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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签证问题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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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签证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签证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6年4月8日 生效日期1986年4月8日)
               中方去文
          (〔86〕部领六字第17号)

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智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两国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方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护照的公民和智方持有效的外交、官员护照的公民,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除常驻机构人员外,按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一方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限不超过一个月。需逾期逗留者,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延长逗留期手续,该手续免费办理。

 三、按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双方公民,应遵守对方国家有关逗留、境内旅行和执行职业性活动的法令和条例。

 四、任何一方如要求中止或废除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须提前三十天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
  上述内容如蒙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贵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于北京
               对方来文
             (第38/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智利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通知已收到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第17号照会,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文)
  智利大使馆代表智利共和国政府通知外交部同意上述照会内容,该照会与本照会构成智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名单

(1965年1月4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谢扶民(壮族)
副主任委员
  奎 璧(蒙族)      张 冲(彝族)      桑吉悦希(藏族)
  朱德海(朝鲜族)     马玉槐(回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族)  石邦智(苗族)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占海(东乡族)     刀京版(傣族)      马玉槐(回族)
  马全德(保安族)     马青年(回族)      方国瑜(纳西族)
  王其梅(汉族)      王美恭(回族)      王 昭
  王海民(彝族)      王德安(苗族)      云曙碧(蒙族)
  韦茂文(布依族)     尤志贤(赫哲族)     牙合甫大毛拉(维族)
  仁钦多吉(藏族)     丹 彤(回族)      乌兰巴干(蒙族)
  孔志清(独龙族)     巴桑卓玛(藏族)     冯玉兰(回族)
  札喜旺徐(藏族)     石邦智(苗族)      龙贤昭(侗族)
  卡米里江(塔吉克族)   卢显书(毛难族)     田兴才(仡佬族)
  田富达(高山族)     付一之(傈僳族)     司马益亚生诺夫(维族)
  司的克吾守尔(维族)   司 钦(蒙族)
  尼科来瓦西里维奇孜缅科(俄罗斯族)  召存信(傣族)
  安登银(彝族)      刘 春   刘格平(回族)
  关山复(满族)      协饶顿珠(藏族)     吕剑人
  朱德海(朝鲜族)     华尔功臣烈(藏族)    伊尔哈力(哈萨克族)
  多杰才旦(藏族)     买买提乃买提(维族)   苏 新(羌族)
  李开荣(瑶族)      李世友(京族)      李光华(拉祜族)
  李和才(哈尼族)     李润开(白族)      杨文贵(苗族)
  杨汉先(苗族)      吴英恺(满族)      吴通明(苗族)
  何腊标(崩龙族)     张子斋(白族)      张 冲(彝族)
  张 杰(回族)      陆庆美(水族)
  阿克木和加(乌孜别克族) 阿旺嘉措(藏族)     陈经畲(回族)
  拉姆什旦(裕固族)    林岳川(黎族)      松 布(土族)
  果基木古(彝族)     岩香砍(布朗族)     罗运通(壮族)
  金信淑(朝鲜族)     和文华(普米族)     和世生(怒族)
  周仁山   降央伯姆(藏族)     洛桑慈诚(藏族)
  赵世同(壮族)      赵乐群(壮族)      胡忠华(佤族)
  奎 璧(蒙族)      咪 格(傣族)      哈 完(哈萨克族)
  哈的尔(维族)      钟大湖(畲族)      高布泽博(蒙族)
  高西布(鄂温克族)    秦振武(侗族)      莫 矜(壮族)
  夏里夫汉(塔塔尔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族)  特木尔巴根(蒙族)
  桑吉悦希(藏族)     梁华新(壮族)      崔科·顿珠才仁(藏族)
  银应熬(仫佬族)     普贵忠(彝族)      谢鹤筹(壮族)
  塔衣尔买买提艾力(柯尔克孜族)    彭祖贵(土家族)
  黄 荣(壮族)      葛德鸿(鄂伦春族)    韩应选(撒拉族)
  覃应机(壮族)      程子健   雷春国(景颇族)
  蒙素芬(布依族)     蓝昌法(瑶族)      错 姆(门巴族)
  熊世祯(苗族)      额尔登扎布(达斡尔族)  翦伯赞(维族)
  德 吉(藏族)      德 林(锡伯族)     穆光荣(阿昌族)

注:1965年1月5日民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奎壁、张冲、桑吉悦希、朱德海、马玉槐、铁木尔达瓦买提、石邦智为副主任委员。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稽核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稽核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统(2001)6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金融机构,各有关社会团体,中央有关企
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上海、深圳、青岛市国资办,财政部驻有关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做好会计决算报表的统计工作,加强会计信息的管理,促进提高会计决算报表工作质量,为国家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财政部决定于2001年8月至9月组织对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进行抽样稽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核工作的范围
本次稽核由财政部在全国编制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基层企业(单位)中随机抽取400户做为稽核样本。
(一)稽核样本依据“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相对集中、比例协调”的原则选取。对于财政部今年已进行过检查的企业(单位),不再列入本次稽核范围。
(二)稽核样本的选取兼顾中央单位与地方单位、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大中小型企业、中央在京单位与京外单位的比例。在400户稽核样本中,中央企业(单位)200户、地方企业(单位)200户,其中:企业200户、行政事业单位200户。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抽样稽核工作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沈阳、杭州、青岛、银川、长沙、兰州、贵阳等11个城市进行,所选400户样本均集中在上述11个城市。
二、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
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层编制企业(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工作情况。
(二)2000年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组织情况,是否按会计决算报表的工作要求如实、准确填报,填报范围、上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基层编制企业(单位)填报会计决算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报表数据与账簿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虚拟报表情况。
(四)会计决算报表的主要内容、指标数据与提供给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如税务、工商、审计、银行等部门)、投资人、债权人的内容、指标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向不同使用人提供不同报表的情况。
(五)结合此次稽核工作,同时选取部分已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三、稽核工作的时间和工作步骤
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定于2001年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具体工作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具体稽核和总结上报三个阶段进行。
基本工作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1年7月1日-8月10日)
1.全面部署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提出统一工作要求,落实稽核工作组织、人员和工作任务。
2.集中培训稽核工作业务骨干,熟悉掌握会计决算报表及相关政策、制度及稽核工作内容。
(二)具体稽核阶段(2001年8月11日-9月15日)
各稽核小组进入到报表基层编制企业(单位),检查企业(单位)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情况,结合其上报给财政部门的会计决算报表、上报其他综合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的2000年度指标数据和企业、单位有关会计基本核算资料,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细致稽核工作。
(三)总结上报阶段(2001年9月15日-9月30日)
各稽核小组及相关财政监察专员办对所承担的稽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分组稽核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处理建议(附报软盘)在9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四、稽核工作的组织
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由财政部统计评价司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统一组织、协调,具体稽核工作由财政部驻有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承担,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全国共组织80个核查组,每个核查组核5户单位。从有关专员办抽调40人担任组长,每人兼任两个核查组组长;从会计师事务所聘用240人,每个核查组3人。
本次稽核采取专员办就地直接稽核与在京中央单位集中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京中央企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从有关专员办抽调组成的稽核小组在北京集中组织进行;其余10个地区有关企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所在地的专员办负责进行就地直接稽核。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对所属企业(单位)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驻有关地区专员办稽核工作小组做好对所属单位的稽核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稽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被稽核企业(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积极配合专员办稽核组的稽核工作。在稽核过程中,各被稽核企业(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对稽核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稽核小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反映。
(三)各有关专员办和稽核小组要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认真编制稽核工作计划,深入细致做好稽核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在充分听取被稽核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编写《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四)在稽核工作中,稽核人员和被稽核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对违反者,将视其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20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