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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人事部门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业务指导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3:2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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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人事部门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业务指导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人事部门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业务指导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现将《关于人事部门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业务指导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人事部门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业务指导的意见
根据党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的宏观管理,使行政学院的建设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行政学院是培养和造就精干、廉洁、高效公务员队伍的重要基地,是本地区公务员培训施教网络的主体。
二、地方行政学院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中国国情,适合公务员培训特点的现代化的新型公务员培训基地。
三、地方行政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建立地方行政学院,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四、地方行政学院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人事部门指导地方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培训规划、培训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下达年度培训任务。
2.监督、检查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培训效果评估。
3.为行政学院提供培训信息、公务员培训需求、培训要求等必要的服务。
4.参与研究、协调解决行政学院建设的重大问题。
5.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参训学员的选送和考核工作。
五、地方行政学院主要承担本地区中、初级公务员培训的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2.围绕公务员培训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提供咨询。
3.承担本地区其他公务员施教机构骨干教师的培训。
4.开展国内外学术、信息交流与合作。
5.接受委托,开展其他培训和科研活动。
六、地方行政学院建设要根据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政府工作的实际,在课程开发、教材建设、教学方法研究、职工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等方面逐步加以完善,形成特色,成为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主体。
七、地方行政学院的培训教学工作,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突出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要求必备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培训效果。
八、地方行政学院培训课程要以政府工作为主,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不同类型培训的需要进行设置,逐步形成体现公务员培训特点的教学体系。
九、地方行政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方针和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
专职教师要精干优化,参与教学管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改进教学方法,提高科研水平。兼职教师要从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公务员和专家学者中选聘。逐步形成一支熟悉政府工作,结构合理,相对稳定,适应公务员培训需要的教师队伍。
十、省级行政学院如具备条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学及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十一、地方行政学院要把课程开发和教材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和教材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当地人事部门指导下,编写选修教材和参考资料。
十二、地方行政学院要紧密结合培训、教学和政府工作的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咨询活动;为教学服务,为政府决策和提高管理效能服务。
十三、地方行政学院要加强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信息等基础建设,满足公务员学习的需要,为公务员参加培训创造良好的条件。
十四、发扬艰苦创业、勤俭办事业的优良传统,搞好后勤保障。地方行政学院要建立、健全后勤保障规章制度,加强后勤队伍建设,实行科学管理,保证教学、培训、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1997年8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停止实行利差补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停止实行利差补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随着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和运营,粮棉油优惠贷款业务已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全部划转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属于政策性优惠贷款,仍实行优惠利率,其利差损失由农业发展银行与财政部统一核算。鉴于此,从1994年12月21日开始,人民银行不再对粮棉油
优惠贷款实行利差补贴。



1995年3月7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8]6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呼和浩特市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 [1997] 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以营利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以地租形式收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条 地租征收范围: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合同规定用途或租赁(租赁用途与原用途不符)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租赁的;
(三)本办法实施前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或租赁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缴纳的;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作为征收范围:
(一)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和住宅建设用地;
(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社会福利建设用地;
(三)单位自建、自管、自用的公用住房建设用地;
(四)居民自建、自住和房产管理部门经营的用于住宅的公有房屋建设用地;
(五)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用地;
(六)其他按规定不应收缴的;
第五条 地租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 地租征收标准根据情况可以适时调整。
第七条 地租由土地使用权人缴纳,每年征收一次。
第八条 实行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制度。
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届满,出租人应于届满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租赁注销登记,如续期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条 逾期不办理的租赁登记手续,不缴纳地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罚暂行规定》(呼政发 [1997] 94号)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不缴纳地租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该用地单位提出新的用地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承租人隐瞒土地使用权租赁事实,掩盖出租人收益情况,不配合而影响地租征收的,该地租由承租人交纳。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阻挠、防碍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地租征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钱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地租属政府收益,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及时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和郊区,其他各旗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地租的征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