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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行业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1:1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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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行业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路行业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精神,为在铁路系统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特制定铁路行业《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铁路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扎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铁路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铁路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结合铁路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路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为出发点,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着力点,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体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以有效遏制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为落脚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机制建设取得新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实现铁路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制定修订一批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贯彻实施;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为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推进依法行政和管理机制创新。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坚持当前重点建设与长期建设相结合,促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坚持尊重基层站段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基层站段和铁路局有关部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当前,尤其要围绕完善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立高速提速安全长效机制,加强对提速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提出有见地的思路和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用以指导高速提速安全实践。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四)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铁路安全生产法治制度。根据我国国情和铁路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针对铁路安全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推进铁路依法行政,强化铁路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与安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配合国家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及时清理与这些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该废除的要及时予以废除,该修订的要抓紧修订,以确保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适应铁路安全生产需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特别是高速铁路安全施工、运输需要,研究制定与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真正落到铁路工作实际。加大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调研,各铁路局针对调研发现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区划定问题、积极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有关安全保护区划定和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解决铁路运输安全隐患;部有关部门要针对铁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明确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着力规范和完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机制,对铁路人身损害赔偿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要积极呼吁和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部有关部门要加快铁路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制度的修订完善。

  各铁路局要逐步完善铁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研究制定亟需的新的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铁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为完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组织研究拟定铁路安全监管、铁路安全应急管理、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适应大规模铁路建设施工安全需要,要加快铁路建设领域的立法,部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铁路建设条例》的制定工作。通过条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明确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铁路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确立铁路建设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参与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研究论证高速铁路经过区域的地质条件,对高速铁路经过的沉降区禁止开采地下水的范围在《铁路建设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高速铁路施工和运行安全。根据既有线提速改造建设施工安全需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出台相应规章制度,为既有线建设施工过程中如何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供有力地制度保障。结合已出台的铁路运输安全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加快铁路运输安全配套制度的制定,重点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铁路运输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涉及铁路运输安全产品许可、铁路缺陷产品召回、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重大危险源控制、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评价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为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控制铁路产品质量安全,有关部门要加强铁路物资采购制度的研究,完成《关于加强和规范铁路物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

  各铁路局和基层站段,要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研究制定亟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规范铁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行为,加强铁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铁路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特别是加强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行政工作。修订完善《铁道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责任追究范围、主体和程序。健全完善《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执法文书使用规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逐步建立按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和现场监管监察工作方案的执法职责制度,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探索建立铁路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各安全监管办制定的行政执法计划、履行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各安全监管办要强化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安全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和人员力量,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完善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七)完善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在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总体框架和原则下,结合铁路行业的特点,按照轻重缓急,逐步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亟需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促进铁路的安全标准化建设。要积极适应运输安全形势的变化要求和高速、提速、重载的运营条件,紧紧抓住线路、通信信号、牵引供电、动车组、机车、车辆等铁路关键设备,加快推进各专业安全生产标准的修订完善,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实施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要通过技术、管理等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进一步强化安全标准在铁路运输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严禁质量不合格产品进入铁路市场,提高铁路安全技术装备的质量水平。要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的使用,淘汰落后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

  (八)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规划、制度和规范。在总结近年来铁路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其他行业的宝贵经验,由安监司牵头,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制定铁路安全标准化建设及实施指导意见,在全路有序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各专业部门要依据部总体规划,制定本系统的实施意见和建设方案,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搞好调查研究,组织选树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效应,确保安全标准化建设取得实效。

  (九)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政策措施。要把安全标准化工作与市场准入、风险抵押金、先进评比等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适应铁路行业特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机制,对违反有关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监管,部安监司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安全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建设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工作效果。

  四、落实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铁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

  (十)健全铁路“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是铁路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铁道部有关部门、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最重要的位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辖区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道、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铁道部有关部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铁路建设工程参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辖区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铁道部、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都要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铁道部、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所属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加强对本级部门和下一级行政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建设系统区域监督站建设,充实加强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履职能力。

  (十一)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铁道部机关“三定”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各专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专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监管职能,在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十二)加强铁道部有关部门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铁道部有关部门要根据铁路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结合实施2009年国务院批准的“铁道部三定方案”,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力量,修订完善《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根据管辖范围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里程和从业人员数量、运输换算周转量、铁路线路设备设施状况,配备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切实解决安全监管权威性不够、力量不足、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十三)加强铁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总结推广地方政府和其他行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的经验,加快推进铁路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建设。继续总结推广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创新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指导推动各安全监管办、各铁路办事处安监室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落实机构和人员到位,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各铁路办事处安监室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量。鼓励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装备等方面积极创新,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权威和执法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加强对事故单位整改措施情况的督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四)加快推进铁路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十一五”铁路应急体系规划实施,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不断提高铁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是强化铁路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应急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等,建立健全应急相关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铁路三级应急组织体系。二是强化铁路应急基础能力建设,切实抓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应急救援资源管理、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管理基本制度建设,提高铁路应急基础工作水平。三是强化铁路应急科技研究和开发。统筹协调有关科研力量,不断深化对铁路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基础理论、新技术和新装备的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应用,提高铁路应急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四是强化铁路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以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铁路应急知识和法律法规,切实增强铁路干部职工和广大旅客货主的应急意识和防范能力。充分利用铁路现有培训资源和网络,抓好干部职工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提高干部职工的实作能力。五是强化日常值守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切实加强对值守应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充实加强值班力量,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密切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掌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加强信息跟踪和趋势分析研判,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影响。

  五、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效能

  (十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机制。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安委会职能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铁道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各铁路局安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向铁道部安委会报告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和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要向铁道部作出深刻检查。要通过各级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的发挥和各专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的落实,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进一步强化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既有线施工安全监管等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安全监管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等制度。

  遵循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消防安全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挖砂取土、采矿采石、建造建(构)筑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中,建立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和公检法、监察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的整体合力,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十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落实《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加强对行车安全、人身安全、路外安全各项指标和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考核,落实运输生产安全责任制度,按考核结果兑现奖惩。落实《铁路运输安全考核办法》,对运输生产安全成效显著的单位,要按办法进行考核。对防止运输、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做出重大贡献的职工,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调动广大职工保安全、促安全的积极性。各铁路局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坚持月通报、季公布、年考核的检查报告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铁道部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专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推动本专业系统和铁路运输单位、铁路建设工程参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依法对铁路运输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实施监督,严格执法检查,认真履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铁路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职情况的考核,严格高危行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管理,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加重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推动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铁路运输单位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允许生产,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注意发挥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作用,发挥好职工代表、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等群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定期对生产现场和职工作业场所开展设备、人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十八)探索建立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推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承诺,总结推广一批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典型经验,积极倡导、培育铁路运输单位安全诚信意识。健全完善生产事故单位“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重特大事故责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铁路企法、计划、物资、建设等具有资质、招标采购管理职能的安委会成员单位对“黑名单”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或限制,以有效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落实铁路运输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九)建立完善铁路交通事故信息管理机制。铁道部有关部门、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范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完善铁路交通事故统计和铁路运输安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确保事故统计准确及时。完善铁路交通事故、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举报信息处理机制,加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力度。加大对隐瞒事故的追查力度,狠刹瞒报事故的歪风。完善铁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二十)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完善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机制。完善和落实事故调查、事故分析、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铁路交通事故调查要实行事故调查组负责制,查清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完善铁路运输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运输生产人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制定问责办法,严肃追究安全管理人员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取得成效

  (二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铁路局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细化为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建立涵盖全面、责任明晰、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完善安全工作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二十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轻重缓急,突出行车设备、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重点领域,加大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力度。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有效推进各项建设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整体水平。

  (二十三)统筹协调,相互推动。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三项建设”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三项行动”,既密切联系,又各有侧重,必须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扎实推动、相互促进,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







加强铁路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加强铁路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提高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巩固铁路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为核心,全面加强铁路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确保铁路运输和建设安全持续稳定。

二、建设内容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十一五”铁路应急体系规划实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铁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抓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关于应急平台建设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广泛采用各种先进技术和手段,进一步优化铁路应急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软硬件系统,完善相关功能,扩大试点应用范围,充分体现可靠性、实用性、先进性和可扩展性。抓好应急平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数据库结构,组织好相关基础数据的录入、更新和核对工作,制定和完善数据维护管理机制。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认真搞好与国家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工作。

2.提升应急救援装备水平。(1)引进国外先进救援起重机。在引进13台160吨(1600吨·米)救援起重机的基础上,推进160吨(1680吨·米)和200吨(2880吨·米)救援起重机的引进工作,保证应急事故处理需要。

(2)改造既有国产救援起重机。实施对既有125吨及以上国产救援起重机安全系统改造。对既有160吨国产救援起重机实施提速和伸缩臂改造。

(3)改造既有救援列车附属车辆。对既有救援列车附属车辆转向架、车体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改变既有救援列车附属车辆运行速度低、车体及附属设施性能差的局面,确保救援时快速出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加快救援装备的技术进步。适应客运专线运营安全的要求,加快研发适应客运专线救援的救援起复机具。适应大规模电气化铁路建设与运营的要求,研制快速多功能接触网作业车,加强供电救援能力建设。

3.抓好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设。按照“铁路十一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好18个铁路局的救援基地建设和选择建设新的救援列车停留线工作。在救援基地内设置模拟桥梁、模拟隧道、模拟网下作业、模拟坡道及培训生活设施,便于救援职工开展日常模拟救援培训演练。

4.加强应急培训演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和网络,组织开展好职工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结合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及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提高干部职工的实作能力;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跨专业、跨部门的综合性演练,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加快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实施科技兴路战略,统筹利用好铁路运输企业、装备制造企业、设计施工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资源,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力度,不断提高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工艺、技术、装备的安全水平。

1.大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

线路方面,在客运专线和提速线路建立三维精确定位系统,采用动车组综合检测车、轨检车、车载式检查仪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线路质量的检测监控;加速大型钢轨探伤车的配备,做好客运专线和提速线路钢轨探伤工作;继续完善固定风区报警系统以及暴风雨天气预警监测建设;以大风、雨量、异物侵限、地震监测系统为重点,加快推进客运专线防灾系统建设,确保高速列车运行安全。

通信信号方面,完善微机监测系统、通信各类网管系统和监测系统功能,实现对通信信号设备全面、实时、动态的检测监测;继续开展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等专项整治;完善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功能;统一规范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机车车辆方面,推进5T系统技术创新,逐步扩大5T系统覆盖范围;完善机车车辆制动系统等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结构,提高机车车辆安全可靠性;推进货车更新换代,大力推广使用车辆智能化检查检测监控工装工具,完善客车漏电监测系统功能;研发机车司机“电子宝典”,逐步推广机车远程监视与诊断系统,增加机车司机警惕功能和防止折角塞门关闭报警功能,推广应用机车整车试验检测设备和救援现场指挥系统。

供电方面,加快推进牵引供电、电力综合SCADA系统建设,完善供电设备及其电缆的在线监测功能,推广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

货运方面,加快推进路网性编组站货检站安全集中监控系统、货运站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扩大编组站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联网建设,逐步推进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

车务方面,实施编组站、区段站调车进路与正线列车进路隔离改造;推广应用调车安全监控装置、双线区段货车列尾装置,积极研发接发列车防错办系统。

2.强化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工作。针对我国铁路客货列车共线运行、速密重并举的复杂运营条件和运输高负荷特点,研究开发先进实用的安全保障技术,加大铁路运营安全的科技投入,提高科技保安全的水平。积极适应高速铁路的运营环境,加强对行车设备安全检测、故障诊断、养护维修、应急救援等高速铁路运营安全技术的深化研究。加快提速、客运专线和重载铁路相关安全技术的完善,深入开展机车车辆、动车组等装备安全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继续推进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3.激励职工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鼓励职工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充分激发职工的创新精神,围绕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组织职工积极开展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等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在解决运输生产实际问题中发挥积极作用。要紧密配合行政,运用各种形式,促进职工队伍素质提高。适应铁路提速和客运专线陆续投入运营带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规章制度的变化,围绕自控型班组建设,增强职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激发广大职工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安全防护技能。

4.搞好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激励机制,采用多种途径,围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重点技术推广方向,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结合铁道部科技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尽早应用、快见成效。铁路局要发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主体作用,主动自觉采用新技术和新装备,积极开展先进、适用、成熟的安全生产技术应用与示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铁路整体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5.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监管检查装备建设。制订铁道部安监司、各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各铁路安全监管办等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装备配置指导意见,规范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装备配备标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安全监管监察装备投入。同时,多渠道争取和筹措资金,提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装备水平。创新和优化监管监察手段特别是客运专线安全监管监察手段,不断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和效果。

6.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铁路信息化总体规划和建设提速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快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依据“专业建设、专业管理、专业运用”原则,在对各专业既有的安全检查监测系统进行全面完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管理和应用方案的基础上,以共享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为支撑,建立统一的网络信息平台。通过利用信息资源整合技术,将各种检查监测信息结合相关设备基础信息进行优化整合和综合运用,使信息在各业务管理部门、调度指挥部门和安监部门之间实现共享和受控流转,按照规范的信息处置流程进行信息采集、传递、处置、反馈和分析,有针对性的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梳理,建立健全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数据库,建立安全生产问题库和跟踪销号制度,加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

(三)加大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投入

1.合理安排安全投入。要统筹基建投资、更改投资、成本费用、专项资金(包括科研投入等)等各方面涉及安全投入的资源,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安全投入的整体效益,避免重复投入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加强评估论证。安全项目投入要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评估和方案论证,经过规范程序审核确定技术方案。对确定的实施项目,要明确技术标准、实施范围、目标,编制投入预算。安监机构支出等也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安排。

3.按照轻重缓急有序安排。要统筹各方面的投入需求,建立项目排队机制,突出重点,对直接影响运输生产安全的项目优先给予保障。

4.优化项目实施方案。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对物资、人工、设备运用等各方面强化投入成本的控制,节约投入总量。实施过程中,要完善质量监督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早发挥效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铁道部成立由安监司、运输局、办公厅、计划司、财务司、科技司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重点项目实施协调小组,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实施工作方案,定期沟通协调,研究解决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各铁路局要在部统一组织领导下,制定本单位的细化落实方案,加快建设推进,确保期到必成,取得实效。

(二)加快项目实施。部内有关部门和各铁路局要紧紧抓住当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关键项目和关键设备,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尽快启动建设,以尽早发挥项目的安全保障作用。在建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尽快验收,早日投入使用;已经开始前期工作的工程要加快推动立项审批,争取早启动、早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项目承担部门、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建设进度安排,把任务分解到季度、月、旬,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各项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尽早应用,快见成效。

(三)发挥典型示范。在安全保障能力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各铁路局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选树一批在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科技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改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通过多种方式,适时进行宣传和推广,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确保全路工作整体推进。

(四)加强检查指导。各铁路局要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目的和意义,不断提高思想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部内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将应急平台建设、骨干救援队伍建设、安全科技创新与进步等纳入安全监管工作的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保障其可靠、有效地发挥安全生产技术的支撑作用。





  

加强铁路安全生产

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铁路系统安全生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铁路安全监管监察队伍整体素质,提高铁路安全监管监察队伍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工作目标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始终把安全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置;熟悉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熟练掌握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始终保持求真务实、恪尽职守、攻坚克难、敢于碰硬的优良作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秉公用权、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恪尽职守、铁面无私、清正廉洁的铁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

三、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以理论武装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1.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部门要定期开展以坚定理想信念为主题的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班子成员积极参与。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 “安全第一”指导思想不动摇,做到一切工作服从于安全,一切工作有利于安全。

2.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坚持集体学习、在职自学和脱产培训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方法,营造学习研讨、探索求真的风气。坚持和改进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做到研讨一个专题,推动一项工作。加强理论学习督促检查,完善理论学习考核机制,激发领导干部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巩固和深化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要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集中教育活动变成经常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落实,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着力构建有利于铁路安全发展的体制机制。要深刻认识铁路事业的发展给铁路运输安全工作提出的严峻挑战和铁路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重大责任,以如临深渊、如坐针毡、如履薄冰的意识,以饱满的热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铁路运输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做到尽职尽责、不辱使命。

4.健全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重要决策、重要工作安排、领导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都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集体作出决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要逐步推行票决制。

5.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加强对各部属单位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下级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提前介入,认真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建立民主生活会测评制度,对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查找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测评,促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对质量不高的民主生活会要责令重开。

6.健全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届至少1次;分管负责同志与所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1次。建立健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发现领导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要及时谈话,加以提醒。

(二)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干部选拔培养和基层组织建设。

7.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好配强领导干部。对软弱涣散、缺职的班子和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及时考核调整充实。建立班子“会诊”制度,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领导班子建设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查找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干部考核调整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树立重视基层的导向,形成干部到基层锻炼、人才从一线选拔的良性循环机制。

8.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办法,把竞争上岗与日常工作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提高选人用人群众公信度。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健全干部双重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等方式,逐步试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任职前公示制度,逐步做到公布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方式、程序和公布领导班子职数、职位要求、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9.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要认真落实以逐级负责制为主线的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制定量化标准,对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工作提出具体目标要求。要根据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任务不断扩大调整的实际,及时调整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范围。要加强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的工作绩效与安全成绩挂钩,与职工现场作业情况挂钩,要对干部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严格考核,因干部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不能有效发挥安全监管监察作用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10.发挥全路安全监察整体合力。铁路安全检查监督体系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铁路局安监室、铁路办事处安监室及铁路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为主要力量。安监司和特派办作为铁道部安全监察机构,要履行对路局安监室的业务领导职责;铁路局安监室要落实对办事处安监室的业务领导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现统一工作计划、统一工作安排、统一人员使用、统一工作考核,监督机构要履行对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要强化专业监察职能发挥,全面落实专业监察报告制度。各级专业监察要定期对本局、本专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找出本专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措施,要每月写出监察小结,每季写出监察报告,针对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写出调研报告。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的同时,要向本专业的上级业务领导报告,形成安监队伍整体合力,更好地履行安全检查监督职能。

(三)以加强业务建设为重点,提高履职能力。

11.进一步解放思想。教育引导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部门领导干部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熟悉下情、吃透上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铁道部安监司、各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都要定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铁路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和特点,对安全发展重大问题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研讨,要及时把研讨成果转化为开拓创新的思路与决策。

12.强化业务培训。以适应铁路现代化建设要求为重点,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教育培训。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培训,教育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加强对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绩关。部、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以脱产培训、专业会议、交流学习等方式,组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学习《技规》、《事规》、《行规》等规章,做到准确理解、熟练运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组织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增强铁路建设执法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别要针对客运专线即将大规模投入运营的情况,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和运营维护有关知识的培训。要按照《2009-2012年客运专线人才培养规划》,力争三年内对有关人员全部轮训一遍。

13.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主动深入现场、深入生产一线抓落实。要把经常添乘机车、经常徒步检查线路、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经常蹲在车间班组,作为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输一线实际情况的基本工作方法。工作中要坚持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组织安全关键问题的攻关,带头发扬苦干实干拼命干的精神,加强源头治理、超前防范,以严谨细致、务实奉献的工作作风,为广大职工做出表率,不断推动运输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

(四)以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加强作风建设。

14. 深入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检查调研制度和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定期报送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各级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掌握实情,加强指导,解决实际问题。

15. 狠抓工作落实。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完成。要积极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总结借鉴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水平。对容易发生事故的路局、站段和专业部门、关键环节,要抓实抓细、一抓到底。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领导干部要及时赶赴一线、靠前指挥,搞好应急救援。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16.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监督机构要坚持依法行政,排除人情干扰,加大执法力度。要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流程设计上,加强对权力的约束,防止滥用权力或不作为。要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界定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责任,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建立严格的执法程序,重要行政许可、重要执法决定、大额行政处罚、事故调查报告审批等事项都要坚持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决定。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17.推进标准化安监室建设工作。各铁路局安监室要按照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监察部门基础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要求,重点从准确把握定位,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检查行为,强化安全监督;坚持“四不放过”,严格事故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实施有效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等方面,强力推进标准化安监室建设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积极参与行风评议活动,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促进监管监察人员进一步转变作风。

18.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干部在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安全督查等重大活动、关键时刻表现的考核。建立干部考核与干部培训、选拔和任用的良性对接机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坚持把实绩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培养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19.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以创建“五型”(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服务型、清廉型)机关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在监察执法、事故调查、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结合年度考核,开展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20.加强人本关怀。建立健全政治尊重、事业激励、利益保障、感情联络的内在动力机制,不断增强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增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凝聚力。认真组织好每年的体检和带薪年休假工作。

(五)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为重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21.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开展党性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引导监管监察系统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章,提高党性修养,增强纪律观念。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为重点,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22.严格落实廉政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上级廉政建设的要求,不断补充完善有关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铁道部纪委廉政建设有关纪律要求。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

23.强化监督制约。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把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效果。加强对行政审批权、事故调查权、安全中介机构管理权的监督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铁路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队伍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队伍建设重大事项,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队伍建设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下管一级、了解掌握两级的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强统筹规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工作联系,形成整体合力。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级铁路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并严格遵守、有效落实队伍建设有关制度和规定,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要认真执行队伍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主要领导要带头遵守制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则止。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每年要对队伍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措施,推动工作。要把队伍建设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严肃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同时要加强分类指导,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拓宽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渠道,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及《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深圳市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办法申请入户。

  第三条 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适用本办法,但适用国家干部调配规定的人员、已在户籍地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留学人员除外。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劳动教养及犯罪记录。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将积分入户工作统一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内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审核办理达到规定分值外来务工人员的招工入户手续。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信息。

  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情况。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居住情况、参保情况、奖励加分、减分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具体积分分值体现在三级指标中(见附表)。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每项积分指标的积分需由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方有效。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积分制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外来务工人员积满60分即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招工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全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排名。申请人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信息库内积分信息进行主动更新。

  第九条 达到申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也可以个人申报方式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入户。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度具体入户积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一定审批时段内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排名情况和招收技术工人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工入户计划,对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招工入户。

  第十一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及时按要求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报送其各项积分分值证明材料,经核实有效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批准其招工入户。

  第十二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三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同时迁入。其配偶随迁入户按市政府有效的夫妻分居入户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畅顺执行。

  第十五条 已符合《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相关核准入户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入户。

  第十六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被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且永久取消申请人积分入户的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积分入户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表: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附表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基本要求
年龄情况
18-35周岁
15分

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准。
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每项都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

36-40周岁
10分


41-45周岁
5分


46-50周岁
1分


身体状况
身体健康
1分

提供本人近六个月《深圳市招调人员入户体检表》,结论为合格。

居住情况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
1分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得分,持有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或没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不得分。

就业情况
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且当前正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
1分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系统读取。

计划生育
未超生
1分

提供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守法情况
无违法犯罪记录
1分

提供本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及技能水平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100分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和技能水平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与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颁发的技师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职业资格享有同等待遇。持有非我市颁发的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的可予以积分。持有非我市颁发的技师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
 

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90分


大学本科;大专或高职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技、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
80分


中技、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大专或高职;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
60分


中技、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职业资格
5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及技能水平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40分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和技能水平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与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颁发的技师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职业资格享有同等待遇。持有非我市颁发的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的可予以积分。持有非我市颁发的技师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30分


中技、中职或高中
20分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10分


初中
5分


技能竞赛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30分;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25分;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20分;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15分;市级三等奖1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技能竞赛、发明创造两类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
每获得1项积2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可累积,但最高不超过30分。

实用新型专利
每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外观设计专利
每获得1项积5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5/(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表彰荣誉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5分;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技能竞赛、发明创造两类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居住情况
在深居住条件
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时间
每满1年积1分,未设立抵押权或当前已注销抵押权的加5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5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房地产权证书,经比对市房产登记部门相关信息后得分。
在深居住条件和在深居住时间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在深居住时间
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以取得深圳市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参保情况
深圳市参保情况
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每满1年积3分,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后得分。
参保情况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缴纳深圳市其它社会保险险种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近五年内,深圳市范围)
参加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6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血液中心出具的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社会服务指标最高分值为10分,各三级指标累计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户籍性质
广东省内农业户籍
20分

由本人提供户口本。
此两类加分合计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算。

申办类型
单位申办
5分

选择单位申办的,系统自动计分。

减分指标
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
每条扣2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司法部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4年9月8日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有关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规定,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工作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合适人员承办。
  第六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可以将当事人的有关案件材料转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八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承办案件的需要,依照司法部、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规范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九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一)法律援助指派函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批办单;
  (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
  (三)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
  (五)答辩书、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六)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七)结案报告;
  (八)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材料退还,由承办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支付办案补贴。
  第十二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对结案材料审查、办案质量反馈、评估等方式,督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尽职尽责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断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对受援人或者相关部门的投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其查处结果;经调查,认为对被投诉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指派社会组织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