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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1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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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州府发[2005]62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1月18日发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在州府明电22号文件的基础上,现就抓好我州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进一步强调以下要求:

一、明确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部门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等工作;经贸、供电、交通、公路部门按职责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器械和应急药品的运输;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经费;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启动各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方面的工作;民政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救助条件的灾民临时生活救助救济;卫生疾控部门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的发生情况,并做好人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工商、物价、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畜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做好屠宰场的防疫检疫工作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禽类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组织协调疫区应急通信保障;兴义机场、顶效火车站、威舍火车站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禽类及产品在运输环节的疫情监控堵源工作;兴义军分区、州武警支队、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做好部队养禽场禽类的防疫工作,配合驻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禽类疫情处置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及本部门(单位)职责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联动,形成合力,更加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

二、落实经费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安排足够的专项经费,以确保疫苗、应急物资储备、化验室工作、扑杀补偿等各项防控工作的需要。各县市政府和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把防控工作经费纳入明年财政预算,动物防疫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今年12月中旬前必须筹措准备好处理1个疫点的物资储备经费20万元,扑杀补偿备用金100万元以上,做到有备无患,宁可有备用不上,绝不允许出现要急用时无准备的情况,一旦因此而导致防控不力,疫情发生及蔓延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制免疫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开展高密度、地毯式强制免疫注射工作,全州面上免疫注射率必须达100%,切实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禽、禽不漏针”,用高密度、地毯式的免疫注射来严防禽流感的发生。

四、抓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一是要把好产地检疫关,认真做好到场到户检疫工作,严格检疫出证,防止有病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要逐步规范禽类屠宰场的检疫程序,把好宰前宰后检疫检验关,发现染疫家禽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及其产品必须作无害化处理;三是要严禁从州外引进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我州;四是要加大安龙坡脚、兴义乌沙、册亨八渡3个省际间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和已启动的兴义市岔江、鲁布革、箐口、威舍,安龙县万峰湖、者干、丫叉,册亨县巧马、百口、岩架,望谟县蔗乡、昂武等12个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的检疫监督力度,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在与外地州市接边公路口科学合理地设立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并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严禁疫区及来源不明、证物不符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我州,严防死守,确保净土。

五、搞好应急物资储备

各县市和顶效开发区要储备至少处理一个疫点的应急物资:长桶水胶鞋300双,连续注射器150具,防护服1000套,加厚口罩2000个,手动喷雾器50台,加厚乳胶手套1000双,防风眼罩1000个,机动喷雾器40台,碘酒10万毫升,药棉150公斤,消毒药2吨,密封袋2000条。

六、抓好市场流通管理

工商、物价、畜牧、商务、交通、公安、质监、城管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上市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要加强对禽类屠宰、禽类产品加工和冷库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不准宰杀、不准转运、不准经营、不准食用和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措施,关闭鸟类市场,禁止放飞信鸽。

七、严格执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和处置程序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情研究与诊断、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经所在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在2小时内必须将情况逐级上报,要在省的委托下及时采集病料送检,并严格按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进行处置,边报告边处置,严防疫情扩散。继续执行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每星期一、四的防控工作信息编报工作。

八、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按照州人民政府己下发的《黔西南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州府办发[2005)114号)和《黔西南州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州府办发[2003]139号)的要求,各县市和顶效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防控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或周边地区发生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九、加强宣传

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是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畜牧产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关系全局,意义重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宣传《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放科普资料到养禽户和广大群众,张贴到村组,普及禽流感防控知识,进行科学饲养、科学预防教育。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疫意识,坚定禽流感可防可控的信心,落实好群防群控的措施。

十、严格责任追究制

遵照国务院2005年11月18日通过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各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明确的责任界定及责任追究规定。我州将严肃这些责任追究,确保防控力度,确保动物防疫安全。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

从现在起,全州所有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必须全力投入到防控工作上来,一律不准抽调乡镇畜牧站工作人员从事其它与本职工作职责无关的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州府发[2004]76号)精神,务必在今年12月中旬前配齐村级防疫员、村级疫情测报员,落实村级防疫员报酬。动物疫病检测化验室的检测化验工作是我州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一个薄弱环节,大多数县市无化验室、无设备、无专职化验员,导致一些疫情不能及时化验和检测诊断,易延误扑灭疫情的最佳时机。要做好防控工作,必须加强化验室工作。州、县市现有的兽防站人员编制不能满足目前的工作需要,必须增加编制,充实化验室人员,州要配备3名以上的化验人员,县市要配备2名以上化验人员,并配置必要的化验检测设备、设施,以满足对重大动物疫情化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



陕西省征集农业基础建设基金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征集农业基础建设基金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全党全民动员起来,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的精神,适当集中一部分预算外资金,增加地方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加速我省农业基础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征集的对象是:我省各级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集体企业(包括乡、镇、村及街道办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上述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基础建设基金。
中央驻陕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暂不缴纳农业基础建设基金。
第三条 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征集范围和项目:
(一)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工业、交通、商业的事业收入,养路费收入,农林水事业收入,文教科学卫生广播事业收入,科研试验收入,军工科研收益留成,勘察设计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入,园林收入,房地产管理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礼堂收入,机关杂项收入
,暂未纳入预算的旅游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基建单位的其它收入,其它事业收入等。
(二)国营企业(包括属国营性质的县办大集体企业)和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基本折旧基金、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实行利改税企业的税后利润、主管部门的收入,以及其它专项基金等。
(三)其它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各种以矿养矿和以港养港的收入、以电养电的小水电收入、企业办的招待所和礼堂收入、企业科研收入、交通港务费、非旅游部门的旅游收入、各种门票和租金收入,以及其它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
(四)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包括:省、地、县及乡镇所管的集体企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所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各级预算外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基层供销社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街道办的企业交纳所
得税后的利润;其它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第四条 农业基础建设按第三条所列当年收入的5%计征。生产和经营部门的预算外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为计征额,其余单位按实际收入数计证。
第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农业基础建设基金:
(一)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
(二)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中等技校学校基金;
(三)企业的大修理基金;
(四)煤矿维简费和油田维护费;
(五)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
(六)民政部门所办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事业收入;
(七)劳动部门统筹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
(八)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六条 交纳单位因特大自然灾害、严重亏损的原因,确实无力交纳农业基础建设基金的,由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以适当减免。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许擅自决定减免。
第七条 农业基础建设基金的征集,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农业基础建设基金的收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专业银行办理。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交纳的农业基础建设基金,一律就地交入省金库,作为省级财政的专项收入,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各交纳单位应努力增产节约,保证按期交纳,不得因交纳农业基础建设基金而提高价格,提高收费标准,转嫁负担,或另向财政要求补贴。
第十条 各交纳单位要如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送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漏交少交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一条 农业基础建设基金的具体征收事项,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制定,联合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0年度起实行。




1990年3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过连续几年的药品(含医疗器械)专项整治,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药品市场秩序总体好转。但是,期间发生的大案和药害事件特别是郑筱萸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着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一旦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
  (四)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抓住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
  (五)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严格审评审批药品,建立健全药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全面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快实施药品安全科技行动计划。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的要求,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扭转药品生产和流通等领域监督和管理不力的局面,最大限度防控和减少药害事件发生。
  (七)认真清理药品批准文号,重点清理1999-2002年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品种,坚决淘汰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品种。同时,加快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科学制订药品标准,规范新药品、仿制药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坚决纠正药品注册申报秩序混乱、研制资料弄虚作假等问题。
  (八)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药品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工作,凡是在企业成品库待出厂的药品,经抽查检验达不到国家药品标准,并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同时,采取措施支持诚信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生产经营。
  (九)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鼓励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面向农村配送药品,支持零售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渠道,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水平。
  四、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建设
  (十)结合实施《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加强药品检验、药品再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的技术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药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和公共服务水平。完善相关标准和认证体系。
  (十一)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地区和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国的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监管资源综合利用,使药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十二)增加对药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加快药品监管部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改善基层监督执法条件。加大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投入,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五、完善制度保障
  (十三)加快完善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查找监管漏洞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进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工作,重点抓好药品审评审批、药品分类管理、医疗器械监督以及中药品种保护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十四)深化药品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受理、审评、审批“三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监督审批权力的机制。实行审评主审集体负责制,审评人员公示制和审评审批责任追究制,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建立健全审评审批权力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十五)强化权力监督和制约,研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防止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现象发生。
  六、加强队伍建设
  (十六)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和干部队伍建设,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七)加强对药品安全监管重点岗位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实行定期交流,并形成制度;对监管人员的监督、管理、培养、使用要实行民主决策,做到公开透明。要强化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层层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七、加强部门协作
  (十八)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严格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有关部门和行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现象,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做好加强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