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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17 15:3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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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1990年3月16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豫法经字第2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当事人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经济合同,由于没有履行签字盖章手续,无合同签订地可言,故因口头协议提起诉讼,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由被诉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已经着手履行的,也可以由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对于《夫妻分割投资入股公司股份问题》的探析之一
                           作者:刘莉

  很多夫妻在婚姻中投资建立公司或者向其他公司投资入股,为结合正在起草即将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这种财产在离婚时分割问题笔者有如下个人见解供您参考。笔者非常真诚地希望你看后不吝赐教以助我研究更深入。

  第一、区分婚前、婚后财产权利。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何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这日结止的期间。当然婚姻当事人在协议和诉讼离婚期间,只要没有领取离婚证或没有得到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属于婚姻存续期间。
  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那么对于夫妻投资公司的财产该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对于婚前投入公司的财产,即转化为股份的财产基于婚前投入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对于婚后这部份股份增值的部份,或者投资股份在婚后公司企业的相应资本积累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如何分割股份

  由于夫妻出资对象的组织形式不同,小则“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大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那么夫妻投资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营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取一个最具代表性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阐述一下我的观点。
  例:夫妻二人在结婚后于1999年共同出资与另外二个股东某乙、某丙投资组建了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夫妻二人以丈夫的名义出资45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45%,某乙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金30%,某丙出资250万元占注册资金25%;公司成立后开始正常经营。2003年7月夫妻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这里面对于股权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夫妻共同的出资450万元的资金理应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不同于银行存款等相对静态财产变化不大。出资额已经到位即视为有限公司的财产,夫妻享有的是依照公司法第四条对于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不可轻易转让出资、不得抽回出资。所以这种出资一旦转移到公司,就不是450万元出资额的所有权人,是对于实际出资的股东享有的只能是出资额所对应出资比例范围内的权益。当然不能简单的说离婚就分割这450万元。
  那么到底在离婚案件中该如何分割股东的资本额,笔者这样认为。
  一、夫妻双方以一方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那么应该原则上维持原来的股东的稳定。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人合”性质所要求的。直接分割股权会打破原来的股权结构,新的股东硬性加入会损害其他股东权益。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到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上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虽然我国法律没有限制司法机关是否可在诉讼判决文中强制确认新股东直接加入公司,但是参照以上的法律原则,在离婚时还是不易将夫妻中非股东的一方强行确定为股东。
  二、对于股份的分割应以投入股份在经营期间的股份现值进行衡量,评估时应考虑某时点的静态价值和远期的动态价值,以此所对应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劈。这种股份的分割形式能够体现“责”“权”的统一,是占有公司资本额的相应份额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的统一。
  综合以上这些,能够成为股东的分配股份,不能成为股东的,购买该股份的股东将此部分股份的价值支付给夫妻中非股东的一方,作为这部份股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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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1日,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做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体系,保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监管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是指依据《监管条例》有关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代表的规定,本着认真、审慎、负责的原则,从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选拔业务骨干,向有关监督机构或监事会推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事代表。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的监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各项法规制度;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四、有10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其中包括3年以上的国有资产管理或财务会计工作经验;
五、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六、必须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或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财政监察专员。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督机构拟派出监事会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本部门干部的现状,研究确定所选派监事的名单并正式致函各有关监督机构,确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的监事代表。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的监事代表(以下简称监事)在监事会的一切工作均为兼职,并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
第七条 监事一人可同时担任若干户企业的监事。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监事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及时、全面掌握被监督企业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认真行使监事表决权;
四、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五、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报监事工作情况和被监督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向被监督企业宣传、解释国有资产管理各项政策、法规。
第十条 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或财物;
三、不得泄露被监督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越权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五、不得利用监事职权谋取私利;
六、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应向监督机构请假。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选派的监事应与监事会中其他监事成员一样,接受监督机构的定期工作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监事,由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甚至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权谋私以及泄露被监督企业商业秘密的监事,由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免去或者解聘其监事职务;情节严重的,由监事的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所选派的监事建立工作档案,定期向有关监督机构了解所派监事的工作情况和受奖惩情况,作为干部任用和监事连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办法可结合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范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