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相关机关批准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水库、水电站、水闸和堤防等水利工程降低等级或者报废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降低等级或者报废所需费用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一时难以承担且情况紧急的,可以申请财政资金预支;紧急情况结束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返还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认为需要调整水库等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进行技术论证,并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相关机关批准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防灾减灾要求,认为需要调整水库等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并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相关机关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库等水利工程功能调整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认为水库汛期限制水位需要调整的,应当在进行技术论证后提出申请,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监督管理权限,直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水库、水闸放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水库、水闸放水预警方案,做好预警工作,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当组织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工作。

  预警方案的制定应当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章工程保护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水利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工程结构、工程规模、安全需要和周边土地利用状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公告牌。

  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内的地带;

  (二)大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一百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一百米至三百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内的地带;

  (三)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八十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八十米至二百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八十米内的地带;

  (四)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五十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内的地带;

  (五)大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二百米至五百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地带;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一百米至二百五十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二十五米至一百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二十米内的地带;

  (六)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二十米内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一百米内的地带;

  (七)一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二十米至三十米内的护堤地,二、三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十米至二十米内的护堤地,四、五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五米至十米内的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堤防的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三米至十米内的地带。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是否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以及范围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前款决定。

  第二十八条大型水库、大型水闸、东苕溪右岸西险大塘、钱塘江北岸堤塘和南岸萧绍堤塘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划定方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禁止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但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车辆除外。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兼作道路的,应当经过技术论证,不得危及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道路建设质量应当符合道路技术等级标准,并由道路主管部门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负责道路的日常维修管理。道路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对已兼有道路通行功能的水利工程,根据水利工程安全状况和防汛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限制或者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意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因建设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改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改建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水利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一)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灌区、二级以上堤防、跨设区的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市本级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应当责成建设、施工和水利工程管理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水利工程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排除水利工程险情时,有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投入使用满二年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工程所有权人或者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状况进行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八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免收农业灌溉定额内用水水费,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补助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者监督检查制度规定的职责,造成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三)违法要求缩短水利工程合理建设工期,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

  (五)未对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或者未对病、险水库及时下达限制蓄水或者空库运行应急指令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工程的重要部位或者隐蔽工程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可处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监理人员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水利工程大修、折旧、维护管理费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拒不执行水库降低等级或者报废决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预警方案规定做好预警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时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破坏生态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十二条因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行为,造成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海塘、滩涂围垦的管理和保护,《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同时废止。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岳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5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证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利用效率。

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科技等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指导,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单位、社区、家庭、灌区,建设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市供水用水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为:

(一)制定全市中长期节水规划、年度用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二)编制供水、节约用水规划,制订供水、节约用水政策。

(三)宣传、贯彻和落实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组织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节约用水先进典型和经验,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曝光,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举报浪费用水行为。对举报情况属实、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以及用水定额,组织编制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发改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对年度用水量实施总量控制。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计划。

第九条 自备取水单位根据用水定额和本单位用水需求,于每年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指标申请,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核定自备取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并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其下达下一年度的计划用水指标。

自备取水单位,设计日取地表水在3万吨以上(含3万吨)或日取地下水在3000吨以上(含3000吨)的,其取水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自备取水单位,设计日取地表水在3万吨以下或日取地下水在3000吨以下的,其取水计划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计划取水量超过该区分配的计划用水总量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核准该自备取水单位的计划取水量。

第十条 水资源紧缺时,在确保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自备取水单位应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定期向有管辖权的市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月(年)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自备取水单位超计划取水的,超出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水资源费。加收的水资源费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以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三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调整水价,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五条 工业用水单位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六条 建筑、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生态环境用水,优先利用雨水或再生水。

城市园林绿化应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第十七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必须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提高水利用率。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必须加强生产自用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避免水资源浪费。

供水企业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超过标准部分的用水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加强对内部供水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维护管理,采取防漏、防渗措施,降低漏损率。发现供水用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的,应当及时处理。

消防、环卫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被取作他用。

第二十条 居民用户应当节约用水,使用节水型器具,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鼓励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浪费用水行为的;

(二)工业用水单位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尾水回收利用等措施的;

(三)车辆清洗站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

(四)经营洗浴、游泳等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户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五)未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什么促成了犯罪行为?

[美] 格雷厄姆.T. T.莫利塔 著  宋飞 译


(本文译自《法律界名人英语经典演说辞》 项阳编著(5元丛书第五辑 主编 马德高 张晓博 范希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此次翻译未经原作者及编著者的同意,故仅供学术研究使用。)


  自从我在35年前成为一个律师以来,美国刑法典已经发生了急速的改变。随着故意犯罪行为和成千上万的个人行为不再被认定为“犯罪”,许多曾经为社会所不容忍和基于固定化的社会秩序的刑法条文,已经被废除、颠覆、修改或者不予执行。从前设定的克制堡垒和对社会行为有威慑力的公共支持体系的缓慢而稳定的衰弱,促成了犯罪行为 。
  以前搏彩和叫好投注是被法律禁止的,现在已成为政府垄断行业。现在,政府不仅经营这些冒险游戏,而且鼓励人们每年做成千上万的负面广告宣传。其它一些神秘方式的赌博——如通过赌场、赛艇、掷硬币、轮盘赌、扑克、赛马等的场外投注(即“赌马”,译者注)进行的赌博——曾经都是禁止的,仅在一些辖区得到承认。现在,各种各样的赌博以空前的规模得到正式化了。
  过去是流浪汉和无业游民(通常被描述为乞丐、游民和失业者)卷入成百上千起犯罪,而被投入监狱或从城镇驱逐出去。现在,(这些犯罪的主体)更多是由政府福利保障,而且衣食无忧。过去被公众驱逐的无家可归者,现在被允许在公共场所搭建帐篷用以栖身。曾经威胁摩托车手的像“窗刷”一样的无业游民,通常被免除刑罚。过去被限制在肮脏地带端着锅碗沿街乞讨活动的人,已经搬到市郊。政府现在正就此规定为这些乞丐设置专门的乞讨点。
  过去除为挽救孕妇的生命或者处理妇女遭遇不幸情形(典型的如强奸或**)目的以外的堕胎,在过去的片警或国外认为是违法的,现在政府则用纳税人的钱为穷人服务,几乎只要有需要就可以实施堕胎。美国的堕胎人次也从1972年的60万5千起到1991年的170万起。在一些辖区,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也可以堕胎。“快速解决”的堕胎药物,如现在北美国法律允许使用的RU-486药片,将促使未经公布的堕胎率得以显著增加。
  每年百万次的男女约会涉及卖淫,这在教科书上被称为是一种犯罪。但是,(各州法律)对其缺乏强制力,或者几乎就不存在强制力,而且(有的州)还允许开设日常性的所谓的红灯区、“作战地带”或类似纽约市那样的娱乐区。有些辖区走得更远,给妓院划片或者使这种行为合法化。
  法律对通奸不像许多年前那样严厉打击了。现在,即使是州长犯通奸罪,反而还得到了支持。一个篮球明星厚颜无耻地吹嘘他有大约2万名性伴侣,却免于处罚。
  从前,详细地规定了婚外情是一种犯罪行为的通奸法尽管执行效果不尽理想,但社会对通奸犯罪还是表示极大蔑视。现在,执行通奸法已变成一件稀罕事。同居者“生活在原罪之中”,法定婚姻已对此表示容忍,而且已不像从前那样排斥通奸行为。普通法上的婚姻——长期以来通过公开同居来认定法定婚姻的契约——现在已很少发挥作用了。
  刑法条文曾经认定鸡奸、性变态和不符合自然法则的性行为为犯罪。可现在,对上述性偏好的制裁正被废除或忽视。军队中那些男同性恋的权益正在得到维护——以对抗广大军事领袖的抵制。
  在几十年前,人们还对色情文学予以广泛压制。可现在上亿的此类印刷品再言论自由的外衣保护下公开出版。以前反黄稽查人员严格控制毫不掩饰性描写的书籍,对之**。现在,它们公开摆放在书架上,偶尔也在学校发现,有时会受到父母的指责。带有裸露和暴力的音乐表演和录像带继续污辱观众的眼睛;偶尔的公众**活动导致这些出版物的自发回收和彻底禁止。淫贱之徒大量存在,只在少数的辖区被强有力地得到**。
  ****过去被司法实践认定是**的。现在成千上万的观众都在公共电影院观看过毫不掩饰的、露骨的**电影,而且仍然有越来越多的供成人欣赏的商业性录像带在私人间传阅。过去被作为淫荡行为追踪调查和检举控诉的色情表演者,现在他们获得了星级待遇,而且很少被控诉。卫星广播商用**表演来袭击即将传递给百万个电视观众的空中信号,以额外死亡的人们对此类广播负责的努力也失败了。打**电话,曾一度严厉禁止,在数以百万计的付费色情电话交谈和录音的攻击之下变得苍白无力。过去不允许大众完全通过广播媒体收听变了味道的性评论。现在,通过高敏感无线电和稀松的电视脱口秀炫耀的色情应召陪聊则真是令人心里发痒。通过传真和网络空间传播的**物质成为家常便饭,提供色情原材料行列以供访问的网址成为访问数量“点击率”最高的地方。现在,对电子媒体进行**检查的努力正在举行一个违反不成文宪法的免费演讲。
  以前大家反对使用的避孕剂,由于配送限制,如果不允许使用,将难以获取。现在,它们从药柜下面冒出来,由自动售货机配送,易于获取,甚至在电视里打广告。从前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的避孕剂,现在在成百上亿的或政府公务员之间自由流通——有时还抵制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
  未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过去是被阻止的。现在,它受到了免费提供避孕剂(包括使用说明书)的支援和教唆,十几岁的孕妇过去备受冷眼。现在,它随着意图保护被大量忽视的未成年受害人的强奸法将其法定化而数量猛增;约会强暴已很少被检举控诉;被极愤怒的父母和家庭强迫的“枪口下的婚礼”(译者注:因女方已怀孕而不得不举行的婚礼)已很少见。十几岁的女孩子所生的私生子,从1950年的14万6千人到1991年的115万1千人,比例增长了8倍。在1991年在美国出生的每10个孩子中就有三个的母亲为未婚妈妈(约占28%),估计这个比例到2000年时将增长40%。生物学父亲忽视对儿童的抚养责任,而且法律执行力也无法保证其责任得到落实。
  传播性病的行为一度被蔑视。现在,它们得到了药物治疗,列入经常性公共开支。在过去,诸如麻疹、天花、腮腺炎和百日咳——之类的儿科疾病——需要严格的检疫隔离,包括对住宅派驻士兵以保护粗心大意者,很少会导致死亡。现在,大约一百多万人感染了艾滋病,却不检疫隔离,目的为的是保护隐私,避免歧视效应,这也让其他无辜者染上绝症。
  近至1936年,下流的不穿上衣暴露性游泳的男人,会被判有罪。如今,传统的比基尼泳装逐渐被用细带系的比基尼泳装所取代,而且裸体泳滩数量也在剧增。裸体艺术在主要街道上流行。母亲们有在公共场合哺乳的权利,女孩们则被允许在公共场合袒胸**,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雇用袒胸女招待和不穿内裤的女招待的酒吧到处都有,“成人”洗车和裸女服务则将裸露推向极致。
  总的来说,性道德已经经历了巨大变迁,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符合身体健康的性行为,而不是合乎道德的性行为。性所追求的更多是娱乐休闲,而不是生育。道德克制的钟摆已经移动到开放的一端。
  不久前,美国近一半的执法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酒有关。以前,酒类饮料的销售被一些通过对经营时间的严格控制的批发许可限制,目的是为限制销售。现在各种酒类饮料随便从从事批发零售业的超市和杂货铺里就可以买到。至少有一个辖区提供了隐密的政府商标名牌,证实了在一些辖区,滥用酒精受到政府经营的商店的教唆。
  卡车司机,尤其是重复犯罪的,已经为30%—35%的机动车致人死亡事故买单了。在1970—1990年间,美国共制定了一千多部新法律以减少因卡车司机而导致伤亡所敲响的丧钟次数。应受惩罚的血液内酒精浓度标准已从0.1%放宽到0.8%,对于重犯和年轻司机,该标准则要更加放宽。酒吧里的清醒测量装置已经进行了安装,以阻止大家过度消费。现在,“善良的老男孩”与酒吧伙计相竞争,看谁能消费足够多的酒精,将计量装置的刻度视为不重要。备受抨击的客气的呼吸分析装置已安装在警察的手电筒里,它被视为侵犯隐私权或违法搜查。清醒检查站被组建起来以帮助与侦查与酒精有关的机动车犯罪,也遭到了抨击,因为大家认为这有悖于****,对隐私权构成侵犯。酒吧里的欢乐时刻已被法规予以自愿地排除或限制。,与对烟草产品所作的健康危险警告相似,酒类饮料也作了同样要求。其它步骤试图帮助重犯逃避以下街头惩罚:包括没收驾驶执照,其中含在逮捕后立即讯问(到1995年在美国38个州都是如此) ;查抄汽车标牌和/或当场销毁之;拘押机动车或查抄之;用“丹佛锁扣”(一种车轮固定夹,译者注)或方向盘“杆”使该机动车无法移动;对罪犯间断的监控以阻止其恢复驾驶;用点火联锁装置以防止酒鬼启动机动车(到1995年在美国29个州都是如此);对卡车司机中的重犯的汽车标牌或保险杠操作警示采取与众不同的设计或颜色涂料。提高购买酒类饮料人群的法定年龄,从以前16或18周岁的很低年龄设定 ,提高到美国1988年所有州确定的21周岁界限,也是很有帮助的。现在的好消息是与酒精有关的死亡率已从1982年的25165人(占当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57%)降到1994年的16884人(占当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2%)。
  美国的仲裁和诉讼实务,已经批准大麻用于医学目的。大麻的合法化使用受到数量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的支持,包括1977年时的卡特总统委员会力推大麻和毒品滥用除罪化。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怂恿人们冲破松懈的执法体制使用毒品,并允许开放毒品市场和进行针剂交易。
  至少在目前,自杀仍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所有地方得到保留。如今,“拔出插头”的法律和法规明显限制对处于弥留之际的人群着手实施照顾,这就使得像所谓的仁慈的杀戮或“安乐死”这些东西的实施达到了顶点。
  立法者的手头工作——到1988年已经通过文本形式颁布了近2万多部枪支法案——在问题上失败了。在越南的军警行动期间,美国人死于国内枪击事件的数量是越南战争阵亡人数的2倍(85633比46752)。现在,自动步枪和手枪,以及带有上百发小口径子弹的弹夹,甚至带有大口径子弹的弹夹,都很容易私下(如果不是公开)获取。目前这一情境(轻伤罪,估计是枪伤人案)每况愈下。
  以前的年轻人将不曾考虑将致命性武器带到学校。现在,学校则要用金属感应器来监控、搜身和锁定这些搜索(目标)。力推民权运动的主张者唯独对此提出抨击。接触枪支的儿童继续无意或有意地相互射杀。现在,法律需要扳机警卫或锁来阻碍(枪械)滥用,有过错责任的父母们也许该对鲁莽的畏惧买单了。政客们正在设法解决两个棘手的问题——其一为:制造了不少麻烦的“超级浸洗者”牌水枪的生产规模的限制问题,其二为:要求仿真枪和儿童玩具枪(特指哪种时常被用于真正犯罪中的玩具枪)必须涂成易于区别的红色枪口或拥有其它区别性标志的问题。到现在为止,制定严肃的枪支管制法的呼声已经非常热烈了。
  高利贷曾一度是无良的借贷鲨鱼(自由横行)的海域。现在,信用卡公司、银行和其他债主已经甩掉了以前的高利贷者靠大约20%的利率计费(的老路子)。对私人财产担保收取更高的利率(通常是在对罚没的货物、综合财务非常实务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不公正的低端市场估价)的典当行,以前已经如此迫切地回归监管,以致于大多数公司不再去做(这种)业务。现在,典当行正在复苏,包括为了抓销赃的窃贼而进行的“诱捕”执法行动。债权人监狱已经有近一个世纪被放置不用了。现在,法律转向了仁慈的像转动门一样的破产程序,允许无良之徒继续欺诈他人。
  冒充顾客进商店行窃和小偷小摸(这两种行为)原来都是受到严格惩处的。现在,窃贼们,尤其是年轻窃贼,经常被处以轻微的处罚后就放掉了。在以前很多年来被严肃查处的玩忽职守罪, 现在对该罪的惩处已变得松懈或根本就不存在(这种罪刑)。以前为制止不正当行为而实施的笞刑(即“打屁股”,译者注),现在,它在虐待儿童的披风和名义之下已被有效地放置不用了。年轻罪犯受到保护,使其免受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的考虑不周的罪名。少年重犯或那些背负特别惊人的罪行的人们,很少像成年人那样得到惩处。现在,年轻罪犯所实施的越来越多的犯罪活动表明娇生惯养会帮倒忙。
  过去,停车就要开票收费是司空见惯的。现在,藐视法律者对此置之不理,而且只有在多次违法之后(累计),被扭送到法庭。但在日本东京,违法停车罚款一次就2000美金的地方,这种情况(激励)就另当别论。
  以前蛮横的民权骚乱被视为是对公共和平的一个最严重的破坏。在一些“火药桶”地区——社会监管力量鞭长莫及的非常地区——爆炸性的条件添加进无法控制的骚乱。现在,乌合之众的权利(代指“民权运动”,译者注)有时征服了私人权利,因为成千上万的骚乱者获得许可“做他们(愿意做)的事情”而免于处罚。因为担心他们的个人安全,家家户户撤退进铜墙铁壁一般的社区里,竖起路障,安装防护锁和警报。现在,法定的永久市民们已成为呆在他们自己家里的虚拟囚徒。
  将负责抵制犯罪行为的事务交给他们自己手中的民防团和治安维持会一直毁誉参半。“地铁治安维持会”成员伯纳德.戈兹,在遭受了几次行凶抢劫之后,向再次试图抢劫他的恶棍开枪了。尽管他确信,这种尝试显然是处于自卫,但是他仍被判有罪,并须直接对“受害者”(即他眼中的袭击者)支付巨额补偿。朝鲜店主,通过组织他们自己武装的治安维持会来还击洛杉矶骚乱期间的抢劫者,该举也是毁誉参半的。有时,随着治安维持会成员以在当时的压力下采用极端的“必要武力”进行了精确的测量,几乎不可能探知是否属于自为行为为由被起诉和判处有罪,这个局面已经被扭转。
  (在公共场所的)行凶抢劫因其可以如此普遍地获取快捷便利的现金,“容易得手”,而且追上捉摸不定的罪犯的机会微乎其微,以致于很多人效尤,想逮捕他们也不容易。现在,没有作用的对策导致这种罪行中的很多都是无法预料的。更糟糕的是因为劫匪们知道拦路抢劫或者抢夺之类的行为被抓的几率更小,所以他们尽量不去干入室抢劫,从而避免在入室抢劫后销赃被抓或者在入室抢劫时被诱捕。
  商业上过去用暴力**工会组织者和罢工者。现在,工会流氓有时也诉诸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工厂)设备、痛打、欺侮和决斗(等)方式,以使破坏罢工者和企业经营也为他们个人安全担心。
过分地广泛地进行自我表达的环境极端主义者,经常构成侵犯他人权利罪。现在,环保主义者的恶作剧,  诸如,蓄意的破坏(通过会说话的树或其它蓄意的破坏工具),对动物实验的中断,对私人财产的侵害等等,已经造成了伤害,损害,甚至死亡。
  过去进监狱并呆在那里的罪犯,现在在工作着,并在周末放假,而且其他的提早释放安排正努力地反复地说服罪犯回归社会。不是嫌犯的社区成了假释者回归之所,社区还不准通知居民们这一潜在威胁,哪怕是危险的重犯也不行。
  对实质性和有步骤的刑法变革的祈祷可能会开展得更加深入。现在仅仅举例表明在对犯罪活动的预报,起源于已经闯过几十年的刑法典和对犯罪活动的态度的改变。简单强调一下,应把“罪行”从法律教科书中拿出来,以为减少明显的犯罪活动服务。通过一些数字,犯罪活动可能看上去减退了。事实上,成万上亿的违法,以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现在已经合法化或不被惩处,以致于它们不再在统计数据中显现出来。
为个人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找借口
  以前期望个人为他们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现在,发奋努力被断言是为反社会的或反常的行为找借口,以便推卸个人责任。
  暂时的疯狂请求把凶手们从钩子上脱下来。
  赌博强迫症,被美国精神病学协会于1980年归类为精神病的一种,这为规避赌博罪的法律责任提供了便利。
  酒精中毒,被AMA自1956年视为一种把滥饮成癖者描述为倒霉的受害者的疾病。人们将抱怨归因于遗传、坏的基因、心理问题、身体因素(否认故意犯罪行为,将之归因于其症状表现)、反社会的人格分裂、偏重用多动表现(ADDH)来解释财政赤字和经济混乱的现象、成瘾、化学反应、忍耐力水平差、残疾等等。
  放火狂用放火强迫症解释掉了。
  偷窃迷用偷窃强迫症解释掉了。
  同性恋正被描述为一种遗传特征。
  强暴癖,一种新型的精神病分类,被美国精神病学协会于1986年出版的诊断学统计手册命名为一种成瘾症状。
  社会学家和人类行为学家敲响警钟,将反社会的或反常行为归咎于贫穷(收入水平)、居民区(城内的)、住所(附属标准的居住环境)、教育成果(智商,退学学生,等等)、种族、宗教、性别等等(因素)。
  包括一切的法律为犯罪行为找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