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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08:4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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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政府令第78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24日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在2009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21件,废止33件。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11年6月30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一:

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1.
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2.
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

3.
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

4.
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5.
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6.
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

7.
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

8.
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

9.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

10.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

11.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

12.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

13.
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

14.
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

15.
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

16.
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

17.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

18.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

19.
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

20.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

21.
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

22.
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

23.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

24.
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

25.
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市政府令第48号)

26.
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9号)

27.
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0号)

28.
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1号)

29.
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2号)

30.
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3号)

31.
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4号)

32.
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5号)

33.
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6号)

34.
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57号)

35.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36.
扬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

37.
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

38.
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

39.
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

40.
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

41.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66号)

42.
扬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

43.
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44.
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

45.
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

46.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47.
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48.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

49.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50.
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5号)

51.
扬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52.
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

53.
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

54.
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

55.
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

56.
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

57.
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

58.
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

59.
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

60.
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

61.
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

6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

63.
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

64.
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

65.
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

66.
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

67.
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

68.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

69.
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

70.
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

71.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

72.
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

73.
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

74.
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

75.
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

76.
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

77.
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

78.
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

79.
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

80.
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

81.
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

82.
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

83.
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

84.
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

85.
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

86.
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

87.
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

88.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

89.
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

90.
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

91.
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

92.
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

93.
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

94.
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

95.
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

96.
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

97.
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

98.
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

99.
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

100.
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

101.
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

102.
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

103.
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

104.
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

105.
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

106.
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

107.
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

108.
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

109.
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

110.
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

111.
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

112.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

113.
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

114.
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

115.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

1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

117.
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

118.
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

119.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

120.
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

121.
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

122.
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

123.
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

124.
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

125.
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

126.
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

127.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

128.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

129.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

130.
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

131.
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

132.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

133.
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

134.
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

135.
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

136.
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

137.
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

138.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

139.
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

140.
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

141.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

142.
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

143.
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府发[2008]21号)

144.
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3号)

145.
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4号)

146.
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5号)

147.
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扬府发[2008]70号)

148.
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 (扬府发[2008]112号)

149.
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扬府发[2008]127号)

150.
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扬府发[2008]139号)

151.
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 )扬府发[2008]140号)

152.
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 (扬府发[2008]147号)

153.
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08]158号)

154.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08]162号)

155.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 (扬府发[2008]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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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政办发[2008]86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财政部令第3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州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房地产管
理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进行改建、新建和开发
的,须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各类建设和开发。

  第四条 州财政局对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能。
根据工作需要,州财政局委托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州直行政事业单位
的房地产建设和使用进行统一经营。

  第五条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核查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房
地产,建立房地产档案,报州财政局备案。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汇报经
营情况。

  第六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统一
经营(租赁)后,其收益不得低于管理单位已达到的水平,并全部上
交州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与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未
到期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转签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的,由州机关事
务管理局按招投标程序,对外公开招标,与中标者签订房地产租赁合
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6〕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但因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
  (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
  第三条(供地方式)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地方式,参照适用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一般规定。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项目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第四条(用地审批)
  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单建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划拨土地决定书,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和建筑面积。
  第六条(出让金的规定)
  经营性项目的地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参照地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收取。具体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属于经营性用途的,转让时由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实施建设;竣工后,该地下建(构)筑物的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为其地下土地使用权范围。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
  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等的房地产权利登记,应当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处理。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地下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进行记载,并注明“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为该地下建(构)筑物建成后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
  对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建造的地下建(构)筑物,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应当提交《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文件,但地下部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除外。其中,房地产登记申请人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主体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向有关部门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告。公告六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应当核准当事人的登记申请。
  第九条(房地产权证注记)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地下建(构)筑物的房地产权证中注明“地下空间”;属于民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民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
  第十条(房地产测绘)
  地下空间的房地产测绘规范,参照适用《城镇地籍测量规范》、《上海市地籍测量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解释。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