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5 12:51: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拍卖企业设立的审核许可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和审核手续)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拍卖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拍卖企业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资格应当进行审核的,由市商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拍卖法中有关条款的实施)
《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系指有2名或者2名以上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
市商委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时,对《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应当征询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五条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审核手续)
申请人在取得批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办理营业执照的手续)
申请人在取得批准文件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拍卖罚没物资的条件)
拍卖企业申请从事拍卖罚没物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业满2年;
(二)有4名或者4名以上拍卖师;
(三)年拍卖额达到一定的规模;
(四)拍卖活动的手续完整规范;
(五)有适合拍卖罚没物资的场所和设施;
(六)无违法经营活动的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拍卖罚没物资和审核手续)
拍卖企业需拍卖罚没物资的,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拍卖罚没物资指定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变更、注销手续)
拍卖企业分立、合并、歇业、解散的,应当向市商委和区、县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条 (年审)
市商委对批准文件和拍卖罚没物资指定企业证书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一条 (罚没物资的解释)
本规定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不向企业指定产品、不向企业指定服务、不向企业指定供货商“三不指定”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

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正常活动,不得以备案、评优为由,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和行业保护或限制,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产品、技术服务或供货商。

三、不准接受有关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报酬和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

五、不准参加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六、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摊派或推销书刊、设备和产品等。


化工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对外工作的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


化工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对外工作的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的精神,规范化工行业协会对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化工行业协会的对外工作应坚决贯彻中央的改革开放政策,结合化学工业实际,切实从协会需要出发,认真掌握,严格把关;组织出国考察与培训、邀请专家来华讲学、举办技术交流和研讨会以及在华(或境外)举办展览会等对外活动,应有利于促进化工经贸和科技合作。
二、出国考察、培训
1.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出国考察、培训的规定办理。
2.在向部国际合作司递交出国申请报告前,需先征得部行业指导司和化工协会联合会的同意。
3.在组团出国申请报告中应说明出访必要性及背景情况、派出人数、派出和在外停留时间、经费来源、国外邀请单位的邀请函等。派出人员中如有司局级干部和部机关正处级干部的需注明姓名。
4.按办理护照和各国办理签证的时间要求,须提前三至六个月送交组团出国申请报告。
5.出访考察的国家或地区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6.出访团的人数要求少而精,并应为在职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离退休或退居二线的专家参加出访团组,其出国手续,按部人事教育司有关规定办理。
7.派出培训人员的有关出口手续,按部人事教育司有关规定办理。
8.考察团和派出培训人员在出访前,要向部行业指导司和国际合作司进行业务汇报,并接受出国前外事纪律教育。
9.派出人员回国后一周内,要向部行业指导司和国际合作司进行汇报,并在二周至一个月内,提交书面考察报告。
10.有关出国事宜必须由各单位指定的出国业务专办员办理:
三、技术交流:
1.中外专家不超过15人的小型技术交流会,须在会议结束后,向行业指导司和国际合作司送交书面总结(内容包括参加交流的中外方人员名单,交流内容及安排、收获等)。
2.组织中外专家超过15人的中型、大型技术交流会,须事先商行业指导司和国际合作司同意,并在交流活动结束后,向行业指导司和国际合作司送交书面总结(内容同1)。
四、专家来华讲学
1.组织专家来华讲学须由国际合作司协助办理邀请电的,需事先将专家姓名、国籍、来华时间、目的以及护照情况告国际合作司。
2.专家讲学结束后须向行业指导司和国际合作司送交书面总结(内容包括参加讲学活动的中外方人员名单、讲课内容及安排、收获等)。
五、在华(或境外)举办国际会议、国际展览会各协会需要举办国际会议或国际展览会,须商行业指导司同意后,按《化工部关于部属单位在华和出国(境)举办国际展览会的管理办法》、《化工部关于部属单位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化工行业协会在组织和进行对外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化学工业涉外工作保密规定》(化外发[1995]961号)。



199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