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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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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府办[2005]23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 旅游 管理 方案 通知
抄送: 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海南省电信公司,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19日印发
(共印320份)
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集中解决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黑社”、“黑导”、“黑车”、“黑店(点)”(以下简称“四黑”)问题,依照《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综合执法、企业自律”的工作方针和建治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坚持依法治旅的原则,利用4个月时间,集中力量打击“四黑”非法经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游客、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长效的旅游市场监管机制,基本达到旅游环境逐步优化、服务质量普遍提升、管理水平整体提高、市场秩序基本规范、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总体目标,齐心塑造海口旅游形象,努力打造中国旅游名城。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下称指挥部)。
总 指 挥:刘庆声(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海口工商局、市旅游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城管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文体局、海口地方税务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旅游局)
联系电话:66797859 传真:66726364
办公室主任:龙卫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办公室副主任:尹维云(市旅游局局长)、 何运杰 (海口工商局局长)、侯亨浪(市公安局调研员)、李杰(市交通局局长)、黄礼忠(市城管局局长)、邢福昌(市物价局局长)、高平(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符仕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忠(海口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二)成立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1、成立市打击“黑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何运杰 (海口工商局局长)
副组长:王挺雄(海口工商局副局长);王兴杰(市旅游局副局长);王忠 (海口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成 员:海口工商局、市旅游局、海口地方税务局、市公安局负责人。
2、成立市打击“黑导”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尹维云(市旅游局局长)
副组长:王兴杰(市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市旅游局、市公安局、海口工商局负责人。
3、成立市打击“黑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杰(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吴淑楷(市交通局副局长);王兴杰(市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负责人。
4、成立打击“黑店(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何运杰 (海口工商局局长)
副组长:王挺雄(海口工商局副局长);王兴杰(市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海口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口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市文体局负责人。
5、成立打击街头放发优惠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礼忠(市城管局局长)
副组长:冯所福(市城管局副局长);王挺雄(海口工商局副局长);侯亨浪(市公安局调研员)
成 员: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海口工商局、海南省电信公司,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
6、成立规范旅行社财务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忠(海口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兴杰(市旅游局副局长);吴平真(市物价局副局长)
成 员:海口地方税务局、市旅游局、市物价局负责人。
三、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大力整治“黑社”。
“黑社”指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整治重点包括:
1、假冒旅行社名称非法从事旅行业务。
由工商部门牵头,旅游、公安等部门配合。对假冒旅行社名称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取缔和打击;其主要负责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挂靠承包或变相挂靠承包非法取得旅行社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由旅游部门牵头,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配合。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对属地国内旅行社的部门进行全面清理工作。对挂靠承包或变相挂靠承包非法出让旅行社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旅行社依法予以严惩,对非法取得旅行社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取缔。
(二)大力打击街头非法散发“旅游优惠卡”和旅游传单等形式招徕游客,从事旅游组团活动的违法行为。
由城管理部门牵头,旅游、工商、公安、电信、移动通讯等部门配合,对以街头非法散发“旅游优惠卡”和旅游传单等形式招徕游客,从事旅游组团活动的个人予以罚款,其幕后操纵人员,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依法惩处;对“旅游优惠卡”和旅游传单上注明的联络电话实行“呼死制”,深挖幕后黑社窝点,并严厉查处印刷优惠卡印刷点;旅行社与黑社勾结作案的,追究该社旅行社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大力整治“黑导”。
“黑导”指未取得导游证非法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整治重点包括:
1、冒用导游人员名字从事导游业务。
2、以旅行社经理资格证、领队证等证件充当导游证上岗带团。
3、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但未取得导游证上岗带团。
由旅游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对清查出来的“黑导”,一律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聘用黑导的旅行社,由旅游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实行“一次性死亡”,依法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制售假导游证的窝点和人员,由公安部门予以坚决打击。
(四)大力整治“黑车”。
“黑车”指无经营许可证而从事营业性旅游客运的车辆。整治重点包括:
1、套牌旅游车。
2、从事旅游客运的报废车。
3、从事旅游运营的行政用车。
4、勾结不法经营者欺诈游客的出租车。
由交通部门牵头,旅游、公安等部门配合。对套牌旅游车依法从重处罚;对查出来的报废车,一律按销毁处理;对擅自利用行政车辆进行旅游客运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利用“黑车”从事旅游客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力整治“黑店(点)”。
“黑店(点)”指以欺诈游客非法牟利的购物点、餐饮点、娱乐点等。整治重点包括:
1、勾结不法分子对游客进行敲诈勒索、用“托儿”诱导游客购物的购物点;出售假冒、伪劣、违禁商品的购物点。
由工商部门牵头,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配合。对违法违规的经营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和以上购物点勾结欺诈游客的旅行社和导游员,按规定从重处罚。
2、虚报价格、开假发票、强买强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利用“调包”、缺斤短两等手法欺诈游客的餐饮点、购物商店。
由工商部门牵头,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税务等部门配合,进行大力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3、以提供低俗节目引诱游客消费,利用色情或暴力手段敲诈游客的休闲娱乐点。
由公安部门牵头,文化、旅游部门配合。对以提供低俗节目引诱游客消费,利用色情或暴力手段敲诈游客的休闲娱乐点,由公安、文化部门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规范旅行社财务管理。
由地方税务局牵头,旅游、物价部门配合。对旅行社多头设立账户、偷税漏税、做假账、乱做账、虚报统计数字、承包挂靠收取管理费、“零负”团费或低于成本价接待游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四、配套工作措施
(一) 实行旅游行程线路备案和推荐制。
根据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领导小组和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告推荐的旅游饭店、景区(点)、购物点、餐饮点、民族风情演艺点、休闲娱乐点等,要求海口市各国内旅行社予以选择,合理编排旅游行程,并报旅游部门备案,正确引导游客游览和消费,保证服务质量。
(二) 实行旅游行程表统一管理制度。
要求海口市各国内旅行社统一使用由省旅游局印制的旅游行程表,规范旅游行程和服务标准,真正实现明明白白消费。
(三)实行旅行社旅游合同管理制度。
要求各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省旅游局和工商局共同制定的标准合同范本的要求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合同管理情况依法予以检查,对违规者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海南省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处。
(四)实行旅游商品标准化管理制度。
要求海口市各旅游商品销售企业的旅游商品必须标注商品标签,明示商品的主要情况。每一商品配备一个标签,包括商品品名、价格、等级、产地、品质、规格等,商品标签标注的价格不得超过进货合理比例。由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旅游商品销售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商品欺诈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打击。
(五)实行设站检查制度。
由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联合公安、交通、旅游部门,抽调相关人员,集中一段时间,在高速公路引桥段设站检查,有效地打击“黑车”、“黑导”、“黑社”。
(六)实行行政问责制和违规公示制度。
建立旅游市场整顿规范行政问责制度,健全旅游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包干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将与相关部门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明确问责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违纪被处罚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并记入其诚信档案。
(七)实行举报有奖制度。
设立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举报热线电话(即66250780),并向社会公示。对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八)实行重点旅游景区点设站检查制度。
在海口的重点旅游景区点设立打击“四黑”综合检查站(点),由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综合执法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在综合检查站(点)实行集中执法检查。
(九)建立舆论监督制度。
要求市属各新闻媒体要开设打击“四黑”专项整治宣传专栏,宣传政策法规,报道市场整顿成果,表彰先进,曝光违规企业和个人,营造舆论氛围,实施舆论监督。
五、时间安排
此次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共分4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启动阶段(9月20日—30日)
按照《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明确牵头单位,制定工作措施,并上报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召开全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动员,全面部署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9月30日—11月11日)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权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全面开展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对查处的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做到查处一起,公布一起。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1月12日—12月31日)
各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特点和综合整治的成果,总结旅游市场的成功经验,制定完善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6年1月1日—10日)
综合整治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向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材料。对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局面打不开或成效不明显的提出监督整改意见;对不能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实行行政问责制。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我市旅游产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此次综合整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细化方案,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使整个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二)坚持“两手抓”。既要坚持重点出击,重典治乱,切实抓好旅游市场的整治工作,又要坚持把发展旅游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尤其要抓好旅游产业布局和旅游产品结构的调整、旅游法规规章的建立健全、旅游规划的完善、旅游促销的创新等,夯实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
(三)坚持整顿和规范结合、打击与扶持并举。既要重拳打击违法现象,又要大力树立正面形象,既要强化监督管理,又要弘扬文明行风。今年还要继续在旅游行业深入开展“旅游优质服务年”活动和“做爱国、诚信、守法、明礼的新型旅游从业者,为建设和谐海南作贡献”的活动,通过争优创优,树立典型,达到提高服务质量、倡导文明行风、提升从业者素质的目的,使整个旅游市场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此次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常设协调机构,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认真总结经验,深挖“四黑”根源,积极探索并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海发〔2003〕18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我局制定了《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力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三年九月六日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临时海域使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海域使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依照本办法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用海域论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临时海域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经批准的临时使用的海域,不得抵押、转让和出租。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海域内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省级管理海域外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海域内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跨区域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同意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核发临时海域使用证;不同意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临时海域使用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申请书和资信证明。

  对国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还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第八条 临时使用海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对国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对其他合法用海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该海域未设定海域使用权。

  第九条 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不得批准续期。

  第十条 经营性临时海域使用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计证方法为:用海面积×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5%。

  第十一条 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原用海单位和个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活动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二条 因国防安全或者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批准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需要拆除经批准的临时海域使用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原用海单位和个人应当拆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海砂等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用海活动依照《海砂开采使(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临时海域使用的;

  (二)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四)未按规定拆除临时海域使用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第十四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故意将不属于临时海域使用项目按照临时海域使用项目审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临时海域使用证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2003年8月20日 国家海洋局局务会议通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金融单位运钞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金融单位运钞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金融单位运钞保卫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宁波市金融单位运钞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单位运钞保卫工作,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金融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单位,是指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单位应加强对运钞保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四条 金融单位运钞应当使用专用运钞车,未配备专用运钞车的,运钞时车内应当设有坚固防护装置的存放现金的箱(包)并锁定。
第五条 跨县(市)、区远途押运,必须派护卫车,实行两人以上武装押运。
第六条 运钞的押运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或是专职押运人员,不得雇用临时工。
第七条 押运员、业务员、司机在押运中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并明确责任人。押运员主要是做好保卫、警戒工作,不得兼任司机或业务员。
第八条 运钞车出车前,押运员、业务员、司机等应按各自职责,对车况、油料、通讯工具、消防器材、防卫武器、器械等进行检查。
第九条 押运员在运钞过程中,应当时刻保持警惕性,在现金(含金银、有价证券等)装卸时,应当由一名押运员持武器或器械在车旁负责警戒。
第十条 金融单位应当在运钞车到达之前,派员在单位周围担任警戒任务,如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通知运钞车改变路线,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运钞车应当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能随时与本单位或警方进行联系。
第十二条 运钞车途中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及时修复或处理的,随车人员应当守护现场,并与附近的金融单位或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运钞车到达目的地时,应当最大限度地靠近库房停放。押运员必须在款项安全入库(柜),通勤门落锁并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 执行押运任务的人员(含业务员、司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启运时间、行车路线和押运款项等情况;
(二)不得单独行动,不得饮酒,不得在车箱内吸烟,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和私人物品;
(三)不得让与押运无关的人员搭车;
(四)不得无故改变行车路线;
(五)不得办理与押运任务无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单位应制订好运钞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和检查。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保证执行任务的运钞车辆的安全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规定核发《免检通行证》;
(二)对持有《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辆,应当免检放行,视情况提供就近停靠的便利和给予必要的停靠时间;
(三)执行运钞任务的车辆如发生交通违章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先登记放行,后予处理;
(四)执行任务的运钞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赴现场处理,防止群众围观和发生哄抢事件,协助押运人员确保运钞车辆的安全。
第十七条 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上级金融单位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金融单位或主管公安机关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由上级金融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限期整改执行不力,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和市公安局按各自的职责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