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时间:2024-07-03 01:23: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1988年3月2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

  万 里   习仲勋   宋 平   乌兰夫   彭 冲
  韦国清   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 赛福鼎·艾则孜     周谷城
  严济慈   荣毅仁   叶 飞   廖汉生   陈慕华(女)
  王汉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地质矿产部《小秦岭金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更换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地质矿产部《小秦岭金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更换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地质矿产部制定的《小秦岭金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更换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试行,切实把小秦岭地区矿业秩序整顿好、治理好。

小秦岭金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更换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小秦岭金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意见》,加强小秦岭金矿区金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试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小秦岭金矿区从事金矿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小秦岭金矿区金矿资源勘查、开采的重新登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
四、在小秦岭金矿区从事金矿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按区块重新申请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小秦岭金矿区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金矿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秦岭金矿区的金矿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小秦岭金矿区现有从事金矿资源勘查的探矿权人(以下简称探矿权人)须持有效勘查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五、申请金矿资源勘查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缴纳申请登记手续费200元。
(一)从事金矿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勘查项目的总体设计、年度计划、勘查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三)完成该项勘查工作的资金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的申请登记书;
(五)按照基本单位区块、四分之一区块和小区块划定的1:5万勘查区块范围图和工程布置图;
(六)原勘查许可证及其批准的探矿权范围图。
六、申请金矿勘查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普查项目的申请登记期限不得超过四年;详查、勘探项目不得超过两年。
(二)每个项目允许的最大范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能够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资料。
(四)能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
七、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登记通知后1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视为放弃申请登记。
八、探矿权人在每一勘查年结束时,必须核减除勘查控制矿体范围区块外的二分之一区块范围,并将保留部分和核减部分的区块范围图、勘查资金投入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缴纳相应的探矿权使用费,办理区块核减注销手续。
九、探矿权人每一勘查年必须完成下列要求的最低勘查资金投入:
第一勘查年普查项目为每平方公里20000元;详查项目为40000元,勘探项目为60000元;从第二勘查年开始,每一勘查年比上一勘查年增加10000元。
十、在小秦岭金矿区从事金矿资源开采的单位,必须重新申请登记,有偿取得采矿权。
十一、采矿单位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据地质矿产部第20号令《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持下列文件到有关省级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进行储量登记:
(一)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矿区开采范围图、矿区范围图;
(三)矿区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
(四)开采范围内截止1995年底保有储量说明书及有关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的核定文件。地质工作程度低的采矿单位,应委托地勘单位对矿山地质情况进行简测,计算保有储量并编写说明书。
十二、省级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将登记结果向地矿部备案。对核定保有储量1吨以上(含1吨,下同)的矿区同时报冶金部备案。
十三、勘查、开采(矿区)范围有重叠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有权暂缓登记,并限期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后,重新向储量登记机关上报有关资料。
十四、范围重叠的当事双方协商不成的,由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下列原则重新划定:
(一)优先考虑上级勘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
(二)矿区范围、开采范围重叠:以开办矿山批准文件或采矿许可证颁发日期为先者优先划定;批准日期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日期,以批准日期为先者优先划定。
(三)矿区范围、开采范围与勘查范围重叠:
1、在1987年以前建设的生产矿山内,勘查范围与开采范围重叠,无论采矿权确定先后,均优先划定生产矿山开采范围。
2、在1987年以前建设的生产矿山内,勘查范围与矿区范围重叠,在不影响矿山正常生产生活和已投入的生产勘查的情况下,优先划定勘查范围。
3、1987年以后的新建矿山企业开采范围与已有的勘查范围重叠,探矿权设立先于采矿权的,优先划定勘查范围,酌情考虑矿山企业开采范围;采矿权设立先于探矿权的,优先划定矿山企业开采范围,适当考虑探矿权人的勘查范围。
4、1987年以后新建矿山矿区范围与已有的勘查范围重叠,优先划定勘查范围。
十五、矿山企业之间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资源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以下方式处理:
1、省内所属矿山企业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2、中国黄金总公司所属矿山与省内所属矿山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小秦岭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协调小组商定,协调小组不能统一意见时,由地矿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处理。
解决资源争议后的矿山企业,凭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采矿权。
十六、采矿单位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持下列材料到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或矿山环境保护材料的复核登记。
(一)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有关环境保护材料;
(二)矿山环境现状报告;
(三)矿区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规划。
保有储量小于1吨的矿山,由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复核;1吨以上的由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后上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必要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核。
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或缓发采矿许可证:
(一)没有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矿区环境现状不清;
(三)没有提出矿区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规划的。
十八、资质认定合格的采矿单位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重新进行采矿登记: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表;
(二)储量核定意见书和已履行储量登记手续的证明;
(三)矿山设计及批准文件;
(四)黄金管理部门重新核发的批准证书;
(五)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六)开采范围图、矿区范围图;
(七)矿山开采情况报告书;
(八)在地矿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出具省地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十九、已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范围、审查合格的采矿单位,要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签订采矿权有偿使用合同。合同采取统一文本,由地矿部统一制定。
二十、保有储量小于1吨的采矿单位,由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划定范围、签订开采合同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保有储量1吨以上的采矿单位,由地矿部审核、划定范围、签订开采合同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十一、小秦岭金矿区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探矿权使用费按勘查年计算,每年缴纳。重新登记的普查找矿项目第一勘查年的探矿权使用费为每平方公里200元,详查项目为每平方公里400元,勘探项目为每平方公里800元;从第二勘查年开始,普查项目第一勘查年较上一勘查年增加200元,详查增加400元,勘探增
加8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按所占用的金矿储量计算。采矿权使用费标准为:1000元/吨储量。采矿权使用费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收取。
二十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发证机关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十三、按采矿权有偿使用合同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的采矿单位,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十四、领取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其矿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由省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单位设桩标界。具体办法由地矿部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办法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10月21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为了规范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现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提出以下要求:
一、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培训单位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培训对象。
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五、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六、培训单位为二级以上医院时,医院应当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等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医疗机构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八、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培训和考核资格;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执业医师,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