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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窃取技术资料转让获利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5-09 09:5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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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窃取技术资料转让获利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窃取技术资料转让获利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5月19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34号《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窃取技术资料转让获利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科技人员参与单位科研项目,在未取得研制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个人设计的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技术转让协议,获取转让费的,可以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窃取技术资料转让获利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 川法研〔1990〕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在司法实践中,时遇这类案件,即有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本单位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某项新产品,研制成功后,由联合研制单位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专利,在申报过程中,尚未正式颁发专利证书之前,参与研制并负责保管新产品技术资料的工程技术人员,擅自将属于联合研制单位共同所有的新产品技术图纸,以个人设计的名义转让其他单位(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书),并收取数额较大的转让费。此类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我们在讨论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未取得研制单位同意,擅自以个人设计的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技术转让协议,获取转让费,侵犯了研制单位的所有权,属民事侵权行为,应按《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二种意见认为,新产品技术资料属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属性,通过转让,已转化为有形财产,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窃取技术图纸转让获利,实质上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应定贪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技术资料属无形财产,虽具有价值属性,且通过转让转化为有形财产,但毕竟不同于贪污罪所侵犯的对象,即有形公共财物,故不宜直接定贪污罪,应比照贪污罪的刑法条款类推定侵吞技术成果罪。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0年8月25日


中国和白俄罗斯发表联合声明

中国 白俄罗斯


中国和白俄罗斯发表联合声明



2005/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亚•格•卢卡申科二00五年十二月四日至六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坦诚、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指出,在当前形势下,不断巩固和加深中白传统友谊,加强相互支持,拓展互利合作,提高中白关系水平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地区及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基于将两国关系和各领域合作提高到崭新阶段的共同愿望,根据两国领导人会晤结果,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中白关系保持健康稳定、富有成效的发展势头表示满意,认为两国传统友好、全面合作和高度互信的关系日益巩固。

  二、双方认为,两国高层交往对推动双边关系各领域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继续保持高层和其他级别交往的积极势头,为中白关系发展不断增添新的动力。

  三、双方指出,两国关系已进入全面发展和战略合作的新阶段。双方决心本着世代友好、真诚互信的精神,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充实中白关系的实质内容。

  四、双方重申,在涉及国家独立、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将继续保持密切协作,加大相互支持力度,维护两国的根本利益。

  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诺恪守中白双边政治文件中有关台湾问题的原则立场,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反对台湾加入联合国及其他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不向台湾出售武器。

  白俄罗斯共和国认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外部势力无权干涉。白俄罗斯共和国支持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认为该法律符合全体中国人民的愿望和根本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解并尊重白俄罗斯共和国和人民根据本国国情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内外政策和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白俄罗斯为捍卫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努力,反对外部势力以任何借口干涉白俄罗斯内政。

  五、双方满意地指出,中白经贸、科技、军事、文化、教育、旅游、社会保障、新闻等领域交往和合作日益密切,成果丰硕,显现出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前景。

  六、双方表示,扩大和深化中白经贸合作对巩固和发展两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两国政府和经贸主管部门将充分发挥政府经贸合作委员会的作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贸易规模,改善贸易结构,创新合作形式,完善银行、保险、仲裁等贸易服务体系。双方将推动落实现有合作项目,加强在机械制造、电信、能源等领域的合作。

  双方支持两国经济主体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积极开展合作,鼓励经济主体建立直接贸易联系和相互参加博览会、洽谈会。中方欢迎白方参与中国西部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项目的建设。

  中方支持白俄罗斯尽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信这有助于增强该组织的普遍性和代表性,扩大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并有利于促进中白贸易合作。经过共同努力,双方已顺利结束关于白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并签署了相关文件,宣布相互承认对方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双方表示,将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合作。

  七、双方表示,将继续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扩大科技合作,大力推动“科技日”、“高科技园区”等传统的和新兴的合作模式,鼓励两国有关机构和企业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开展合作,结合各自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实施一些重点合作项目。两国政府科技合作委员会将为此发挥积极作用。

  八、双方认为,扩大两国人文领域交流和地方合作是充实双边关系基础的重要手段。双方支持加强两国民间和地方交往,促进青少年交流,通过增派留学人员、文艺团组,互办“文化日”、“艺术展览”等活动,加深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双方指出,此访期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合作原则的协定》,将成为两国地方交往与合作的指导性文件。

  双方愿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中白公民的相互往来,并保护对方公民在本国境内的合法权益。

  九、双方指出,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同时,地区热点问题层出不穷,南北贫富差距拉大,恐怖主义、跨国犯罪、重大传染性疾病、自然灾害等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使人类面临诸多挑战。

  十、双方认为,只有以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为基础,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才能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双方呼吁,国际社会应彻底摒弃对抗和结盟的思维,充分保障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保障各国对本国事务的自决权利,和平解决分歧与争端,不采取单边行动和强迫政策,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共同努力,建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型安全架构。

  十一、双方确认,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其在保障全球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容替代。《联合国宪章》确定的宗旨和原则已成为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必须得到切实遵循。

  双方强调,安理会作为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主要责任的联合国主要机关,其权威必须得到切实维护。

  十二、双方主张对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进行改革,以加强其应对国际形势新变化的能力。双方强调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和平发展的传统作用必须得到加强,联合国主要机构改革应在所有成员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应人为设定时限或强行表决。双方认为,联合国改革进程必须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应严格根据《联合国宪章》基本宗旨和原则进行。

  十三、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组织框架内开展建设性合作,保持经常磋商,积极协调立场,在维护各自国家利益方面相互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欢迎和支持白俄罗斯共和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合作。

  十四、双方一致谴责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主权国家安全和世界和平与稳定带来的严重威胁,认为反恐不应采取“双重标准”,国际社会必须团结一致,坚决和毫不妥协地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双方重申,愿在《联合国宪章》及有关反恐国际条约的框架下加强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合作。

  十五、双方认为,各国有权在国际法范畴内,根据本国国情和传统维护人权,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分歧。双方主张,国际人权保护应建立在坚定维护各国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之上。双方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借人权问题向别国施加政治压力,愿继续在此问题上保持积极对话与协作。

  十六、双方支持维护朝鲜半岛及东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支持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双方强调,六方会谈是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的现实有效途径。双方高度评价各方在第四轮六方会谈共同声明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希望各方继续保持耐心、灵活和诚意,严肃认真地履行各自在共同声明中作出的各项政治承诺,共同为推动六方会谈进程不断取得进展作出积极努力。

  双方支持中东问题国际四方机制继续采取措施,调解中东冲突,促使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停止使用武力,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和“土地换和平”原则,尽快实现和平共处。

  双方支持国际社会为尽快实现伊拉克政治稳定和经济重建所作的努力,支持维护伊拉克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十七、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亚•格•卢卡申科对他本人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代表团在访华期间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对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亚•格•卢卡申科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于北京

关于禁毒缴获罂粟壳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禁毒缴获罂粟壳处理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医药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将我省禁毒缴获的罂粟壳纳入国家计划的请示”(云医药管联发[1999]第 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省禁毒缴获罂粟壳的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关于收缴毒品(含禁毒收缴罂粟壳)的处理问题,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早有明确意见,即: “公安机关收缴毒品一律销毁”。1998年7月,吴邦国副总理、罗干国务委员再次批示:“凡收缴的各类毒品原则上都要立即销毁”。  如果将禁毒缴获罂粟壳转入药用,(一)违背国务院领导同志上述批示精神;(二)势必引发“每年各地铲除的非法种植的罂粟能否利用等”一系列问题;(三)目前世界各国尚无将毒品转入药用的先例,如照此办理势必严重影响我国政府坚决禁毒的国际形象。  为此,我局意见:   一、关于收缴毒品(含禁毒收缴罂粟壳)的处理问题,你办应当严格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不得擅自决定禁毒收缴毒品的处理问题。     二、现已收缴的罂粟壳应就地封存,待我局商公安部禁毒局之后方可决定此批罂粟壳的处理意见。   三、凡收缴毒资必须上缴国库,不得转卖、留用,以非法获利。    特此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文号:国药管安[1999]87号