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证据
钱贵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经济、海事、海商等案件后,一个首要的任务就是要依法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而真实情况的认定既不能听一面之词也不能凭主观臆断。惟一正确的方法是利用证据揭露案件的真相。所谓民事诉讼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用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就这个意义上说证据也可以称得上是一种方法或手段。
民事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一,它是当事人进行的诉讼的前提条件。原先起诉需要证据,被告反驳或反诉也需要证据。这是法律对当事人起诉、反驳和反诉的基本要求,一般地说,诉状中没有证据材料将视为起诉、反诉不合条件;第二,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人民法院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正确及时处理民事纠纷。但民事纠纷总是发生在诉讼之前,审判人员不可能每案亲见也不可能每案亲闻。他认识案件的中介就是证据。第三,诉讼证据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法律对每一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当事人能否取得胜诉既不能凭自己的身份也不能靠金钱,惟一的途径是凭借自己在法庭上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和认定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和重要作用,人们可以概括出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1.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客观相对于主观而言。它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任何个人的想象、揣测或臆造的东西,都不能成为证据。这是民事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在民事诉讼证据史上,曾有一度时期人们认为证据是不可知的,取决诉讼胜负的只能是神的意志的显示。也曾有一个时期,人们认为口供才是证据之王,因此刑讯逼供应运而生;应当说,上述两种做法都是主观脱离客观,想象代替事实,因而是完全违背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之特征的。所以,这些做法和理念不可能在历史上占据上风并长期维持。诉讼发展至当今,无论中外对证据都是十分重视的。我国的司法人员在处理民事案件中,必须牢固地树立事物的客观存在是第一性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忠于事实真相。在解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争执时,原告的请求是否合乎事实,被告的答辩有无事实依据,双方的争执谁是谁非,法律应该保护谁的权益应该制裁谁的违法行为等等,均需根据诉讼证据而定。因为证据是民事案件形成过程中在一定范围的场合留下的蛛丝马迹。况且,人们在经济、民事交往中会很自然地留下各类合同、凭证、函件等,这些合同、函件、凭证在案件诉诸法庭后就成为当然的证据,它们并不是人们在事先人为地设置的或杜撰的;这些痕迹和现象可能反映在特定的物体上,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某种视听资料等。总之,不管以何种形式留下什么痕迹和现象,都可心作为定案的依据。
2.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关联性。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关联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某种程序的联系。从哲学的角度看,客观事实是各种各样的,大到宇宙小到原子分子。不能说凡具有客观性的事物都是诉讼证据。只有具有客观性同时又与本案有关联的那些事物才可能是本案证据。关联的实质可以理解为证据是案件形成过程中留下的痕迹或材料。在审案过程中,审判人员将面对当事人提供的许多证据材料,可以肯定这些材料中有的是与案件有关联的有的不一定有关联,只能对与案件有联系的证据材料加以采证;对那些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加以摒弃。
3.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有的又称为证据的法律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自身以及提供、收集、审核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例如民事要求在继承案件中,口头遗嘱必须合于一定的条件否则无效;海运提单是构成海运合同的一个要件,缺少了这个要件,海运合同就不能成立。在诉讼中要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就应当以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来加以证明;又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真实,不允许欺骗伪造;审判员在必要时调查取证须由二人进行且不能刑讯逼供等等,都是合法性的要件要求。
民事诉讼证据的上述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鄂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4〕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会议议事规则,提高市政府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会议分为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各种会议所承担的任务各不相同。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1、主要任务
(1)传达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
(2)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4)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2、出席范围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副秘书长、中央、省驻市和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民主党派市级组织和有关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3、工作程序
(1)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2)会场安排及会议通知由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落实,并将参加会议人员落实情况反馈给秘书长。
(3)会议的主题报告由政府研究室负责落实,会议签到、文字材料分发等工作由秘书一科负责,并将人员到会等情况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4)全体会议一般形成会议决定。决定的起草、整理由秘书一科负责,会议决定经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签发。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需增加的,根据议题随时召开。
1、主要任务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全市性的重大问题;
(3)传达和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4)讨论报请省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5)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市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6)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文件、规章以及各部门、各区请示的重要事项;
(7)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2、出席范围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副秘书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3、工作程序
(1)根据议题,由秘书一科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2)秘书一科负责会议通知,各部门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安排参加会议人员,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不得增加与会人员。
(3)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并于会前3天送办公室秘书一科。
(4)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会议签到、材料分发等工作,并将人员到会等情况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5)有关部门向会议汇报问题,应简明扼要。汇报人发言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超过15分钟,其他补充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6)严格执行会议纪律。会议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会上的发言和插话,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要注意保管,对标有“绝密”或“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即退会议工作人员。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场使用移动电话。
(7)每次会议原则上都要编发纪要,由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会议纪要应完整、准确地反映会议议定的内容,力求观点鲜明,层次清楚,文字简洁;经整理,一般应在会后3天内完成纪要初稿,经分管秘书长审阅后,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签,秘书长根据情况呈市长或副市长签发,时间不超过一周。
(8)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市长办公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主要任务
(1)传达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需要在全市或相当范围执行的全局性工作会议精神;
(2)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3)研究市政府主持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4)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5)听取市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
(6)研究向来市视察的省委、省政府领导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
(7)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2、出席范围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及相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3、工作程序
市长办公会议工作程序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程序执行。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主要任务
(1)研究处理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某一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某一业务事项;
(3)研究处理某一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处理某一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5)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6)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
2、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3、工作程序
(1)根据市长、副市长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定。
(2)会务,包括会场安排、会议通知、人员落实情况、记录等,均由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落实。
(3)会议纪要的起草、整理由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送会议主持人签发。
(4)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相关科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会议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能由分管副市长研究解决或副市长之间协商解决的议题,则不必交市政府各种会议讨论。
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在会前与相关的部门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报告。需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分管秘书长主持召开协调会。对应事先协调而未协调的事项,不安排讨论研究;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不安排上会研究。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一般不讨论有关人事调配、资金调度问题,其有关的人事、资金问题由相关专题会议另行研究。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应提前一周发出会议通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至少应提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必须告知会议内容和相关议题,同时告知相关单位作好发言准备。参加会议的同志必须是会议通知中要求的市政府组成人员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不得由副职或助手顶替会议。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除确因出国或在市外开会等原因外,必须参加会议,不能与会的必须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报会议组织部门(科室)备案。
五、各部门向市政府会议汇报问题,要有简明扼要的汇报材料(一般不超过3000字)。汇报内容要有针对性,所提意见必须附有上级政府或部门的政策法规等刚性规定,做到明确具体,依据充分,背景清楚,需要解决的问题应有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附专家咨询意见。各部门汇报材料应在会前一周报市政府办公室,各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科室对汇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合要求的退回重报。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方能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研究。对经过办公室审核非涉密会议材料,汇报单位要提前分发各相关部门,以利有关部门准备意见。
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向市政府正式行文请示,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