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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7:14: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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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9〕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坡头、黄堡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增强煤矿职工自保、互保意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炭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井作业人员是指除具备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外的所有入井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川市辖区内所有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四条 培训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强制培训的原则。各主要产煤乡镇的煤矿入井作业人员,由乡镇政府组织,区县煤矿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地方国有煤矿和非主要产煤乡镇的煤矿,由区县煤炭局负责组织培训。市政府直管煤矿由市煤炭局负责培训。
  第五条 市煤炭局对区县的培训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授课教师及培训内容
  第六条 区县培训班的授课教师由市煤炭局推荐,费用由培训单位负担。
  第七条 培训教材由市煤炭局负责审查。
  第八条 培训班开班前培训单位必须编制培训计划。
  第九条 授课教师负责编制教学大纲,由培训单位审定。
  第十条 培训以选定的教材为基础,结合实际,采用理论、案例等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授课。
  第十一条 入井工人培训必须达到72学时。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培训工作采取教考分离的方式,由市煤炭局统一命题,市、区县煤炭局按照各自培训权限负责监考、阅卷、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入井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入井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训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培训工作实行审批制度。各培训单位在培训前,必须将培训计划、培训人数、培训地点等情况书面报市煤炭局,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培训经费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由煤矿企业承担。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参加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工条件。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凭《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入井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定,保险部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入井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由市煤炭局统一监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局


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工商标〔2012〕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开放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依照《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工商局制定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台湾地区申请人)

                                  厦门市工商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开放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参照《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中申请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须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申请厦门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条 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同时为大陆、台湾地区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在厦门实际使用已满三年;其使用符合国家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该商标为厦门市相关公众所知晓;

  (四)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第四条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应当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的书面申请;

  (二)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主体资格证明和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在台湾地区和厦门市的质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能够说明该商标商品或服务在厦门市知名度、美誉度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提交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依照本暂行办法申报并被认定为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其保护和管理,按照《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任马国馨等11名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任马国馨等11名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的决定

法〔2010〕17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聘任马国馨等11名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专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重要和独特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职责,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聘任(以姓氏笔划为序):

中国工程院院士马国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玉明、中国科学院院士白春礼、中国工程院院士左铁镛、中国工程院院士朱高峰、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国杰、中国工程院院士杜祥琬、中国科学院院士赵忠贤、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中国工程院院士戴景瑞,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批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聘期五年(2010年——2014年)。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