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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

时间:2024-07-22 05:0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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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

中国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等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


  2012年12月4日至5日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例行会议在比什凯克举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艾哈迈托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萨特巴尔季耶夫、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梅德韦杰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基洛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一副总理阿齐莫夫出席会议。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萨特巴尔季耶夫主持会议。

  上合组织秘书长伊马纳利耶夫、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朱曼别科夫、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主席梅津采夫和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主席阿克马特别科夫列席会议。

  上合组织观察员国蒙古国总理阿勒坦呼亚格、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第一副总统拉希米、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第二副总统哈利利、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新闻广播部长卡马尔、印度共和国外交部东部事务秘书辛格与会并发言。

  各成员国总理在友好、建设性和务实的气氛中就世界和地区经济形势的广泛议题,以及发展上合组织框架内的经贸和人文合作的现实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了以下共识。

  一、总理们指出,世界经济尽管出现一些复苏迹象,但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远未消除。世界经济面临新的萧条、生产下滑、债务增长、失业率攀升的威胁。这些问题仍非常迫切,需要共同应对。

  上合组织成员国希望世界经济能够克服萧条的威胁,步入稳定增长和长期上升的轨道,将通过保障本国社会经济顺利发展和加强相互间经济领域合作为解决上述问题做出自己的贡献。上合组织成员国愿深化经济、财金、投资、交通、通信、替代能源、科技、创新、节能、农业、海关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发挥所拥有的合作潜力,为成员国人民和整个地区谋福祉。

  上合组织成员国主张与赞同上合组织宗旨和原则的其他组织和机制开展紧密全面的平等互利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二、总理们指出,自2011年11月7日圣彼得堡上合组织成员国总理会议以来,成员国经济和人文合作取得积极进展。

  总理们强调,在世界经济发展出现不稳定的背景下,上合组织地区呈现出发展稳定、国内生产总值保持增长和具有投资吸引力的特点。

  为促进本组织框架内多边合作持续发展,各成员国政府将共同努力,切实落实在北京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2012年6月6日至7日)期间达成的共识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落实措施计划》。

  三、总理们强调,必须共同努力制定并实施共同感兴趣的联合项目。为此,责成成员国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本次总理会议批准的《2012-2016年上海合作组织进一步推动项目合作的措施清单》。

  四、总理们指出,2012年11月13日在比什凯克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长会议审议了经济领域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总理们建议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和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更积极地参与实施在本组织框架内经济金融合作方面有前景的联合项目。

  五、总理们重申愿继续加强本国经济潜力,巩固本国金融货币体系,增加国家信贷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确保生产多元化和提高竞争力。

  为进一步发展经贸和投资合作,必须加强本组织框架内的经济和财金合作。在此背景下,2012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财政部长和中央(国家)银行行长第二次会议十分重要。

  根据各国总理2011年11月7日的指示,成员国主管部门会同上合组织秘书处就研究建立上合组织发展基金(专门账户)和上合组织开发银行开展了工作。

  总理们认为,应根据《上海合作组织银行联合体中期发展战略(2012-2016年)》,继续加强上合组织银联体在上合组织成员国投融资合作中的作用,以促进经济发展、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改善民生。

  六、总理们指出,为了促进上合组织框架内经贸合作的发展,要更有效地发挥上合组织成员国现有过境运输潜力,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加强交通合作法律基础,这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理们认为,扩大公路、铁路运输协作,建立和利用上合组织成员国境内现代化多功能国际物流中心十分迫切。

  七、总理们指出,必须推动“上合组织信息高速公路”和“利用电子签名进行跨境电子合作”示范性项目的工作。

  八、总理们强调继续深化海关合作的重要性,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备忘录》的签署意义重大。

  九、总理们认为,有必要继续在本组织框架内就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燃料能源体系给环境和气候造成的压力、发展和利用可替代能源、采用创新和清洁环保技术等问题开展合作。

  十、总理们指出,必须继续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共同应对自然及技术灾害造成的威胁,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为此,总理们高度评价上合组织成员国救灾部门为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救灾互助协定>议定书》所做的工作。

  十一、总理们认为必须继续为进一步加强上合组织框架内环保领域合作而共同开展工作。

  十二、总理们强调发展卫生领域合作的重要性,表示支持深化该领域的全面合作。

  总理们指出在防止传染病扩散领域的合作取得积极进展,表示支持在卫生防疫方面进一步扩大合作。

  十三、总理们积极评价人文领域合作成果,认为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文化部长会议(2012年6月4日至7日)达成的共识十分重要。总理们支持在文化、体育、旅游、科技、环保等方面开展合作,巩固上合组织地区各民族、宗教和文明和谐共存的古老传统。

  十四、总理们支持同上合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国积极合作,欢迎吸纳这些国家的潜力,共同参与本组织框架内的活动。

  十五、总理们通过了上合组织秘书处关于《上合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实施情况的报告。

  总理们还审议了上合组织常设机构相关财务和组织问题,批准了本组织2013年预算。

  总理们高度评价本次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的组织和举办水平,对吉方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

  下次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将于2013年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举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艾哈迈托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 萨特巴尔季耶夫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梅德韦杰夫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阿基洛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一副总理 阿齐莫夫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于比什凯克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衡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施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设置的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及他人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标志,以及户外公益性宣传设施。
兼有单位或项目名称、字号、品牌、商标、标志、标识、图案等广告内容的户外标志牌、指示牌、指路牌,按户外广告设施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水面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类型包括: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含广告内容的店牌、招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移动广告;
(三)用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商品展销、开业庆典等营造气氛,短期(5日内)设置的布幅、张贴画、气球、充气类实物模型等临时性广告。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和规划许可审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消防、财政、物价、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控制性详规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设施。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地及公共建(构)筑物、空间设置大型固定户外广告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行有偿使用,其使用权采取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取得。
中、小型固定广告、移动广告、其他临时性广告设施设置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市政府定期组织大型固定广告设施使用权拍卖。拍卖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物价、监察、法制等部门参与。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获得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变更使用权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书;
(二)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单位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合法资质证明等;
(三)广告设施设计平面图、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
(五)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和设计方案;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八)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年限在拍卖协议或审批文书中确定,使用期满,广告设施使用权自行终止,所发布的广告应当自行拆除。
在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和损坏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九条 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对户外广告设施定期维修和翻新,及时拆除过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保证设施稳固、安全、美观。
第二十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要拆除使用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和使用人限期拆除。因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和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益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便民信息、招工租售等小广告应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禁止乱张贴、涂写小广告。
第二十二条 店堂牌匾按城市街景规划和《衡阳市地名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倡导一街一景。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报告求真务实,对一年来政府工作的回顾和总结实事求是,充分反映了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各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同时指出了前进道路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今年政府工作的部署,贯彻了科学发展观,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切实可行。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的一年,是我国发展进程中重要而非同寻常的一年。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和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迎难而上,顽强拼搏,开拓创新,夺取了抗击非典的重大胜利,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显著成就,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迈出重要步伐。国务院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议对国务院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指出,2004年是我国改革和发展十分关键的一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切实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更加注重搞好宏观调控,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改革创新,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努力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会议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适时适度调整政策的力度和重点。适当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遏制部分行业和地区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会议强调,要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必须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抓好增加农民收入、增加粮食生产。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多渠道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要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推动东中西部地区协调发展。

会议强调,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切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重点加强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推进科技发展和体制改革。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积极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发展和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会议强调,要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逐步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推进金融、财税、投资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力度。要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外资,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努力保持对外贸易适度增长。

会议强调,要加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拓展就业渠道,改善就业和创业环境,增加就业和再就业。健全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加强“两个确保”工作,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抓紧解决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问题。努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

会议指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侨务政策,继续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严肃查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政风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克服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反对奢侈浪费,杜绝弄虚作假,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会议强调,要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广泛团结香港、澳门各界人士,维护香港、澳门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发展。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积极推进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继续推动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恢复两岸对话和谈判。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

会议指出,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推进与各国的友好交往与合作,继续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努力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同心同德,开拓前进,夺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