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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23 01:0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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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好本地区的相关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首批申报一个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产业园数量不限。
同时,各地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做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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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大、科研开发能力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地区;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某一专业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管理机构。信息产业部成立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认定委员会)。
第五条 职责。部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工作,并配合信息产业部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工业增加值占全行业的比重在5%以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亿元。
(二)有若干个电子骨干企业,产业链相对完善。其中,销售额大于50亿元(含50亿元)的综合类(以整机产品为主)企业不少于2家;销售额大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元器件企业不少于3家;销售额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企业不少于2家。
(三)信息化水平较高,人才优势明显,产品技术先进,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不少于3家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设有产品设计研发中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不少于2家。
(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五)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
(六)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为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一定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年)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基地发展。
第七条 产业园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规模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电子整机产业园年销售额在150亿元以上;电子元件产业园(含仪器、设备和材料)年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电子器件产业园年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产业园年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产业园的年出口额在40亿美元以上。
(二)主要产品的技术、规模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建有国家级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出口产业园除外)。
(三)已纳入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了相应的协调发展机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向信息产业部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产业基地的申报材料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及其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2.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滚动规划;
3. 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 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批复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研发中心的有关说明材料;
5. 申报方所在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二)产业园的申报材料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及其相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2.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滚动规划;
3. 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 主要产品的技术、规模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5. 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批复的复印件;
6. 电子出口产业园申报单位应提供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出口情况证明。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四)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五份、复印件五份及电子版。(《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和《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另发,并可在www.mii.gov.cn及www.ceic.gov.cn网站下载)。
第十条 审核。部认定委员会委托支撑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报部认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认定授牌。信息产业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批复并授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施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于不达标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被授予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地区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发展情况通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部。
第十四条 对已经授牌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如发现弄虚作假予以摘牌,并暂停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三年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
房产测量是测定和调查房屋及其用地的专业测量。搞好这项工作,可以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房地产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市规划建设提供准确可靠的测量数据和资料。最近国家测绘局以国测发〔1991〕120号文发布了《房产测量规范》,这是我国第
一部房产测量的行业标准。为加强房产测量工作,各地应认真贯彻执行这项《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量工作必须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凡新组织测量的地区,一律执行《规范》;过去已经作过测量,并已建立房地产地籍图的地区,要争取在三至五年内按《规范》要求,逐步修正、更新现有地籍图;对新建房屋和产权变更、转移的房屋的测绘应按照《规范》的要求进
行。
二、各地对房地产管理系统测量人员要进行系统培训。部房地产业司已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房产测量》一书,作为培训教材。
三、加强房产测绘队伍的组织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完善规章制度,以适应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各地加强房地产测量工作及贯彻执行《规范》的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告部房地产业司。



1991年6月12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8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内各司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国资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和通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自觉性。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与国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密切相关。各级国资部门的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要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地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抓紧做好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国家局成立规章清理小组,由办公室、法规司牵头,各司室(含评估中心,下同)参加,对现有的规章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对需要修改的规章按照行政处罚法修改后重新公布;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的行政处罚,必须按行政处罚法和通知的规定执行;各地方国资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处罚,自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对确实需要的,各地方国资局应抓紧总结经验,依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切实抓好此项工作,按时完成,不留死角。国家局将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国资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国家局成立行政处罚协调委员会及办公室,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办公室合署办公,统一指导各司室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各司室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一般性的行政处罚,由分管副局长签署,重大的行政处罚,报局协调委员会审查,由分管副局长签署。地方国资部门可参照上述精神,对本级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具体规定。各级国资部门应高度重视执法队伍建设,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并切实抓出成效。
四、建章建制,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通知,国家局将统一制定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同时,各地方国资局、局内各司室在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时,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任意增加或者减少有关内容和步骤。
各地方国资局、各司室应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之国家局办公室和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