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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7:4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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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0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开展耕地地力评价是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摸清我国耕地资源状况,提高耕地利用效率,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从目前项目实施情况看,一些地方对结合测土配方施肥开展耕地地力评价工作还存在畏难情绪,工作进展缓慢。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严格项目验收

  利用测土配方施肥调查数据,通过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耕地地力评价工作,是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重要目标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和《2007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要求,扎实推进耕地地力评价工作。具体任务是: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汇总软件和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测土配方施肥数据、第二次土壤普查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进行数字化管理;利用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数字化土壤养分分布图、耕地地力等级图、中低产田类型分布图等。在此基础上,编写县域耕地地力评价工作报告、技术报告以及耕地改良利用、作物适宜性评价和种植业布局等专题报告。项目县完成耕地地力评价工作后,要申请省级进行验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县验收的重点是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与运行情况、耕地地力评价技术报告和相关的成果应用报告等。我部将对省级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价项目执行的重要依据,并与今后的项目安排挂钩。

  二、强化职责分工,建立有效机制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依据全国耕地地力评价因子总集,确定本省或分区域耕地地力评价指标体系,指导项目县确定县域评价指标体系,并完成本区域土壤分类整理工作;帮助项目县做好图件数字化、空间数据库的建立等工作。项目县要做好测土配方施肥野外调查数据、土壤测试数据以及第二次土壤普查成果等数据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必要时,还要开展野外补充调查。要建立和完善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耕地地力评价成果。要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机制,组织省、市、县技术力量共同推进耕地地力评价工作。

  三、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技术支撑

  要充分发挥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加强协调与沟通,组建或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为耕地地力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2-3个专业技术水平高、技术力量强和有良好合作基础的教学、科研单位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同时,要为技术依托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技术支撑作用,共同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工作难点。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耕地地力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领导要亲自过问,层层抓好落实。要抓紧制定本辖区耕地地力评价工作方案,明确分阶段的工作任务,严格按照时间进度,扎实有序地推进耕地地力评价工作。请各单位于9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和省级技术负责人名单报我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218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云政发[2007]1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2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02)。
第四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足);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3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定)。
第五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进展情况。每半年组织对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考核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采取经常性督促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检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七条 每年7月底前,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对进展迟缓的州(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次年3月底前,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州(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州(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
(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污染减排项目和淘汰后产能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行政区域内发生3起以建设项目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未批擅自投入生产、超过试生产期限久拖不验造成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违法偷排、直排及其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现3起以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长期超标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限额或超总量排污的;
(五)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不落实,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无故不运行或已建成的火电厂脱硫设施无故停运的;
(六)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七)行政区域内发现“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没有及时组织取缔的:
(八)行政区域内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
第九条 建立污染减排考核奖励与问责制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入政绩、年度考核以及国有企业负责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州(市),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并加大省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
第十二条 对污染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州(市)和企业实施“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期间,一律暂停所有工业类建设项目用地、环评及信贷审批。
第十三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当年不得晋升工资和行政职务;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予以降级,对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奖励、扣减当年绩效年薪。
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年度考核不称职追究责任。
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下达污染减排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消企业享受的税费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一律关停。
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环保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最高处以l00万元罚款;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企业,要研究制定按日计罚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同意湖南省溆浦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湖南省溆浦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湖南省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我省华容、桂阳、安化、溆浦县列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的请示》(湘中医〔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溆浦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