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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依法收回的贷款不能作为赃款追缴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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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依法收回的贷款不能作为赃款追缴的函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依法收回的贷款不能作为赃款追缴的函
中国工商银行



哈尔滨市分行:
你行“关于哈市平房公安分局以诈骗款(赃款)为由要求我行新疆街办事处退回已清收的到期贷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依法收回的贷款不能作为赃款追缴的问题,总行(86)工银调字第16号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6)224号文和银条法(1987)10号文、中国工商银行(88)工银函字第109号文都明确规定:按正常业务手续收回的银行贷款,不受任何理由追索,企业
经营中发生的问题,由企业负责。
二、你行1988年7月29日发放43万元专项贷款(汇票),至1989年2月已基本陆续收回,银行收贷理由正当,手续完备,这种合法的收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至于以后企业因诈骗被立案审查,一切后果应由企业负责,与银行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三、货币不同于一般财物。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是一般等价物,只要经过结算,款项性质就发生变化,就归持有人所有,只要银行收贷正当,手续完备,事先并未与行为人恶意串通,都不能当成赃款向银行追索。



1989年7月17日

关于转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协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协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食药监察[2003]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国务院决定,自今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协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决定在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的“两节”期间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现将《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中粮协〔2003〕第05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共同把这项活动办好,以进一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  国 粮 食 行 业 协  会
             中 国 贸 促 会 粮 食 行 业 分 会
             中 国 植 物 油 行 业 协 会
──────────────────────────────────────────
                                中粮协[2003]第056号


            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行业协会(筹备组):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部署,深入开展放心粮油活动,进一步扩大“放心粮油”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为市场提供更多的安全、营养、健康的粮油食品,让人民群众买得称心、吃得放心,决定于今年元旦、春节粮油销售旺季期间,在全国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并作为全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宣传活动的一项内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行业协会主办,邀请有关单位和知名企业协办。

  二、参加单位:以企业为主体,要求各“放心粮油”生产企业、“粮油销售放心店”试点单位都积极参加此项活动,同时发动相关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龙头、骨干企业参加。

  三、活动时间:2003年12月13日-2004年春节前

  四、活动地点:各大中城市和“放心粮油”生产企业、“粮油销售放心店”所在市县。

  五、主要内容:

  (一)宣传。
  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悬挂横幅、现场咨询、散发宣传品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放心粮油”的质量及其生产过程,使“放心粮油”的安全性和质量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认可,进一步提高“放心粮油”的品牌影响力、知名度,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广泛宣传粮油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劣质粮油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危害,介绍识别优劣粮油的基本知识以及滥用添加剂的危害,增加消费者的食品科学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拟在“放心粮油宣传月”组织以下宣传活动:
  1、发布活动信息。拟在活动开始前通报各地宣传月活动方案;在活动进行过程中通报进展情况;在活动结束后通报总体情况和取得的效果。
  2、在《经济日报》、《粮油市场报》开辟“放心粮油”专版,介绍“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公布第三批“放心粮油”产品名单,宣传重点企业及品牌,宣传粮油食品科学知识。
  3、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网、中国粮食贸促网、中华粮网开展“放心粮油”展示和群众评议活动。

  (二)展销。
  在宣传月期间,以省、市为单位,分别在粮油销售放心店、粮油连锁店、军供站、大型超市、粮油批发市场等场所,集中或分散举办“放心粮油”产品展销活动。各省市粮食行业协会也可在省会城市或大中城市指定粮油连锁店、超市或合适的场所作为主会场,带动全省宣传活动。展销时要统一悬挂“放心粮油宣传月”横幅,陈列“放心粮油”标牌、证书。参加展销的企业必须加强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对所销售的商品确保质量合格。展销现场可开展群众评议、散发宣传资料、现场咨询、媒体跟踪采访报道等活动。

  六、组织措施

  (一)各地要在当地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支持下,并争取工商、质检、卫生、消协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有计划地组织粮油企业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

  (二)成立“放心粮油宣传月”组委会,领导此项活动的开展,组委会成员由“2003中国杂粮豆类展示交易会暨研讨会”组委会成员兼任。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秘书处。

  (三)十月份召开全国放心粮油工作座谈会,对“宣传月”活动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交流各地的活动方案。


  附件:1、宣传口号
     2、报送信息办法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放心粮油宣传月”宣传口号
                  (供各地参考)

  1、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粮食行业新风
  2、生产销售“放心粮油”,对人民健康负责
  3、提高粮油产品质量,确保粮油食品安全
  4、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优质的放心粮油食品
  5、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
  6、培育粮油名牌产品,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7、整顿规范粮油市场秩序,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8、开展粮油放心工程,为民造福
  9、放心粮油连着千家万户


附件:2

             “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报送信息办法

  全国“放心粮油宣传月”是一项规模大、单位多、时间性强的活动,为动员“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粮油销售放心店”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全面了解掌握活动进程,以利总结经验,完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行业协会抓好本省“放心粮油宣传月”信息工作,并按照以下时间安排报送本省、区、市有关“放心粮油宣传月”信息。

  一、请于10月10日前将“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方案和筹备组织情况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具体内容详见统计表1。

  二、请于12月25前将“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具体内容详见统计表2。

  三、请于2004年1月31日前将“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总结和统计表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具体内容详见统计表3。

  联系人:田 临 唐 炜
  电 话:010-66094251、66094273
  传 真:010-66094291、66094274
  电子信箱:exh.grain@ccpit.org



惠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惠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7月24日九届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黄业斌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惠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依照国家规定,惠州市对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县(区)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惠州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进出口检验;市、县(区)供销合作联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烟花爆竹运输单位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交通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烟花焰火晚会的燃放作业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实行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配送制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市直批发企业,为本市一级批发单位,负责向各县、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烟花爆竹;各县、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为本市二级批发单位,负责向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含经营门市和临时销售网点)单位配送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配送单位对配送过程的安全和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

第九条 凡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烟花爆竹生产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审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制造烟花爆竹产品的原材料。
第十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储存)和零售(经营门市、临时销售网点)。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控制数量、严格条件”的原则合理布设,具体布设规划如下: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全市设6家,其中市直1家,为一级批发(储存)企业,各县、区(不含大亚湾开发区)各1家,为二级批发(储存)企业。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布设,小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布设烟花爆竹经营门市1个、临时销售网点2个;大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布设烟花爆竹经营门市2个、临时销售网点4个;中心镇布设烟花爆竹经营门市3个、临时销售网点6个。具体每个乡镇(办事处)烟花爆竹经营门市和临时销售网点布设的许可数量,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布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布设规划审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布点,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的布设规划审批。
禁止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经营门市和零售网点。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在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一至正月十六,下同)由烟花爆竹经营门市派出,其他时间不得布设。
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必须在指定的燃放区内布设,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门市、临时销售网点)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门市、临时销售网点)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含经营门市、临时销售网点)经营者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包括焰火燃放活动的烟花爆竹),统一由本市一级批发企业从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采购。
进入我市行政区域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本市一级批发企业粘贴防伪标志后,配送到各县、区二级批发企业。
第十八条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对烟花爆竹产品的分级,一级批发企业必须遵守“禁A、限B、提倡C、D”的原则,采购和配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下列产品。
(一)A级产品。
禁止一级批发企业向二级批发企业配送A级产品。大型焰火晚会和燃放活动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配送给取得A级燃放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
(二)B级产品。
禁止二级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配送B级产品。在燃放点组织燃放B级产品,批发企业应派出专业燃放人员。
(三)C级产品。
喷花类药量不大于200克;吐珠类药量不大于20克,单发不大于2克;升空类药量不大于10克;组合烟花类内筒型单筒内径小于40毫米,药量不大于1500克;爆竹类单个药量黑火药的不大于2克、其它火药的不大于0.5克;小礼花类药量不大于20克;旋转类(有轴)药量不大于30克;旋转升空类(无轴)药量不大于15克;线香类药量不大于25克;造型玩具类药量不大于15克。
(四)D级产品。
喷花类药量不大于2克;摩擦类中拉炮类药量不大于20毫克、擦火药头类药量不大于200毫克、擦地炮类药量不大于400毫克;烟雾类药量不大于200克;旋转类药量不大于1克;线香类药量不大于5克;造型玩具类药量不大于3克。
第十九条 一级批发企业不得采购和配送下列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
(一)敏感度高、化学稳定性差的产品(如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纸等);
(二)含有金属或硬质物品的制品(如有金属壳体、玻璃壳体的烟花爆竹);
(三)飞行方向不稳定及有可能引起火灾的制品(如冲天炮、地老鼠、沙炮、不定向火箭等);
(四)大药量制品(如鱼雷和直径超过30毫米、长度超过200毫米的双响炮等)。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向零售单位统一配送的职责,并及时回收、免费保管零售单位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三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企业车辆必须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驶记录仪,专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2268)的要求,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车辆必须持有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经市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应当经市公安部门许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由道路运输(含配送)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四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市、县(区)公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春节期间,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可以在市区内设置1至2个烟花爆竹燃放点。各县、区(不含惠城区)的烟花爆竹燃放点,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在春节期间临时设置的烟花爆竹燃放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应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负责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安全。任何人不得将烟花爆竹带出燃放点。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通信(移动)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地点和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市公共绿地、公园、歌舞厅、体育场馆、商(场)店、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政府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军事设施、军事禁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如油库、气库、加油站等);
(四)建筑物内及建筑物的屋顶、阳台、楼道、窗口。
第三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一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晚会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及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制造烟花爆竹产品原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爆竹,是指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的规定,烟花爆竹产品按照其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