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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8:16: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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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5〕2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批发、配送、零售等行为。

第三条 本市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制度,市供销总社负责烟花爆竹的专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供销总社的委托,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专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布点、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规范的连锁经营。

第四条 市供销总社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和组建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和区县(自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

(二)制订和实施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方案;

(三)负责焰火晚会燃放的组织;

(四)负责初选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并配合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确定在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五)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配合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等部门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第五条 本市烟花爆竹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市供销总社负责组建2个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分别负责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烟花爆竹批发(代理)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委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代理)业务。

市供销总社在各区县(自治县、市)组建或确定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或委托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在区县(自治县、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负责烟花爆竹的配送业务。同一区县(自治县、市)内只能由一个公司负责烟花爆竹的配送业务。

第六条 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必须持与市供销总社签订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依法向市安监局申请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代理)。

区县(自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和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在区县(自治县、市)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必须持与市供销总社签订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依法向市安监局申请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的配送。

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临时专营零售点必须符合布点规划,并持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的布点意见书和签订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依法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持市供销总社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连锁经营专营点标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

第七条 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必须在合法厂家进货,品种和规格必须符合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供销总社的规定,并统一订单采购,统一监封,统一储存,统一供货。

2个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中一个负责主城区的统一供货,另一个负责其他区域的统一供货,2个公司不得跨区域供货,违者取消专营批发权,由市供销总社另行指定公司专营批发。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必须从划定供货区域的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进货,并统一配送行政区域内各专营零售点、临时专营零售点,不得跨区域配送,违者取消专营配送权,由市供销总社另行指定公司配送。

第九条 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和临时专营零售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常年专营零售点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做到专店经营、专柜陈列、专室储存、专人销售、专人保管,并配备符合消防部门依法规定的消防器材;

(二)临时专营零售点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做到“专点、专柜、专人”销售,销售和存放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并配备符合消防部门依法规定的消防器材;

(三)经营场所必须张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市供销总社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连锁专营点标识;

(四)经营场所内不得使用明火,照明电器应符合安全要求,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得超过30箱;

(五)经营者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烟花爆竹零售工作,同时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

(六)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和临时专营零售点只能销售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或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配送的烟花爆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进货,违者取消专营委托;

(七)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临时专营零售点应严格按营业执照许可期限进行销售,许可到期后的剩余烟花爆竹,必须及时处理,由专营配送公司或专营批发公司按协议收回,统一储存,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由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分别按照各自的供货区域,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后,统一组织调运配送。

第十二条 市供销总社每年对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和区县(自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以此确定下年度委托专营权;市供销总社委托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或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区县(自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对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和临时专营零售点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并以此确定下年度委托专营权。

第十三条 本市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所需烟花和礼花弹,由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组织采购,并按公安部门的燃放许可范围,组织有燃放资质的企业进行燃放。

第十四条 市供销总社成立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总社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1】125号


  2012年元旦和春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农业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节日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遏制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节日期间和冬春季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加大安全督查力度,在节前集中开展一次渔业安全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进一步强化对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元旦、春节期间也是寒潮、大风等海上恶劣天气多发季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和海浪变化情况,及时通过岸台、广播、手机短信等渠道将有关气象预警信息通知到渔船。针对近期商渔船碰撞事故高发态势,要继续抓好渔船防碰撞工作,加强与海事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各地合作机制作用,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精神,共同开展商渔船警示教育和海上执法检查,督促船员严格执行值班瞭望制度,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持通信畅通,减少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港口监管,严格进出港签证制度,教育渔民不要在节前突击冒险出海作业。对渔船安全装备不齐全、船员配备不合格、超航区超风浪等级出航及非法载客等行为要按规定处罚并严禁离港。做好节日期间渔港秩序维护工作,保证渔船安全有序停泊。针对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特别重视渔船和港区防火工作,确保在港渔船的停泊安全。

  四、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值班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全面落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做好紧急出航准备,以便配合专业搜救力量及时展开搜救活动。要确保渔业信息通讯网络畅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紧急事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考核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考核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进行定期考核,是加强中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应以优良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积极、主动、有效地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服务,以充分发挥中心的作用。为了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的考核有一致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的考核,从人员、仪器、实验室、服务、成果、管理和经济效益等7个方面进行。

  二、考核方法和标准

  (一)人员:本项共6条。技术人员,包括中心现有在编技术人员和外单位的兼职人员。技术人员数的参考标准为:

  M≥0.1C,C-中心全部仪器的万元资产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数与技术人员总数之比,不低于30%者为合格。其他采用抽样考核。6条全部合格为本项合格。

  (二)仪器:本项共5条。5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仪器品种、数量,根据中心现有仪器统计,能适应本地区需要者为合格。大型精密仪器平均综合使用效率P大于36分者为合格。大型精密仪器平均综合使用效率计算方法见附录(略)。

  (三)实验室:本项共4条。实验室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的参考标准为:

  A=1.95(2C+37.14XC的开平方),C为中心全部仪器的万元资产。其他均采用现场考核。4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

  (四)服务:本项共3条。3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服务率S大于60%者为合格。

  S=Ts/Ta.100%

  其中:Ts-年对外服务机时,Ta-年总有效机时

  其他采用抽样考核的方法。

  (五)成果:本项共2条。考核当年起的前2年内,只要取得厅、局级以上奖或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分析测试成果者,本项即为合格。

  (六)管理:本项共7条。通过有关文件、资料的审阅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抽样审查进行考核。7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

  (七)经济效益:

  中心经济效益Q=0.6Q1+0.35Q2+0.05Q3(元/人.万元仪器资产)

  Q1-测试收入

  Q2-技术收入,包括课题费、咨询费、技术转让费及培训收入

  Q3-其他收入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考核标准。

  三、考核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每2年应组织考核小组按考核内容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进行1次全面考核。考核小组完成工作后,要写出完整的考核报告,包括:(1)考核工作概况,(2)考核结果,(3)问题和建议。

  (二)7项考核内容有两项不合格者,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内容中,最重要的是大型精密仪器平均综合使用效率和服务率。两条中有一条不合格者,也为考核不合格。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限期进行整顿。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将考核报告报国家科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