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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6:3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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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27日 证监发字[1998]14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

证监发字[1998]13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

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

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政府采购原则
(一)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各级政府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办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
(六)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级政府采购办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办法;
2、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4、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5、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6、审批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8、编制和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
9、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
10、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11、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七)政府采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的。
2、以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导采购方式,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促进国家和本省经济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八)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
(九)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十)采购机关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一)各行署、市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二、政府采购主体
(一)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为本级政府的集中采购机关,其他为非集中采购机关。
(二)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1、统一组织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2、组织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3、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采购业务;
4、受其他采购机关委托代理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5、建立与采购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6、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三)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业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3、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4、具有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5、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五)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
5、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1、经省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2、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境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应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供应商,实行登记管理,其资格由政府采购办核准。
三、政府采购范围与模式
(一)政府采购范围主要有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别。
货物类:办公、医疗、科研、教学、文体、广播电视等所需的用品、器械和设备,以及公务用机动车辆。
服务类:政府所需的各类社会服务。
工程类:政府财政投资的各种建筑和修缮工程项目等。
(二)政府采购实行大额集中采购,小额分散采购的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就是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财政部门直接同供应商办理结算。分散采购就是各采购机关自行组织采购并同供应商办理结算,并逐步实行定点和采购卡制度。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集中采购:
1、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2、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3、单台(套、件)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产品设备;
4、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建筑、修缮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5、年累计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
6、公务用机动车辆购置及维修、保险、燃油;
7、采购机关无采购能力或被取消采购资格的;
8、有特殊技术要求或财政部门有专门规定的。
(四)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各采购机关可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机关小额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采购方法
(一)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法。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1、采购对象在市场上质价差别较大,竞争性较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能获取较高效益的;
2、一次性采购数量多、额度大或单台(套、件)价值比较昂贵的货物;
3、财政拨款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和金额较大的修缮工程项目;
4、金额较大,竞争性较强的服务项目;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的项目。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或询价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标的;
2、招标所需成本费用过高,与采购总价值不成比例的;
3、因急需采购,按招标方式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采购对象的质价在市场上弹性不大或相对统一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殊要求的;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货源单一,无替代供应商,或原采购合同有特殊规定,以及为扶持相关产业,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购买的,可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法。
(五)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至少要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鉴别比较,择优选定。
五、招投标管理
(一)公开招标采购应严格按照发布招标公告、制定招标文件、投标商资格审查、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采购合同、履约监督、验收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办理。
(二)招标公告由政府采购中心在《中国财经报》或省、市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发布,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标书的办法等事项。
邀请招标应当向5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内容依前款规定。
(三)招标文件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要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四)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
(五)招标人对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人数、标底以及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必须保密。
(六)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八)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并邀请公证人员参加。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九)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十一)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政府采购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采购预算的编制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单位预算的组成部分。行政部门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对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和项目,单独编制部门采购预算,上报财政主管业务机构审核。
(二)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在组织编报部门预算时,对部门上报的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同级人大批准下达部门预算指标后,由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在部门预算总指标控制数内核定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办。
(三)政府采购办根据财政各业务机构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四)预算年度内,经批准追加的财政支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财政有关业务机构要及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办。
(五)政府采购办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交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六)省直部门编报年度政府采购决算,随年终财务决算一并上报财政业务主管机构审核;财政各业务机构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决算及政府采购决算说明,报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汇总省本级政府采购决算,上报省政府。
七、采购资金的管理
(一)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的办法,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资金不得设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
(二)凡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资金都要直接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储。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在采购启动前也必须存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上。
(三)政府采购办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根据采购机关验收结果签发的验收结算书,通过财政总预算会计向供应商直接支付货款、工程和服务价款。采购节余的资金,属财政资金退还给国库存款。属财政和采购单位共同出资的项目,按双方所占份额分别返还国库和采购单位。

(四)采购机关凭政府采购办的付款凭证及供应商原始销售单据作为记账凭证。
八、政府采购监督
(一)政府采购办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4、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二)政府采购办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做出处理。
(三)采购部门和单位对应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或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而擅自采购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财政部门按其采购额度核减年度预算经费。
(四)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五)政府采购办应当对采购合同和结算书进行审核验收,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拨款手续。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七)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办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八)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九、违纪处理
(一)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4、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5、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8、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5、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7、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三)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2、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4、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5、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四)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具有上述(一)、(二)、(三)、(四)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00年3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冀政[2003]50号

  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冀政〔2003〕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研究决定省级预算安排各类财政发展性专项支出切块限额。
  第三条 财政预算支出根据其性质划分为维持性支出和发展性支出,并实行不同的预算编制方案。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一般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及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所有支出。
  维持性支出是指用于维持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业务开展的经常性支出。包括个人经费、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个人经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正常公用经费是指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办公基本需要的公务费和维持单位日常业务运转的经费;专项公用经费是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特定专项业务和非经常性事项的支出。上述经费由省财政厅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标准定额逐人逐项核定。
  发展性支出是指财政用于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支出。省级此类支出需由省政府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按照整合资金办大事和零基预算的原则分类分口确定预算限额,尔后落实到经过科学论证的具体项目。
  第四条 按照公共财政理论,考虑政府部门职能、财政支出分类,将省级发展性专项资金划分为社会管理类、公共事业发展类、社会保障类、经济建设类和政策补贴类(详见附图一)。
  (一)社会管理类,包括用于党务、政务、社会事务等社会管理机构的专项支出。具体分为4个口:1、党政群团口,包括用于省委各部门,省人大,省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省政协,省民主党派和社团机关开展专项政务活动的支出。
  2、政法口,包括用于公安、检察、司法、法院、安全等政法机关开展专项工作的各项支出。
  3、地方外事外经口,包括用于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对外交流合作、出国访问及举办招商活动、对外贸易展览等各项外事支出。
  4、社会管理机构基本建设口,包括省级基本建设资金中用于社会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支出。
  (二)公共事业发展类,包括用于促进各项社会公共和公益事业发展的补助支出。具体分为10个口:
  1、农业事业口,包括用于农业行业管理及农业服务机构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2、教育事业口,包括用于发展各类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及广播电视教育等事业专项支出。
  3、科学事业口,包括用于科研机构运行、科研条件改善以及科研管理、科技交流合作和科普活动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4、卫生事业口,包括用于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防疫灭病、疾病控制等专项支出。
  5、人口与计划生育口,包括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手术费、购置避孕药具、设备等专项支出。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口,包括用于食品、药品、药械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7、文体宣传广播事业口,包括用于文艺团体机构、场所、文化设施、文物保护开发、体育、电台、电视台及报刊图书出版机构等事业专项补助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专项支出。
  8、旅游事业口,包括用于旅游事业发展方面的专项补助支出。
  9、公益类基建口,包括省级基本建设资金中投入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类设施的建设性专项支出。
  10、其他事业口,包括用于地震监测预防、海洋及国土管理、地勘、地质、档案管理等项事业的专项补助支出。
  (三)社会保障类,包括用于对面临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补助支出,具体分为3个口:
  1、劳动和社会保障口,包括用于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补助、下岗再就业补助、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补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项支出。
  2、民政口,包括对优抚单位和优抚对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济及社会福利救济等方面专项支出。
  3、公费医疗及医疗保险口,包括直接拨付医疗保险机构和省直单位的公费医疗专项补助经费以及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体系专项补助等。
  (四)经济建设类,包括用于投入第一、二、三产业等生产领域、促进经济发展的补助支出。具体分为11个口:
  1、农村农业口,包括用于农林牧水利方面建设性、开发性、保护性等农业生产性专项支出。
  2、经济调控口,包括用于工业生产领域的传统产业技术改造贴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改善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3、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口,包括用于支持信息产业发展和电子政务建设的专项支出。
  4、市场建设口,包括直接用于促进国内贸易、对外贸易、市场建设等方面的投资补助及贴息专项支出。
  5、国企改革口,包括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专项补助支出。
  6、城镇建设口,包括用于城镇建设方面的专项补助支出。
  7、交通建设口,包括用于城乡道路建设、维修等专项补助支出。
  8、环境保护口,包括用于城乡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等专项支出。
  9、国土资源口,包括用于矿产资源、土地、海洋等国土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补偿的专项支出。
  10、科研开发口,包括直接用于科学技术项目研究和开发等专项补助支出。
  11、经济基本建设口,包括省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中用于工农业及第三产业等经济领域基础设施的建设性支出。
  (五)政策补贴类,包括按照有关政策对从事生产经营、社会管理等项活动给予的财政专项补贴。具体项目为:对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中央下划煤炭企业亏损补贴、军工企业补贴、水产企业补贴、劳改劳教企业补贴等)、国家物资储备资金及贷款贴息、水库移民补贴、粮食风险基金、政府对农民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及其他方面(出口补贴)的政策性补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类分口切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省级专项资金切块必须突出重点,保证法定支出增长要求,充分考虑项目在建和续建情况。
  (二)统筹兼顾原则。在各类各口资金切块时,都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有计划分期分批地重点解决对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突出影响的事项。
  (四)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原则。打破以前年度各类各口专项资金基数,统筹使用各类各口内的一般预算资金、政府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
  (五)集体决策原则。省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确保财政资金投向和重点符合省委省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部署。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类分口切块工作程序(详见附图二)。
  (一)预算编制部署阶段。每年3月份,省政府布置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省财政厅下发年度预算编制通知。5月份省财政厅拟定下年度预算编制纲要,提出预算编制政策和指导意见,包括各类(口)专项资金预切块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发省级各部门(其中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切块意见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二)预算编制准备阶段。3-7月份,省级各部门在主管副省长指导下,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省政府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重点和各分管领域的发展规划,组织筛选和论证项目,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7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其中,基本建设类专项资金项目,由省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改委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项目并提出资金初步安排意见,报主管发改委的副省长审定,于7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汇总。科技三费由省有关部门提出项目预算建议,于6月底前报省科技厅审查提出意见,报主管省科技厅的副省长审定后,于7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汇总。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各部门提出项目预算建议,于6月底前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查提出意见,报主管省信息产业厅的副省长审定后,于7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汇总。
  (三)预算汇总审核和初步安排计划阶段。8月份,省财政厅做好以下工作:
  1、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将专项支出项目按照分类分口进行汇总。
  2、按现行财政体制测算省级一般预算可用财力规模,扣除机关事业单位维持性支出后,剩余部分作为省级预算的发展性专项资金切块总规模;同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金性质,扣除由政府基金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安排的维持性支出后的专项资金归类归口。
  3、在上述基础上,综合考虑科技、农业、教育等法定支出、偿债任务、国家专项资金配套要求等情况,提出省级一般预算专项资金分类切块限额意见。第七条 8月15日前,省财政厅将以下情况报省政府,供省政府常务会审定分类分口切块限额时参考:(一)下年度一般预算专项资金切块总规模。
  (二)由政府基金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安排的各类各口专项支出情况。
  (三)审核汇总的下年度各类各口项目需求情况,重点列明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重点项目,在(续)建项目,与国家配套项目,偿债项目以及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项目的需求情况。
  (四)前三年一般预算专项支出各类各口的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五)分类分口切块限额建议方案。
  第八条 8月底前,省政府常务会审查确定下列事项,相应研究确定下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分类分口切块限额。
  (一)审定省财政厅提出的一般预算专项资金支出规模和政府基金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安排的各类各口专项支出规模。
  (二)审查省财政厅报送的各类各口项目需求情况及审核、论证意见,依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工作部署,确定下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必须保证的重点事项。
  (三)根据省财政厅提供的决策参考资料,统筹研究确定一般预算支出中各类各口专项资金限额及其限额内必须保证的重点项目。
  (四)按照各位副省长工作分工,研究确定每类每口牵头负责的主管副省长及其所分管的专项资金限额和重点事项。
  第九条 主管副省长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办法有关规定,在切块限额内结合对相关资金的整合匹配,研究论证并审核确定分管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10月中旬报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省政府在10月底前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草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冀政〔2003〕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社会管理、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和政策补贴方面的专项性支出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内专项支出资金、政府基金和预算外等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整合是指按照省级专项资金分类分口切块限额,打破现行预算科目和分管部门的界限,统筹各类(口)专项资金安排相关项目。
  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跨资金性质整合,将同类(口)中的预算内、预算外和政府基金整合使用;二是跨部门整合,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同类(口)资金整合使用;三是部门内部整合,将同一部门内不同处室管理的专项资金整合使用。
  第五条 省级各类(口)财政专项资金都应整合使用。根据《河北省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类,以及现行预算科目和目前各项专项资金设置情况,各类(口)专项资金整合的重点分别如下:
  (一)社会管理类。该类资金用于社会管理专项事务支出,使用时要在各口(党政群团口、政法口、外事口、社会管理机构基本建设口)专项资金内统筹安排。
  (二)公共事业发展类。该类资金用于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使用时既要统筹考虑该类资金下各口的专项资金,又要统筹安排各口下的有关专项资金。农业事业口,主要整合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气象支出中的事业发展部分专项资金。
  教育事业口,主要整合教育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高校预算外支出等项资金。
  科学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科学支出资金、科研单位组织的预算外支出等项资金。
  卫生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医疗卫生支出(包括卫生支出、中医支出)和医疗单位组织的事业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人口与计划生育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手术费、购置避孕药具经费等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药品抽检、设备购置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
  文体宣传广播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文化事业费、文物事业费、体育事业费、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精神文明专项资金、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体育彩票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用广播电台电视台预算外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旅游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旅游事业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
  其他事业口,主要整合其他事业发展支出中一般预算资金和有关事业部门用组织的事业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此外,基本建设支出中用于公共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要统筹安排用于以上各口。
  (三)社会保障类。该类专项资金基本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安排,使用时要按照政策规定和要求,在大类分口(民政口、劳动和社会保障口、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口)限额内统筹安排。
  (四)经济建设类。该类资金主要是指直接用于经济建设方面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使用时既要统筹考虑该类资金下各口的专项资金,又要统筹安排各口下的有关专项资金。
  农村农业口,主要整合农业支出(含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中的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资金、扶贫支出(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水利基金支出、育林基金支出、水资源补偿费支出、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经济调控口,主要整合一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企业技改贴息、产业研发资金、煤炭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项专项资金以及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项资金。
  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口,主要整合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和省直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
  市场建设口,主要整合商贸流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市场建设资金、机电产品贴息专项资金等项资金。
  国企改革口,主要整合国有企业破产补助资金、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补助资金和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等项资金。
  环境保护口,主要整合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支出等项资金。
  城镇建设口,主要整合城市维护费支出,集中财力办大事。
  交通建设口,主要整合养路费支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支出、运管费支出以及通行费支出等项资金。国土资源口,主要整合海域开发建设和场地使用费支出、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支出、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科研开发口,主要整合用于产业研发资金之外的科技三项费用、省校合作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等项资金。
  经济基本建设口,主要整合基本建设支出中用于经济建设的资金,要统筹安排用于以上各口。
  (五)政策补贴类。该类专项资金基本按照国家有关补贴项目和政策测算安排,使用时要在各补贴项目限额内统筹安排。
  第六条 国富农业投资集团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建设投资公司、经济贸易投资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政府投融资机构投资资金的使用,应与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相衔接,共同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重点项目。
  第七条 每年8月份,省政府按照分类分口切块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分类分口专项资金限额。主管副省长对所负责的分类分口限额资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进行整合(详见附图二)。
  第八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各类财政性资金属于公共资源,必须破除部门所有、部门支配的观念,服从政府战略部署、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的配置应符合公共财政投资方向和方式。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集中财力办大事以整合资金为手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通过年度预算安排有计划地分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点问题。
  (三)零基预算原则。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打破部门、项目的“基数”概念,在分类切块、向部门分配和部门内安排项目等各环节实行零基预算。
  (四)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整合使用以项目为依托,资金跟着项目走,实行项目管理。
  (五)相互匹配原则。同类(口)专项资金要相互匹配,实行综合预算,预算内外资金相匹配,一般预算资金与政府基金相匹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实行主管省长负责、集体决策制度。各类(口)专项资金限额确定后,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于9月初提出各类(口)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的建议,包括年度预算安排的重点投向、重点项目和各项资金匹配计划,分别报主管副省长审定(省委所属部门管理资金整合使用情况报省委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其中,基本建设支出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商省财政厅提出整合使用的建议,报主管省发改委的副省长。
  主管副省长组织或委托主管副秘书长召集有关厅局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论证分类分口专项资金整合使用方案,报主管副省长审定。其中涉及省委所属部门管理资金的整合问题,主管副省长应与省委有关领导沟通。
  9月15日前,各位主管副省长根据分管各口专项资金切块限额、政府基金和预算外数额,确定各部门一般预算内专项资金限额,明确重点项目、重点投向和重点项目资金匹配计划。
  9月底前,各部门根据主管副省长意见,在限额内调整、编制项目预算,按要求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汇总。10月10日前,各位副省长审定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的部门专项资金支出项目预算。
  10月中旬,省财政厅将各位副省长审定的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分别编入政府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其中,涉及跨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明确一个项目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匹配资金按项目预算一并编入主管部门预算中,由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报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10月底前,省政府研究确定省级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体现四个重点倾斜:一是向重点领域(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倾斜;二是向重点项目(即对经济发展具有强劲拉动作用的项目和从根本上提升事业发展水平的项目)倾斜;三是向重点地区(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该类资金重点支持的市县)倾斜;四是向解决重点问题(即解决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倾斜。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时要充分考虑与中央专项资金配套要求,按国家有关政策优先安排配套资金,以尽可能多地争取国家支持。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时要妥善解决与各项专项资金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明确支出政策要求的,要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各类(口)所需预留配套资金,由主管副省长根据项目安排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分类(口)专项资金限额中确定。其中,预留配套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前三年实际配套数额的平均数。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项支出都要归类归口,所有应办事项(包括偿还债务)都要在相应的预算限额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各类(口)必办事项没有足额安排前,在分类(口)限额内不得预留机动金,年初预算安排不能留有硬缺口。限额内不能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统筹考虑。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