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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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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1996-1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10月16日
生效日期1996年10月16日)
  根据一九七0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签定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加强两国间在医疗卫生方面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苏丹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苏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32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技师)赴苏丹工作,抵达日期由双方商定。具体人数、科别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苏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苏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交流学术经验。维修人员只负责医疗器械的维修工作,维修所需零配件及有关费用由苏方承担。

  第三条 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在恩图曼友谊医院,经商医疗队队长和中国驻苏丹使馆经商处同意可临时在其它医院进行学术交流和教学指导工作。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苏方提供。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在本协议期内每年向苏方无偿提供35万元人民币(包括运杂费)的药品、器械,用于恩图曼友谊医院。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由中方运至苏丹港并负担其费用。苏方应及时负责运抵后的报关、提货手续并支付从苏丹港运至医院队驻地的运输费。

  第六条 医疗队人员赴苏丹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由苏丹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苏方负担。他们在苏丹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降温设备、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办公、医疗费和生活费由苏方支付。
  医疗队员的生活费定为三级:
  一级:队长、主任医生、主治医生
     每人每月200美元
  二级:医生、翻译
     每人每月180美元
  三级:其他人员
     每人每月160美元
  上述费用的50%支付美元,另50%按当日的银行比价折成当地货币支付。
  上述费用由苏方按月支付给医疗队,并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
  上述费用的计算时间为:自医疗队抵达苏丹之日起至离开苏丹之日止。

  第七条 苏方同意医疗队员在工作之余在国立医疗机构行医,并免除他们应缴纳的各种捐税。部分所得收入用于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医疗队员工作期限为两年,工作期间享受中方和苏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照发。如医疗队员工作二十四个月,苏方应支付二十六个月的生活费。
  医疗队员如果工作三年,中间回国探亲一次,或家属赴苏探亲,探亲的往返旅费由中方负担,苏方应为医疗队员回国或其家属赴苏探亲提供出入境及居留等便利条件。

  第九条 医疗队人员应尊重苏丹的法律及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1、议定书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之部分。
  2、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七年医疗队抵达苏丹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苏方要求延长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通知中方,经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在喀土穆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                 苏方代表
    曹荣桂             贾贝里·阿卜杜拉·拉赫曼

 附件:       中国医疗队科别人员组成

  队  长      1名
  泌尿外科      2名(能开展碎石机工作)
  胸外科       1名
  眼  科      2名(能开展视网膜剥离和
               白内障手术)
  口腔科       1名(能开展颌面整形手术)
  麻醉科       2名(小儿麻醉一名)
  普通外科      2名
  针灸科       2名(一男一女)
  心内科       1名
  小儿外科      1名
  耳鼻喉科      1名
  妇产科       1名
  消化内科      1名(能开展胃肠镜检查工作)
  脑外科       1名
  病理科       1名
  放射科       1名
  药剂科       1名
  检验科       1名
  手术室护士     1名
  监护室护士     1名
  骨  科      2名(其中一名具有显微外
               科手术能力)
  翻  译      1名
  医疗仪器维修    2名(能开展X线及一般医
               疗仪器维修工作)
  厨  师      2名

  注:1、业务人员要有一定的英语基础,能独立开展工作。
    2、中方需向苏方提供医疗队员的如下资料:
    A、资历证明;
    B、学历证书。

司法部部属院校科研管理实施办法

司法部


司法部部属院校科研管理实施办法
司法部



为加强和改善部属院校科研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部属院校科学研究在发展法学教育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部属院校科研管理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教师、科研人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开展研究工作,鼓励在科学研究中采
用新方法、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问题;坚持鼓励教师、科研人员积极吸收世界各国发展的有益经验和健康文化,科学地认识、阐述当代世界法律、经济、社会等发展情况和规律;鼓励教师、科研人员结合培养高素质政法人才的需要,结合教学需要和教材建设需要开展研究工作,科学地设计
高等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材体系,为教学服务,为各级党委、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2.司法部法学教育司负责对部属院校科研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和管理,并对部属院校科研体制改革,科研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科研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手段现代化进行宏观指导。
二、规划与实施
3.组织编制科学研究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是部属院校科研管理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部属院校编制发展规划,应根据国家和所在省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的实际,突出重点,发挥优势。
4.部属院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长期规划的时间分段,应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根据目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时间分段情况,部属院校科学研究的长期发展规划时限为10-15年,中期发展规划5年。
5.部属院校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学校科学研究奋斗目标。
(2)学校科学研究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
(3)学校科研队伍和机构建设。
(4)为实现奋斗目标拟采取的措施。
6.编制年度计划是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形式。部属院校以学校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逐年编制学校科学研究的年度工作计划。
7.部属院校制定的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均应报司法部备案。
三、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管理
8.部属院校设置科学研究机构的基本原则:
(1)必须是属于国内或所在省市具有优势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科或领域。
(2)有学术造诣较深、研究能力强、具有组织管理能力的学术带头人。
(3)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
(4)有长期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5)有连续承担较重大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9.部属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可以下列形式设置:
(1)专门的科学研究机构;
(2)结合教学和学科体系建设而成立的教学科研机构;
(3)与各级政府、政府专业部门、政法机关联合,依托学校,面向社会而成立的研究中心。
部属院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形式的科研机构。提倡成立跨学科、跨单位的综合性研究机构。
10.部属院校科学研究机构的基本任务:
(1)争取各级各类研究项目,特别是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
(2)结合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和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自主组织课题组承担教学研究项目。
(3)组织开展国内、国际的学术交流。
11.部属院校的研究人员包括专职研究人员、教学及辅助人员。
专职研究人员编制由学校根据本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科研工作的绩效等,经评估后核定,专职研究人员要求科研工作量饱满,并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教学(辅助)人员应认真做好教学工作,积极承担科研任务,从教学和科研两个方面,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科研能力。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的科研工作量,一般应不少于学校核定的总工作量的30%。
12.部属院校应当实行用人制度改革,为鼓励研究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创造环境和条件,不断优化科研队伍结构。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方案等措施使研究队伍的专业结构、职务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逐步趋于合理,提高研究队伍的整体
效能,保持研究队伍的基本稳定。
13.部属院校应制定对本校研究机构评估的指标体系。并定期进行评估。
司法部每三年左右对部属院校的研究机构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14.部属院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对本校研究人员考核的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地考核其科研工作。
部属院校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可与各院校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考核时间相同。
四、项目经费管理
15.科研经费是保证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各院校要按本校事业费的拨款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并争取每年有所增加。科研费由各院校科研处管理使用,此外,部属院校应通过多种渠道争取科研经费。
各院校每年争取的各种科研项目经费由各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安排使用,财务部门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允许项目研究人员提取一定的课题劳务酬金。
16.部属院校科学研究项目计划,实行学校、司法部两级管理,以学校管理为主。部属院校科学研究项目计划,每年4月30日前报司法部备案。
17.司法部设立科学研究项目专项经费,用于资助部属院校科学研究。凡申请此类研究项目,经学校初审后,填写《司法部重点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司法部。司法部组织专家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者即立项资助。
18.司法部设立“科学研究指导性项目”。此类项目的申请办法和时间与“司法部重点科学研究项目”同。
19.各部属院校应设立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用于资助本院校教学、科研人员的科学研究。由各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受理本校教师(教辅人员)、科研人员的申请和负责项目的审批工作。各类项目经批准,即列入各院校的科研项目计划。
20.部属院校中凡列入计划的科学研究项目,都必须做到研究内容、计划进度、研究人员、措施条件和组织领导“五落实”。学校科研处应该立项单位(部门)的要求,定期检查、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司法部计划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报告一次年度执行情
况外,司法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
21.凡按计划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及时向立项单位(部门)报送结题报告、经费决策和相关材料。因故需变更或终止科研项目,调整研究内容,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单位)核准。委托合同项目的变更,应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22.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一律单项列帐,专款专用。经费支出范围为:
(1)资料收集费,包括邮寄、抄录、打印、复印、翻译、计算机上机费用、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在国内收集资料的差旅费和审稿酬金。
(2)国内调研费。
(3)与项目有关的小型学术讨论会或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
(4)科研成果出版补贴。
(5)材料成本费和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费。
(6)成果的评审(鉴定)费用。
23.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验收入帐。
五、成果与奖励
24.科学研究成果的形式有: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资料集、工具书、计算机软件及不宜公开发表的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文字材料。
25.建立科学研究成果评审(鉴定)制度。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可采取以下形式:书稿和论文类成果,可采用通讯、小型会议方式评审(鉴定),评审专家应出具成果评审(鉴定)意见书,评审专家一般须5-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3;调查、咨询、研究报告类成果
,可由有关使用、受益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就其学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作出评估;软件类成果可通过鉴定会的形式鉴定,也可以由使用单位出具有关学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证明的形式认定。
重大科研项目的成果,应由立项单位(部门)直接组织、主持或委托学校组织或主持评审(鉴定)。
26.凡经司法部批准立项的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时,应注明“司法部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字样,并向司法部提供样书(样本)一式两份。
27.部属院校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定期对本院(校)的优秀科研成果及优秀科研管理人员予以奖励。
28.司法部设立“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
(1)本奖面向所有部属院校。
(2)由司法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3)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4)奖励等级分特等和一、二、三等,必要时可设荣誉奖。
(5)对获奖成果的研究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报办法、要求和时间等,以司法部的有关文件为准。
六、档案管理、科研统计与学术交流
29.部属院校科学研究档案指与科学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所有材料,其中主要有:
(1)研究机构档案。
(2)研究项目档案(包括成果)。
(3)研究人员档案。
(4)学术交流档案。
(5)学校科学研究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档案。
30.科研档案是部属院校科学研究工作的真实记录,必须准确、完整,必须有专人管理,必须制度化、规范化,并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31.部属院校要按照国家教委和司法部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科研年度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统计法,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数据的采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32.学术交流是院校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属院校应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各校都应实行学术报告会制度,司法部每年组织1-2次部属院校的学术交流活动。
33.学术刊物是学术交流的重要形式,部属院校除必须切实办好本校学报外,还应根据学校重点学科、重点领域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办好其他学术刊物。
34.司法部对部属院校的学术刊物实行定期的检查评估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开通报。
35.群众学术社团在部属院校学术交流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地位,各院校都应切实注意发挥本校的和挂靠本校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学术社团的作用,同时也应注意依照国家的有关法规进行严格管理。



1997年3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运输部内陆交通运输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科学技术委员会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运输部内陆交通运输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5年9月28日 生效日期1985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运输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在伦敦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及协定的议定书,为了进一步发展整个内陆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其中包括两国已有的有关铁路事务方面的合作,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内陆交通运输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促进在内陆交通运输的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和技术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促进科学技术合作,合作可包括下列方面:
  一、交换资料、信息和出版物;
  二、交换人员和代表团;
  三、组织双边讨论会;
  四、合作研究;
  五、合资经营;
  六、技术咨询;
  七、人员培训;
  八、双方同意的其它方面。

  第三条
  一、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合作领域,双方的代表至少每年会晤一次,以讨论合作的范围并对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作总的检查。会晤可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王国进行。必要时,双方可指定项目代表商谈合作范围内的具体项目和执行计划。上述关于具体合作项目的商谈也可通过各自国家的使馆进行。
  二、双方或其指定的代表应通过协商决定在本谅解备忘录范围内的各项具体合作项目、合作规模和方式,并将其列入本谅解备忘录的议定书中,或者另行商定。

  第四条
  一、与实施本谅解备忘录有关的财务安排将在双方商定的具体合作计划中分别规定,或根据两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合同执行。
  二、双方代表为商谈和检查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所需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负担来访代表在其国内的旅费和生活费用。

  第五条 在合作研究和其它合作活动中,由双方共同作出的发明、发现及其它科学技术成果分享安排在双方商定的具体合作计划中分别规定,或者根据两国有关机构签定的合同执行。

  第六条 本谅解备忘录中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所在国一方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第七条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在至本谅解备忘录期满日六个月前,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以此法顺延。本谅解备忘录的期满将不影响在期满时按本谅解备忘录已生效的任何协议、安排或合同的效力。
  二、本谅解备忘录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予以修改和补充。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
     技术委员会            合王国运输部
     代   表             代  表
     宋   健            里 德 利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