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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8 01:49: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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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3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区的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和对外出口,根据国务院有关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定位)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的海关监管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位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以下简称加工区)。
  第三条(管委会)
  加工区设立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接受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四条(管委会的职责)
  管委会依据国家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或者授权,在加工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制订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管理;
  (三)负责开发建设,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四)配合海关实施监管;
  (五)协调和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
  (六)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加工区的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需要进入加工区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的,应当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
  第六条(外资项目管理)
  管委会接受市外资委的委托,对下列进入加工区的有关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审批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
  (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
  (三)审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
  (四)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设备的进口;
  (五)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
  第七条(进出口及加工贸易的管理)
  管委会具体负责加工区内企业从事进出口和加工贸易的有关审批事项。
  第八条(企业的设立)
  对在加工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材料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加工区内企业设立的前置审批,实行告知与承诺制。
  第九条(通关服务)
  海关根据国家有关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实施监管,并采取特殊的便捷通关措施,加快通关速度,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
  管委会接受浦东新区计划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加工区内建设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批。
  浦东新区规划管理部门接受市规划局的委托,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对加工区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事项以及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事项,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管理)
  管委会接受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加工区内工程项目的扩初设计与施工许可进行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办理加工区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现场协助和抽查。
  除大型安装工程外,管委会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的委托,对加工区内属市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进行管理,并负责抽查。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管理)
  管委会接受浦东新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加工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项进行审批,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管委会接受浦东新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加工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劳动人事管理)
  管委会接受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加工区内外来人员的就业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简化出国手续)
  简化加工区内企业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的审批手续。对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人员,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办理,可以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或者一定时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签证。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涉及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有关内容,事先予以公布。
  管委会应当将加工区内企业依法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法定义务事先予以告知。
  第十六条(收费依据的了解和查询)
  加工区内企业在有关单位收费时,有权了解和查询收费单位的收费依据,对无法律依据的收费有权拒绝。
  第十七条(未尽事项的管理)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办关于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明政办〔2007〕1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办关于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城管办制定的《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做好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二○○七年二月五日


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三明市城管办
(二○○七年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夜景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夜景美化市容市貌的整体效应,推动城市夜景建设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市区夜景建设的重点区域和项目,研究资金安排及全市夜景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政府采购办、市城管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
梅列、三元两区相应成立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辖区夜景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市区夜景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市建设局:(一)负责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二)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夜景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三)负责落实市区夜景建设项目控制系统和计量系统的设置工作;(四)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城管办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的决策部署;(二)负责市区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夜景建设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夜景规划、设计、方案的征集、评审、审定工作;(四)负责市区夜景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夜景建设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五)参与市区新建夜景项目建设的验收工作;(六)负责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抓好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维护工作,对市区夜景项目的亮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七)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财政局职责:(一)对政府出资建设的夜景项目建设和管护资金的预算进行审核、编制和下达夜景工程资金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二)对夜景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职责:(一)负责市区夜景建设总体规划;(二)负责对市区沿主干道、沙溪河两侧及城市重要节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审核工作;(三)对建筑物楼顶及墙面夜景外观及定位进行审核;(四)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按照市区城市建设规划,市区主干道两侧和沙溪河市区河道两岸的公共建筑物、标志性建(构)物以及政府确认的其他应当设置夜景项目建设的建筑物,均为市区夜景建设项目。
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主材使用、完成期限等应由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凡经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夜景项目建设资金由市政府承担;其他公益性项目及居民住宅楼等夜景建设资金由业主(产权)单位承担;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夜景建设资金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商业广告夜景建设经批准后,建设资金由制作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条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夜景项目维护资金由市政府负责;其他公益性项目及居民住宅楼等夜景维护资金由业主(产权)单位负责;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夜景维护资金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商业广告夜景维护资金由制作单位自行负责。
第七条 凡公益性项目和居民住宅楼以及中央、省、市属企业单位的夜景电费全部由市政府承担;商业广告夜景电费由制作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由市城管办负责编制夜景建设、维护、用电所需资金计划,市财政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后,列入年度财政城建资金预算。政府承担的夜景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夜景电费和维护费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九条 实施夜景建设方案设计评审机制。由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区夜景建设方案设计评审小组,指导各设计单位因地制宜地做好夜景建设设计工作。所有夜景建设项目必须有3家以上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所有设计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并报市有关领导审定。
第十条 市区夜景建设设计、施工以及材料的政府采购可采用方案比较、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可实行方案设计与施工一条龙或分别组织实施,具体方式由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夜景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夜景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制,选定的设计、施工、监督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夜景工程建设不得转包、分包。市、区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工程安全问题要及时发现、认真整改,严把质量关。
第十二条 市区夜景灯光设置应多样化,力求颜色、造型各具特色,新建夜景统一使用光源强、高节能、低消耗的LED照明材料。
第十三条 鼓励有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的企业与夜景建设产品生产企业联手,组建设计、生产、施工和管理的“一条龙”队伍,参加夜景工程建设。鼓励本地LED生产企业参与竞争,在同等质量、价格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地LED生产企业的产品。
第十四条 公益夜景建设材料集中统一实行政府采购,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工作。要探索夜景建设产品政府采购的新模式,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方便建设单位和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加强夜景建设产品应用指导,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和施工安装质量的地方标准化体系和夜景建设产品采购招标实施办法,指导各建设方加强对产品政府采购的把关工作,确保所采购产品质优、价格合理。
第十六条 加强夜景建设产品的质量监控工作,建立夜景建设产品质量检测办法,并制定配套的奖惩措施,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施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夜景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成已投入使用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施由产权人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道路、桥梁、公园、游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包括市区公益夜景),由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沿街门面、店面的夜景灯饰设施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为了便于管理,市区夜景用电必须采用独立的控制系统和计量系统;夜景项目建成后,并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的无线监控系统(业主采用的控制系统必须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无线监控系统兼容)。
第十九条 夜景灯光用电采取设置专用电表,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统一向市电业局申请设置专用电表。夜景电费的核拨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按月(季)提出用款申请,经市建设局、市城管办、市财政局审核后,从年度安排的资金计划中核拨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并由其转拨符合核拨条件的各夜景用电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夜景灯光必须按以下规定亮灯:
  (一)酒店(宾馆)餐饮和娱乐业等场所及户外广告的夜景灯光,除抗灾或限电等特殊情况外,其余晚上要亮灯。
  (二)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公寓楼及公益夜景,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晚上要亮灯。
  (三)夜景灯光亮灯时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19∶30—23∶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18∶30—22∶30,市政府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娱乐、餐饮业、酒店(宾馆)等场所可自行延长亮灯时间。
  (四)组织全市性重大活动或迎接重要内外宾需临时开放夜景灯光的,主办单位须向市委办或市政府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委办或市政府办通知市城管办统一安排。
(五)市城管办应加强对夜景灯光的检查监督。每晚应坚持巡查夜景亮化情况。各设置单位对夜景灯光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要及时修复,确保夜景灯光安全、完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夜景灯光设施,对破坏、盗窃夜景灯光设施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办(夜景办)负责解释。


三明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寄存管理办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劳动局


三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明政 [2000]文76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寄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经研究,同意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寄存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二十六日

 

三明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寄存管理办法

近年来由于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和国有、集体企业从业人数减少,个私企业和自谋职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数剧增,存在个人档案没有去处,职工档案管理较为混乱,甚至出现档案个人保管、涂改、丢失等现象,严重地影响到档案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工龄认定、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为解除下岗、失业职工的后顾之忧,满足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愿望和要求,保证职工个人档案资料连续性、真实性,市县两级劳动部门要把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列入劳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职工档案管理,提供服务等工作,现遵照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职工档案寄存管理办法。

一、寄存档案的对象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的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或职工自动离职的;

4、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

5、用人单位职工申请调出、转移,但尚未落实接收企业单位的;

6、技校、职专毕业生尚未落实接收企业单位的;

7、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因调动、转移到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单位的;

8、属于政策规定应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志愿兵、转业干部家属尚未落实接收单位的;

9、破产倒闭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10、其他需要寄存档案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受理职工档案管理的部门

企业单位下岗失业职工档案管理,由市、县两级劳动部门授权技术工人交流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负责管理。

1、市区的中央属、省属、市属的各类企业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本通知第一条1、2、3、4、10条的人员档案寄存事宜到市劳动服务公司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联系办理(办公地点:市劳动服务公司劳务厅)。属于本通知第一条5、6、7、8、9条的人员档案寄存事宜到市劳动局技术工人交流中心联系办理(办公地点:市政府一楼128室)。

2、区属各类企业单位和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上述人员分别由二个区劳动局授权的服务机构办理。

3、县(市)辖区的各类企业单位(含中央属、省属、市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人员的档案寄存事宜由县(市)劳动局授权的服务机构办理。

三、办理档案寄存的手续

1、企业单位委托寄存。⑴须持委托单位介绍信、委托寄存档案的职工花名册;⑵填写档案交接登记表回接单;⑶签订寄存协议或寄存合同书。

2、职工个人寄存。⑴填写寄存档案登记表;⑵提供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⑶签订寄存档案合同书;⑷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有关手续。

3、做好职工档案交接前审查工作,防止丢漏现象产生。交接时,应查验档案材料有否装袋密封并加盖原单位印鉴,还应按照档案目录分类逐项检查,以确保档案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寄存职工个人档案的期限和要求

寄存职工个人档案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寄存的单位或个人应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协议期满确需继续寄存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签手续,逾期未办的,取消档案寄存关系,不享受档案管理期间提供的服务。

寄存单位和职工个人享有以下服务:

1、代为保管职工个人档案,严格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2、为寄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的接续手续,代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办理职工个人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凡职工个人档案寄存至法定退休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3、凡按调动手续寄存档案的人员,由劳动部门负责工资管理,当国家、省、市出台统一调升工资政策时,享有统一调升工资的规定,办理调升个人档案工资。

4、凡按调动手续寄存技术工人交流中心的,在落实接收单位后,代其办理职工调动和转移手续;

5、凡未分配的技校毕业寄存档案的,保留技校生跨年度分配的权利,对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劳动部门开具毕业生报到介绍信。

6、凡未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志愿兵、转业干部家属寄存档案的,保留跨年度安置的权利,对于落实接收单位的,予以办理安置手续。

7、对寄存档案失业和自谋职业的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转业转岗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其中失业人员求职意向资料输入信息网,网上推荐就业,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8、提供其他可服务的项目。出具寄存人员原岗位、工种、技术等级、工龄等需要予以证明的材料等。

 

三 明 市 劳 动 局
二OOO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