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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第十五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7:35: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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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第十五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国家体育总局


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第十五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爱卫会、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爱卫会,全国爱卫会各委员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十五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无烟体育——清洁的比赛”。
烟草和体育是不相容的。体育是对生命质量的促进,给人们带来健康的生活、健康的竞争和健康的心理,而烟草则给生命带来疾病和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号召将所有与烟草有关的问题,包括烟草消费、被动吸烟、烟草广告、促销和销售等从体育运动中清除出去。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努力下,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国际赛车联合会等国际和地区性体育组织以及一些世界级的运动员已加盟世界无烟体育运动。无烟奥运从1988年加拿大冬奥会变成现实,此后每届奥运会也都已经或将会成为无烟的运动会。即将在韩国和日本举行的2002年世界杯足球赛将是有史以来第一次无烟的世界杯比赛。
据1996年的调查,我国15岁以上烟民有3.2亿,目前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近100万。我国《广告法》有“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在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的明确规定,但调查显示,我国80%以上的青少年有机会接触到烟草广告,其中最多见的是外国烟草广告,赞助体育活动已成为变相烟草广告的主要形式之一。尽管对体育的赞助没有特别针对青少年,但这些体育运动或活动对青少年有巨大吸引力。印有烟草品牌的运动衫、帽子、手提包等促销物品,甚至参赛汽车等误导青少年把运动的力量、速度、优雅、乐趣、刺激和成功与烟草相关连,从而诱导他们吸烟。
为积极推进奥运体育精神,推动我国无烟体育工作开展,进一步提高社会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把北京2008年夏季奥运会办成无烟奥运,现将第十五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安排如下:
一、各级卫生、爱卫和体育部门要结合今年世界无烟日主题,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无烟体育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控烟,形成支持性的社会环境。在成功创建无烟学校、无烟单位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创建无烟体育场所、无烟体育评比等活动,并加强制度化建设。
二、认真贯彻《广告法》、《烟草专卖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在5月31日前后重点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做好公共场所,尤其是比赛场馆禁止吸烟工作。反对在体育活动中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三、坚持做好控烟宣传。各新闻媒体要结合本次世界无烟日主题及时宣传报导各地控烟活动。体育频道应重点介绍国内外“无烟体育”的情况和努力避免电视节目中的吸烟镜头和烟草企业的软广告。
四、组织参与第5次国际戒烟竞赛活动。国际戒烟竞赛(英文名:Quit & Win)是由世界各国自愿参与,通过积极的奖励措施来鼓励人们戒烟的一项国际控烟活动。从1994年开始,每两年举办一次。我国分别于1996年、1998年和2000年组织参加了国际戒烟竞赛并有1人获得1996年的国际大奖。今年,我国已经报名参加将于5月举行的第5次国际戒烟竞赛,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控烟办公室。国内竞赛组织工作以城市为单位自愿向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报名,一切活动经费自筹(详见附件),报名截止日期为2002年3月31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控烟办公室 联系人:杨 焱 严迪英
电话:010-63045571 010-63186655-2619
传真:010-63170894,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
E-mail:capmncd@public.bta.net.cn yanyang@yeah.net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2002年世界无烟日活动,并于6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
附件:1、2002年国际戒烟竞赛规则(译文)
2、2002年国际戒烟竞赛中国方案(纲要)

卫 生 部 全国爱卫会 国家体育总局
二OO二年三月二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质量责任目标与地方财政挂钩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质量责任目标与地方财政挂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政〔200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环境质量责任目标与地方财政挂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环境质量责任目标与地方财政挂钩办法(试行)

  为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切实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管理,促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管理
  (一)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重要河流控制指标以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确定责任目标断面和水质控制目标。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环保责任目标断面进行监测,并每月通报1次监测结果。省控责任目标断面以省环保局公布的监测结果为准。
  (三)河流断面监测结果超标倍数计算方法为:超标倍数=(实测浓度-断面目标值)÷断面目标值。断面监测因子浓度低于或等于断面目标值时为不超标,不采用公式计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监测因子超标时,以超标倍数高的监测因子计算。
  (四)河流断面监测结果超标0.5倍以下的(含0.5倍),每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3万元;超标0.5至1倍(含1倍),每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5万元;超标1至1.5倍(含1.5倍),每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8万元;超标1.5至2倍(含2倍),每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10万元;超标2倍以上,每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15万元。有两个以上超标断面的,累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
  (五)市控断面不超标,而省控断面超标,按省控断面超标倍数计算扣缴县级财政资金数额,并由该流域各县(市、区)分摊。
  二、大气环境质量责任目标管理
  (一)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确定与地方财政挂钩的大气环境质量责任目标。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责任目标进行定期监督监测,并每月通报1次监测结果。
  (三)监测结果超标率计算方法为:超标率=(实测浓度值-浓度日均值二级标准限值)÷浓度日均值二级标准限值。
  (四)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市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责任目标天数为基准,全年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天数每少于责任目标天数1天,扣缴县级财政资金2万元;各项污染因子每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日均值二级浓度标准10%,扣缴县级财政资金1万元。总扣缴县级财政资金数额为三项污染因子扣缴县级财政资金数额之和。
  三、财政扣缴方式
  市环保局每半年将监测结果汇总一次报市财政局。扣缴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监测结果从各县(市、区)财政结算中解缴,作为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7〕2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


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产业,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综合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卫生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本暂行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亦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和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并检测合格后,采用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即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 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城市规划区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区)发改、经济、财政、工商、质监、环保、城管行政执法、交通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水泥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大力发展和推广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有关规定的义务,以及举报违反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有关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其散装水泥生产量及发放量均应达到生产总量的70%以上。未达到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生产及发放设施能力未达到70%的,应当采取措施尽快达到。
第八条 市、县城市规划区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由当地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供应服务区域及城市道路交通运输状况编制、会审后实施。
第九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其生产、经营、使用、场点的选址和定点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条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申请设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按国家建设部有关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应当提供质量保证书,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见证取样制作预拌混凝土试块,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应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作为评定依据。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管。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无故拒绝小批量混凝土的供应。
第十三条 除临时性构筑物以及其他零星使用水泥外,下列工程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
(一)重点建设工程;
(二)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
(三)水泥使用量达300吨以上的水利、电力、市政、道路、桥梁等工程;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五)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六)已确定的禁拌区域内水泥使用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 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或企业因交通、施工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的,须经当地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在城市禁拌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报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但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一)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其它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或发包文件中予以明确。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施工企业须与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由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购销双方应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稽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原则,对散装水泥运输车辆和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辆在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提供行车便利。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专用车辆进入禁行、禁停路段时,应持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专用车辆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所属专用车辆的管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行车安全。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内。
第十九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配备资质等级所要求的人员和设备。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据实、按时向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的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作为建立企业质量信用的档案,是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依照《宜宾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制定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当对各区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生产、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中违反环保、城市管理、道路交通及规划建设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划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使用但未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或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因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未经同意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