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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5:3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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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科技局 云南省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科技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全市原创性发明专利的数量及质量,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现印发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 《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 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昆明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暂行办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助及扶持是指专利授权资助和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

第三条 本办法的专利资助、扶持及管理工作经费由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对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专利的创造、管理及实施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助和扶持。专利资助经费用于专利的申请和维持;专利扶持经费用于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管理、实施、转化和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 专利资助及扶持的申报、受理、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专利资助。

(一)申请专利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我市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发明创造,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原创性发明创造专利;

2. 当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期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专利,且无专利权属纠纷;

3. 专利的第一权利人为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资助额度:

1. 国内专利:

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1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500元;

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200元;

2. 港澳台专利:

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5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2000元。

3. 国外专利:

美国、日本、欧盟各成员国等国家的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2万元;

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1万元。

(三)申请专利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填报 《昆明市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 已获授权的国内专利应提交专利证书原件 、复印件或授权通知书原件 、复印件(提交授权通知书的须付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 、已获授权的国外专利应提交专利证书原件 、复印件,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

4.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申请者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5. 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四)办理程序:

1. 常年受理专利资助申请,每半年审定资助一批;

2.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县(市)区知识产权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并根据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交验有关证件原件;

3.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季度最后 一个月的 15号至 25号报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本年度授权专利的资助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 3月底);

4. 市知识产权局每半年一次对专利资助进行审查和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进行审定。对拟批准的专利资助在网站( http://www.kmipo.net/)进行公告。对公告有异议的,须自公告之日起 15日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5. 经公告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下达《昆明市专利资助通知书》,通知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七条 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

(一)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我市重点扶持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且年专利申请量不低于 6件(外观设计除外),连续 2年年增长率超过 30%;

2. 专利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完善,专利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实施等综合管理能力较强,在本市和本行业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单位。

(二)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额度:

1. 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的扶持 10万元;

2. 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的扶持 8万元;

3. 被列入云南省或昆明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的扶持 6万元;

4. 被列入云南省或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的扶持 4万元;

申报时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的,按最高金额给予扶持;逐年晋级的,补足差额;对同一企业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10万元。

(三) 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管理 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填报《昆明市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申请表》;

2. 提交被列为国家、省、市试点示范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及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一份,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四)办理程序:

1. 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每半年审定扶持一批;

2. 申报单位须于当年 5月 31日前或 12月 31日前,根据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并交验有关证件原件;

3. 市知识产权局自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和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进行审定。对拟批准扶持的在网站( http://www.kmipo.net/)进行公告。对公告有异议的,须自公告之日起 15日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 经公告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下达《昆明市职务发明专利管理 扶持通知书》,通知获得 扶持的单位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八条 资助和扶持经费的拨付方式。

(一)专利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凭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资助经费;专利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由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拨付;

(二)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经费,由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拨付。

第 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于次年 5月底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上年度《专利资助和扶持项目明细表》,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资助和扶持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 十条 申报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查实,立即通报,撤消资助,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

机械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编号规则

机械部


机械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编号规则
1993年11月10日,机械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机械工业企业档案的分类整理、 组织案卷和案卷排架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机械行业工业企业的档案管理。
2 引用标准
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1)20号《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
3 档案分类原则
以工业企业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企业管理职能, 结合档案内容及其形成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开发利用。
4 类目设置
4.1 一级类目的设置
机械工业企业档案设置11个一级类目: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 经营管理类、生产技术管理类、产品类、科学技术研究类、基本建设类、 设备仪器类、会计档案类、干部(职工)工人档案类、声像照片档案类。 特大型企业或生产程序特殊的企业,有些档案难以归入上述11个大类时, 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一级类目。
4.2 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设置
4.2.1 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生产技术管理类的二级类目按企业职能分工设置即:同一机构或不同机构工作形成的档案, 依据所反映的职能性质,按问题分别设置若干类。三级类目, 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4.2.2 产品类、设备仪器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产品和设备仪器型号或种类设置。
4.2.3 科学技术研究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课题性质或课题设置。
4.2.4 基本建设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工程性质或项目设置。
4.2.5 会计档案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其形成特点和文件材料形式设置。
4.2.6 干部(职工)工人档案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干部、工人设置。干部、工人类下按个人设置。
4.2.7 声像照片档案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载体形状设置。载体形状类下按问题设置。
5 分类编号方法
5.1 机械工业企业档案一级类目标记符号为“NJ ·”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采用“双位制”,即
11、12……到19,21、22……到29……,以此类推。11 个一级类目编号顺序如下:
NJ·11党群工作类
NJ·12行政管理类
NJ·13经营管理类
NJ·14生产技术管理类
NJ·15产品类
NJ·16科学技术研究类
NJ·17基本建设类
NJ·18设备仪器类
NJ·19会计档案类
NJ·21干部(职工)工人档案类
NJ·12声像照片档案类
5.2机械工业企业档案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采用“八分制”或“双位制”。 具体编号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5.3分类编号采用隶属编号法, 每一级位类之间用间隔号“·”隔开。分类编号示例见附录。
6 案卷排架的基本要求
6.1企业档案按大类分别排架,要反映出《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设置的基本大类的顺序,大类之间不得交叉混排。
6.2 案卷排架要科学、系统,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6.3 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具体案卷排架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要随意变动。
7 本规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以前形成的档案,其分类编号格式可不变动。
8 本规则由机械部办公厅起草并负责解释。
附 机械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编号示例(补充件)
NJ·11·2·××·1992·×××
━┯ ┯ ━┯ ━┯━━ ━┯━
│ │ │ │ ┕━案卷顺序号
│ │ │ ┕━━━━━━年代号
│ │ ┕━━━━━━━━━三级类目号(没有可不设)
│ ┕━━━━━━━━━━━━(组织工作)二级类目号
┕━━━━━━━━━━━━━━(党群工作类)一级类目号
NJ·11·2·××
NJ·15·×××·×××·×××
━┯ ━┯━ ━┯━ ━┯━
│ │ │ ┕━案卷顺序号
│ │ ┕━━━━━三级类目号
│ ┕━━━━━━━━━(产品种类或型号)二级类目号
┕━━━━━━━━━━━━(产品类)一级类目号
NJ·19·3·×××·1992·10·×××
━┯ ┯ ━┯━ ━━┯━ ━┯ ━┯━
│ │ │ │ │ ┕━案卷顺序号
│ │ │ │ ┕━━━━月份
│ │ │ ┕━━━━━━━━年度
│ │ ┕━━━━━━━━━━━━━三级类目号
│ ┕━━━━━━━━━━━━━━━━(会计凭证)二级类目号
┕━━━━━━━━━━━━━━━━━━(会计档案)一级类目号




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下达一九九七年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专项指标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计委 国家教委


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下达一九九七年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专项指标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计委 国家教委



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今年国家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计划和国家下达各地的“农转非”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指标,用于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民转公”)。现将1997年“民转公”专项
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此《通知》后,要抓紧落实国家下达的专项指标,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的本地区当年增人计划和“农转非”计划的前提下,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民转公”,国家下达的专项指标要专项专用,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其他形式或借口挪
为他用。
二、“民转公”所需的“农转非”指标,在国家下达各省(区、市)的“农转非”计划中统筹解决。
三、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按照国家的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人事部综合计划司、
国家计委社会司、国家教委人事司。
四、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九九七年“民转公”专项指标(略)



199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