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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贸易议定书

时间:2024-07-11 18:2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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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六年两国贸易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一、缔约双方同意将一九八六年两国进出口贸易总金额定为一亿至一亿六千万美元。

 二、中国方面期望在一九八六年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印度进口的商品:

    1.铁砂                 100-150万吨
    2.铬矿石                    3-5万吨
    3.锰矿                       3万吨
    4.钢材              1000-2000万美元
    5.烟叶                 500-1000吨
    6.皮革                   5-10万美元
    7.紫胶                  10-15万美元
    8.矿山和建筑机械
                     }1000-2000万美元
    9.各种仪器和工具
    10.电站设备及其他机械产品
       (包括纺织机械、制糖机
       械、农业设备及附件)
    11.平板玻璃及其他轻工产品       50-100万美元
    12.化工产品及南药          100-250万美元
    13.其他               500-750万美元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印度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印度方面期望在一九八六年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中国进口的商品:

    1.生丝及丝织品          1500-2000万美元
    2.豆类                     50万美元
    3.食用植物油                  2-3万吨
    4.淡水养珠              100-250万美元
    5.煤                       20万吨
    6.水银、锑              250-300万美元
    7.其他矿产品                  10万美元
    8.轴承、工具
                      }800-1000万美元
    9.电站设备及其他机械产品
    10.松香、香料等土特产品       300-400万美元
    11.染料               100-200万美元
    12.石油及石油化工产品        300-500万美元
    13.新闻纸、牛皮纸            20-30万美元
    14.医药原料             200-250万美元
    15.其他                    25万美元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印度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四、上述商品的实际成交,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一俟交易达成,缔约双方应作一切努力保证所签合同的顺利执行。

 五、缔约双方同意上述商品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商品交易并无限制之意,还将鼓励两国间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其他商品达成交易,以便实现所确定的一九八六年度一亿至一亿六千万美元的贸易指标。

 六、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缔约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有关的合同期满为止。

 七、尽管本议定书已规定上述各款内容,但所列商品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依照各自国家的进出口条例而定。
  兹证明本协定签字人系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新德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印地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商 业 部 秘 书
     吕 学 俭           普利姆·库马尔
      (签字)             (签字)

中国银行关于调整“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核算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调整“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核算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规范代筹资金商业贷款的会计核算,加强对这类商业贷款的管理,总行决定对代筹资金商业贷款科目作如下调整:
一、扩大原“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核算内容
将原在“7135”二级科目核算的内容,全部转入本科目核算。即:
凡根据本行《1987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以及经批准由我行代筹,或总行使用地方对外筹资规模统一筹集的外汇资金以“商业贷款”形式转贷国内单位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二、在“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下增设三个二级科目
(一)7171国内金融债券特种贷款
凡根据《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人分设帐户。
(二)7172一般代筹资金贷款
凡经批准用银行代筹集的外汇资金以“商业贷款”形式转贷给国内借款单位的外汇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人分设帐户。
(三)7173统筹商业外汇贷款
凡经总行批准,接受地方(或中央有关部委)的委托,使用地方(或中央有关部委)利用外资规模由总行统一对外筹集的外汇资金,向借款人发放商业外汇贷款时,用此二级科目核算(即原“7135”二级科目核算内容)。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人分设帐户。
“7173统筹商业外汇贷款”的利率应根据总行印发的“中国银行外汇存、贷款利率表”中规定的利率执行。
三、取消“7135统筹商业外汇贷款”二级科目
四、原使用“717代筹资金贷款”和“7135统筹商业外汇贷款”核算的业务通过会计分录分别转入“7171国内金融债券特种贷款”、“7172一般代筹资金贷款”和“7173统筹商业外汇贷款”二级科目。
五、总行使用地方对外筹资规模,统一对外筹集资金划转国内分行时,总、分行间通过“9171总分行间内部往来”二级科目核算,总、分行之间外汇资金往来利率使用总行财会部每季度通知的联行利率。



1994年10月25日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克政办发〔2008〕18号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克州应急管理工作,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克州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经克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四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规范化管理,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二、考核的依据和目的

考核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新政发〔2005〕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1号)、《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22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8号)和《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克政发〔2006〕47号)等。

考核目的:强化各级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的责任意识,理顺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强化应急联动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不断提高各级政府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克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考核范围是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考核方法和主要内容

克州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进行考核,抽查县(市)的部分乡(镇)。基础分为100分,分项目逐项计分,根据单项工作完成情况计算相应分数,最后按实际分数进行排序。考核的主要评价指标县(市)共7大项,20小项(详见附表1)、州直部门共7大项,16小项(详见附表2)。

五、考核奖惩

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在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基础上,将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效果作为衡量同级政府和部门是否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标准,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依据。

参加考核的各县(市)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考核实际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奖优罚劣。对应急管理工作做得好的通报表彰,对应急管理工作完成不好的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县(市)、部门(单位)要向克州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制定整改意见。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考核的组织和领导

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在克州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协调和组织各县(市)、相关部门组成检查考核小组,每年10-11月份开展考核工作,各县(市)、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提前组织做好本级考核。按照自治区和克州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安排,每年抽考不同内容,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以当年通知为准。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可视情况组织交叉考核。

各县(市)各部门要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积极争先创优,努力提升克州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构建和谐克州。



附表1:克州县(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



附表2:克州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