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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籍、杂志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

时间:2024-07-09 13:1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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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籍、杂志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

文化部


关于书籍、杂志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

1955年12月12日,文化部

据我们了解,目前部分书籍和绝大多数杂志都以小五号字和六号字排印正文,而小五号字和六号字字体很小,加以汉字笔划繁复,阅读起来极易使眼力疲劳,特别是粗通文字的工农群众和年岁较长眼力衰退的人,更感费力,同时目前我国纸张、油墨的质量较差,印刷技术不够精良,更易使字迹模糊,损伤眼力,降低阅读效果。为了改善各出版机构对各类出版物字体的使用,以便利读者阅读,特作以下规定,希各出版机构遵照执行。
一、书籍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
(一)一般书籍排印正文所使用的字体,应不小于老五号字;供工农群众阅读的通俗读物和儿童读物,其正文应尽可能用小四号字或大于小四号字的字体排印。
(二)在书籍上,小五号字和五号长仿宋只限于用在引文、说明、目录、图表等处,但仅供查考的工具书如辞书、字典、手册、资料索引、书目、图表等,可用小五号字或五号长仿宋排印正文。
(三)六号字一般地不在书籍中使用,只有在书籍的注解、说明、图表等处及少数工具书中可以酌量使用。
二、杂志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
(一)除资料性的杂志可使用小五号字排印外,一般杂志应使用老五号字或大于老五号字的字体排印,小五号字只宜用于短文、补白、引文、说明、图表、目录、注解、索引等处,对于六号字的使用应有较严格的限制。
(二)儿童杂志必须以小四号字或四号字排印为主。
三、报纸使用的字体,除农民报和儿童报一律不得用小五号字和六号字排印外,其余暂不作规定。
各出版机构在执行以上规定时,对于已在排印中的使用小五号字排印正文的书籍,一般不必改排,可照常出版,但过去出版的书籍如果重新排印时,应按新规定办理。杂志按以上规定变更字体,估计会增加篇幅,以致增加定价,给工作上带来一些困难;为照顾这一情况,各杂志出版单位可斟酌具体情况在1956年逐渐增加老五号字的比重,逐步按规定改进;与改进同时,应注意适当提高纸张利用率,改变过去版心太小,标题占行太多,可接排的未予接排等现象,以便在改用老五号字时不致增加太多的篇幅。农民报如果没有老五号字铜模,应积极地购置。此外,各出版单位在纸张方面应注意选择,对印制质量也应有较严格的要求,加强验收制度,务使书籍、杂志的字迹清楚,不伤目力。为了有效地保证印制质量,出版社与印刷厂的合同中应订明质量要求与罚则,并严格执行。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安全保值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等)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贷款的对象应是本市辖区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一年的在职职工。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金昌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须提交两年内的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完税证明;
  
  (五)以共有房屋申请借款的,其借款人须为房屋共有人的直系亲属;
  
  (六)有管理中心认可并同意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住房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证明材料;
  
  (四)贷款担保的相关材料。其中,抵押担保的,须出具抵押物清单、有关部门的评估证明、抵押登记手续。用有价凭证质押担保的,须出示质押物清单、有关背书(不记名的除外)、止付等手续。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须保证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资证明、其本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等。
  
  第七条 贷款种类:房产抵押担保贷款;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贷款;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保证担保贷款。
  
  第八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按以上品种的不同款项、偿还能力等因素和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应贷款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且不得超过自住住房总价款的70%。
  
  第九条 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由贷款限额确定借款人最终还款时间,借款的实际期限应当在借款人的有效工作年限内。
  
  试行装修贷款,装修贷款最高额度8万元,期限5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具备贷款条件后,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偿还的建议后,报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贷款审查批准工作自受理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与管理中心先行签定《住房贷款担保合同》,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其中,委托代扣款项归还贷款本息的,须另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第十四条 借款人持管理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到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住房贷款主合同,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住房贷款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在贷款期间,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但无论何种方式本人和担保人公积金必须封存。
  
  第十六条 房屋抵押担保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管理中心认可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房产,所抵押房产须权属明确且抵押人享有处分权;
  
  (二)抵押物价值需要评估的按照评估价确定,由借款人申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并承担费用;
(三)管理中心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五)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六)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包括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本息清偿后,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质押担保贷款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贷款可以用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代售)。
  
  (二)借款人以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质押,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三)管理中心应对出质人提交的以上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需要背书的出质人应出具已背书的证明,并提供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就该凭证的冻结协议。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做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冻、挂失,贷款清偿后,可凭管理中心出具的书面通知办理解冻手续。
  
  (四)管理中心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管理中心。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管理中心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毁损的,管理中心应承担民事责任。
  
  (六)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贷款到期日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应在质押合同中注明: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转换为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继续用于质押;
  
  4.用管理中心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七)用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由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必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并在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
  
  第十九条 公积金联保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行政单位(含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贷款额度在5-15万元,本人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贷款额50%,且至少有一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本人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贷款额的40%,且至少有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本人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根据单位经营状况不得低于贷款额的50%-90%,以用于质押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选择采取以下一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按时到受托银行偿还本息;
  
  (二)由单位代扣按时到受托银行偿还本息;
  
  (三)委托扣款即借款人委托银行在其工资存折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
  
  第二十二条 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用到期本金利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第二十三条 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每月还款额必须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本息偿还。借款人在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内到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的,由银行办理收贷业务;借款人委托单位代扣代还贷款本息的,由管理中心将借款人每月应还款数额通知该借款人单位进行代扣,并由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此代扣代还款项送交委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借款人委托银行从借款人或担保人工资存折账户代扣代收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代扣代收。
  
  第二十五条 在贷款期内,借款人经管理中心同意后可提前清偿部分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质押权利在担保期间确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发生变更的,担保人应与管理中心按要求重新签订相应的抵(质)押合同。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依法终止,财产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予以偿还借款债务。
  
  借款人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因情势变更,可提前终止合同,但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应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变更的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管理中心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需变更原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管理中心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另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并将借款人账户内存储的公积金或进行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依法用于清偿借款人的所借款项:
  
  (一)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二)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毁损、转让或重复抵押等;
  
  (四)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五)与他人签订有损住房贷款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六)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七)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政〔201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9号印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南水北调中线三门峡段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按照省政府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质监测和生态补偿金的计算,及时将计算结果上报市财政部门。
市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案,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量监测,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提供考核断面水量信息。
市财政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水环境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 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部分断面增加汞。根据水质变化及实际需要,考核因子可适当增加。
第五条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吨2500元,氨氮每吨1万元,汞每公斤10万元。
第六条 生态补偿金由各考核监测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超标污染物通量由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与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差值乘以月考核断面水量确定。根据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程度和考核断面流量,考核断面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月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计算。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市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提供的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数据,按月计算。
第八条 对水质监测数据或水量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报请市环保部门、水利部门组织有专家参加的裁定工作小组裁定,并将裁定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 省政府奖励的水环境生态补偿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生态补偿金主要用于上下游生态补偿,上缴省扣收的生态补偿金,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以及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优秀的县(市、区)的奖励。
第十一条 生态补偿金的使用由市环保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使用。市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水环境生态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公开、公正、准确、合理。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根据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和生态补偿金计算方法,计算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市财政部门对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进行审核后予以扣缴。扣缴生态补偿金采取市财政年终结算时扣收各县(市、区)财力的办法。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市环保部门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各县(市、区)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和生态补偿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质量责任目标与地方财政挂钩办法(试行)的通知》(三政〔2006〕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