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4:03: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12〕121号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我部决定在2012年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现将《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地区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计划进行细化、完善,落实分工,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请将修改确定后的活动计划(方案)于4月10日前报我部。

(联系电话:010-68205322)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部署和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安排,决定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十二五”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中小企业成长规划确定的目标,以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为核心,以“服务企业、助力成长”为主题,以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为载体,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构建公共服务体系为支撑,以促进创新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三型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为工作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依靠有关部委、依靠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靠社会力量,集聚资源,为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全面提升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和水平,营造全社会关注、服务中小企业的良好氛围,推动中小企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贯彻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组织开展全方位的服务活动,初步形成全社会关注、服务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良好氛围,力争实现工商登记中小企业户数增长8%,中小企业增加值增长8%以上。

  二、工作方式

  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遵循政府倡导、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动中小企业工作迈上新台阶。一是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加快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各项配套政策,推动现有各项政策的落实,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强化部门之间合作,依照各自职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位的支持;推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及时掌握中小企业运行动态及存在问题,为政策制定调整提供依据。二是加强协同配合,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统一部署,将服务年活动与其他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融入到工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三是发挥有关协会组织和部属单位优势,在重点领域带头开展服务活动。四是积极组织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服务年活动总体方案和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细化政策措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组织开展各项服务活动。五是加强政策和宣传引导,调动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参与服务年活动,形成全社会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活动内容

  (一)政策咨询服务。以推动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和“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实施为重点,建立完善的多层次宣贯体系。一是抓好配套政策文件制定出台。加强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各单位按照分工要求和计划进度完成相关工作。二是抓好政策落实。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共同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三是抓好政策宣传服务。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现场宣讲、印发手册、网络在线解读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的政策宣传活动,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组织开展政策大讲堂活动,组织专家团队深入集群和园区,提供现场政策咨询宣讲服务;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政策咨询服务,促进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四是实施企业减负专项行动。联合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解决中小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乱收费、乱摊派、索要赞助等问题;组织开展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周、现场经验交流及监督检查活动;加快推进《企业负担监督条例》立法工作。

  (二)投资融资服务。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重点,促进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环境优化,继续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务实推进与建行、交行、国开行等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加快中小企业融资第三方平台建设。依托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上市、“三集”发行等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培训和咨询服务。促进担保机构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力争2012年新增担保业务额1.5万亿元,新增服务企业25万户。推动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誉优良、经营规范、服务中小企业业绩突出的100家担保、再担保机构,建立稳定的银担合作关系。

  (三)创业创新服务。以支持三型企业为重点,细化三型企业标准,加大支持力度。在创业服务方面,发挥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改善创业环境、强化创业辅导培训,加强政策引导,培育和支持600家创业基地建设;开展创业辅导走基层活动,组织专家和服务机构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会同教育部,继续组织开展大学生网上招聘活动,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网络招聘信息服务;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组织开展大型创业咨询服务活动。创新服务方面,着力培育和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与科技部签定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进步,创新发展;开展携手推进信息化活动,推动信息化服务联盟、大型IT企业、电信企业、信息安全企业为100万户以小型微型为主的中小企业开展培训和技术服务;落实“宽带普及提速工程”,实施中小企业宽带应用提升计划;与知识产权局共同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指导地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活动,由专家和服务机构深入产业集群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现场咨询;配合“百项技术创新推进计划”,根据各地中小企业特点,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对接和成熟适用技术推广活动。

  (四)转型升级服务。以改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为重点,组织带动服务资源,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建立和完善800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第二批200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示范平台认定与产业基地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有机衔接,能力提升工程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示范平台认定重点向产业示范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倾斜;组织开展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承诺签字活动,带动当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遴选百家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援助示范、咨询服务;促进军工企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开展交流合作,推动军民融合发展;配合“两化融合深度行”、“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年”等专项行动开展相关活动。继续办好第9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和第7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展示、推介、对接和国际采购等服务;办好在德国汉诺威工业博览会期间举办的中德中小企业合作论坛,对中小企业在博览会期间签订的技术经贸合同,优先支持申请国开行20亿欧元专项贷款;支持各地举办专业展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专业展览展销活动。

  (五)管理提升服务。以实施管理提升计划为重点,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服务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培养人才,提高管理水平。继续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通过远程网络、短期集中面授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营销、质量、安全生产、财务(重点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管理培训,预计全年培训50万人次;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组织部属高校、事业单位及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服务;开展第二期中德政府合作培训项目,选派部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赴德国免费培训;指导开展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试点工作;开展知名专家走进中小企业活动,通过服务机构组织财会、管理、法律、营销等方面的专家,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诊断、管理咨询服务。

  (六)舆论宣传服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升全社会对中小企业的认识,形成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共识,提振中小企业信心,扩大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的社会影响。配合中央宣传部,与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继续开展“中小企业巡礼”系列活动;与新华社合作开展“转型铸造品牌”宣传活动;与经济日报合作,开辟“中小企业之窗”,宣传中小企业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周宣传活动;各地充分利用当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配合开展服务年活动的相关宣传;发挥《中小企业简报》和部属媒体的作用,及时反映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组织汇编和宣传百家创业、创新、转型升级的优秀中小企业典型案例,弘扬创业精神和企业家精神。

  四、活动安排

  (一)服务年重点活动安排。服务年活动期间,在全面做好中小企业工作的基础上,邀请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参加,组织开展系列重点活动(见附件1)。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已制定的服务年活动计划基础上,根据印发的总体方案进行细化完善,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各项活动。

  (二)主题宣传活动安排。六项服务内容贯穿服务年始终。为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从3月份起,每两个月通过媒体集中宣传一项重点服务内容,并安排相应的一至两项重点活动(见附件2)。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印发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总体方案。成立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由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任同志任组长,部内中小企业工作小组成员司局负责同志参加,负责服务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定期会商,研究、落实服务年活动安排,考评各地活动开展情况等。中小企业司承担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省(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服务年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本地区服务年活动领导责任主体和任务分工,保证各项活动顺利完成。

  (二)加强合作,协同推进。充分动员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社会各方面力量,汇聚各方面的智慧与资源优势,加强合作,共同开展服务中小企业活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召开协调会,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听取意见建议。根据区域特点和中小企业需求,加强工作引导,创新方式方法,务实开展服务活动。

  (三)加强考评,保证实效。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各地活动组织开展情况,发现典型、树立典型、宣传典型。利用《中小企业简报》,不定期编发服务年活动专刊,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地方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考评机制,对服务年活动开展评估问效,对活动开展好、成效突出、中小企业满意度高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扬。

  附件:1.中小企业服务年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活动安排
     2.中小企业服务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主题宣传活动安排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519041.html

劳动部关于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部分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和统筹覆盖范围的扩大与管理层次的提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重要内容的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有
关要求,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企业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管理,采用委托银行、邮局以及依托社区和在企业设立社会保险派出机构等多种形式发放。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所确定的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和要求
,积极稳妥地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为全面实现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奠定基础。
二、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国务院确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和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应率先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其它暂不具备全面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养老金社会
化发放工作。特殊困难企业中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应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精神予以解决。
三、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要以就近、安全和方便广大离退休人员领取为出发点,分别采取以下形式:
委托银行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实施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为推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开展,劳动部与中国工商银行已联合发出《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71号),明确规定各级工商银行在代发养老金工作
中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和牡丹卡)。
对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邮局、银行办理邮寄发放或异地支付。
依托社区发放。在城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社区现有组织机构、人员及服务设施发放养老金,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设立派出机构发放。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并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具备一定办公、活动场所的大中型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经费开支的情况下,与企业协商设立社会保险派出机构发放养老金,并开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送。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向离退休人员发送养老金。
除上述几种方式外,各地在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领到养老金的前提下,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可积极探索社会化发放的新途径、新方式,并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四、加强基础管理,保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1.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结算的地区,要尽快改变现行的结算方式,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集。一步到位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逐步过渡,但必须列出过渡的时间表,并报上一级经办机构批准。
2.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和社会监督,保证基金的完整与安全。为加大基金调剂余地,增强抗风险能力,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向省级统筹过渡,已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相应加大基金的调剂力度。
3.建立基金储备预警制度,加强分析预测和信息交流,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准备。
4.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要加强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和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发放养老金,提高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5.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别同企业、银行、社区、派出机构等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科学规范的社会化发放操作程序。要对社会化发放工作进行跟踪调查,帮助承办单位简化领取手续,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单位,
还应设立咨询电话或提供查询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加强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劳动部拟定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进度表》(附后),并将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建立信息反馈及调度运转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进程,加强调查研究,实施分类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劳动部提出的工作进度要
求和评估标准,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自查、抽查制度,每年要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部依据各地自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国。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涉及到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与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秘密切相关。各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抓住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养老金社会化发
放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进度表(本刊略)




1996年12月18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06〕5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条 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至少每二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至少每三至五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第六条 主要道路临街公共建筑和住宅楼阳台、窗台、平台、外走廊,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雨棚等,物品堆放有序,并不超过护栏高度。



  阳台外不得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七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擅自书写、张贴标语及广告性文字。危险、破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



  第八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等情况,应在规定限期内修复。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各种地下管网井盖应保持齐备完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



  第九条 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品的应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运输途中不得有飞扬、撒落、滴漏现象。



  第十条 人行道板应铺筑平整、牢固,彩板应色彩均匀、和谐,线条和图案清晰;道路隔离护栏等设施设置整齐、规范,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定期冲洗,减少扬尘。主要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按照《湖州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浸漫路面、堵塞管道,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 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墙空调室外机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安装牢固安全,高度不低于2米,并保持其外观清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



  第十四条 沿街建筑物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栅栏,防盗窗安装时不得超过窗台外沿,其式样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和整体要求,颜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锈蚀、变色、陈旧、破损的防盗窗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



  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采用花窗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六条 遮阳(雨)篷的设置按照《湖州市中心城区临街遮阳(雨)篷设置规定》执行。



  沿街商店不得跨越店门经营。



  第十七条 机动车应停在指定的车辆停放泊位,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及公共场地上施划车辆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 车辆清洗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不得影响周围环境与交通。场地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和泥沙沉淀设施,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在城市桥梁、道路两侧的栏杆、路灯杆、电线杆、透景栅栏和临街建筑立面上不得擅自设置条幅、布幔、彩旗、气拱门和气球等宣传物品。在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车身设置的广告不得覆盖整个车体立面,画面应美观大方。



  第二十条 条幅、布幔、彩旗、气拱门和气球等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设置期间设置者应加强巡查、整修,期满后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牌、宣传画栏、招贴栏、读报栏等设置应经批准,位置应适当,造型规格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有破损、脱落、变色、锈蚀的,应及时修复或拆除,灯光等附属设施保持完好。



  户外广告不得与交通标志相混淆,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防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二条 沿街店面店牌(店招)的设置规格应与店面整体结构相协调,一个店面一般设置一个店牌(店招)。店牌设置可能影响周围其他用户的,应该征得其同意。



  第二十三条 店牌名称及各种广告的文字使用应正确、规范;文字缺损的,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引标志、公交站亭等城市交通设施,设置在地面的邮政、各类通信(传媒)设施,以及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应设置规范、标示醒目、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



  道路两侧路灯的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度等应符合相关规范。



  第二十五条 道路两侧果壳箱、垃圾收集点等环卫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有缺损的,应及时修复。主要道路两侧禁止设置垃圾桶。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标志明显,保持内外整洁、完好。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共厕所设施等级应达到一类水平,其他地区不低于二类水平,建筑造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车站、码头、立交桥、体育馆、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夜市和早餐点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前提下,统筹安排,定时定点经营,保持经营摊点及周围的整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 在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和行道树上不得吊挂、晾晒杂物。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古树名木分别按《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河道、驳岸、河岸景观通道及河道设施应保持完好。



  河道两岸禁止堆放、倾倒各类废弃物品;禁止擅自堵塞或填埋河道;禁止搭建有损驳岸的构筑物及损毁河岸通道、河道设施。



  第三十条 河道景观地带禁止洗涤、垂钓和用网箱等工具从事捕捞作业。船只应停靠在固定位置。废弃船只不得滞留在河道中。禁航区域不得有船只通行或滞留。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成员部门及城市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实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给予指导纠正;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