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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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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专业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五条 省外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按工程类别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并领取执业证书。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

  允许监理工程师正常、合法流动,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


第三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九条 监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

  (二)施工安全;

  (三)建设工期;

  (四)建设资金的使用;

  (五)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监理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承包单位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二)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会审;

  (四)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六)查验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九)负责施工观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

  (十)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十一)督促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第四章 监理招标与投标

  第十一条 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以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监理企业。

  第十二条 监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方案标、监理资信标及监理报价标。

  监理资信标应当载明投标人资质,拟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理业绩、奖惩、信誉等情况。

  第十三条 监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五章 监理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企业签订书面工程监理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应当成立由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人数和专业应当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及有关单位。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 禁止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根据本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不受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等的干涉。

  监理企业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能有效履行监理职责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理企业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必要的资料,为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应当按照国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事项,监理工程师事先未申明又不按时实施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危险作业进行专项技术方案审查并督促落实。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不得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监理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而未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相应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要求整改、停止施工或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或者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注销其资质、资格并禁止其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监理工程师10年以上直至终身从事监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 承包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

199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并为即将实施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做好准备,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中政委今年第一次会议的部署,决定从2月下旬至5月中旬,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集中进行一次思想、作风、纪律和组织整顿,对检察机关的编制、人员特别是检察官队伍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教育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一手抓检察业务,一手抓队伍建设,检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特别是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政治工作会议后,各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和地方党委的要求,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专项治理,收到了一定成效。从总体上看,检察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有战斗力的队伍。同时必须看到,检察队伍的素质还不完全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形势的需要,利用检察职权违法犯罪等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违反检察官法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相当突出。各级检察机关务必对去年整顿的成果和检察队伍的现状有一个清醒的估计,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并进一步抓好教育整顿工作。
首先,进行集中教育整顿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中纪委二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纪委二次全会要求进一步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并把查处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政法机关要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确定了“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的检察工作方针和“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强化素质”的队伍建设方针。对检察队伍进行集中教育整顿,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的重要举措。
其次,进行集中教育整顿是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客观要求。从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看,检察队伍中的消极腐败问题日趋严重,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也呈上升趋势。有些案件影响相当恶劣,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声誉,败坏了检察机关的形象。这表明,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亟待通过集中教育整顿,开门整风,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大力改进工作,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三,进行集中教育整顿是纯洁检察队伍,顺利实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重要保证。检察官法及其各项配套规定实施以来,依法管理检察队伍收到较大成效。但是,违法任免检察官,违反规定超编、录用检察人员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十分严重。今年《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即将实施,在评定检察官的等级之前,需要通过集中教育整顿,对检察机关的机构、编制、人员,重点是检察官队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保证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检察官等级的严肃性。
二、教育整顿的重点
第一,以克服特权思想、倡导艰苦奋斗、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重点,整顿思想和作风。着重检查:(1)遵守政治纪律,执行中央和高检院指示,接受地方党委领导,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情况;(2)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接受人大监督情况;(3)增强群众观点,尊重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情况;(4)抵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影响情况;(5)与政府、法院及其他司法部门的关系等。各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成员,还应重点检查以下三方面内容:(1)落实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情况:(2)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政治纪律情况;(3)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情况。
第二,以查处检察人员利用职务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整肃纪律。重点查处以下五个方面的案件:(1)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挪用扣押款物的案件;(2)泄露案件秘密、为案件当事人出谋划策、伪证包庇、徇私舞弊的案件;(3)耍特权,逞威风,乱用枪支、乱抓人、乱施械具、刑讯逼供的案件;(4)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钱物、交通通讯工具和娱乐活动,让企业等单位支付请客送礼和其他活动费用的案件;(5)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等违法创收和奢侈浪费的案件。
第三,以依法清理检察官队伍为重点,整顿组织。重点检查清理以下几种情况:(1)1995年7月1日检察官法实施以来违法任命检察官的情况;(2)依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应当免除检察官职务,实行任职回避,给予惩戒,或者辞职、辞退的情况;(3)违反规定录用检察人员、严重超编的情况。
三、教育整顿的步骤方法
(一)准备动员阶段
各级检察院要及时召开党组会或党组扩大会,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中纪委二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对本院队伍建设现状进行摸底分析,确定整顿重点,成立整顿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研究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整顿实施方案,并在全体检察干警中充分动员,使人人都明确整顿的意义、重点和步骤方法、积极参加整顿。
(二)学习教育阶段
要结合学习贯彻十五大、中纪委二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整顿的重点,采用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分专题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进行学习、教育。在思想建设方面,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反腐倡廉以及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论述,江泽民总书记关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特别是高素质的专业化政法队伍的讲话精神;在作风建设方面,重点学习党章和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关于“突出抓好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规定,以及《关于弘扬检察职业道德,热情为群众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几项规定》;在纪律建设方面,重点学习中央和高检院近年来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高检院的“十二个不准”。在依法建院方面,重点学习检察官法及其配套规定,进一步提高对依法管理检察队伍的认识,澄清对检察官法以及《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片面认识。
(三)查摆问题阶段
要结合执法大检查,紧密联系本单位、本部门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实际,充分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对照有关法律、党章党纪和检察官法、检察纪律,围绕整顿的重点内容,特别是群众意见大、影响坏的问题,一项一项找差距,摆问题。同时要开门整顿,疏通公开举报渠道,深入涉案单位或家庭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政协、纪检、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涉案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认真受理举报,以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对于检察机关的编制、用人情况,特别是检察官队伍的清理,各级院的政工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上级院的政工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
(四)整改查处阶段
各级检察院对于查摆清理出来的各种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找准症结,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于整顿前尚未处理和整顿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迅速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依照法律和纪律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从严查处。对于不适合从事检察工作的,要坚决清理出检察队伍;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要果断采取措施,组织离岗培训,经培训仍不胜任的,要降级降职,调整工作岗位;对于严重违法违纪,不再适合担任检察官职务的,属于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的应予免职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免去其检察官职务;对于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检察官,应当通过调动等方式妥善解决;对于有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的行为的检察官,要依照规定给予惩戒;对于符合辞退条件的检察官,要依法辞退。对于检察官不服处分,提出申诉控告的,也要及时受理,按规定作出处理。对于超编和违法录用人员问题,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妥善解决。在查处违法干警的同时,要毫不留情地追查有关领导的责任。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查不纠、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需要处理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一时拿不准的要请示报告。
在整改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制度上的漏洞,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修订,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特别是监督制约制度,并建立能够使制度在实践中切实得到落实的保障机制,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巩固和深化整顿的效果。
(五)检查验收阶段
为防止整顿工作流于形式,省、地两级院要对下级院整顿情况逐级进行检查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待验收合格后才能按照《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评定检察官等级。高检院对整顿情况进行抽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切实发挥作用;(2)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顿方案;(3)是否全体检察人员都参加了整顿;(4)开门整顿的情况;(5)查摆出来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查处情况;(6)结合整顿加强制度建设的情况;(7)是否对整顿情况按要求总结上报。基本要求是,通过整顿,广大干警的精神风貌有了较大的变化,一些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得到查处,比较突出的倾向性问题得到有效纠正,检察队伍的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有新的进展。省级院和分、州、市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验收标准。
四、切实加强对教育整顿工作的领导
首先,要“一把手”亲自抓,并成立由主管检察长、政工、纪检监察、机关党委负责人等组成的教育整顿领导机构,下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教育整顿的组织、协调、查处、总结、验收等各项工作。高检院已成立了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的教育整顿工作的指导。领导小组由梁国庆同志任组长,成员有:赵虹、王克、李保唐、张德利同志。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王克同志兼任主任,李保唐、叶惠伦同志任副主任。
其次,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教育整顿工作的督导。上级检察院不仅要搞好本院的教育整顿,还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派工作组督导、检查抽查、推广先进经验等多种方式,推动本地区教育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突出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教育整顿要以领导干部和案件多发部门为重点,围绕案件找问题、查原因、追责任,坚决查处严重违法违纪的大案要案。各级院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确定各自的整顿重点,哪些问题突出就侧重整顿哪方面的问题。要注意从中摸索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积累有关经验。
第四、掌握政策,依法整顿。既要使每个干警都受到教育,得到提高,又不能搞成人人过关。对大多数干警主要在于学习教育、提高认识;对有一般性错误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对错误比较严重的干部,本人能够主动向组织检讨错误并认真改正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拒不自查自纠、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必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做出处理。同时,要以调动积极因素为主,关心爱护检察人员。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执法如山的优秀干警,切实解决干警在各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
第五,要统筹兼顾,认真贯彻落实当地党委关于教育整顿的各项部署,把执法大检查与整顿有机结合起来。要正确处理教育整顿和开展业务工作的关系,使二者相互促进。
各省级院要把本地区的整顿情况于6月15日以前向高检院作出书面报告。


浅论职务犯罪的原因、表现及防治

杭州市司法局 倪毅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02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情况。据统计2002年共判处此类犯罪分子8330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比前五年上升65%。根据这类犯罪的新特点,人民法院一是重点打击收受贿赂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后台”和“保护伞”。二是重点打击庇护走私和制假售假的公务人员犯罪。三是不论职务高低,只要构成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搞法外开恩;对自首或者具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判处,做到宽严相济。四是加大适用财产刑力度,绝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五是严惩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推动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开展。该院一位负责人明确表示,当前案犯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案犯的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在此,本人就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防治作一尝试性的探讨,供参考。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 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比如据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部门介绍,税务干部执法犯法、以税谋私,已成为国家税款流失的原因之一。1996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处的63起大案要案,都与税收执法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据了解,涉案的税务人员中,有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有的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这些违法问题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重要环节。又如2001年某市一位建筑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研究发现,一个建筑项目的兴建,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项目竣工,共有23个环节可能出现违法违纪现象,轻则“吃拿卡要”,重则行贿受贿;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采购、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等环节都有可能是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区。行家们说,工程设计文件的一笔一划,一句话,甚至一个字,都是“钱”。在房地产经营上,出现犯罪的高官极多,广西的成克杰,广东的于飞,沈阳的慕绥新和马向东等,都与此有关。
对近年来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的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领导的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从犯罪性质看,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多。在这些案件当中,以小集体私分公款贪污问题突出;作案时间长、频率高、数额大的现象突出。
(二)、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是这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干部的堕落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品行堕落,沦为人民的罪人。
近日,南京市检察院对一批缉拿归案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罪情”分析,发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贪色循情。调查发现,这些人为了满足女人的欢心,不惜铤而走险“弄”钱的占了70%。另一种情况,就是用贪来的赃款找女人。从公布的厦门“远华”、沈阳“慕马”等案情看,不少犯了罪的领导干部都属这种类型。此外,家族的一些成员在其蜕变过程中有的却起到了不可小视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家族成员主要是利用干部的权力和威望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夫唱妇随”。大多数情况是丈夫担任领导职务,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投机者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则贿之,意志不坚定者也许开始还能抵挡一阵子,久而久之也就下了水,做妻子的不是劝其守节,而是同流合污。更有甚者,有些妻子在尝到“甜头”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主动进攻,利用丈夫的威望索贿,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戚火贵之妻就是这样。二是“父债子收”。有些领导干部在行违法乱纪之事时往往还装出一副清廉的样子,自己不直接收受,而是让子女帮着收,这些子女也就明目张胆地变着法子到处索要,想着法子捞钱,为其父母收“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于飞利用手中权力,由其子女出面非法炒作地皮,从中“得益”上千万元,成了“父债子收”的“典型”。三是“亲朋借威”。有些领导干部的 “七大姑八大姨”,甚至是远房亲戚、同学朋友,也凭借某些干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利”,收取“报酬”,而后与当官的亲朋共享这份“利益”。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二)、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三)、特权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有两种表现,一是在这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二是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
  (四)、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五)、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如在一些司法机关中,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法规制度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成了一纸空文。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主要发生在一线执法业务工作部门的执法环节上,问题的性质是触犯刑律。其具体表现为个别行为主体利用手中职权直接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徇私枉法,进行权钱交易。
  (二)、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问题的性质是严重违反法律规范。其具体表现是利用职务特权,违法操作,严重侵犯了相对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受到财产、人身及秩序上的损害。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背“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要求。由于行为主体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程序不公正,从而导致实体公正也无从体现,直接影响了行使职权的客观公正。亵渎了公权力的尊严,而且损害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荣誉和形象。

四、职务犯罪的防治

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人们往往关注打击职务犯罪而忽视预防工作。惩办贪污腐败,令人解气,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损失,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预防职务犯罪本人认为应做好“四强”:
(一)、强化思想建设。不少事实证明,"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陈希同、成克杰、王宝森、胡长清等,这些高级干部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以此为鉴,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思想教育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实效,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
  (二)、强化监督机制。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应该肯定,我们党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不少党内监督的好制度和经验。但是,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对掌握着各级和各部门单位最高权力的党政"一把手",由谁监督,监督什么,如何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更缺乏经常有效的具体监督措施,导致对他们的监督"失控",违法违纪的比例上升。针对这些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应从七个方面强化监督机制的建设:一是强化党内监督。要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等,强化党委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二是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中,监督权是最重要的一种。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作用。三是强化行政监督。主要是要扩大监察机关的权限,例如,给予监察机关查阅、查封银行存款权、停职检查权、奖励权,以及开除的处分权等。同时要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使之能相对独立行使监察权。此外,还要加强行政监察队伍建设,培养一支训练有素,懂政策、法律和技术的监察队伍。四是强化经济监督。这方面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授权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机构,按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和纪律对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这是防止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职务犯罪现象的重要手段。特别要加强财务监督制度,用法律制度保证财会监督人员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受监督对象支配,依法独立行使经济监督权,抓好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财会制度情况的监督。五是强化民主监督。重点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协机关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围绕反腐倡廉,积极抓好民主监督。六是强化群众监督。要明确便于群众对权力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监督的方法,同时要依法保护群众的监督权,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七是强化舆论监督。要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之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
  (三)、强化法制建设。必须重点抓住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执法。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惩戒、监督等方面的法规,比如建立《行政程序法》、《财产申报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预防职务犯罪法》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体系,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职务犯罪高发期,治乱要用重典,所制订的法规要加大惩罚的力度,量纪量刑要从重,要增加职务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在政治和经济上要给予职务犯罪分子沉重的打击,使其在党内无藏身之地。另一方面要克服执法中的"软骨病",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发生。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要依法严惩,以震慑职务犯罪分子。
  (四)、强化干部制度建设。一是抓住当前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分开,防止权钱交易。二是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党政机关普遍推行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民主讨论干部等制度。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干部政策,造成失误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三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福利分配方式。对领导干部的福利待遇要由"实物化"改为"货币化",尽可能实行领导干部住房、工作用车、出差食宿标准纳入其工资福利中,取消福利性的实物分房和公款接待,从根本上杜绝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谋私和坐超标车、公车变私车、屡屡更换新车以及公款大吃大喝现象。四是要绝对保证国家机器"吃皇粮",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及其他所有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执收执罚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铲除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土壤。五是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等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增加行政办事的透明度,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增加用权行为的透明度,由"暗箱操作"变为"阳光行动",根治"黑箱"作业。此外还要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和会计委派等制度。总之,要通过改革,努力寻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精神文明适应的,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