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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时间:2024-06-17 18:3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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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10月7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罗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0〕9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管)医院: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我部于2009年5月印发了《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卫办医政函〔2009〕425号)。各地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7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国开展了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制定了《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包括围手术期预防感染和肺炎(儿童、住院)质量控制指标。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中参照执行。《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纳入全国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病种信息报送范围,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三级医院按照《通知》要求继续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

适用病名ICD-10编码采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人民卫生出版社。

适用手术与操作ICD-9-CM-3编码采用《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08版(刘爱民主编译),人民军医出版社。

一、围手术期预防感染质量控制指标

(一)手术前预防性抗菌药物选用符合规范要求;

(二)预防性抗菌药物在手术前一小时内开始使用;

(三)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

(四)择期手术在结束后24、48、72小时内停止预防性抗生素使用的时间;

(五)手术野皮肤准备与手术切口愈合。

适用手术与操作ICD-9-CM-3编码:

(一)单侧甲状腺叶切除术ICD-9-CM-3:06.2

(二)膝半月板切除术ICD-9-CM-3:80.6

(三)经腹子宫次全切除术ICD-9-CM-3:68.3

(四)剖宫产术ICD-9-CM-3:74.0,74.1,74.2

(五)腹股沟疝单侧/双侧修补术ICD-9-CM-3:53.0,53.1

(六)阑尾切除术ICD-9-CM-3:47.0

(七)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ICD-9-CM-3:51.23

(八)闭合性心脏瓣膜切开术ICD-9-CM-3:35.00-35.04

(九)动脉内膜切除术ICD-9-CM-3:38.1

(十)足和踝关节固定术和关节制动术ICD-9-CM-3:81.11-81.18

(十一)其他颅骨切开术ICD-9-CM-3:01.24

(十二)椎间盘切除术或破坏术ICD-9-CM-3:80.50

二、肺炎(儿童、住院)质量控制指标

(一)住院时病情严重程度评估;

(二)氧合评估;

(三)病原学检测;

(四)抗菌药物使用时机;

(五)起始抗菌药物选择符合规范;

(六)住院72小时病情严重程度再评估;

(七)抗菌药物疗程(天数);

(八)符合出院标准及时出院;

(九)疗效、住院天数、住院费用(元)。

适用病名ICD-10编码:ICD-10 J13-J15,J18,不含新生儿及1-12个月婴儿肺炎。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第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7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路国贤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市人民政府对以往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行政性文件14件,修改4件。目录如下:
一、废止的行政性文件
(一)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序号:1
文号:政府令2000年第14号
名称:《焦作市市区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该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全部废止,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
序号:1
文号:焦政〔2000〕13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18户重点企业(集团)实行重点保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不符合WTO规则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
序号:2
文号:焦政〔2000〕16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不符合目前管理实际需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序号:3
文号:焦政〔2000〕20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直企业实行保护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被《焦作市保护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0年第24号)代替。
序号:4
文号:焦政文〔2000〕184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重点私营企业继续实行挂牌保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不符合WTO规则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
序号:5
文号:焦政文〔2002〕31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旅游汽车行业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年
说明:文件执行主体已变更。
(三)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序号:1
文号:焦政办〔2000〕40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资集团公司、公安局、工商局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被《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的通知》(焦政办〔2001〕15号)代替。
序号:2
文号:焦政办〔2000〕42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麦跨区机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被《焦作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2年第16号)等有关政府文件代替。
序号:3
文号:焦政办〔2000〕57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蔬菜办公室关于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实施依法征收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文件执行主体已不存在。
序号:4
文号:焦政办〔2000〕88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不符合目前管理实际需要,现执行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序号:5
文号:焦政办〔2000〕134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障费征缴清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已过时,部分规定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精神。
序号:6
文号:焦政办〔2001〕18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1年
说明:装饰行业管理已划归市建委,目前执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序号:7
文号:焦政办〔2001〕36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麦跨区机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1年
说明:被《焦作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2年第16号)等有关政府文件代替。
序号:8
文号:焦政办〔2002〕47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关于创建焦作金融安全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年
说明:被《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焦政文〔2005〕38号)代替。
二、修改的行政性文件
(一)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序号:1
文号:政府令2000年第15号
名称:《焦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0年
修改内容:
第十一条中“逾期不缴的,每逾期一日,加收3‰-5‰的滞纳金”修改为“逾期不缴的,每逾期一日,加收3‰的滞纳金”。
修改依据: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序号:2
文号:政府令2000年第21号
名称:《焦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0年
修改内容:
1、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用户接到水费收缴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费。逾期不交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
2、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3、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修改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
2、国家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序号:3
文号:政府令2001年第5号
名称:《焦作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1年
修改内容:
1、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2、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燃气企业不得向未经审批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3、删去第二十五条。
4、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用户在接到气费收缴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气费。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供气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
5、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6、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7、删去第五十条第(四)项。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修改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3、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二)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
序号:1
文号:焦政〔2003〕20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3年
修改内容:
第二部分中“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修改为“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修改依据: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本决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