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的请示》(黑工商函〔1995〕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登记注册的主管机关,在对企业依法登记注册时,要依法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虽然注册资金(本)的来源和投资方式是决定一个企业经济性质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的企业在注
册资金(本)来源和投资方式、利润分配形式、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不同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查,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成立较早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历史的、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产权关系不明确。明确其产权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由于企业的经济性质与其产权关系密切,作为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
或司法机关的申请,依照其掌握的材料,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在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利益,协助司法机关处理企业产权纠纷中,发挥有效的作用。这是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
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应当尊重历史,以事实为依据,同时应当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1995年10月12日
中日韩可持续发展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韩国
中日韩可持续发展联合声明
2009年10月10日,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和大韩民国政府首脑/国家元首,在中国北京举行的第二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
满意回顾了三国落实2003年10月7日《中日韩推进三国合作联合宣言》、2008年12月13日《三国伙伴关系联合声明》和《推进中日韩合作行动计划》的进展,包括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卓有成效的合作;
重申三国为本地区和国际社会创造和平、繁荣及可持续发展未来的共同愿望和责任;
强调可持续发展关系各国的生存与发展,关系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复苏的同时,三国应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共同致力于促进社会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决心本着互利共赢的精神,在以下领域,特别是发展绿色经济方面加强合作:
——批准第十一次三国环境部长会议确立的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提高环境意识在内的10大优先合作领域,鼓励2010年第十二次三国环境部长会议通过《三国环境合作联合行动计划》,共同采取具体行动实现合作目标,继续推动可持续环境管理。
——根据“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探讨建立“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为促进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而共同努力。
——推进中日韩科技联合研究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科技进步和创新在解决共同面临的地区问题和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适时启动水资源主管部长会议机制,重点研究“应对气候变化的河流综合管理和水资源管理”。
——推动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与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合作,共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在国际能源合作框架内紧密合作,率先作出努力,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并提高能效,实现可持续发展。
——探讨三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机制。
——三国将加强对话,紧密合作,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共同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积极成果,包括建立2012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国际合作框架。
我们将为三国与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不懈努力。
二OO九年十月十日于中国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