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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2:28: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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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8〕9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泰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

(三)加强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四)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它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分析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合同制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合同制消防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

(七)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批准的责令停产停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九)对城市社区配备消防协管员人员应给予补助;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高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县级政府职责履行相应的消防职责、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消防职责。新汶矿业集团、肥城矿业集团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与监督;

(二)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三)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者限期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对社区、农村消防协管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六)依法调查、查明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分清火灾事故责任;

(七)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评价,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与有关行业部门、单位共同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划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规划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教育部门应当将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大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四)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五)文化、卫生、民政、农业、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加强管理,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的报道。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职责。

有关部门在审查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其开办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并告知其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审查手续。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县(市、区)的消防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规划或者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

(五)对所辖社区和村配备的消防协管员,应从各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六)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家庭、粮场等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在本村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村民随意堆放粮草、违规接拉电气线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制止,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组织村民成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协管员,负责本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发火灾的扑救。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家庭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违法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救火灾,疏散居民;

(四)可以组织成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并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社会单位的消防监管,对社会单位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将社会单位按照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划分为三级,由消防支队、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实施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构应当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责任状应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消防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目标、消防经费的投入、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宣传、考核和奖惩等内容。

上级主管部门应与所属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责任状应包括消防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教育、防火检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消防资金的投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消防工作的奖惩等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内部应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内设机构、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每年签定一次。消防安全责任书一般情况下,在年初政府消防工作会议上签订。在火灾形势较为严竣的特殊时期,政府认为有必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时,也可在会议上签订。

消防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签状双方分别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提交书面整改方案。

第十六条 对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或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社会单位,由公安机关悬挂消防安全警示标志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有主管部门的,通报其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有关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2 月15 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如何有效制约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凡推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制约与规范,权力之间的配置均比较科学合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意味着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设置科学的防控系统,主要存在两条路径。

一、外部防控,即通过权力以外的方式进行监督,重点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在现实实践中,其基本制度主要体现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监督等。

一是立法监督。作为本源性的监督方式,立法监督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一方面,应当完善权力监督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清理,设置科学的权力流程图,建立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通过法律、法规的清理,修改、调整、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权力行使的条件和程序,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另一方面,严格实施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加强对权力行使主体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选拔、考核、晋升、奖惩等制度,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和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设,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其权力行为。同时,应当强化责任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二是司法监督。司法是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司法监督对于权力制约意义重大。便捷的救济渠道,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是司法肩负的重要职能。面对各种各样的社会诉求,作出准确及时的判断与处理,进行积极有效的司法应对,迅速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已成为衡量司法效果的基本要素。因此,司法监督中最为关键的是畅通司法救济渠道,让司法之光普照全民。

三是人民监督。人民监督中最为迫切的当属加强公众参与的问题。当前加强公众参与决策、执行等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权力行使,是深化人民监督的客观需要。公众参与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障。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素质的提升、参与意识的增强,公众越来越迫切地需要参与到权力运行的实践中,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实现公权力与社会公众的良性合作与互动。另一方面,权力机关在权力行使过程中逐渐允许、鼓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一般社会公众参与决策或执行的过程,进而提升权力运行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决策,可以有效防止“政策一出台,矛盾跟着来”,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内部防控,即来源于权力自身的控权。权力系统或者权力主体可以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机制。比如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执法随意、执法不公的现象,为防止执法权的专断与恣意,近年来行政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活动就是明证。内部控制具有特殊的功能与作用,是外部控权无法替代的。因此,权力机关应当结合各自部门的实际工作,制定自律性的权力行使基准,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

权力自我控制契合了效应互补理论。在系统论中,一个系统中几个组成部分在功能发挥良好的情况下,只要能协调各组成部分的关系,组织各组成部分的力量,就能使系统的总功能发挥到超过各组成部分功能之和的程度。反之,则可能使总体效应小于个体效应之和。具体到权力规范系统中,外部控权与内部控权是两个交互协调的部分,彼此可以弥补对方的不足或劣势。在加强外部规范的同时,通过内部自我控制,其所产生的总效应将大于单纯依靠外部规范所产生的有效结果。因此,权力主动入笼与权力被动入笼的效应是互补的,必须不失时机地强化权力的主动入笼,在制度设计上要体现和保障外部控权与内部控权的相互协调,使整个控权机制具有系统性,形成合力。

(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共青团中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文件
   共   青    团   中    央
国资党发群工[2003]6号



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民航团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中央金融团工委: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2003]6号)精神和《团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央企业团工委)作为共青团中央的派出机关,受国资委党委和共青团中央的双重领导,以国资委党委领导为主。中央企业团工委主要职责是:领导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团的建设和青年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资委党委、共青团中央的有关指示、决定在所监管企业团组织贯彻落实;协助各企业党委(党组)做好团委负责干部管理工作;协调各企业团委与地方团委的关系;结合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年工作和共青团活动;完成国资委党委和共青团中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央企业团工委设书记、副书记,设委员若干名。中央企业团工委书记、副书记由国资委党委、共青团中央管理,以国资委党委管理为主,由国资委党委征求共青团中央意见,按程序任免。

  二、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一般应设立团委。各企业团委的建立,应按照团的章程,参照企业党委建立的方式进行。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同级党委(党组)和中央企业团工委的有关指示、决定;领导本企业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协助党组织做好下一级团组织主要负责干部的管理工作;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具有行业和企业特点的活动。

  各企业团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设1-2人。35岁以下青工在1000人以上的或团员在500人以上的企业,都应设置专职团干部。企业团委书记、副书记应为中共党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书记新任职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副书记不超过32周岁。团委书记任期原则上不超过1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企业团委书记、副书记经所在企业党委(党组)征求中央企业团工委意见后,由企业党委(党组)任免。企业团委负责人原则上按同级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和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兼职团干部也应参照专职团干部选拔和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委会或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以便其及时了解企业有关重大事项,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共青团和青年工作。

  三、领导机构在京外的企业,其团委同时受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领导,企业团委负责人由中央企业团工委协助企业党委(党组)管理,其任免由企业同时征求所在地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意见。企业团的建设和青年工作,以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领导为主,中央企业团工委配合。各项日常团务工作,包括发展团员、收缴团费、团员教育管理、团组织年度统计等,由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负责。

  团的建设是党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业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支持和帮助企业团委按照团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保证团组织开展工作所必要的经费。要定期研究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企业党委(党组)要有专人分管这项工作。各企业团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青年成长成才,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资委党委

                   共青团中央

                   200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