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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乡村旅游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06 08:4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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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乡村旅游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乡村旅游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乡村旅游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湘西自治州乡村旅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旅游管理,规范乡村旅游服务,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湘西自治州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村旅游是以乡村地域及与农事和农家相关的风土、风物、风俗、风景组合而成的乡村特色旅游资源为吸引物,吸引旅游者前往休闲、游憩、观光、体验及餐饮、住宿的旅游活动。乡村旅游景点是指能够提供开展乡村旅游活动的空间地域,具备相应旅游服务功能、组织机构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旅游点。

  第三条 对乡村旅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制度。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乡村旅游的总体规划和行业管理。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的详细规划和日常行业管理。其它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州、县市分别设立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分级评定和复核。

  第四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旅游开发、乡村旅游经营、乡村旅游管理和乡村旅游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乡村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条 开发乡村旅游,应当依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开发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湘西自治州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所在县市旅游业发展详细规划要求,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资源保护,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第七条 开发乡村旅游,应当突出民族特色,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深度挖掘民族文化内涵,营造浓郁的民族氛围,提升乡村旅游的核心竞争力。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开发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乡村旅游经营基本条件

  第八条 资源条件

  (一)具有浓郁的乡土风情和田园风光,生态环境保持良好;

  (二)民居建筑体现民族特色、传统风貌,对不协调建筑进行改造整治;

  (三)有地方乡土特色和体现民俗民风的文艺表演等旅游项目;

  (四)有以农、林、牧、渔等为基础的农业产业,能提供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原料的具有农家特色的菜肴;

  (五)乡村旅游点服务员应统一着民族生活服装,使用民族语言;

  (六)有体现民族建筑特色的门票站和游客服务中心,有专用停车场和旅游星级厕所。

  第九条 从业资格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下列手续和证照:

  (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七)卫生许可证;

  (八)排污申报许可证;

  (九)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十)其他需要行政许可的证照。

  第十条 环境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符合所在乡镇总体规划;

  (二)区域内生态环境良好,区域周围500m范围内无污染源;

  (三)区域内环境整洁,有垃圾回收处理设施,无摆摊设点、乱堆乱放现象;

  (四)进行改水、改厕、改厨和绿化、美化、亮化等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一条 安全条件

  (一)可进入性好,应有公路、水路到达,并能保证交通工具的通行安全,主要路口应有明显的指路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坚固,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三)供电系统保护装置和电气设备完好、安全;

  (四)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五)远离地质灾害和其他危险区域,无安全隐患,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

  (六)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

  第十二条 服务设施

  (一)有开展游乐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娱乐设施,接待区域的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二)餐饮场所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餐厅位置合理、采光通风良好,地面硬化防滑并易于清洗,其面积及桌、椅、餐具应满足接待能力要求。厨房配有防蚊、防蝇、防鼠设施,配有冷冻、冷藏、消毒等设备。

  第四章 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申报与审定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申报星级乡村旅游景点。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报审按申请、初审、验收、审定、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湘西自治州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申请审定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报告书》的要求进行自评,然后向所在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报告书》及自评情况,同时附有关文字、图片等资料。

  第十五条 初审。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初审由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提出的预审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应在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报告书》中所有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初审对象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初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后,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向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报告书》及初审情况,同时附有关文字、图片等资料。

  第十六条 验收。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验收由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定委员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应对《报告书》中的所有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及时将验收情况向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验收对象反馈,并向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审定。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审定由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验收工作结束后,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应根据验收组对申报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验收情况,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集中进行审查核定。

  第十八条  发证。经过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的乡村旅游景点,正式命名为“湘西自治州星级乡村旅游景点”,并颁发标牌和证书,每年集中命名一次,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  管理和处罚

  第十九条 对乡村旅游景点实行综合管理,由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工商、安监、卫生、物价、民委、环保、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消防、税务、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乡村旅游相关经营项目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应使用物价部门审核的门票和税务部门审核的发票。同时,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及收费文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乡村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对星级乡村旅游景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三年重新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评为三星级以上的乡村旅游景点,将其确定为重点保护特色村寨,州直相关部门优先安排项目资金,进行产业扶持,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在乡村旅游景点消费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者。

  第二十五条 星级乡村旅游景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乡村旅游星级等级;构成违法违规的,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盲目开发,违规经营,造成资源破坏的;

  (二)将餐饮、运输、表演和门票捆绑销售,采取高额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乡村旅游市场秩序的;

  (三)拉客宰客,打虚假广告,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四)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30 号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03年8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
府第十三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杨 晶 
2003年8月26日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
素质教育 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等法律,结合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都有参加继续教
育的权利 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
中等教 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目的。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
结合、注 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
教育工作 。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
责是:
  (一)负责制定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规划;
  (二)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组织编译、审定和选用教材;
  (三)审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格;
  (四)组织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建立、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
网络;
  (五)负责对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自
治区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
作。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以下类型:
  (一)新任教师培训;
  (二)教师岗位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学历进修;
  (五)其他类型的培训。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个培训周期内,新
教师的培 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参加学历进修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免于参加同期其他形式的相同内容的培训。
  第十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和普通师范院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培训
基地。综 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与中小
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
  第十一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应当与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电化教育等机
构配合, 共同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
的教师在 校在岗培训。
  中小学校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
区域内中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与本规定相配套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实行政府、学校和教师
共同承担 成本的分担机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同级财政拨付,由旗县级
以上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经费管理权限,每年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
按中小学 教师工资总额的1-2%安排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从城市教育费附
加中提取不低于15% 的经费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骨干教师培训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
待遇,学 费、差旅费按学校所在地有关规定支付或者报销。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继
续教育经 费,由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建设。办 学条件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培训机构,不得承担教师培训任
务,当地中小学教师 的培训任务可由异地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加强中小
学教师培 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中小
学教师继 续教育工作,设立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培训援助专项基金,对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 材的编译和出版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学研究
工作,逐 步建立区域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研网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证书制度。
  高级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初级中学和
小学教师 继续教育证书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
培训机构颁发。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和晋级的必备条件,未经资
格认定的 培训机构出示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
门责令其 改正或者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未按本规定开展教师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取消 其参加教师职务评聘或者晋级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珠府办〔2008〕62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专门研究和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中的相关事宜,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下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主要事项:

(一)项目推进中的用地(含征地拆迁)、规划、环保、设计方案;

(二)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安排及突发的设计方案变更等;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协助市长主管政府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参加,市政府秘书长、协助主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发展改革、监察、国土、规划、建设、审计、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和市府办分管投资项目工作的副主任参加会议。

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其他市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组织召开。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会议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一)收集联席会议研究议题。

(二)根据职能分工,分别将议题征求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再提交会议研究。

各部门应积极沟通,加强协调,在职责范围内解决相关议题,确需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再提交会议研究。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汇总意见后提交会议审议。

(四)负责联席会议通知。

(五)负责联席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定期于每月15日(逢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召开。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议事过程、个人意见,未经会议授权,与会人员不得对外公开。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

第八条 联席会议纪要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审核后,送市长和与会副市长会签。会签后由市政府发文。会议纪要印发给市委正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市政府副市长、各列席单位。

会议决议由各职能部门执行,并根据会议决定提出承诺办理时限,限期执行。

第九条 市府办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督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