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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2:5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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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家禁毒委员会


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禁毒办通[2005]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4]12号)精神,大力开展全民禁毒教育,特制定《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公安、教育、民政、司法、文化、广播影视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以及各级禁毒办事机构在全民禁毒教育中担负十分重要的职责,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履行职责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切实抓好全民禁毒教育各项措施的落实,真正打一场禁毒人民战争。

  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

  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4]12号)精神,大力开展全民禁毒教育,特制定《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

  一、明确全民禁毒教育的指导思想、对象和任务

  (一)全民禁毒教育的指导思想。

  开展全民禁毒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遵循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和“面向全民、突出重点、常抓不懈、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禁毒教育工作与毒品形势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坚持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坚持禁毒教育与国民素质教育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以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为核心,不断增强禁毒教育的科学性、广泛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形成全民抵制毒品、参与禁毒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需求和危害。

  (二)全民禁毒教育的对象。

  禁毒教育面向全体公民。重点对象是:

  1、青少年;

  2、有高危行为的人群;

  3、有吸毒行为的人员;

  4、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居民和流动人口;

  5、公职人员。

  (三)全民禁毒教育的任务。

  全民禁毒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介绍毒品形势,普及禁毒知识,传播禁毒观念,宣传禁毒法规,动员全民禁毒;其核心是增强全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对毒品及其危害的认知能力和抵御能力。对一般人群以普及知识为主,对高危人群以结合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为主。具体任务是:

  1、使公民能够正确识别毒品,了解毒品的种类和特征,认清吸食毒品的后果和危害,提高对毒品的认知能力;

  2、使公民了解毒品泛滥的规律和传播条件,消除认识误区,增强对毒品的警惕性,掌握禁毒的科学知识和预防毒品侵害的方法,养成和保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对毒品的抵御能力;

  3、使公民了解禁毒斗争的历史和现状,认清毒品泛滥的各种恶果,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不断增强禁绝毒品、人人有责的社会责任感;

  4、使公民了解我国的禁毒立场、方针、政策和禁毒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不吸毒、不贩毒、不种毒、不制毒,增强同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5、使公民了解我国的禁毒业绩,进而发扬禁毒传统,树立必胜信心,营造更加有利的禁毒氛围。

  到2008年,城市禁毒教育面要达到90%,农村要达到70%。其中,各级各类学校要达到100%,流动人口等高危人群要达到80%,监狱、劳教所、强制戒毒所和自愿戒毒医疗机构要达到100%。

  二、建立全民禁毒教育工作体系

  (四)建立分级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全民禁毒教育领导体系。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级禁毒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部署全民禁毒教育的规划,提出禁毒教育年度工作安排,组织、指导和推动禁毒教育工作和重大宣传教育活动。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领导机构内均设立全民禁毒教育协调指导组,承办具体工作。各地、市、州、盟禁毒领导机构内设立全民禁毒教育指导中心,负责落实上级禁毒领导机构的规划和部署,安排和组织实施本地的禁毒教育工作。各级全民禁毒教育协调指导组和指导中心由禁毒领导机构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参加协调指导组和指导中心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本地禁毒领导机构的部署,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全民禁毒教育工作。

  (五)建立全民禁毒教育专家组。

  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领导机构建立由教育、法律、传媒、社会学、医药学、精神卫生学、心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禁毒教育专家组。专家组负责研究全民禁毒教育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制定禁毒教育指导原则和规范,向禁毒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对全民禁毒教育教材、培训方案和宣传材料的编制进行指导和审核,参与对全民禁毒教育工作的评估。

  (六)建立全民禁毒教育工作队伍。

  1、在各地、市、州、盟禁毒领导机构禁毒教育指导中心的组织指导下,以各禁毒成员单位中从事宣传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为骨干,组成从事禁毒教育的专门队伍。这支队伍按照禁毒工作的职责分工,分别按系统组织、推动禁毒教育工作。

  2、在各个街道、乡镇、学校、社区医疗机构和特殊场所(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等)内普遍设立禁毒教育辅导员,形成一支经过专门培训的、遍布城乡的禁毒教育辅导员队伍。这支队伍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禁毒教育,提供咨询服务。

  3、在全社会形成一支由社会工作者、传媒工作者、医药卫生、心理咨询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等自愿从事禁毒教育的积极分子组成的义务性禁毒教育队伍。这支队伍在各级禁毒领导机构的指导下,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从事面向全民或特定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建立不同规模的禁毒志愿者组织,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禁毒工作任务繁重地区要率先建立。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从2005年开始,在全国招募禁毒志愿者支持西部地区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三、开展针对性强、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教育活动

  (七)开展旨在保护在校学生的“不让毒品进校园”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禁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国家禁毒委、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禁毒委发[2002]13号)精神,充分发挥学校禁毒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开展毒品预防专题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分阶段开设禁毒课程,切实做到计划、教学材料、课时、师资“四到位”。要在思想政治、生理卫生、生物、历史等相关课程进行禁毒渗透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禁毒宣传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广大在校学生从小树立“珍爱生命,拒绝毒品”意识,努力实现“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目标。

  要建立、健全由教育、禁毒、医药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共青团组织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针对在校学生的禁毒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督学的作用,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督导内容,常抓不懈,严格考核,确保教学计划的落实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八)开展旨在保护青少年的“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按照团中央关于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的部署,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的优势,在广大青少年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禁毒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远离毒品。要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年中心、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站、点)、青少年维权服务站、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阵地,切实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和进城务工青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及生活技能训练,增强青少年对毒品的防范意识。要大力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形成一支活跃在社区,热心从事禁毒教育和帮教工作的生力军。

  (九)开展旨在保护家庭的“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

  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千家万户的优势,按照全国妇联关于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开展面向家庭的禁毒教育,构筑“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禁毒教育模式,不断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要进一步扩大“百县承诺行动”的覆盖面,将承诺行动切实落实到社区和农村。要把存在毒品问题的社区和单亲家庭、流动人口家庭、涉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帮教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利用社区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场所,举办有禁毒志愿者、家长、戒毒专家和青少年参加的禁毒讨论会和培训班,协助家庭预防及克服家人滥用药物的危机和困难,协助医生做好药物戒毒人员的治疗工作,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禁毒教育观念,提高家庭保护意识和防范毒品能力。

  综合利用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和基层宣传网开展面向农民群众的禁毒教育。要利用农贸集市、节日等机会,在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禁毒宣传活动。要支持并发挥区、县级卫生机构的作用,指导和培训乡(镇)、村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掌握禁毒知识,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提供包括毒品预防教育在内的综合性卫生服务。

  要鼓励并引导宗教组织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十)开展旨在保护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禁毒教育。

  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活动的部署,大力推动面向企业、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要将禁毒知识纳入职工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创建“无毒单位”活动。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尤其是青年职工、临时工和农民工增强禁毒意识,自觉抵制毒品,参与禁毒。要积极帮助吸毒职工和会员戒毒治疗,重新回归社会。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在基层协会和广大会员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创建“无毒基层协会”活动。要配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文化娱乐服务业、出租车业等重点行业会员的禁毒教育和培训。要在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放置禁毒宣传品,加强警示作用。

  (十一)开展旨在预防无业人员和流动人口吸毒的普及教育。

  各级宣传、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把无业人员和流动人口作为教育重点,深入开展针对高危人群的禁毒教育,努力消除禁毒教育的盲区和死角。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集散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开展禁毒教育。要充分利用公共场所的广告栏、宣传栏(牌)及广播、闭路电视等开展禁毒宣传,要在公共场所摆放或张贴禁毒教育宣传材料、禁毒标志和警语。

  (十二)开展旨在帮助戒毒人员的心理、行为矫正教育。

  公安、司法行政、医药卫生、民政部门要在监狱、劳教所、戒毒所、拘留所和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等毒品受害者、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和高危人群集中的特殊场所开展禁毒、吸毒防治和预防艾滋病的教育。鼓励戒毒成功人员结合个人经历开展同伴教育。要对已经染毒的人群给予人文关怀,使他们认清摆脱毒品的正确途径和方式,树立回归社会的信念。

  (十三)开展旨在预防贩运、种植和制造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制教育。

  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贩毒必惩的法制教育,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弘扬正气。

  针对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个别地区,在播种期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大造声势,增强群众的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对偏僻的山区、林区要组织力量进山入林宣传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防止复种。

  针对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公安机关要会同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为重点,向管理人员和职工宣传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员工特别是重点岗位主管人员的禁毒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自我约束能力和防范能力。

  (十四)以“6.26”国际禁毒日为重点,掀起面向全民、主题鲜明的禁毒宣传教育高潮。

  国家禁毒委员会结合当年全国禁毒工作重点,参照联合国确定的主题,每年年初公布当年禁毒宣传主题和宣传口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6.3”虎门销烟纪念日至“6.26”国际禁毒日期间,组织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声势大、效果好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掀起禁毒宣传教育高潮,使人民群众普遍受到一次禁毒教育。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全民禁毒教育的保障措施

  (十五)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禁毒领导机构要将开展全民禁毒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切实加以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全民禁毒教育工作的开展。要及时掌握禁毒教育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关系全民禁毒教育的重大问题。要注重整合社会资源,支持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教育,把全民禁毒教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和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户,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真正把全民禁毒教育工作落实到基层,整体推进。要着重抓好全民禁毒教育责任制和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加强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综合评定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国家禁毒委员会将建立健全全民禁毒教育工作的监督考核制度,不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效进行督促检查。

  (十六)保障禁毒教育经费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禁毒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府禁毒教育经费作为禁毒经费的一部分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实行分级投入、分级管理制度。教育事业费中要适当考虑学校禁毒教育经费的支出。各地禁毒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禁毒教育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不断提高使用效益,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捐助和国际援助,拓宽筹资渠道。

  (十七)加强对禁毒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

  国家禁毒委员会鼓励并保障从事禁毒教育工作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建立禁毒教育辅导员任职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制度,制定培训大纲和考试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机构开办禁毒教育培训基地,对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授予禁毒教育辅导员资格证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禁毒师资和法制副校长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进教师毒品知识和毒品预防教育技巧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个学校至少有一名教师兼职负责学校毒品预防教育。要逐步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教师教育课程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实施,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面向农村教师开展禁毒课程师资培训。

  (十八)编辑出版禁毒教育的教材和宣传品。

  在国家禁毒委员会禁毒教育协调指导组和专家咨询组的组织下,统一规划、编写适应不同对象需要的禁毒教育材料,逐步形成科学、规范、适用的系列宣传教育材料,包括《全民禁毒教育读本》、《社区禁毒知识读本》、《学生禁毒知识读本》、《领导干部禁毒知识读本》、《禁毒志愿者手册》、《药物滥用防治知识读本》等。各地可根据本地的特点和需要,以科学性和本土化为原则,有计划地编辑、制作禁毒书籍、挂图、招贴画、折页、影视片、公益广告等宣传品,服务于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国家禁毒委员会将编辑出版《禁毒英雄谱》。各级禁毒领导机构要积极支持反映禁毒斗争历程和英模事迹的各种作品的创作和出版发行。

  (十九)加快禁毒教育基地建设。

  各地要高度重视禁毒教育基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快建设步伐,坚持建立相对独立、稳定的省级大型禁毒教育基地与依托现有群众性活动场所建立市、县级小型禁毒教育园地相结合,形成大小配套、层次分明、方便管理、服务群众的禁毒教育基地(园地)网络。要充分利用当地禁毒工作的素材资料不断充实、更新内容,把禁毒教育基地(园地)办成介绍禁毒知识、展示禁毒成果、开展禁毒教育、实施禁毒培训的课堂和禁毒志愿者的活动场所。要充分利用青少年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以及“青少年远离毒品网”,面向青少年开展禁毒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橱窗、黑板报、广播、闭路电视、校园网等开展禁毒教育。

  (二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优势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各类大众传媒要把禁毒教育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把禁毒宣传教育贯穿全年,使人民群众能够经常接受禁毒知识的熏陶和教育,铸起抵御毒品侵害的思想防线。中央和地方主要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站等要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定期播放或刊登禁毒公益广告。进一步加强禁毒题材影视片、图书和音像制品的管理和创作生产,积极开发和推广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和认知规律的禁毒游戏软件产品。禁毒部门要加强与各种新闻媒体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宣传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媒体禁毒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领导机构要建立禁毒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禁毒新闻;组织出版禁毒年度报告,增加禁毒工作的透明度;建立禁毒教育网站和热线,介绍禁毒形势、宣传禁毒工作、接受群众咨询、听取群众意见,扩大禁毒教育的覆盖面。

  (二十一)加强禁毒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要扩大毒品预防教育领域国际及地区间的交流和合作,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开展禁毒教育的理念、经验和做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际禁毒教育合作项目按计划实施,进一步提高合作项目在国内转化和应用的程度,以服务和改进国内的禁毒教育工作。

  (二十二)建立禁毒教育评估体系。

  国家禁毒委员会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各类人群行为干预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和禁毒教育评估标准,建立禁毒教育绩效评价、反馈机制。各地禁毒领导机构要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第三方定期开展评估工作,防止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根据评估结果和变化情况,不断改进工作,保证禁毒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要更新观念,求真务实,不断探索与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教育理念、教育方式和教育途径。要注重总结来自群众的新鲜经验,不断提高开展全民禁毒教育的工作水平。


关于整治"三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九府发(2000)11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整治"三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九江开发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九江市整治"三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整治"三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保障政令畅通,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制止"三乱"行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乱"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的乱检查、乱收费罚款、乱集资摊派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合伙、个人独资等各种所有制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纠风办)主管"三乱"的整治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缴费登记和收费、检查、罚款登记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负责对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督查;
(三)接受投诉和举报,转办、督办或直接查处"三乱"案件;
(四)负责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三乱"的整治工作。要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各部门贯彻实施本《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坚决制止"三乱"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进行工作检查和考核、评比等,实行报批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检查,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检查范围,可检查可不检查的不检查,杜绝同一系统多级检查,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和跨区域越权检查。必要的例行检查在每年三月份前将年度检查计划书面报市政府纠风办、市政府法制局和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以下简称减负办)"备案;临时突击性检查必须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检查活动结束后的十天之内,实施检查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市政府纠风办、市政府法制局、市减负办和企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必须事先报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法定程序,避免 执法重叠,减少执法频次。需要对企业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封存商品物资以及万元以上大额罚款(对个体工商户1千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时,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按隶属关系书面向市、县(市、区)个体私营经济保护中心、三资企业投诉处理中心、减负办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书面告知相对人法定期限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没有告知的,相对人可自其知道有复议权、起诉权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复议权、起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认可。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
(二)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一律分别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提出项目,经与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向社会发布。
依据上述规定,由市物价局、市监察局会同市经贸委、乡企局、外资办、工商局分别向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印发《企业缴费登记册》和《收费、检查、罚款登记册》,所有收费、检查、处罚均需如实签名登记,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收费、检查、处罚,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规费的执收单位,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领购证》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社会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和收费报告制度。收费单位应当每年向市政府纠风办报告收费情况。
第十一条 禁止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向企业和社会的摊派行为。因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必要的企业或社会集资,必须坚持合法、自愿、适度和定向的原则,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全市整治"三乱"优化发展环境情况进行不定期巡视。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评议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违法违纪行政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该机关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市、县(市、区)政府纠风办每年组织企业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凡公众指出并经调查核实存在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部门、单位,要对主要负责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社会公开监督制度。市政府纠风办和纪检监察举报中心、个体私营经济保护中心、三资企业投诉处理中心、企业减负办等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受理对"三乱"行为的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纪案件,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第三章 政府与部门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执行办理行政事务的公示制度。凡不涉及机密的办事政策、依据、程序和结果,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在政府驻地城镇对所属企业和群众办理证照、交纳税费,实行综合性的"一站式"服务。具备条件的乡镇,也要实行上述集中管理方式。
县(市、区)企业或其他单位向市有关部门申报计划项目、申请办理证照和验资事宜等,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承办机关必须立即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应当在七日内办结或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无证经营、欺行霸市、偷逃税费、低价倾销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必须严厉查处和打击。除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加强控管的资源、物资和商品,任何部门都不准设置障碍,影响生产经营和流通。
个休私营经济保护中心、三资企业投诉处理中心和企业减负办接到举报投诉,应当迅速到场调查处理,维护外商、个体私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乡镇企业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三乱"个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节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和交通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需停水、停电、中断交通,应当提前3天在新闻公布。拖欠水费、电费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积极设法归还欠款;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责任予以协调。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对驻本城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不得在被检查单位用餐;检查外地单位,只能在职工食堂用工作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索要、收受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钱物或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销票据。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政府由于工作失职、程序不严、效率不高等原因而贻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 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主要领导、分 管领导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乱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机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当事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和开除公职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突击检查和重复检查的;
(三)在检查中刁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有勒索行为的;
(五)因非法检查影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向企业、社会乱收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收缴违法款项外,分别给予机关、单 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务院281号令及有关规定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标准,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本规定下达后仍未纠 正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二)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费、罚款未按规定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册》、《收费、检查、处罚登记册》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三)利用行政职权进行行业垄断,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强制收费、搭车收费或者以赞助等名义变相收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四)收取服务性费用不提供服务,或者将职责内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和开除公职的处分;
(五)收费不出具合法专用票据或不给票据,资金管理、使用未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收款项发生坐支、截留、挪用的,除由财政部门按财经法规和预算外基金管理的规定处罚外,并分别情况给予降级、降工资1-2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属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一次性乱收费超过1万元,或者全年累计乱收费超过10万元的;县(市、区)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一次性乱收费超过5千元,或者全年累计乱收费超过5万元的;乡(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一次性乱收费超过1千元,或者全乡(镇)累计乱收费超过1万元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乱收费低于上述规定数额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违反法定主体、程序办案,除依法撤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外,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向下属单位下达罚没指标的,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降 级、撤职处分;
(三)执法人员行为恶劣、贪赃枉法、侵犯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民主评议,超过半数以上问卷认为不满意的行政执法部门,市、县(市、区)政府纠风办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整改。半年后仍未改正者,对该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采取调离、换岗和就地免职等行政措施。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和社会进行非法摊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退还摊派钱物外,并根据情节给予机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
(一)强行向企业、社会摊派钱物的;
(二)强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接受指定性服务,从中牟利的;
(三)强行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拉赞助,强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订购刊物、音像制品;
(四)公务人员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销费用的;
(五)开展达标升级活动强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钱出物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因发展经济和公共建设需要,向企业和社会集资,凡违反自愿、适度、定向原则,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程序的,由市、县(市、区)政府纠风办责令纠正;造成损失,引起企业和社会不满的,要给予机关、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拒绝接受检查,伪造、销毁证据,对检举"三乱"行为的干部群众打击报复的,应当从严处分;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上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凡是共产党员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县(市、区)可依据本规定,设立相应工作机构,制订具体的贯彻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耐磨纸反倾销案德国应诉企业更名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1号 耐磨纸反倾销案德国应诉企业更名公告


  2006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OO6年第9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Co.KG)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0.0%。

  2007年11月23日,德国格莱富特冈茨巴赫有限两合公司(Glatfelter Gernsbach GmbH & Co.KG)函称,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Co.KG)已于2007年3月经股东大会决议变更为格莱富特冈茨巴赫有限两合公司,并完成在德国相关的变更手续。该公司申请继承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在耐磨纸反倾销案中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向国内产业原申请人提供了更名申请材料的公开部分,国内产业原申请人未表示异议。经调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已变更为格莱富特冈茨巴赫有限两合公司,在德国变更的相关手续业已经我驻德国使馆商务处的认证,且更名前后关于耐磨纸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原材料供应以及客户基础等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德国格莱富特冈茨巴赫有限两合公司(Glatfelter Gernsbach GmbH & Co.KG)继承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Co.KG)所适用的耐磨纸反倾销案10%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以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公司,将适用“其他欧盟公司”所适用的42.8%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8年1月7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