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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时间:2024-05-20 10:4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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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8月29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历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停止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海运条例》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四)母公司的《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五)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六)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七)《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员的从业资历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项业务的,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五、删去第三十三条。
  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到交通运输部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书》”。
  七、删去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八、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并修改为:“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由交通运输部依照《海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备案人实施处罚。班轮公会不按规定报备的,可对其公会成员予以处罚”。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4年)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独设立的房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负责答复举报人。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文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到核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年检。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上一等级资质条件的,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合并后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八条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的机构,应当持有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的土地估价工作。

  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咨格证书;其他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三章开发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优先开发城市居民普通住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

  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设备、道路、绿化等,在其院落、房屋组团内的,移交小区业主管理;在院落、房屋组团外的,移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商业网点、文体用房,已进入项目开发成本的,所有权归小区业主所有;未进入项目开发成本的,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上款所有权的划分,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计部门审核认定;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章转让管理

  第十四条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可以依法转让。

  本条例所称转让,包括买卖、赠与等。

  第十五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应当向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六条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转让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先取得与所开发项目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商品房购销双方应当签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销售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已经销售、预售商品房但未交付使用的,项目转让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人。购房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提出解除原商品房购销合同。

  购房人在三十日内未提出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项目转让人、受让人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变更协议。项目受让人应当在变更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项目转让人、购房人原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变更协议到原《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除项目受让人与购房人另有约定外,原购销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不变。

  第二十条房地产转让,转让方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第二十一条预售商品房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商品房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但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及省外房地产企业进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

  (一)预售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预售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预售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预售开发项目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预售开发项目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预售开发项目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取得委托书。代理销售、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预购房人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第五章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可以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可以依法出租。

  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前二个月通知房屋承租人;租赁期不满二个月的,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承租人。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他人,并签订转租合同。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转租合同随之变更或者终止。

  第二十七条房屋租赁(含转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及资料。

  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原租赁合同;出租代管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物,确需拆改、扩建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抵押管理

  第二十九条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预购的商品房、在建房地产工程可以抵押。

  抵押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抵押在建房地产工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

  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在不超出余额部分价值的范围内再次抵押。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事先告知抵押权人。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取得房屋部分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应当经其他所有权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评估其价值,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已出租的房地产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和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

  第三十三条以预购商品房或者在建房地产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办理权属预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在抵押期限内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抵押人应当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抵押合同变更或者终止,抵押人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资质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未经培训合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核发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明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订,规定了安全现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矿山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生产企业除外)安全现状评价。

  2.安全现状评价目的

  安全现状评价目的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的安全评价,通过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危险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定义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是在系统生命周期内的生产运行期,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及其危险度的评价,查找该系统生产运行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判定其危险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使系统在生产运行期内的安全风险控制在安全、合理的程度内。

  4.安全现状评价内容

  安全现状评价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进行的,应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设施、设备、装置、贮存、运输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安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 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采用恰当的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2)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故隐患,采用科学合理的安全评价方法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事故模拟,预测极端情况下事故的影响范围、最大损失,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概率,给出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

  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根据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进行整改优先度排序;

  4)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现状评价的结果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按计划加以实施和检查。

  5.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程序

  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程序一般包括:

  1)前期准备;

  2)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的识别;

  3)定性、定量评价;

  4)安全管理现状评价;

  5)确定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6)确定评价结论;

  7)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

  5.1 前期准备

  明确评价的范围,收集所需的各种资料,重点收集与现实运行状况有关的各种资料与数据,包括涉及到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安全、职业危害、消防、技术检测等方面内容。评价机构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确定的评价范围进行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所需主要资料从以下方面收集:

  1)工艺;

  2)物料;

  3)生产经营单位周边环境情况;

  4)设备相关资料;

  5)管道;

  6)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

  7)公用工程系统;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规章制度及企业标准;

  10)相关的检测和检验报告。

  安全现状评价所需主要资料清单见附录A。

  5.2 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的识别

  应针对评价对象的生产运行情况及工艺、设备的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危险性分析,确定主要危险部位、物料的主要危险特性,有无重大危险源,以及可以导致重大事故的缺陷和隐患。

  5.3 定性、定量评价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确定评价的模式及采用的评价方法。安全现状评价在系统生命周期内的生产运行阶段,应尽可能的采用定量化的安全评价方法,通常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安全检查表检查——危险指数评价——重大事故分析与风险评价——有害因素现状评价”依次渐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性评价模式,进行科学、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

  通过定性、定量安全评价,重点对工艺流程、工艺参数、控制方式、操作条件、物料种类与理化特性、工艺布置、总图、公用工程等内容,运用选定的分析方法对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逐一分析,通过危险度与危险指数量化分析与评价计算,确定事故隐患部位、预测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同时进行风险排序,结合现场调查结果以及同类事故案例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和概率,运用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重大事故模拟,模拟发生灾害性事故时的破坏程度和严重后果,为制定相应的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供数据。

  安全现状评价通常采用的定性、定量安全评价方法如下:

  1)定性评价方法:

  预先危险性分析;

  安全检查表;

  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

  故障假设分析;

  故障树分析;

  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

  风险矩阵法等。

  2)定量安全评价方法:

  道化学火灾、爆炸危险指数法;

  蒙德火灾、爆炸危险指数法;

  故障树分析;

  事件树分析;

  QRA定量评价;

  安全一体化水平评价方法;

  事故后果灾害评价等。

  5.4安全管理现状评价

  1)安全管理制度评价;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及演练计划。

  5.5 确定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综合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并按照安全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解决方案的排序,列出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紧迫程度,针对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及改善安全状态水平的建议。

  5.6评价结论

  根据评价结果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当前的安全状态水平,提出安全可接受程度的意见。

5.7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与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将双方的意见连同安全评价报告一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建议参照如下所示的主要内容。不同行业在评价内容上有不同的侧重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补充。

  6.1 前言

  6.2 目录

  6.3 评价项目概述

  1)评价项目概况;

  2)评价范围;

  3)评价依据。

  6.4 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

  1)评价程序;

  2)评价方法。

  6.5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工艺过程、物料、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水、电、汽、风、消防等公用工程系统、危险物品的储存方式、储存设施、辅助设施、周边防护距离及其他。

  6.6定性、定量化评价及计算

  通过分析,对上述生产装置和辅助设施所涉及到的内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后,运用定性、定量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化和定量化评价,确定危险程度和危险级别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后果,为提出安全对策措施提供依据。

  6.7事故原因分析与重大事故的模拟

  1)重大事故原因分析;

  2)重大事故概率分析;

  3)重大事故预测、模拟。

  6.8 对策措施与建议

  6.9 评价结论

  7.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现状况评价报告的内容要详尽、具体,特别是对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要准确,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计划科学、合理、可行和有效。安全现状评价要由懂工艺和操作、仪表电气、消防以及安全工程的专家共同参与完成,评价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应涵盖评价范围所涉及的专业内容。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数据完整、取值合理、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8.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附件

  1)数据表格、平面图、流程图、控制图等安全评价过程中制作的图表文件;

  2)评价方法的确定过程和评价方法介绍;

  3)评价过程中专家意见;

  4)评价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交换意见汇总表及反馈结果;

  5)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原始数据资料目录及生产经营单位证明材料;

  6)法定的检测检验报告。

  9.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1)封面(参见附录B)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3)著录项(参见附录C)

  4)目录

  5)编制说明

  6)前言

  7)正文

  8)附件及附录

  10.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安全现状评价所需主要资料清单

  A.1工艺

  1)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及其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步骤或单元操作过程,包括从原料的贮存、加料的准备至产品产出及贮存的整个过程操作说明

  2)工艺变更说明书

  A.2物料

  1)主要物料及其用量

  2)基本控制原料说明

  3)原材料、中间体、产品、副产品和废物的安全、卫生及环保数据

  4)规定的极限值和(或)允许的极限值

  A.3 生产经营单位周边环境情况

  1)区域图和厂区平面布置图

  2)气象数据、人口分布数据、场地水文地质等资料

  A.4 设备相关资料

  1)建筑和设备平立面布置图

  2)设备明细表

  3)设备材质说明、大机组监控系统、设备厂家提供的图纸

  A.5 管道

  1)管道说明书、配管图

  2)管道检测相关数据报告

  A.6 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

  1)生产单元的电力分级图、电力分布图

  2)仪表布置及逻辑图、控制及报警系统说明书、计算机控制系统软硬件设计、仪表明细表

  A.7 公用工程系统

  1)公用设施说明书

  2)消防布置图及消防设施配备和设计应急能力说明

  3)系统可靠性设计、通风可靠性设计、安全系统设计资料

  4)通信系统资料

  A.8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A.9 规章制度及标准

  1)内部规章、制度、检查表和企业标准

  2)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经验

  3)维修操作规程

  4)已有的安全研究、事故统计和事故报告

  A.10 相关的检测和检验报告

  附录B: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B.1 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建设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封面最后两行分别是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B.2 封面样张 (略)

  附录C:

  著录项格式

  C.1布局

  “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课题组长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安全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安全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 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安全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求 手写签名。

  C.2 样张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