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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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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2004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程序,确保行政许可设定的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性行政许可,是指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确需立即采用行政许可的形式实施行政管理,由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实施期限为一年的行政许可。

  本规定所称的起草单位,是指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负责起草市政府规章草案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政府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

  市政府规章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就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

  合法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三)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四)规定了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必要性应当论证下列内容:

  (一)拟设定行政许可领域现有行政管理手段的现状与不足;

  (二)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理由;

  (三)尚不能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的理由。

  可行性应当论证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行政许可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影响;

  (三)该行政许可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成本效益评估。

  第四条(听取意见的方式)

  市政府规章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二)论证会;

  (三)书面征询相关行政机关意见。

  根据实际情况,听取意见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证会;

  (二)委托有关机构作成本效益评估;

  (三)起草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听取意见的方案)

  起草单位在听取意见之前,应当制定听取意见的方案,明确听取意见的重点论证内容、拟采取的方式、时间安排等。

  听取意见方案在实施前,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市政府规章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起草过程中,通过“中国上海”政府网站、本单位在因特网上的网站,将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公开征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除前款规定的方式外,起草单位还可以通过本单位办公场所政务公开的公告栏以及本市其他公开媒体,向社会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对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的说明。同时应当明确公众发表意见的途径、截止期限,并公开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起草单位。听取公众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起草单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在规章通过后,向公众反馈采纳意见的有关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论证会)

  市政府规章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论证会。论证会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和组织参加:

  (一)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

  (二)与拟设定的行政许可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相关行业组织的代表。

  召开论证会,起草单位应当提前5日将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有关议题、材料送交有关人员和组织。起草单位应当就论证会制作会议记录。

  第八条(书面征询相关行政机关意见)

  市政府规章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询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询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回复起草单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起草单位与相关行政机关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起草单位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第九条(听证会的组织)

  市政府规章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关机关、组织、个人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起草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相关业务机构配合、参与。

  起草单位应当制定听证方案,明确听证主持人、听证议题、议程、时间、场所、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的报名规则及截止日期等内容,并将听证方案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通过“中国上海”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听证方案在公告前,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并列席听证会。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的确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报名参加听证会,报名人数较多时,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听证参加人。

  起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组织和个人参加听证会。

  起草单位应当制作听证参加人名单,注明听证参加人的姓名、职业或者所代表的组织,以及所持基本观点。

  第十一条(旁听人员的确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报名旁听听证会,报名人数超过旁听席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或者按照公正原则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听证旁听人员。

  第十二条(听证会的举行)

  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并通过“中国上海”政府网站公布听证参加人的姓名、职业或者所代表的组织。

  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有权陈述意见、提供材料,就有关问题进行辩论,并可以向起草单位提问。起草单位的代表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听证会记录)

  起草单位应当对听证会进行录音,并制作听证会记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会记录与本人的发言不一致的,有权要求起草单位予以更正。

  听证会记录应当允许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委托开展成本效益评估)

  起草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社会组织,用科学的方法,对拟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评估其对经济、社会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能产生的影响。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要求向起草单位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听取意见情况报告)

  起草单位依照本规定听取意见后,应当制作听取意见情况报告,对市政府规章是否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提出意见。

  起草单位制作听取意见情况报告,应当根据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汇总情况、论证会意见、有关行政机关的书面意见、听证会记录,以及成本效益评估报告等情况作出,并将不同意见分类列明。

  第十六条(说明理由)

  起草单位向市政府上报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市政府规章草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取意见情况报告,说明设定该临时性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等情况。

  第十七条(审查)

  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对起草单位提交的市政府规章草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对草案中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程序正当性一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一)市政府规章拟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符合法律规定、确有设定必要且具有可行性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章制定程序办理;

  (二)起草单位没有按规定程序听取意见或者说明理由的,可以将草案退回起草单位,要求其履行规定的程序;

  (三)市政府规章拟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在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建议起草单位作进一步研究。

  第十八条(中期评估)

  市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6个月后,对该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效果以及是否具有继续实施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在实施期满前3个月,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市政府法制部门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2个月内进行审核,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

  第十九条(实施期满的处理)

  根据中期评估报告和处理建议,在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期满前,由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临时性行政许可在合法性、必要性和可性行方面存在问题的,决定停止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二)认为该临时性行政许可确有设立必要,实施满一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提请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或者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设定该项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与规章制定程序的衔接)

  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可以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第二十一条(简化程序)

  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及早实施行政许可的,经市政府批准,起草单位对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可予简化。

  第二十二条(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

  本市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中共运城市委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2001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市化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也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市民不断增加,农民不断减少,城乡布局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的过程。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城市化水平,是衡量其综合经济实力和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化进程,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撤地设市,标志着运城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加快城市化进程,充分发挥城镇的集聚辐射功能,对于扩大内需,创造就业岗位,促进投资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具有现实意义;对于带动广大农民逐步摒弃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提高人口素质和社会文明进步,实现我市跨跃式发展具有决定意义。加快城市化进程,是实现强运富民目标的当务之急,也是建设农业大市、工业大市、教育大市、旅游大市的有效途径,更是建设经济强市和黄河金三角地区现代化园林式工贸旅游中心城市的长远大计。我们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走出一条符合市情,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具有运城特色的城市化发展道路。
第三条 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撤地设市为契机,以体制创新和结构调整为动力,以建设“四个大市”、“经济强市”和“中心城市”为目标,不断优化城乡布局,以城市化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不断培育城市经济增长点,带动市域城镇发展,使我市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城市品位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事业显著进步;城乡建设向质量型、环境型、生态型、综合效益型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集镇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建管规范化”,推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把运城建成黄河岸畔的一颗明珠。
第四条 推进城市化进程应遵循: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创新机制,突破重点的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目标定位和战略步骤

第五条 我市城市化进程的目标定位是:建设黄河金三角地区现代化园林式工贸旅游中心城市。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必须积极推进四个根本转变:由农村经济为主逐步向城市经济为主转变;由小城市逐步向中等城市和大城市转变;由传统城市逐步向现代化城市转变;由一般城市逐步向中心城市转变。最终形成中心城市、县级城市、小城镇三级职能分工明确,空间布局合理,等级规模有序的梯形城镇体系。
第六条 推进城市化进程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第一步(2001—2005年)
中心城市达到全国卫生城市标准,人口规模达到30万,永济、河津达到全国卫生城市标准,十个县城达到全省卫生城市标准,高标准建设10个中心镇,城市化水平达到30%。
第二步(2006—2010年)
中心城市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人口规模力争达到50万,临猗、垣曲、闻喜撤县设市,永济、河津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其余县城达到全国卫生城市标准,高标准建设20个园林式中心镇,城市化水平达到40%。
第三步(2011—2020年)
中心城市实现现代化园林式工贸旅游中心城市目标,人口规模力争达到100万,县级市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高标准建设50个园林式中心镇,城市化水平达到50%。最终形成以中心市运城市区为龙头,以大运路、运风路、运三路、运侯路为主线,中心突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城镇体系。

第三章 中心城市建设

第七条 运城市是全市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市的承载能力和综合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聚集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塑造现代化城市新形象。
第八条 高起点绘制规划蓝图。根据新的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重点搞好运城市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河东街修建性详细规划,魏豹公园、滨湖公园、池南旅游渡假区详细规划以及新世纪广场(暂定)、体育馆、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成果要达到全国同类城市领先水平。
第九条 高水平搞好基础设施建设。集中精力搞好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城市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电信、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到2005年,全面开通城市内环路,城市外环路工程要起步并形成规模,形成八纵八横的城市方格网道路系统,人均城市道路面积达到10平方米,同时,完成城市内环路桥涵工程;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能力,全面完成城区管网改造,基本实现24小时不间断安全供水,自来水供水普及率达到90%;实施姚暹渠、常硝渠及市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新建污水处理厂两座,污水处理率达到60%;取缔单位自建供热设施,实行分区分片集中供热,初步形成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同时,利用运城日照充足的自然优势,重点推广利用太阳能供热新技术,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40%;新建垃圾处理场一座,处理率达到60%,建成区范围内新建垃圾中转站15处,实现垃圾集中清运,彻底杜绝明点垃圾。改造市区道路两侧所有公共厕所,水冲式厕所比率达到100%;改造“三线”,杜绝“三线”空中架设,实现一次性地下敷设;城市公交要大力建设公交场站,规范公交车辆停靠站点,达到万人公交车辆8标台。
第十条高品位搞好城市绿化工程。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总体目标,以拆墙透绿为突破口,重点抓好沿湖防护林带,沿山防风林带,姚暹渠防护林带,铁路沿线防护林带,公路沿线防护林带等五带工程和新世纪广场、池神庙广场、魏豹公园、圣惠公园等绿化美化工程。到2005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2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
第十一条 高质量搞好住宅建设。重点抓好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确保住房增长率保持在15%以上。到2005年,城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启动住房消费市场,开放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促进存量住房流通。同时,积极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市场信息、物业管理等中介服务体系。

第四章 小城镇建设

第十二条 小城镇是农村区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流、物流、商流、信息流的相对集散地。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新阶段,小城镇是一个牵动力强的结合部,一个时机成熟的突破口。我市作为一个农业大市,发展小城镇对于调整农村人口布局和生产力布局,增加农民收入,改变农民生活方式,加快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农业现代化,推进农村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三条 小城镇是地域特色的综合反映,经济文化的集中体现,各种功能的有机结合。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面向大市场,面向新世纪,面向现代化,高标准搞好小城镇规划;把发展小城镇作为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意义的战略选择,把发展小城镇同发展乡镇企业结合起来,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起来,同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闯出一条农村城镇化与工业化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第十四条 建立适合小城镇特点的新型城镇管理体制。
进一步健全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
省级中心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按副县级配备;各县(市、区)设在省级中心镇的土地所、水利所、财政所由所驻镇党委、政府统一管理,环保所、工商所、地税所、电管站、公安派出所实行业务部门管理为主,所驻镇党委、政府管理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其领导班子调整要征求所驻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建立独立的镇级财政金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公用事业附加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水资源管理费、电力附加费、教育附加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工商管理费等9种税费全额留给镇级财政。
第十五条 突出重点,着力实施“251工程”,即重点抓好永济、临猗2个县,5个省级中心镇,10个市级中心镇建设。“十五”期间,省、市中心镇要高标准完成“五通六有”,即通油路、通电、通自来水、通程控电话、通闭路电视,有商业、文化、科教、娱乐、社保、福利六大设施。同时,高标准建设一个配套设施完善的住宅小区;建设一个主导产业突出的工业园区;建设一个规模适度的广场或公园;建设一个高标准的集贸市场。

第五章 户籍政策

第十六条 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居民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办理运城市城市常住户口:1、在运城市区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3、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有稳定经济来源的配偶及其子女;4、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5、愿意来运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在城镇(区)落户的人员,其子女在上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具有同等权利,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对其歧视。
第十八条 办理城镇户口,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公安机关根据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范围,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申请人应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给予办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城镇户口审核、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

第六章土地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规定,“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
第二十二条 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其原有责任田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变,并允许其依法有偿转让;需要在城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应予以优先安排;愿意在城镇自筹资金联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允许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可免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三条 凡在城镇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府统征、储备的土地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用于耕地开发和市政建设的部分外,其余经批准可全额返还给企业。
对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土地部门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绝不能因手续问题而延误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政府统征、储备的土地(包括收回、收购的城市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一律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供应(划拨用地除外),其所得的净收入,全额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政建设(如公共绿地、道路交通等)需要使用列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或在城市兴办企业确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采取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统一规划,联合开发。
第二十六条 在政府统一管理土地一级市场的前提下,放开搞活二、三级土地市场,鼓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入市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法交易。

第七章 经营城市

第二十七条 打破单一由政府建设城市的旧体制,面向市场,依靠社会,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规划、市场运作”的全方位、宽领域、多元化城市投资、建设新体制,把城市作为最大的国有资产来经营,把城市建设作为最大的产业来开发。
第二十八条 经营城市,就是政府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市场经济手段,将城市中可以用来经营的各种生产要素和存量、增量资产推向市场,进行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并将这笔收益投入到城市建设的新领域,通过产业化运作使城市增值,如此循环往复,循序渐进,不断积累,实现城市滚动发展。
第二十九条 经营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采取“争、引、盘、卖、贷、改、创”等形式经营城市。
——“争”:即抓住国家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机遇,通过各种渠道向上争项目、争资金。
——“引”:即敞开城门,大力招商引资,通过外引内联、入股参股、联合开发等形式,吸引市内外、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建城市基础设施。
——“盘”:即运用市场机制,打破地域、行业、所有制限制,放心大胆让非国有资本嫁接改造国有资本,盘活存量资产。大力推行股份制,实行国有资本人格化,企业资本股份化。政府用置换出来的资金再投入城市建设新项目。
——“卖”:即运用市场机制,公开公平竞价,拍卖扭亏无望企业,拍卖道路、桥梁、园林、广场等公用设施经营权、冠名权,拍卖出租车牌照、公交车线路,拍卖重要路段、重要建筑、公交站棚广告经营权,拍卖停车场、游乐场经营权,拍卖重要地段土地、商业门店的使用权,变死宝为活宝,变死钱为现钱,将拍卖收益用于城市建设。
——“贷”:即积极利用国内外银行贷款,境外政府贷款,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
——“改”:即运用改革的办法,创新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变以往政府大包大揽的旧格局,形成“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新氛围。按照“直接受益,合理负担,间接受益,自愿分担”的原则,街区、厂区、院区、住宅小区的绿化、美化、亮化,采取统一规划,各自负担的办法进行建设;适宜于专人养护的树木、草坪等,采取自愿认管的办法进行管理;在合适区位,设置长寿林、名人林、青春林、鸳鸯林等,引导名人、老人、儿童、新婚夫妇出资植树,赋予其冠名权、所有权。
——“创”:即通过弘扬城市文化,突出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知名度,增强城市辐射力,创造城市无形资产,实现整个城市资产增效增值。
第三十条 积极探索城市公用事业经营和管理新模式。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公益性掩盖了经营性,垄断性掩盖了竞争性的旧体制,转换城建机制,深化公用事业改革,变政府操作为主为实体操作为主,实现建设项目业主化。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县(市、区)、镇三级党委、政府都要把城市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城市化建设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主抓城市化建设工作。要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公安部门是户籍政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土地部门是土地政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城建部门是城市经营政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市、区)、镇三级要层层建立城市化建设目标责任制,把城市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有关优惠政策层层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
第三十二条 创新环境,优质服务。环境就是生产力。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优化政策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实施意见》,由市政府牵头,计划、城建、土地、工商、税务、环保、公安等部门参加,组建综合服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加强市容市貌综合整治,下大力气治理脏、乱、差。通过“绿化、美化、净化、效能化”,增强城市的吸引力、辐射力、聚集力。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工作,认真落实环保法和环保责任制,重点抓好大气和水资源的综合治理。同时,要注重提高市民素质,努力把我市建成干净、整洁、文明、有序、舒适的生活乐园。
第三十三条 督查到位,严格奖惩。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市建设局要对城市化建设工作进行一月一汇总,一季一汇报。每年上半年和年底,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城建、计划、土地、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城市化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人大、政协每半年要组织常委对城市化工作进行一次视察。通过严格督查,奖优罚劣,保证城市化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四条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把城市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部门掀起宣传加快城市化建设的热潮。《运城日报》、市电视台要开辟专栏或专题,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报道城市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新举措、新动向。要把加快城市化建设的优惠政策和责任部门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大力宣传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模范人物事迹。通过广泛宣传,使我市加快城市化的战略举措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城市化建设的浓厚氛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运城市区,也原则适用于本市13个县(市、区)。市公安、土地、计划、财政、税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


李华振 刘卫华


本文原为一次经济论坛上笔者的讲稿,后被《财经报道》杂志略加修改后刊发于2003年6期



“中国市场经济遭遇瓶颈”的深层原因
正当国际社会对中国近20年的高速发展赞叹不已时,进入21世纪以来的3年里,中国经济却出人意料地“状态不佳”起来,——中国市场经济遭遇了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最强烈的一次“瓶颈期”!这次瓶颈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的“集体地震”,二是国有企业的“批量滑坡”。上市公司这几年丑闻不断、败绩连连,比如银广厦、生态农业(原名蓝田股份)、郑百文、农商社、猴王等等。与此同时,国有企业除了一部分真正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之外,其余的也在这几年里相继陷入了困境,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是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的最重要因素,前者是“排头兵”,后者是“主力军”。这几年,尤其是进入21世纪的3年里,“排头兵”的腰杆不直了,弯了下去,成了“缩头兵”;“主力军”的队伍不武了,垮了下来,成了“病力军”。这足以使我们警醒——中国市场经济为什么会遭遇如此强烈的瓶颈效应?深层原因在哪里?
司法部“国有企业问题研究”及“公司治理结构专项研究”课题组负责人、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目前以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问题为中心的“中国市场经济瓶颈”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没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之历史遗症!这才是内因,是最关键的原因。
剖析一:两权分离、法人财产权、经营者代理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之所以成为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是由于市场经济越向更高阶段发展,企业规模就越大,社会分工就越细,所有者越没有足够精力和能力去直接管理企业,必须把企业交给专门的经理人(即职业经理人,或称支薪经理人)去具体经营。这样,就导致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法人财产权是法律强制规定的、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的一种法定权利,它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免受股东非法操纵的“法律之盾”。
经营者(经理层)所控制、使用的财产,虽然从本质来源上说是股东的出资,但按照法律规定,却是直接地、合法地来源于法人所拥有的财产。况且,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雇佣关系中,所有者很难确切知道经营者的真正能力、禀赋、以及他所掌握的经营信息,二者之间是一种“不对称关系”。例如,经营者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肯定掌握了一些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只有经营者自己知道,所有者很难了解详情,如此,经营者就可能利用这些不对称的信息来为自己谋取利益,追求不正当的个人私利最大化,从而损害公司和所有者的利益。这就产生了“经营者代理风险”的问题。
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里,两权分离远比非上市公司和非国有企业彻底得多,因此也更容易滋生经营者代理风险。这就是近几年我国的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频频“出事”的内因。
剖析二:科斯定理、外部性、内部化。
科斯定理也能合理地解释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现象。在中国目前的上市公司里,绝大多数董事、监事、经理都是“纯粹的打工者”,他们的目标并不完全与公司目标一致,他们的行为价值取向有时候与公司的利益产生冲突、甚至完全背道而驰。对于他们而言,公司利益只不过是一种“外部性因素”,并没有“内部化”为他们自己的切身利益。在市场经济的“经济人理性”之观念下,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就会利用各种法律的、产权的、管理的、监督的空档,来谋求私利的最大化。
国有企业的这种现象更是明显、普遍。由于国家本身并不是一个生命体,它无法像“自然人”那样去监管自己的财产。因此,“国家所有权”最终还要由具体的某个(些)人去行使。这样就产生了刘大洪教授所说的“国有企业双重代理风险”,即:经营者代理进行企业经营,会产生“经营者代理风险”;政府主管部门及官员代理行使国家所有权,会产生“所有者代理风险”。
中国国情与日韩奇迹、后发优势
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采取哪种模式?这必须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市场导向型,以美英为典型;二是银行导向型,如日韩等国。这两种模式各有优缺,但从中国当前的国情来看,应偏向于银行导向型。
银行导向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促成了日本、韩国二战后的经济奇迹。二战之后,相对于美英等国而言,日本和韩国都属于“后发国家”。后发国家怎样在较短时间内迅速赶上先发国家?毫无疑问,在现代经济中,银行作为“国民经济中枢神经”的地位是无可争议的,如果运用好银行这个“中枢神经”,就能调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庞大身躯”,从头到脚都能调动起来,使它迈开步伐,快速追赶先发国家。日韩深谙此道,充分运用银行的功能作用,建立起了银行导向型的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当前的国情类似于二战后的日韩,处于“后发国家”之列。况且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政府对银行的控制程度远强于日韩,国民对银行的信赖程度也远甚于日韩。所以,中国政府应该能更有效地运用银行这个“国民经济的中枢神经”,借鉴日韩做法,实现后发优势。
中国的两难选择:日韩衰退与美英稳健
如上所述,中国应倾向于借鉴日韩的银行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但我们同时也必须注意到:九十年代初以来,日韩曾经辉煌一时的经济奇迹风光不再,日韩经济模式的弊端终于浮出水面,两国的许多企业(包括世界500强的多家大企业)纷纷陷入困境,经济停滞不前。主要原因就在于两国的银行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该模式使企业过份依赖银行的贷款扶植,负债率畸高,银行的经营者与企业的经营者互相勾结,共谋诈取银行贷款。这样,就极易形成泡沫经济,缺乏稳健的内在支撑。一旦发生银行危机,银行的大量呆滞坏账被曝光,银根必然紧缩,从而导致企业无法再依靠银行供血,很快就陷入困境。
我们对二战之后(注意是二战之后)美英发生的银行危机与日韩发生的银行危机进行一番对比,会发现一个规律:美英的“银行”危机大都是“纯粹的银行危机”,很少大面积地、严重地波及整个国民经济,通常不会导致企业象多米诺骨牌一样地连串倒闭;而日韩的“银行”危机则会演变成“整个国民经济的危机”,远远超出“纯粹银行”的范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鲜明对比?永诚实业集团董事长、我国学者型企业家刘孟奇研究发现:主要原因就在于它们采取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美英是市场导向型,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是市场而不是银行,在市场上融资时,主要靠公司业绩,大股东用手投票、小股东用脚投票,这逼着企业真真正正、扎扎实实地把业绩做好。最终,企业就是健康的企业,国民经济也是稳健的经济,不会出现全局性的泡沫经济和虚假繁荣,也不会出现普遍性的大衰退大危机。(虽然2001-2002年的美国纳斯达克“网络股”出现了大滑坡,但那只不过仅仅局限于网站公司范围内,波及面十分有限。)
中国在构建自己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时,面对日韩式的银行导向型和美英式的市场导向型,会陷入两难之中:中国当前“后发国家”的基本国情要求倾向于日韩式的银行导向型,但这种模式的弊端却令我们必须慎重思考;而如果借鉴美英式的市场导向型,必须一步一步“慢慢来”,其发展速度明显不合我们所望。
综合利弊,我们应该“走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之路”,即:仔细分析银行导向型和市场导向型各自的优缺点,取其优而弃其缺、扬其长而避其短,前期为了“后发优势”,银行导向型为主、市场导向型为辅;中期为了“平稳过渡”,二者并重,综合发展;然后为了“长治久安”,由银行导向型转变为市场导向型。在这个过程中,任何左倾或右倾的极端做法都是有害的。
突破瓶颈的九项具体对策
通过考察分析有关国家的经验及教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当前的市场经济遇到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最明显的一次瓶颈,这次瓶颈是由公司治理结构造成的,能否以及如何突破这个瓶瓶,成了摆在我们面前刻不容缓的任务。或许,下述九项具体对策不失为一些良方:
1、国有股减持。前文已经论述,国有企业及国有股会产生“双重代理风险”,包括经营者代理风险和所有者代理风险。针对此,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股减持”,国有资本淡出竞争性行业,让渡给民营资本。
2、大力培育直接融资渠道,包括上市公司的证券市场、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等。这有利于将来由银行导向型转变为市场导向型。
3、允许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在巩固传统的几大商业银行的同时,发展中小民营银行,让民营银行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能较有效地避免“国有银行的经营者道德风险。”
4、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它能以专业的、高效的、廉洁的手段去行使股东权、监控经营者的行为。
5、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限制大股东的任意操纵权。大股东往往利用自己对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控制,来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从长远看,这十分不利于培育健康的、普遍的直接融资渠道,不利于向市场导向型转变。
6、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禁止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多权集于一人”之现象,防范内部人控制和经理层腐败。股东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聘用高层经理,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监督,同时,它又代表股东来监控经营者。董事会在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居核心地位。
7、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尤其是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人才市场来选拔、聘用人才,而不是通过行政任命、暗箱操作。人力市场与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商品市场一起,共同构成将来“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的坚实基础。
8、推进“人才配股期权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来防范经营者代理风险。
9、完善法律法规,使公司董事、监事、主要经营者负起法律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使这些负责人畏惧法律,不敢损公肥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