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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时间:2024-06-26 11:2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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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北京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等


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北京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市财政局 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23号《关于鼓励机电产品出口若干规定》中有关“对于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贴息支持”的精神,现将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
1、必须是经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或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批准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的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重点出口企业和经过特别批准的少数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一般出口企业。
2、享受贴息的只限于三年贷款期内的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贷款。
二、申请贴息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必须是有出口创汇、投资少、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
2、有按程序正式批准的技术改造可行性方案,并能按期完成技术改造计划和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和新增创汇的指标。
3、具有按期还款的能力
4、批准贴息的项目,若不再承担出口任务,则不再享受贴息的优惠待遇,已享受其他技术改造贴息优惠待遇的项目也不再享受此项贴息。
三、贷款贴息的审批与发放
1、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贴息,采用“先审批,后贴息”的办法,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由主管总公司(局)提出申请,经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贷款银行审核后安排。
2、在项目建设期内,需要支付贷款利息时,先由承办企业用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垫付,待项目按规定建设期完成,并按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由主管总公司(局)半年汇总一次,报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贷款银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酌情给予贴
息。贴息金额由市财政拨给承办企业,用于支付贷款利息,不得挪用;
3、项目在建设期内,贷款总额需追加时,其追加部分的息金不再给予补贴。
4、凡项目没有按计划规定的时期完成或没有达到新增创汇指标的,原则上取消其贷款息金的补贴。
本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1987年8月15日

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流动人口为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城区、县、郊区暂住的成年人口,以及本市常住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市外暂住的成年人口。

  第三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职责、任务,落实报酬。

  第四条 凡本市外出务工、经商或暂(寄)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须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国家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有流动人口流出的乡(镇)、村(居)委会、单位,要积极做好《婚育证明》的发放工作,在审核、发放《婚育证明》时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外,禁止额外收取其他费用,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对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口实行凭《婚育证明》核发《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卡》(以下简称《计生服务卡》)的管理制度。

  凡流入我市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且有暂(寄)住30天以上的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流动人口,必须在到达现居住地1 5 天内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审验手续并领取《计生服务卡》。

  计生部门对持有《计生服务卡》的流动育龄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要及时督促并限期返回户籍所在地补办《婚育证明》,逾期仍未办理《婚育证明》者,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计生服务卡》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每季度审验一次,期满后重新换卡,逾期无效。

  第七条 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市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建设、交通、房产、民政、计生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共同把好流动人口“入口”关。在办理暂住证、劳动就业证、营业执照、外地施工企业施工登记书、房屋租赁证、出租车营运证时,查验《计生服务卡》,对未持《计生服务卡》及未办理审验手续的暂不予办理,并督促其到本市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计生服务卡》及审验手续后,再予办理各类证照。

  各机关、团体、驻邕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雇主以及为流动育龄人口提供住宿的单位、户主,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要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准招用或留宿未持《计生服务卡》人员,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各县(区)要积极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双向管理”的协调衔接工作。

  第八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流入地县(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上缴财政,全额返还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开支。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及“双文明”建设,切实履行本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逐级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第十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在审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各类证照,不查验《计生服务卡》或者明知无《计生服务卡》而予以批准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

1989年12月16日,国家教委


《幼儿园管理条例》业经国务院批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亦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会议通过,均已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或试行)。现就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和《规程》是政府加强对幼儿教育管理和指导的两个重要行政法规。两个法规的施行(试行),将使我国幼儿教育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推动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必须把实施《条例》和《规程》的工作认真抓紧、抓好。要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幼儿园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条例》和《规程》是举办、管理和评估幼儿园的基本依据。各地应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并采用报告会、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两个法规,使各有关部门、广大幼教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人士都能知晓。
宣传、学习两个法规,对不同对象应有不同要求。在当前,应重点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教工作的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各类幼儿园主办单位的有关人员或公民个人,以及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学习。通过学习,使他们了解幼儿园的任务,管理体制与原则,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保育、教育工作的目标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等,树立以法治教的观念,做到依法办事。
三、实施两个法规,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要采取积极态度,努力创造条件,但不要搞“一刀切”、“齐步走”。在办园条件和水平上,应在坚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制定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具体工作规程。在实施步骤上,应本着积极、稳步、扎实的精神,依据可能条件,逐步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还应选择基础较好的地方和幼儿园,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依实施规划逐步推开,使本地区的幼儿园分期分批达到《规程》的基本要求。对现有幼儿园中办园条件差的,要采取措施推动他们积极改善办园条件,调整、充实、提高保教人员,逐步提高保教质量,一般不要采取关、停等简单办法处理。
四、《条例》和《规程》规定了国家对幼儿园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各地应根据需要,按照职责、权限,制订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如:幼儿园审批、注册办法,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审定、进修和考核制度,幼儿园编制标准,幼儿园经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幼儿园收费办法,幼儿园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等等。制订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应通盘考虑,区别轻重缓急,有先有后,统一安排。
五、实施《条例》和《规程》是推动和深化幼儿教育改革的过程。当前幼儿园保育、教育和管理工作较普遍存在忽视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的现象,因此必须从端正教育思想入手,使广大幼教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人士明确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建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各地可选择基础较好的幼儿园进行试点,鼓励幼儿园教师和专家、学者相结合进行教育改革实验。要办好示范性幼儿园和农村中心幼儿园。这些幼儿园应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教育思想端正,锐意改革,有创新精神,能真正发挥示范和骨干作用。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建立督导、评估制度,研究和探索一套科学的幼儿教育评估体系,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教工作的干部和教研人员,是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组织者、指导者,应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行政管理和教育研究的能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对他们的培训,有计划、分期分批地普遍进行轮训。
园长和教师是办好幼儿园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各类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管理,建立园长、教师资格审定、进修和考核制度。今后,新任教师应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聘用。在当前新师资的培养尚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把好职前培训关。要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使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逐步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或达到合格学历)。对已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也应继续培训提高,使他们中能形成一批教育工作的骨干。对不适合作幼教工作的应进行必要的调整。此外,应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对各类幼儿园园长进行岗位培训。
要研究和制定幼教行政干部、园长、教师等各类人员岗位培训的标准,确定培训要求、课程、教材、教学时间以及考核制度。
两个法规的实施,对幼儿师范(含中师和职业高中幼教专业)和高师学前教育专业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个问题需专门研究,各地可先行研究和实验。
幼儿教育科研应加强对当前改革中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应用性课题的研究,以加强对幼教改革的理论指导。
七、要搞好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幼教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按国办发〔1987〕69号文件精神,逐步理顺管理体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和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幼儿教育方面的综合管理作用。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这项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和充实有一定政策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懂专业的行政管理干部。地方教学研究、教育科研以及师训、干训机构,都应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别把幼儿教育方面的教研、科研和师资、干部培训纳入工作日程,统一安排。这些机构也应根据工作任务,配备必要的教研和科研人员。教育行政部门要面向各类幼儿园,分类指导。要主动同政府有关部门和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密切配合,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取得全社会的积极关心和支持,共同推动《条例》和《规程》的施行,促进幼教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