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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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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函
国税函发[1997]36号

1997-01-17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为了全面做好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经营活动的分析、总结及财务决算的布置、申报、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及税收规定,现对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编报1996年度财务决算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做好财务决算工作的几项要求
  年度财务决算不仅是企业汇总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计算经营成果的一项具体会计工作,而且还是企业对年度内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盘点、核实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同时也是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税收法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企业提高经营水平、规范财务行为及保障国家、企业的合法权益,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企业要高度重视,不仅要按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和税收法规规定,认真做好财务决算的各项工作,还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企业要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针对目前的新要求、新问题,及早进行布置,并注意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财务决算工作顺利开展。
  (二)结合财务决算工作,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所得,是在企业财务核算成果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确定的,这就要求企业应正确计算和反映经营成果,为税务部门提供确实、可靠的纳税资料,才能正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企业在编报财务决算时,一方面要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64号)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财务监督,自觉维护财经纪律;另一方面要注意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之间的衔接,遇有税收法规的规定与财务制度不一致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按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据实核算各项业务收入和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加强各项业务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严禁隐匿、挪用、转移、私分各项业务收入,严禁擅自提高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在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或虚报亏损。
  (四)结合财务决算工作,认真查找、分析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工资、折旧、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医药费、职工福利费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工作,为制定1997年的财务收支、成本费用计划打好基础。
  (五)认真履行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规定的有关财务事项的备案、审批制度。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的折旧提取办法、工资管理办法,财产及坏账损失、投资损失的核销等有关财务事项,必须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对需经审批才准予列支的财务事项,在未经审批前,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财务处理。
  (六)认真做好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编报财务报告是企业财务决算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企业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企业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下列内容:
  1.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弥补亏损、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的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出口退税等情况。
  2.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国家政策性补贴的管理、使用、结存情况。
  4.国有资产总额及其相关的权益情况。
  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后,在年度终了45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需要明确的财务和税收问题
  (一)关于虚报亏损问题。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因此,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和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不得虚报亏损。企业虚报的亏损一经查出,视为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作为罚款的依据,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税前费用扣除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国家税收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意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企业在年度终了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收法规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三)关于行政管理费列支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收取行政管理费税务处理的复函》(国税函发[1994]594号)的规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八五”期间可按销售收入1%的比例向其直属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企业按规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在编报1996年度财务决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继续执行上述政策。
  (四)关于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要在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幅度内据实列支,个别企业因情况特殊超出国家规定的,可专项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企业不得提取业务招待费拨付所属机构、单位作其经费补助,或用于职工福利补助。
  (五)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和经营性租赁费用列支问题。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和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可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其中:年修理费或租赁费超过50万元的企业须专项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六)关于简易建筑费列支问题。《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实施以后,企业成本费用中原则上不再列支简易建筑费,但个别企业因情况特殊确需修建简易建筑设施,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可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简易建筑费。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简易建筑费用支出,不得借修建简易建筑的名义修建固定资产。
  (七)关于清产核资费用列支问题。根据国家对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部署,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在1996年度已经开始试点工作。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的合理费用支出,可以管理费用中列支。
  (八)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按下列规定进行核销:
  1.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每次低于20万元的,由企业按规定自行核销,每次达到了2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核销;
  2.企业一个纳税年度自行核销的坏账损失总额达到了100万元的,在年终财务决算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审批、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8年3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五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是建国以来比较好的发展时期。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政府的五年工作,清醒地指出了当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的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是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今后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时期。1998年是全面实现“九五”计划的关键一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方针,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大力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努力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农业,全面发展农村经济。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农业的好收成。要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和节水农业。要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和粮棉收购政策,深化粮棉购销体制改革,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大力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积极促进乡镇企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密切农村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
会议强调,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出发,“抓大放小”,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和调整;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探索和发展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把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机制,强化企业的竞争和风险意识;实施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积极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要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在推进国有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同时,积极发展城乡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会议要求,要积极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保持投资规模的适度增长,加速实现国民经济合理化布局,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要把经济结构调整同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结合起来。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总量基本平衡,保持“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发展势头。要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同时注意适时适度微调,保证财政增收和金融稳定。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税收征管,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和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调控和监管体系,健全金融法规,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继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要千方百计扩大出口,适当增加进口;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要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稳定。
会议要求,要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积极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创新能力。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技术产业化步伐,积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要做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要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要大力加强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严格控制和治理污染。
会议要求,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增加城乡人民收入,努力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要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关心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困难职工的生活。要加快建立城市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加强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增加投入,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和建设。要千方百计安排好灾区人民生活,帮助他们生产自救。
会议认为,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工作做细做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办事高效、运行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会议要求,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干部和群众,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积极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要加强行政法制建设。所有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要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加快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要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
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执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行使职权,继续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要积极做好澳门回归祖国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澳门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江泽民主席关于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加强两岸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加人员往来。坚决反对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各种分裂活动。我们相信,在海峡两岸全体中国人和海外同胞的努力下,祖国完全统一、中华民族全面振兴的共同愿望一定能够实现!
会议指出,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进一步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友好合作与交流,继续在联合国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中国人民愿意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开拓前进,把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
证监会
证监发[2001]55号




各上市公司:
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
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1年第三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
本规定根据季度报告的特点,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所作的要求予以简化与修改。公司应遵循该准则及本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第三条 季度报告注重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一般不重复已披露过的信息。对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需注明该报告刊载的报刊、互联网网站的名称与刊载日期。
第四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披露季度报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第六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部分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无需披露财务数据与指标。
(二)无需披露完整的财务报表,但应披露简要的合并利润表与合并资产负债表。
简要合并利润表应包括下列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所得税与净利润。上述数据应按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数分别披露,上年同期数无需披露。
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包括下列项目: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少数股东权益与股东权益。上述数据应按年初、报告期期末数分别披露。
(三)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只需披露如下内容:
1、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及影响数。
2、季度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主要指对不均匀发生费用的确认、计量等)与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异及影响数。
3、应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而未予合并的子公司名称及未合并原因。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编制季度报告中的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部分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概述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所涉及主要行业的重大变化。
(二)概述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与已披露计划进度的重大差异及原因。
(三)简要分析、阐述公司报告期经营成果以及期末财务状况,包括:
1、经营成果方面,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重大变化及原因;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支净额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与前一报告期相比的重大变动及原因;重大季节性收入及支出;重大非经常性损益等。
2、财务状况方面,包括:应收款项、存货等主要资产项目的金额、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与年初数相比的重大变化及原因;重大委托理财、资金借贷行为的受托单位及借贷单位、金额与期限;重大逾期债务的金额、逾期时间、逾期原因与预计还款期。
3、或有事项与期后事项,包括: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重大对外担保的金额与期限;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
4、其他,包括:生产经营环境、政策法规的变化已经或即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重大影响;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企业购并行为的进展情况等。
上述各项所称“重大”的界定标准是本报告期数额(或所涉及数额)与前一报告期或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达20%以上,且占报告期净利润的10%或报告期期末资产总额的5%以上。
(四)除上述内容外,公司无需披露《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其他有关经营情况回顾与展望以及重要事项部分所要求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无需编制季度报告摘要。
第十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包括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不包括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备查文件中的财务报表只需包括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20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