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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0 17:3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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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1997年3月7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巩固绿化成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厦门市设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检查、监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厦门岛内设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同安县、集美区、杏林区设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镇人民政府、林场、农场(以下简称镇、场)及风景园林区域设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镇、场、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厦门岛内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岛内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火。
  镇、场、风景园林区域森林防火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厦门岛内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三)编制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和检查督促使用效果;
  (四)组织落实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制定检查考核评比办法,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五)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负责制定处理森林火灾事故的预案,组织实施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协调解决各部门、各单位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管理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职责。


  第十条 镇、场、风景园林区域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森林防火乡规民约;
  (二)组织建立巡山护林队伍;
  (三)开展森林防火联防活动,建立义务扑火队;
  (四)制定并实施本辖区森林防火扑救预案,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协助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一条 镇、场、风景园林区域按林地面积每200公顷至300公顷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对护林员实行定人、定地段、定责任、定报酬、定奖惩的责任制管理。


  第十二条 护林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巡山护林,制止违章用火,管理野外用火;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通报火险等级;
  (三)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并组织扑救;
  (四)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交界毗连林区的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联防组织,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四条 在林区或山边林缘,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等随意用火;
  (二)使用枪械狩猎;
  (三)野炊、烧杂烧草、烧火取暖、烧山驱兽、火把照明和迷信用火等违章用火。


  第十五条 在林区烧荒、烧灰积肥、炼山造林(果)等生产性用火,必须报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厦门岛内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批准,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在用火前应开好15米以上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器械,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用火。现场监管责任人员在作业结束后,检查确认无余火的,方能撤离。


  第十六条 在林区进行爆破、勘察、施工、开采矿石等活动,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厦门岛内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批准。
  在林区、林缘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与镇、场、园林部门签定森林防火责任书,制定防火措施,确保林区安全。


  第十七条 每年的十月一日到翌年的四月十五日为本市森林重点防火期。
  森林重点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应进行火险天气预报,对三级以上(含三级)火险等级天气,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在四级以上(含四级)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戒严期,发布戒严令,并组织公安、林业、园林等部门对森林防火戒严区进行管制,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和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痴呆疯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责任,防止未成年人、痴呆疯病人等造成森林火灾。


  第二十条 在林区、林缘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森林防火规定,接受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驻林区单位应实行森林防火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设置火情了望台(哨),在林区、林缘开设防火隔离带、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建立森林防火通讯网,配备森林消防器械。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森林防火组织或消防部门,并及时进行扑救。


  第二十五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组织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配合,支援灭火救灾。


  第二十六条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进行扑救。火灾未扑灭之前不得撤离火场;火灾扑灭后,应留有足够人员监守火场,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复燃。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儿童和老年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扑火中急需的物资、设备、运输工具和扑救人员食品,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厦门岛内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供应和配备。


  第二十八条 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岛内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对下列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起火地区属县、区交界处,需要邻县区做应急准备或采取行动的;
  (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的;
  (三)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火灾;
  (四)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的火灾;
  (五)国有林场、旅游景点、重点林区发生的火灾。


  第二十九条 扑火期间的扑救费用和开支,应由肇事单位或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火灾发生地所属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对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及时调查火灾案情,依法追究肇事责任。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措施得力,在行政区或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扑救森林火灾中成绩显著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和举报肇事者有功的;
  (四)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十八条规定, 尚未造成损失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5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野炊烧烤、狩猎、擅自用火的,按照《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应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对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森林防火组织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失职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蔓延,造成损失的;
  (二)对扑救森林火灾组织不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重大伤亡事故的;
  (三)拒不执行森林防火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通知,造成损失的;
  (四)虚报、瞒报森林火灾灾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郴州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鼓励各类工业企业投资工业园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工业企业按规定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向财政部门上缴的土地总价款中土地出让的财政净收入。土地出让的财政净收入是指向财政全额上缴的土地总价款扣除土地出让成本、应留财政各专项资金(基金)、应上缴中央和省部分之后的剩余价款。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我市境内的省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内工业企业及园区外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工业企业发展资金适用范围:

 (一)园区内工业企业(含物流企业,下同)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园区优惠政策的园区外工业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生产性项目,市政府予以财政扶持:

1.工业企业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且单位面积投资额度每亩在60万元以上;

2.安排劳动就业人员200人以上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3年以上;

3.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地方实得部分)100万元以上。

 (二)财政扶持政策包括:

1.已完成土地投资的企业,可根据厂房建设完工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土地出让年限。

2.对向财政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从借款之日起,5年内已缴税款扣除上缴中央、省级税收后,抵减该企业向市财政部门所借的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3.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大的扶持。

第五条 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经委、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形成审查意见;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意见呈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四)市财政部门按照市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与企业签订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合同并拨付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出台前,依据市政府有关政策为企业办理了借支土地款的,按下列规定完善有关手续:

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可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工业企业,原已办理了土地出让收入借款手续的借款,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改签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合同,由市财政部门与借款人按规定解除抵押关系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注销抵押登记,依法换发《土地使用证》:

1.凡属“打借条”后未按“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土地出让收入,但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应重新将所欠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打借条”企业转让土地的,“打借条”企业应当全额补缴土地出让收入。

2.已按“收支两条线”与市财政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收入借款合同的企业,应向市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报告,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企业与财政部门改签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合同。

3.对原办理了他项权证登记手续的借款企业,市国土资源部门凭市财政部门通知,依法注销他项权证,依法换发《土地使用证》,并解除禁止使用原他项权证所属土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规定。

 (二)原已借款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原管理办法执行,注明该企业欠交或借支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并禁止用已办理借支手续的抵押土地再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以避免国有资金流失。

第七条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经委、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每年对借款企业进行定期审计或重点抽查。对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的工业企业中途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对不按规定使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市财政部门要依法收回全部资金,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园区内工业企业所借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由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实施监管,园区外工业企业所借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实施监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果国家另有新规定,再作相应调整。

附件: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毕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首建中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雷纯勇市政府副巡视员、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吴峰市政府副秘书长、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主任局长 

谢革非市财政局局长

高及红市财政局党组书记

刘洪书市经委主任

吴祥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向罗生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高及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曾庆福、林友山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防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防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与防治,规范相关信息报送工作,我部决定建立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防治信息周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的病虫种类

  实行周报的农作物病虫害以迁飞性害虫、流行性病害和对农业生产影响较大的病虫为主,主要包括:飞蝗(东亚飞蝗、西藏飞蝗、亚洲飞蝗)、草地螟、小麦条锈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水稻螟虫、稻瘟病、玉米螟、棉铃虫、油菜菌核病、马铃薯晚疫病等。发生严重或突发为害的地方性病虫,关键时期也应纳入周报范围。

  二、报送时期和时间

  根据各主要病虫的发生规律和组织防控工作需要,各类病虫害实施周报制度的报送时间分别是:油菜菌核病3-4月,飞蝗(东亚飞蝗、亚洲飞蝗和西藏飞蝗)5-8月,草地螟6-8月,小麦条锈病3-5月,稻飞虱、稻纵卷叶螟、水稻螟虫、稻瘟病5-9月,玉米螟6-8月,棉铃虫5-8月,马铃薯晚疫病5-9月。在规定的时期内,各省级植保机构要于每周三定期通过邮件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于每周五将全国汇总材料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遇到病虫害暴发,有关情况随时上报。

  三、报送内容

  报送内容主要包括重大病虫当前发生面积、发生区域、发生程度、需要防治面积、已防治面积、防治效果,与上年对比情况,以及未来发生趋势分析等,具体格式见附件。

  全国农作物重大病虫预测预报区域站系统监测、大面积普查和各省级植保机构旬报等信息汇报制度,仍按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原定要求报送。

  四、组织管理

  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防治报送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行,各省级植保机构在全面调度、准确掌握本省(区、市)重大病虫发生防治情况后,要按要求定时报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管理督促工作,并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我部将对各地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附件: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防治信息周报表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防治信息上报表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病虫害名称 发生程度(1-5级) 发生面积(万亩) 需防治面积(万亩) 已防治面积(万亩) 防治效果(%) 主要发生区域


发生防治情况概述:
下阶段趋势分析:
注:1、各省级植保机构在及时全面掌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防治情况基础上填报;
2、报送单位为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邮件地址:cebaochu@agri.gov.cn和fangzhi@agri.gov.cn;抄送单位为种植业管理司植保植检处,邮件地址:ppq@agri.gov.cn;
3、“发生情况概述”主要将当前发生情况与上年及历年同期进行比较,最好用数字表示;
4、“下阶段趋势分析”主要是对未来发生形势作出简要判断;
5、随着数字化、信息化的推进,根据报送单位要求,报送方法将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