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社会统筹办法

时间:2024-07-23 00:33: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社会统筹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社会统筹办法


徐政发 〔2005〕 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一、筹集对象
 本市市区(不含贾汪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外商及港澳台资企业可免交安置保障金。
 二、筹集标准
 (一)工业、交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营业(销售)收入的05‰征收。
 (二)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3‰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1‰征收。
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5‰征收。
 (四)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营业(销售)收入的05‰征收。
 (五)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经营收入的05‰征收。
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3‰征收,无法计算营业收入的按每户每年24元征收。
 (七)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30元征收。
 三、筹集办法
 (一)各类企业、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安置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 (二)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安置保障金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 (三)单位应缴纳安置保障金的数额以统计部门和征收机关核实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计征依据,每年6—9月份为征缴时间,一年一次,一次交清。
 (四)安置保障金征收后,由征收机关于每年10月底前统一上缴到市财政设立的安置保障金专户。
 (五)单位逾期不缴纳安置保障金的,由征收机关通知其限期足额补缴,拒绝补缴的,依法强制执行。
 四、安置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 (一)安置保障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 (二)民政部门负责提出安置保障金的使用意见和具体拨付工作。
 (三)安置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1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2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单位的有偿安置补助;
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 4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其他必要支出。
 (四)进入财政专户的安置保障金的增值部分全额纳入保障金本金,当年度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为规范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促进音像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未经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
二、经批准成立的音像制品出版、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可以通过本单位建立的网站、网页,从事音像制品网上购销和租赁经营活动。
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须备齐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网站或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备案核准后方可经营。
三、信息网络经营单位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必须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四、禁止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的信息网络经营单位从事音像制品的网上经营活动。
五、上网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内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合法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标明音像出版单位名称、标准编码,属引进出版的,还要标明引进批准文号。
禁止经营《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所列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和走私、盗版等非法音像制品。禁止在网上经营从海外进口的音像制品成品。禁止经营从网上下载的MP3音乐制品。不得在网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
六、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应在网站或网页的显著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号码、备案机关及发证机关的电话号码。
七、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音像市场管理的法规制度,接受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违反本通知的有关规定,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文化部的举报信箱是:yx@ccnt.gov.cn。
八、已开展音像制品网上经营的单位,应于2000年5月1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2000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