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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9:3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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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

工商局


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为了贯彻这两个暂行条例,做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两个暂行条例,并利用各种形式向当事人宣传条例内容及有关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提高当事人依法签订和认真履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自觉性。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帮助当事人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了促使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先行制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参考文本。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文本,应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
的合同主要条款;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文本,应包括《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此外,这两种合同文本都应要求当事人明确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
四、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应实行自愿鉴证的原则。当事人双方自愿要求鉴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要求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本着积极、慎重的态度,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和合同的主要条款,对符合鉴证条件的合同予以鉴证。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企业承包
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必须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对这两种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五、当事人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发生纠纷时,由企业所在地或被诉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企业所在地或被诉方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对个别案件办理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经济
合同仲裁委员会办理。上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有权办理下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只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对纯属财政、税务、劳动、人事、工资以及业务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到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涉及上述问题的,可以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对上述问题的正式处理意见后
,再作裁决。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要贯彻先行调解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决,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
请复议。上一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即为终局裁决。逾期未申请复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即为终局裁决。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仲裁的其他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确认无效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查处利用这两种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七、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鉴证费、仲裁费收取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与财政部协商后另行通知。在此之前,当地人民政府有规定的,暂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参照经济合同鉴证费、仲裁费的收取标准执行。
八、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和租赁经营合同,原则上也按上述办法进行管理。



1988年7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3号

2001-11-16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新疆、广东省(自治区)财政厅,北京、山西、辽宁、上海、海南、云南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拟对下属部分企业进行重组改制。现就该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吸收合并。中粮公司拟将部分下属企业进行吸收合并,被吸收企业不再保留法人地位。如合并各方均为中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二、关于股权划转。中粮公司拟将部分境内下属企业的股权划转至该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复,被划转企业性质将变更为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名称相应变更。由于股权划转不影响企业法人的存续,其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故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公布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结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287号



关于公布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4号令)、《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部组织了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工作,并对要求变更名称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企业符合一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标准,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符合二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标准,准予登记(详见附件一)。

  二、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31家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由于改制等原因,名称发生了变更。经审查,这些企业具备有关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新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其实际能力没有实质性下降,准予其以新名称参与公路工程建设投标。在原资信登记表中注明新名称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后有效,原企业名称同时废止。(详见附件二)。

  通过此次资信登记的施工企业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参与全国公路工程建设投标。各地、各单位在今后的公路工程招投标中,要严格执行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做好对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

附件:一、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第九批)审查通过名单

   二、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名单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附件一: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第九批)审查通过名单

一、通过一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审查的企业

1、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江西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3、广东省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4、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6、宜昌市公路建设总公司

7、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8、上海警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9、山东菏泽通达路桥工程局

10、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1、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二、通过二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审查的企业

1、冶金工业部西南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2、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中铁第十七工程局川东总公司

4、中国第二冶金建设公司

附件二:

  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名单



一、一级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

1、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北京市第三市政工程公司)

2、中国光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原名为:中国光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新疆石油管理局路桥建设工程公司)

4、杭州交通工程集团公司

(原名为:杭州市公路工程处)

5、中铁第十六工程局第五工程处

(原名为: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第五工程处)

6、中铁第十六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原名为: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7、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8、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二工程处)

9、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五工程处)

10、成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成都铁路局工程总公司)

11、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天津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处)

12、江西省赣州公路工程公司

(原名为:江西省赣州地区公路工程公司)

1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中煤第三建设公司)

14、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

(原名为:北京市燕通公路工程公司)

15、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

16、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17、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

18、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19、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20、东北煤炭建设工程总公司

(原名为:中煤建东北分公司)

21、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原名为:湖南常德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22、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湖南省郴州市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23、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24、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公司)

25、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

26、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四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四工程公司)

27、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五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五工程公司)

二、二级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

1、中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2、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江西华昌基础工程公司)

3、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

(原名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4、中铁第二十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原名为:中铁第二十工程局建筑工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